论开设青藏高原江河源地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青藏高原论文,源地论文,江河论文,必要性论文,环境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来,源自青藏高原的黄河、长江、印度河等著名的国内与国际河流出现了一些异常变化,或者因上游来水总量减少而在下游河段内长时间断流,或者因上游水土流失加剧而使下游河道里泥沙淤塞的险情增多。引发这些生态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对此做些分析,并且提出一项解决问题的新对策。
双重扭曲:影响青藏高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原因
水是地球上的生命之源。青藏高原是欧亚大陆孕育江河最多的区域,因此,那里的自然生态环境必须得到最充分的保护。多年来青藏高原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为维护当地的生态平衡做出了不懈地努力。例如,“三北地区防护林综合治理工程”是国家级的保护生态平衡的项目,青海省有19个(市)县是项目参与单位。在该工程已通过国家合格验收的第二期阶段内(1986—1995年),全省总计完成人工造林356.3 千公顷,保存率31%;封山育林278.4千公顷,成林率68%。 由于“三北”防护林工程效益的发挥,使西北黄土地带的土壤侵蚀模数总体下降30—50%,流入黄河的泥沙量平均减少10%,同时也使林带内乡村的粮食种植业和草地畜牧业生产普遍增加产量20%左右。(注:《中国林业年鉴1995》;)像这样的事例在西藏、四川西北部等青藏高原其它地区同样存在,广大人民治理山河的劳动投入功不可没。然而,青藏高原的自然条件在总体上十分严酷,生态平衡基础脆弱,而现行的某些与之相关的社会管理方式又因其自身缺陷而运作不灵,致使那里的生态循环不断受到人类不科学的活动的破坏性干扰,自然环境因此而呈现出发生大规模逆向演变的趋势。其主要问题如下:
1.利润流失。自然界的各种资源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以绿色森林为例:森林内生长着各种树木、木本药材等植物,根据我国现行的工农业产品目录划分,这些植物可以制造出14个门类、上千个品种的物质产品。传统的开发森林的社会化生产活动,就是森林产业,即自然资源产业。除此之外,绿色森林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特殊生态功能,这类作用虽然是以非物质产品形式出现,但是它们又是实实在在为人们所感触到的,“三北”防护林第二期工程的生态效益就是例证。在现代社会中,森林的这些非物质产品并不是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而是人们投入大量劳动后才渐渐显露的。无疑,这种投入和产出的过程就是一个社会再生产的循环过程,因此,它是一种森林环境资源产业。森林资源如此,其它的草原、河流等资源也同样如此。严重的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却恰恰否认了环境资源产业的存在。
自从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我国渐渐传播开来之后,青藏高原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发展中的生态平衡问题,青海、西藏等省、区的广大干部群众通常采取两类方法保护自然环境:一是封山育林、退耕还牧、限制草场载畜头数等,这类措施属于经济方法;二是计划生育、加强基础教育等,这类措施属于社会方法,其目标都是一致的,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对于一个因历史和自然原因而社会经济文化尚不发达的地区,实施上述综合性改革措施的难度是很大的。在很多情况下,同一类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矛盾的,因为常识告诉人们,当一片森林被砍伐之后,社会只能获得其经济效益而丢失生态效益,在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尤其如此。换句话讲,人们必须做出某种程度的牺牲或付出巨大的投入,才能达到努力追求的生态平衡。上述两类方法即是牺牲也是投入。再如,青海省目前正在进行着“三北”工程第三期项目,计划投资2.14亿元,其中国家出资占21.8%,地方筹资占36.5%,群众出工折算资金占41.7%。类似这样的投入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改善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遏止水土流失,使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的水质水量得到进一步改善,让那些江河的中、下游居民从流水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毫无疑问,在这样一个实际存在的资源产业的投入产出过程中,投入者主要是江河上游居民,产出的收益者大多是江河中、下游居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内既没有这类资源产业的位置,更没有这类投入产出利润合理流通与返还的渠道,于是青藏高原居民应得的劳动创造利润流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根本法则之一,就是等量的劳动必须得到等量报酬,否则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就一定要混乱或者中断。
2.产权虚置。上述等量劳动得不到等量报酬的事情是一种被扭曲的经济现象,其症结在于现行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产权虚置。可归纳的理由很多,但受篇幅限制,仅举以下两点:
第一,产权界定有些抽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而,国人都对源自青藏高原的大江大河享有产权。虽然原则性很强,但是也有较为笼统的缺陷。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证明,要真正维护国家所有事物的利益,必须将管理这些事物的部分权限具体交付于某些有关之人,否则,全民所有的事物会处于无人管理的尴尬境地。因而,保护大江大河源地的青藏高原居民必须握有内容特殊的产权,决不能再仅仅是抽象的赋予。
第二,产权构成没有细分。当青藏高原居民为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投入劳动之后,那里原有的天然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便再也不是纯天然的了,其中包括了属于劳动者独创的利益。在世界上一些最早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中,这类利益通常用法律形式明确赋予当事人。例如,诞生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民法典》是深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称赞的一部法典,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8页;)该法典第546 条规定:“物之所有权……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这种权利称为“添附权”,是产权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典还详细规定了30项添附权的具体运用规范。法典第570—575条规定,当大家共享一个具有可转移性质的物时, 如果一位所有人“通过对某些物体的改造,将它们加工或制造成新物体”,并且使它附和于那个共享可转移物内,如新旧“两物混合后无法相互分离”,那么,该所有人就在那个变化了的共享可转移物中独占一份产权,即“组合于原物之物的添附权”。(注:《外国民法资料选编》1983年,法律出版社,第225页;)借鉴上述法典原则,可以确认,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尚未有如此精细的划分,致使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得不到正常保护。
上述分析表明,双重扭曲现象在青藏高原江河资源开发方面造成的最大矛盾在于,它们把江河源地劳动者保护自然环境投入和生态平衡改善收益在区域性的宏观层次上分割开来,使本来归属于上游地区的部分投入产出盈利流失转移到中、下游地区去了,违背了等量劳动应获得等量报酬的市场经济规律,从而挫伤了上游地区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高原各地的全面实施。因此,一定要深化改革,采取有效对策,解决矛盾。
损失补偿:开设青藏高原江河源地保护税
源自青藏高原的大江大河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具有某些“公共商品”特征的资源,即无排它性和无排斥性。前者的意思是指任何人即使他不愿意为这个商品的服务付费,也不可能把它排斥于对该商品的消费之外;后者的意思是指这个商品被某人消费,并不妨碍别人对该商品的消费。无排它性和无排斥性的特征,使江河资源开发过程中自然存在着很大的外部经济性,这也是目前出现的上下游地区之间人们劳动投入和利润获得不平等的客观原因。但是,在水资源危机越来越严重的当今我国社会,必须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应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解决这种有碍全局建设事业更快发展的失衡现象。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了纠正目前存在的双重扭曲现象,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开设“青藏高原江河源地环境保护税”,其具体步骤和内容如下:
第一,改革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我国目前使用的国民经济核算系统的计量对象是物质产品,而生态环境的宏观表现形式却包含着非物质产品形态,森林等绿色植被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宏观效益就是如此。对此类非物质产品形态,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忽略不计的,结果引起前文所述的利润流失弊端。要将青藏高原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经济活动做为环境资源产业来对待,首先要确定相应的产业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即对非物质产品进行货币量化处理。因为,市场交易是同质等量的交易,多种多样的环境资源效益形式唯有转化成一种货币形态后,市场交易过程才能进行。这个改革会遇到一些技术上的难题,因为目前的非物质产品宏观计量方法大多数是间接统计,误差较大,需要探索更好和更精确的方法。
第二,确定纳税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在源自青藏高原的江河上游地段投入大批人财物力,保护那里的生态环境,这项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当地居民。当绿色植被覆盖率得到提高,江河水质水量随之而改善,中下游地段居民因此成为最大的水资源利用收益者。所以,黄河、长江等河流的中下游地段居民应当负有一个责任,即将河流上游地段居民顺水流失的部分投入产出盈利物归原主。这就是青藏高原江河源地保护税主要纳税对象的宏观分布范围。既然“资源有偿使用”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一,青藏高原江河源地的居民也不能例外。假设,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改革较为成功,高原居民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投入和缴纳环境资源税款的冲突矛盾,就可以通过非物质产品的货币量化总额折算抵销运作来缓解或解决。
第三,税种构成因子设计。由于青藏高原江河源地居民保护生态平衡的劳动投入效益要经过一段较长的周期才能显示出来,因而,江河中、下游地段居民的利润偿还只能是缓慢的,其间必定会出现一些复杂曲折的事变,为使江河上下游地段居民的利益都不受损失,这个税种的构成因子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要求高度科学性。税种构成因子设计的关键是确定合理税率。通常情况下,要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必须考虑预付资本、经济利率、通货膨胀率和风险利率等因素,它们都需要经过慎重的科学计算才能求得正确数据。例如,预付资本的一种形式是生产者的投入成本,实际测算时需要用复式计算方法。松树林带是黄河、长江上游地段最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区,也是青藏高原居民封山育林时常选用的树种。假设每公顷人工种植松林的初期投资为2000元(实际上这个投资额在目前是根本不够用的),年利率为6%,一个轮伐期为35年。 待到松林主伐时,光植树的计息成本就达到每公顷15372元,为投资的7.7倍。若将年利率升为8%,则植树计息成本达每公顷29571元,是原投资的14.8倍。若把年利率降为4%,则造林计息成本为每公顷7892元, 仅是原投资的3.9倍。大约年利率每提高2%,每35年一个轮伐期的人工造林计息成本就增加1.9倍左右。现在, 青藏高原一些重要水源涵养林区的许多松树都有百年树龄,它们的生态效益价值极高。如果人工模拟这种生态效益,也将种植的松树轮伐期延长到百年。此时,投资年利率每增加2%,计息成本会增加6.5倍。假设仍按照6%的利率计算, 计息成本就增至为原投资的339倍,近似乎一串天文数字了。所以, 税种构成因子设计是件慎之又慎的严肃工作,必须科学、精细、公平合理。
上述构想的提出,不是一个突发奇想,而是当今时代的需要。1992年,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共同签署了一份纲领性文件《联合国21世纪议程》,这项构画人类未来可持续发展蓝图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以下政策:“提倡对树木、森林和林地所具社会、经济和生态价值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制的各种方法,建议研制、采用和加强核算森林经济和非经济价值的国家方案。”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更是把对环境资源货币化和产业化的工作摆在重要地位。1990年,美国环境保护局和经济分析局共同研究和公布了一份报告,《环境与资源核算: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工作现状》。该报告的主要论点包括:修改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账户,把环境资源当作一个生产部门,计算保护自然环境的费用,估算生态平衡改善后的效益。加强环境资源计价研究,将生态指标、环境指标进行货币计量,向用户提供有偿的环境物质和非物质产品服务等。(注:信息引自国家环保局研究资料汇编。)
1993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这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纲领。该议程着重指出,要从国情出发,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信息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与环境变化情况,能通过统计指标和市场价格准确地反映出来,以便正确体现资源与环境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耗竭与增值,从而为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以利于最终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党的十五大报告也强调指出: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总而言之,国际国内的信息充分表明,采取国家行为,设立青藏高原江河源地环境保护税,这是一种新的改革方式。它能把青藏高原环境资源再生产的投入纳入到商品化、市场化的投入产出规范中,让大江大河的环境资源再生产进入产业化轨道。它是解决在市场条件下环境资源再生产有形和无形产品被无偿占用问题的一条途径,它的实施能使资源获得最优化配置,能促进节水型工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与应用,最终有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