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宗族的“公匣”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宗族论文,明清论文,制度论文,公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8)01-0095-13
如众所知,传统徽州是一个典型宗族社会,尤其在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在区域社会中扮演着无处不在的角色,它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地方各种物质的、制度的、精神的社会活动之中。徽州宗族的发展是以其成熟而完备的制度为基础的。
迄今为止,关于徽州宗族制度的研究,学术界多关注族规家法等的探讨,而对宗族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匣制度几无涉及。①实际上,公匣制度乃徽州宗族公众事务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宗族组织等在长期自我运行,以及不断适应社会实际变化中,探索和完善公众事务管理的产物。探讨公匣制度,有助于了解徽州宗族制度的具体规范,有助于揭示徽州宗族制度的运作实态,且对于诠释徽州宗族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亦具重要意义。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敬请批评指正。
一、匣、公匣
有关“匣”的解释,《说文解字·匚部》云:“匣,匱也,从匚甲声。”关于“匱”,《说文解字》云:“匱,匣也,从匚贵声。”可见,作为藏器,早期的“匣”与“匱”区别不大。《尚书·金滕》有:“(周)公归,乃纳册于金滕之匱中。”《史记·刺客列传》载:“荆轲奉樊於期头函,而秦舞阳奉地图匣。”这里的“匱”与“匣”当是用木、藤等制作的精致小箱子。又,《庄子·胠箧》云:“将为胠箧探囊发匱之盗而为守备,则必摄缄滕,固扃鐍,此世俗之所谓知也。”从中可以看出,诸如“匱”等藏器,早在先秦即被广泛用来收藏贵重物品,并习惯加以封锁保存。但至迟到唐代,“匱”作“櫃”,成为一种木制家具相沿而下。正如清代翟灏所云:“匱,唐或有从木作‘櫃’者……今世悉承用之。”②但“匣”的形制自古以来变化不大,直到明清,徽州民间尚称保藏贵重物品的精致小箱子为“匣”者。如:
十八都四图告执照人戴武臣,告为恳恩赐照保产杜患事。先年置存田园地业契文,收税入户票纸,并讨仆约等墨,总贮在家。身向外[趁],归家日少。祸因旧冬突遭兵屯,高枧地方打战,妇女惊窜,家什衣橐并匣铜锡器皿等物,咸被劫洗,寸丝无存,致失契墨,账簿一空。信促身回,遍访无踪。切念契文约账事关产业无凭,讨仆文书虑后狡猾生奸,与其受害,孰若先鸣……伏乞天台恩准赐照珍藏保产杜患,顶祝二天,激切上告县主太爷施行。(下略)
准照(县批。钤“休宁县印”)
顺治三年 月二十四日 告执照人戴武臣③
文书中所言,“家什衣橐并匣铜锡器皿等物咸被劫洗”中的“匣”,当为个体家庭用来存放契据账簿等重要凭据之“私匣”,这种私匣在徽州民间使用颇为普遍。而与“私匣”相对的“公匣”,在徽州地方文献尤其民间文书中,亦屡屡可征。对于“公匣”,相关记载对其称谓不一,总体上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从“公匣”所反映的组织系统看,有“祠匣”、“祀匣”、“众匣”、“会匣”、“匣商”等。
关于“祠匣”和“祀匣”,先看下例:
1.立输契裔孙洪天南同侄大鳌等,今有承祖并买受土名(略),本身伯侄合得分籍,今因造祠修理便于用事,自愿输入均祥公祀匣,永远为业(下略),今恐无凭,立此书契为照。
天启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立输契裔孙:洪天南(等)④
2.立输契裔孙洪文佑、大伦、大端、日亮等,原承高太祖汝滨公民田贰坵,坐落祠堂门前……今将前田基地共叁号,众议愿输入先祖均祥公众祠造屋做墙为业,秩下子孙、家外人等无得异说,所有税粮照丈则推入众祠匣解纳毋词,今恐无凭,立此输契为照。
天启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立输契裔孙洪文佑(等17人)⑤以上文书均为天启间徽州洪氏裔孙输产入祠而立的契约,从这两份密切相关的文书可以看出,“均祥公祀匣”与“众祠匣”并无二致,因此,“祠匣”又或称“祀匣”。徽州宗族公匣称“祀匣”者颇为多见。这是因为,举凡一个宗族,每逢正旦、祖先生忌二辰、清明、中元、冬至等节令时日,均要举行墓祭或祠祭。⑥祭祀乃宗族之要务,而与祭祀相关的祠务、仪式、族产(田地、墓基、契墨、器具、银钱等)的管理,离不开入匣保存,设匣管理。如《新安徐氏墓祠规》载:“立公匣,匣内置大小簿二本,大者为正簿,纪大纲;小者为副簿,纪细目。另置一草簿以暂记零星事件。”⑦又,清代乾隆间,祁门谢善则堂秩下,在“祠内荒芜,众务无条,祠宇朽烂,秩下各顾其家”的情势下,为管理祀事而议立合同,因时立匣。所谓“设置祀匣,注簿誊清。将各项应临祠内收费并承祖遗有田租,慨(概)行公存。除偿国课之外,将余资入匣,陆续修整祠宇,并置器用。每年正月公同秩下算支明白。稍有剩费,长归匣内,庶可贱(渐)积成沧,复续一番祀业。”⑧凡此种种,所谓“祠匣”或“祀匣”,均乃特定宗族组织为管理祭祀而设的公匣。
所谓“众匣”,是指具有众存共业关系的主体,因联合经营需要而设置的公匣。如万历间祁门奇峰郑氏家族,为共同经营山林,“共业人眼同商议……照各山分敷合盘验。各宜依期出办,入匣听用”。这里的“匣”即为共业人因联合需要而设的“众匣”。⑨从明清徽州文书资料看,在宗族的正式祠产、族产与个体家庭产业之间,往往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众存、共业产业。这种产业或因分家析产而留存,或因联合置产而生成。众存、共业产业在名义上是某宗族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之共有财产,其层次多样,结合范围不一。与个体家庭产业有所不同的是,它在形式上体现为家庭之间因庄基、祭祀等礼俗需要而保持着一种联合关系。它与宗族正式族产、祠产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众存共业普遍采用众存分籍、共业分股形式。二是众存、共业产业受到宗族制度的限制相对较小,主要依靠契约形式维系产业关系,一旦经营不善,矛盾迭出,又因分割、买卖而消失。三是该产业囿于宗族关系而联合,但某些共业产业的联合范围又不限于宗族关系范畴。如,清道光间,黟县方、江、胡、蒋等众姓,因联合经营山场而签订合同,规定:“立议之后,拈阄轮流接管。契据、税单、粮票、簿据贮匣,及受领钱文逐项不得遗漏等情。递年六月初一……值年者三日前具帖通知各股,早晨在丰登社内齐集,眼同开匣算账登簿,本息一并交付下首收领。”⑩因此,严格地说,众存分籍和共业分股产业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其权益属于不同形式的分散性主体,从而更多体现为产业经营与管理上的联合。这种联合经营和管理往往通过设置“众匣”形式来实现。
徽州宗族“设匣”又体现于族会管理上,即所谓“会匣”。尤其在明清时期,徽州族会组织复杂多样,很多族会虽为宗族关系之重构,但其联系纽带和管理机制往往拟制于宗族组织,因此,徽州族会很多亦通过设立“会匣”来管理会务。“会匣”的管理形式与宗族“祠匣”、“祀匣”大体相同。如明代绩溪城西周氏兴立宗族文会,并规定:“每年租息公举会内诚实廉能者收贮,除办祭输粮、颁胙散福,余存公匣,以备乡会试盘费之用,毋许侵蚀挪借。”(11)又,祁门善和程氏对其族会会匣管理亦规定:“每年阄定二人为首,设匣注账,支收明晰。”(12)歙县呈坎罗氏文会亦规定:“司会每年派定四人,于中一人司匣,一人司钥。凡遇公用开匣上账,必管会四位眼同。”(13)
另外,明清时期,徽商为了充分发挥乡族组织的纽带联系,往往于经营地建立“匣商”组织。如乾隆间,歙县江承东“总汉皋匣务”,义赈灾民。(14)又,乾隆六年(1741),歙县北京会馆条规中规定:“会馆择在京殷实老成有店业者,分班公管,每年二人,轮流复始。其公匣契纸银两,并收支会簿,上下手算清交代。凡有应行事件,与在京现任宦者,议定而行。”(15)徽商“匣商”组织的管理当与其桑梓之邦的宗族“设匣”密切相关。尤其在徽州盐商中,“匣商”组织普遍存在,甚至还出现按月补助财力消乏盐商及其子孙的“匣折”(又称“月折”)制度,对此,有学者已作过专门研究,兹不赘述。(16)
其次,从“公匣”用途看,有“纸笔匣”、“银匣”、“谱匣”等。
“纸笔匣”,顾名思义,为宗族组织用来存贮契墨账簿等重要物件者。如清代歙县虹梁程氏“德卿公匣”规定:“遇有要事须开纸笔匣,议定四分长、四司匣及另举四人监督同开,不准多人混杂。”(17)《茗州吴氏家典》云:“祀田所人,充每年祭祀之费,岁不可缺。当清查税亩、字号、四至,另书一册,贮众匣内,以便不时稽考,以后置者,当陆续载入。”(18)这里的“众匣”即“纸笔匣”。
“银匣”,乃宗族组织为有效掌管财务收支而设置者。银匣收入的主要来源有:①进主银。(19)如《新安徐氏墓祠规》云:“进主立户之银,必先照会诸族,交清祀首,收入公匣。”②登科银。如歙县呈坎罗氏文会规定:“凡登科入仕者,均须复银入匣。”(20)③添丁银。如绩溪黄氏宗族规定:“生子上丁照例交丁粮于公匣,斯文收账,遵式登上牌行丁簿,随入发包丁簿。”(21)④婚嫁礼银。如休宁孙氏规定:“支下嫁女当日,交兑公堂礼九七色银一两入匣。”(22)⑤罚银。罚银是传统徽州民间秩序维系的重要手段。在徽州宗族文书中,常常可见“罚银入匣公用”的记载。(23)⑥粜谷银。如歙县潭渡黄氏规定:“本祠粜卖租粒及一应银两,俱应凭众公同入匣,封锁寄贮殷实之家。”(24)⑦捐输银。如绩溪黄氏规定:“一切捐银不作别用,尽归公匣,置买祭产。”(25)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明清徽州,银匣是徽州宗族公匣的核心。银匣的设置,既直接反映了特定宗族积贮置产的历程,也是宗族功能性运作的生动体现。入匣之银一般通过司匣者放债生息。如徽州吴氏规定:“本祠祭祀银两,上例与各分殷实有产之家领出运利,以荣祖祠。”(26)又,休宁首村朱氏亦规定:“所存贮祠匣银两,递年运筹生息,收支出入皆如前规。”(27)而贮存于“银匣”者,往往仅为相关收支账目。
“谱匣”是专门用来珍藏族谱者。如《新安程氏世谱·卷首》云:“凡领谱者须连同谱匣置于高洁之所。”(28)《古歙义城朱氏宗谱·卷首》云:“朱氏宗谱共计拾部,每部拾贰本,一部编一字号,除存存仁祠公匣一部,东西房各一部,余注明某公某房支裔某某领收,慎重珍藏,无使损坏,以及鼠蠹霉烂。公议每逢春秋祀祖日送祠公同验看,摊晒后照旧领还。如有不法子孙典当贿卖,将原谱追缴存公,议罚示惩,各自懔遵无违是幸。”可见,藉助谱匣的严格保存和管理,徽州才有大量谱牒遗存至今。
二、公匣制度与管理方式
如上所述,“匣”本是一种藏物器皿,而宗族“公匣”实为一种公众管理制度。那么,“公匣”何以能称为一种制度呢?在从“匣”到“公匣”这一制度化的过程中,其特征标志又有哪些呢?
第一,从明至清长期实行。有关徽州宗族公匣制度的具体成型年代,目前尚难以确证。但可以确认的是,至迟到明中叶,徽州宗族已实行了公匣制度。根据始修于明代嘉靖年间的《窦山公家议》记载,祁门善和里程氏仁山门东房派当时即实行了相当成熟的“公匣”管理方式。该宗族专门设置“大匣”、“中匣”各一个,内贮不但有买卖文契簿、祭祀簿、合同文簿、山场草册、佃约文书以及各种契纸等,而且有关宗族的重要合约、合同等均须“付匣存照”。(29)此后,从明后期至整个清代,有关徽州宗族实行公匣制度的记载,则屡见不鲜。数量颇多的文书、族谱及文献资料所载表明,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曾长期实施公匣管理制度。
第二,实施范围颇为广泛。仅以笔者搜集的资料为限,有关徽州宗族设置公匣的各种记载如下表:
从上表所列各种记载可以看出,公匣制度的设置,遍及徽州歙县、休宁、祁门、绩溪等广大地区,涉及程、吴、郑、洪、罗、周、陈、朱、黄、徐、凌、谢、项、孙、胡氏等诸多宗族。就宗族内部来说,公匣制度涵盖了族产、祭祀、众业、族会、族谱以及商业经营等各个方面。而随着徽州宗族组织化的不断加强,宗族公匣的实施更加普遍化。于是,宗族公匣组织呈现多样化,除祀匣、众匣等一般宗族公匣外,还有会匣、匣商等。后者亦可被看作是宗族公匣管理的拟制和借鉴。公匣的功能亦日趋专门化,有纸笔匣、银匣、印匣、谱匣等。
第三,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徽州宗族公匣多设有专门的组织与管理人员,一般径称司匣、管匣等,此外尚有祠正、司年、值年等之谓。一个公匣组织,一般设司匣或管匣若干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载:“司匣四人,公举每分一人,一司银钱账目,一司祭器,一司封条图书,一司锁匙租斗。”(30)设于明代后期的歙县呈坎罗氏川文会亦规定:“司会每年派定四人,于中一人司匣,一人司钥。”(31)再如明代婺源萧江氏曾设立祠正副管理公匣,并规定“祠正一司钥,一司匣,不得兼摄疏失”(32)。此外,有的宗族公匣还设有“办事处”之类的机构。如徽州程氏“世忠祠”即设有专门性的“司匣司年办事处”(33)。
第四,具备成文的规章制度。徽州宗族公匣一般多有成文的条规章程,其规定涉及公匣的设置宗旨、组织机构、司匣推举、分工职责、轮值方式、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如《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计有85条之多,包括公匣组织机构、人员遴选、管理方式、监督规则、设匣功能以及租谷银钱管理等等,规定十分具体,条款极为详备。仅据该条规即可详细地了解到该宗族设置公匣的具体情况。(34)除了独立成篇的公匣条规之外,有些宗族甚至将公匣制度视为族规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载入谱牒。如绩溪黄氏规定:
祠旧公匣涣无纲纪,流传既久,遗失难稽。今设三匣,编名致、中、和,立簿挂号,有纲有纪,斯文轮管,易于查检。其契据、老簿,藏于致字号公匣,斯文、族长、能干、司值各一封条,书押封锁。遇有重大公事,集众拆封,检阅毕,仍即归匣封锁。若是细故,不准开封。其昭穆簿,藏于中字号公匣,逢祭开读。其号簿、契簿、税簿作一包封。遗据录、进主簿、上丁簿、老人礼生簿、办祭胙簿、收租簿、收支簿,上班交下班藏于和字号公匣。以上三匣所藏,斯文换班,正副经管,慎勿遗失。(35)
歙县潭渡黄氏议定和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规定大致同此。(36)以上几个方面的概略考察表明,从匣到公匣的演变,实则是标志着宗族管理上一项重要制度的形成。所谓公匣,本是明清时代徽州宗族长期而广泛实行的重要管理制度。于是,举凡设匣或复匣,往往标志着特定宗族或家族的联合;而废匣,则意味着某一宗族或家族关系的松弛乃至瓦解。“公匣”已从一种存藏物品的器具,发展成为象征宗族关系组织化和管理制度化的代名词。
以下根据相关文书和文献资料,对徽州宗族公匣组织机构的产生和管理机制的运作再稍作具体考察。徽州宗族公匣管理人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或阖族、或按房推举专人管理。如:清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休宁首村朱氏议立合同文书,重新推举朱朝益、朱邦遴、朱邦积、朱国英四人接管公匣,管理祠事。(37)该合同文书还反映朱氏宗族于康熙年间先后举荐司匣和管祠的具体时间,分别为康熙四年、十六年、二十三年、三十五年等。可见,通过推举产生的司匣者,其任期依实际情况而长短不一。休宁首村朱氏,是奉始迁该地的朱春为不祧之宗统合而成的宗族,该宗族随着人口的繁衍,支派众多,明清间,有“首村十三朱”之谓。从清代康熙间首村朱氏所推举司匣的人数,相对于其众多房派而言,该宗族举荐司匣的名额并非按房平均分摊,而是采取“阖族会议”以择贤任能。当然,所谓“阖族会议”难免存在由族长、房长、斯文、士绅等宗族权贵和有身份者直接操纵之嫌。从其合同文书署名来看,参与者仅十余人,其间有族长等署押,即是佐证。与休宁首村朱氏颇异其趣的是,为了协调宗族内主要房派的利益,歙县虹梁程氏采取了按房推举司匣,共同管理族务的方式。又,清代休宁孙世德祠有宝善门、诒穀门、积庆门三个主要房派,每年由三个房派各自推举人选,共同司匣管祠,即所谓“宝善门一人管匣贮银,一人登账;诒穀门一人收租发脚酒;积庆门一人管匣钥”。(38)
第二,轮房管理。轮房管理一般按年轮流,轮流次序多为“阄定”。房分之内再实行二次推举或“阄定”。当年管理祠务者称为“祠首”、“祀首”、“祭首”、“管年”、“值年”等。如歙县呈坎《罗文献家庙簿》载:“管年祭首自万历十四年五分阄定,轮流承管,周而复始。”(39)又,《新安徐氏墓祠规》规定:“祀首之族经管祠事……公议六载一轮。歙皇呈族一年,傅溪族一年,朱方族一年,韶铿族一年,休资口族、徐山族合二年。派定年例,周而复始。”每年祭祀之日,“祀首之族司匣者先期议出,预备祀事”。轮房管理是徽州宗族族务管理的重要方式,相关记载在明清徽州文书中颇为常见,发生的领域亦十分广泛。
举凡宗族事务的运作,因“一己之私”与“一族之公”,“贤愚不一”与制度规范,及亲疏远近与伦理有常等的矛盾和统一,难免于族务管理上出现“肘腋患生,盗卖谋买,妬产花分,致废祀典,事出不测”等现象。(40)因此,无论是推举专人司匣,还是轮房管匣,都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机制以监督规范公匣运作。从相关资料看,徽州宗族规范公匣管理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匣重任,推举贤能。作为重要族务管理者——司匣,徽州宗族一般择选才堪其任、众望所归者充任。如《新安徐氏墓祠规》规定:“举司匣。此任干系甚重,须于祠首四人之中,不论长幼,择一品行端方,乡党望重者掌之,方不负此重任。”又,《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云:“司匣者不得父子兄弟相继,如出自公论者听。司匣缺人,定以五日内公议举人充补。”再如,绩溪黄氏宗族规定:“若管匣……务期虔心克己,作为勤慎,一切秉公称职,始可谓能胜其任矣。”(41)
第二,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如新安徐氏对于入匣之银采取分房管理,所谓“银封交皇呈,傅溪、朱方二族写立收领”。(42)歙县呈坎罗氏亦规定:“一应事宜务须上下年兼察,本年不得擅专。”(43)《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云:“遇有要事须开纸笔匣,议定四分长、四司匣及另举四人监督同开,不准多人混杂。”“司匣四人虽有分司,然皆为典首,如其中有一人舞弊,其三人见知,即当告明大众,公同理论,庶几可告无过。设知而狗私隐蔽,至分长支众察出,所有亏欠,责在四人摊赔,不得以各守分司为辞。”凡此种种,有效地克服了“一己之私”与“一族之公”的矛盾和对立。
第三,严格保存,慎重交接。公匣保存关乎一族经济等要务,或“宗祠公匣封存殷实之家,匙交司年收贮”;(44)或由当年“祀首之族各自带归”,每年公匣交接须“写立收领,交割清楚”。(45)又如《窦山公家议》规定:“递年管理开注手册在匣凡若干本,及后开新旧文契一应什物,中元交递之时,管理同接管告家长家众,照依上年交递手册,眼同检点明白。”(46)
第四,公开账目,晓谕族众。如歙县呈坎罗氏要求司匣管年者,每年须将“经手账目誊开,帖(贴)于文献家庙左壁,会集五分查看无讹。然后方可誊簿”。(47)新安徐氏亦规定,匣内公簿须公开展阅。(48)《窦山公家议》明确强调,每年管理者须“将手册呈告家长,遍示家众,查刷收支无弊,家长大书‘事完无弊’四字于当年手册上,方收入匣”。(49)歙县虹梁程氏对于公匣账目,采取“一年即一整顿”,并允许“支众阅账、核账”。(50)这种通过晓谕众人形式,藉助公众力量,使得公匣管理处于有效监督之中。
第五,敬神盟誓,以防不公;营私罚银,以示惩戒。为防止管匣者假公济私,徽州宗族一般要求管匣者以盟誓的形式予以自我约束。如歙县虹梁程氏于每年算账之日,要求“四司匣一同敬神盟誓,以示无私”。(51)《窦山公家议》规定,每年“祭毕,仍设神坛于月台,管理五人跪读誓状讫,接管五人剪牲歃血,以一其心,庶怀私者皆有所誓矣”。(52)另外,罚银亦为宗族惩戒司匣不公的有效手段。如休宁孙世德祠规定,祠匣中“如有账目不清,经手者罚银五钱入公”。(53)歙县呈坎罗氏文会规定,管匣者“如营私及徇情假借,私自借当者,查出罚银五两入匣公用,会众仍共督其赔偿,毋使稽迟岁月。”(54)又如,歙县汪氏规定:“祠内银两存贮公匣置产,毋许将银私放图利。如查出匣内存银缺数,罚加一半,连本利即追回,交出另管。”(55)
此外,为保证司匣履行职务,司匣也有一定的收入,但其收入并不丰厚。如新安徐氏对于收藏公匣者,规定“每年秋收给辛(薪)水谷一石”,对于经管族务的司匣“每年秋收给辛(薪)水谷三石”。(56)歙县潭渡黄氏规定:“司年终岁勤劳,有罚无赏,恐起规避之念……司钱谷者酌给辛力四两。”(57)可见,受到严格监督而收入微薄的司匣,其职任带有一定的义务性。对于他们来说,身系一族要务的荣誉感与责任感,以及建立在公众推举基础上的信任和声望,是司匣者甘愿其职的重要方面。因此,为了维护公匣组织的有效运作,保障司匣权益显得十分重要。如休宁首村朱氏强调,司匣管祠者“原非自愿乐从,因下为族众推举,上为祖宗出力。吾族长幼人各虚心体贴,无得妄生异议,肇起争端。但执事者既任其劳,无使再任其怨,族中倘有无知不法,恃强横逆者,传集族众呈官究治”。(58)
三、公匣管理与徽州宗族组织化
公匣本源于民间生活实际,随着徽州宗族社会的发展,其逐渐被赋予设匣管理、共同监督、自我服务等运行机制,从而衍变为宗族之下的次生形态的管理机构。公匣的管理制度和功能性运作,实为徽州宗族组织化及其适应社会发展之产物。
首先,从宗族发生的社会学意义上看,先赋的、自然的血缘关系是其本质属性和本体关系。宗族滥觞于个体家庭的亲子关系,并随着家庭的不断繁衍而日益扩大,从而形成由家庭到不同层级的房派,从房派到宗族的复杂格局。而与此相适应,宗族公匣类型既可见因分房而产生的诸如“某某祀匣”、“某某众匣”、“某某支匣”等,亦存在象征宗族统合的“祠匣”。如:
1.立卖契裔孙洪大鳌,今有承父买受本都十保六百二十八号,土名大路上店基地一备,原有店屋四间半,大鳌已该得一间半(略)。今愿托中尽数立契出卖与寿公祀匣为业,三面议值时价纹银五两四钱整(下略)。
崇祯三年二月十二日立卖契人:洪大鳌(押)
奉书:男洪应甲(押)
中见人:洪大章(押)等 (59)
2.立公议教习鼓乐合同公佩、谷臣、永贞、楚玉、子遐(等)。本族旧有乐仆,尽皆年老凋丧无存,而婚姻丧祭报神祀祖种种诸大事非乐无以成礼,诚不容旦夕缺而急宜修补者也。今集公议,复点本族地仆幼童接师教习(略)。事切一族盛举,体统攸关。欲后有据,为此公立合同一样七张,一存宗祠匣内,每门各存一张,永远为照。所有条规另簿载列。
康熙五十三年二月日立公议教习鼓乐合同:公佩(等61人)(60)
以上文书1中的“寿公祀匣”具有支匣性质,而文书2所反映的公匣,属于典型的“宗祠匣”。因此,在公众事务的管理上,公匣的灵活设置,有利于适应宗族系谱的分化和联合。另外,宗族本是一种以差序格局形成的,彼此相互依赖的亲属群体,其内部在不断分化和组合中,物权上的“私”与“公”、观念上的“家”与“族”等都很难断葛清楚。而不同类型的公匣组织则是层属有别的公有管理机构。不但司匣者须秉公其事,个体家庭乃至某一房派,亦无权以“份额”为借口,对其层属不同的公匣财产进行分割、盗卖乃至侵占。公匣制度所维系的公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区分了私之于公,家之于族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公匣的管理和功能运作,为徽州宗族实现组织化提供了可行性。从相关记载看,族产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匣组织的核心职能。公匣组织一般直接参与诸如购置产业、招仆经营、收租粜谷、收支管理等要务。而宗族的族长、房长等的主要职责,则往往只是予以监督以及对重要事务作出决策和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匣组织的有效经营和管理,为宗族组织化提供了物质保障和长效机制。如众所知,尤其在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徽州社会的贫富分化颇为突出。根据万历《歙志·风土》记载:“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出贾既多,土田不重,操资交捷,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自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迨至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正是在社会激烈竞争和贫富急剧分化的形势下,宗族的组织化对于应对复杂的社会实际,以及调节族内关系趋于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徽州某氏所立的《丛桂堂置产簿》记载,该宗族为了避免“介乎强邻而有不虞之患,逼于宵小而有不测之忧”,于康熙间复立公匣组织以积贮置产,并以此维持其“大家规模”、“大家气象”。(61)甚至一些组织化程度高的宗族,几乎承担了家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功能。诸如祭祀、赈济、保祖、教育、礼仪互助等。根据《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记载,其公匣财产主要用于开展公众活动和公益事业等,其支出主要涉及:办祭散胙、赈荒济贫、缴纳赋役、奖励科考、司理族会、公益活动、公共建设、宗族演剧等各个方面。这些公众活动和公益事业正是在宗族整合并组织化的前提下得以实现,宗族组织化必然带来族务复杂化,如何有效管理繁琐的宗族事务呢?公匣制度应运而生。公匣制度所体现的宗族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机制,乃徽州宗族整合与组织化之一重要保障,其对于调节宗族关系趋于稳定发挥着直接的功能效用。
第三,官方许可是徽州宗族公匣组织自我运行的重要保证。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休宁首村朱氏更换司匣管祠人选,宗族不但告知地方乡约保长,还藉之禀闻官府予以批准。
具呈乡约朱希茂、保长朱天锡:
呈为遵奉回报事蒙宪批谕役等,将朱氏祠簿清交新管之人,今遵公谕,原管之朱任康、朱有光等眼同当凭八门房长,逐一立簿清交新管朱朝益、朱邦遴、朱邦积、朱国英四人接管祠事,理合具呈,回报伏乞宪天验交,感恩上呈。
右具准交朱朝益等四人经管(县批)
康熙三十五年四月廿五日具呈乡约:朱希茂
保长:朱天锡(62)
官府的批示,意味着宗族的自我管理和运行得到官方的许可。一般从学理分析上认为,地方宗族的组织化和相对独立性,对于国家统治是一种游离因素。尤其是被长期荫庇于宗族组织之下的个体及其家庭和小姓,对于他们来说,国法远在城畿,族规家法近在咫尺,这导致封建国家对地方的垂直控制程度大大降低。而从徽州宗族发展的实际看,并非完全如此。尤其在明清时期,不但国家基层统治机构(如里甲、保甲等)的设置多以地方宗族聚居为现实基础,而且地方宗族在赋役征纳、纠纷和诉讼调处、伦理教化、治安防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功能。如赋役征纳方面,以上所举《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即明确规定,对于族内钱粮营米、里甲之役、轮值公事、排年保长等赋役负担均有公匣津贴或支出。从而使得宗族组织化从根本上配合了国家统治的深度需要,国家和地方宗族间体现着某种契合和互动。
四、公匣制度与徽州宗族文书的保存
徽州文书,被认为是20世纪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之后新资料的第五大发现。在丰富的徽州文书中,无论是数量与类型,还是其研究价值,宗族文书均为其大宗。大量徽州宗族文书能遗存至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宗族公匣制度对于宗族文书的保存无疑起了重要作用。
文书与一般文献不同,本是一种重要的书证。在明清时期的徽州,民间事无巨细,多以立约形式协调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利益和关系。使得“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业也”,(63)而一旦因水火兵燹而致使契约文书失落,即可能面临家业倾荡之危险。以下所载,可见一斑。
立议合同凌敦义堂秩下人等,今因本年清明首人大倚经管,所有契匣众墨首人收贮。忽于二月十九日不幸天灾,屋遭回禄。众惨田地山场契卷尽被火焚。众思田地现有丈册税粮为凭。痛念上祖克尽苦辛,置买山场契毁无据,幸得各房誊契现存。是以合众商议,置办酒酌,向托邻保将各房誊契对楚开载明白。众议人至邑请帖,蒙县主吴大爷恩准给帖,共计山地三十九号过帡给印以保弱业,免得外姓冒占等情。所有费用合众公用,立此合文一样三纸、官帖一纸各等共四纸各收一纸,日后要用赍出乙(一)同照证,无得隐藏。恐后无凭,立此合文永远子孙存照。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念(二十)日立合同经首人:凌明杰、仝弟明连、明富(下略)
中见保邻:黄圣旺、胡孔玉、胡伯茂
代笔人祁西大仓:王惟乔(64)
以上文书系乾隆年间,祁门三四都凌氏因遭遇回禄之灾(即火灾),致使契匣众墨被毁而书立的相关合约。由此可见,同徽州民间文书的产生一样,文书保存亦是一种重要的历史现象。
徽州宗族文书保存的具体做法是,一些宗族往往将有关宗族的账簿、文契、合约等一应书证入匣封存。如《窦山公家议》规定:“递年管理开注手册,在匣凡若干本,及后开新旧文契一应什物,中元交递之时,管理同接管告家长家众,照依上年交递手册,眼同检点明白。如有失落手册一本并失一契一物者,接管务要告家长家众,即时追出,仍加重罚,方许交递。倘容隐不举,责在接管者。”(65)并形成严格“公匣”制度。如上所述,“公匣”制度既是一种宗族管理机制,同时这种管理机制无疑有利于宗族文书的保存。为了防止宗族文书在保存上发生舞弊、窜改乃至失落,一些宗族议立具体管理规定,甚至将其列入家规等。如《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规定,该宗族收藏文书的纸笔匣由专人保管,所有文书编号入匣收贮,每年六月十五日由各分房房长同司匣一同至收贮之家验封。每匣封条四纸,由四名房长各书一纸。所封之匣非关急务,不准擅开。以上所涉及入匣保存文书主要是宗族的租簿、账簿等。此外,宗族买卖契约、亦入匣封存。据《窦山公家议》记载,其宗族文契“原贮众匣,因各房陆续检去,在匣无几,各宜赍出,尽归众匣,便后查考”。并规定,对于续买田土文契,管理者必须“递年誊录上簿,即刊于家议,契归众匣,毋得各人私收。窦山公亲笔誊契文簿及逐年流水,亲笔买业文簿,宜归众付匣珍藏为是。”(66)即使是批销废契,亦入匣公贮。如道光间,休宁首村朱氏将“嘉靖年间转卖契据已经批作废纸归存众匣。二葩庄(按:系地名)盗卖各契据一时无从查寻,日后查出一并批销,均作废纸归众入匣无异,今现缴盗卖契录一本,凭众派批销存匣”。(67)
宗族祭祀、诉讼、议约、合同等,属于族中共同事务所形成的重要凭据,其亦须入存公匣,如《新安徐氏墓祠规》规定:“匣内公簿,第一轮六年,祀首须各立一抄本,至下轮为祀首又将前五年公簿内所登之事接续抄入,永以为规,庶各族展阅者皆知祠中每年之事,且互有稽考,不生私改之弊”。又如休宁首村朱氏因咸同兵燹年间“粤寇叠扰,祀事已废,首村十三朱事出多端,是以光绪八年春再整清明祀典,重立议约,所有与黄、许二姓讦讼案卷、田地契凭、议约、笔据等件,十一年乙酉春,大众检理概贮十三派祭祀公匣”。(68)宗族所立的重要议约、合同、合约中,往往明确标注“以一张存贮众匣”者。如,顺治九年,祁门李氏五大房因“诚恐族众繁衍,人心不一,且兼鼎革之秋,契墨虑有遗略,不便查考”,公议“将各房伙佃文书契墨概入本祠”,并因此共立合同文书一样六张,五房各收一张,贮祠匣一张。(69)又,嘉庆十六年,黟县邱氏所立禁约合文一样十二张,一纸存匣,各股收一纸。(70)可见,徽州宗族多视文书为族产的重要书证,通过入匣封存,严格管理,很多宗族文书一直处于秘而不宣状态而遗存至今。进一步说,徽州良好的文化氛围和民间强烈的文书保存意识,亦为徽州宗族文书得以大量流传的重要因素,徽州族人往往具有保存宗族文书的文化自觉,如在兵燹连年的咸丰年间,休宁首村朱氏之“祠堂屋契、小练田契、胙佥号簿,幸赖霞瀛恒公携带江右”而得以保存。(71)
当然,除了公匣制度外,徽州民间还采用梁悬窖藏等手段来保存重要宗族记载,即将文书等记载用厚布包扎,悬挂在屋梁之上,既防盗,又便于通风和防止霉变。有的将珍贵档案用“金匮玉箧”装好,深藏在墙壁夹层、暗室或地窖中,里面常年撒上厚厚的白石灰粉以防潮,每隔一段时间,用芝麻秆烧熏以防虫蛀。(72)如田涛等主编的《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一书中辑录的《明天顺七年(1463)黄氏析产华字阄书》,即是田涛先生在徽州一户祠堂的夹壁墙中发现的。(73)另外,徽州地处“山岭川谷崎岖之中,东有大鄣之固,西有浙岭之塞,南有江滩之险,北有黄山之厄”。(74)自古以来,这里“山限壤隔,民不染他俗”。(75)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使得徽州鲜遭兵革扰攘,徽州宗族文书的长久保存亦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有关。
总之,宗族文书的记载涉及财产管理、族内关系的维系、公众活动的开展乃至宗族与地方社会以及官府关系等诸多方面,宗族文书的即时性记载以及严格的公匣保存制度,促使徽州地方知识系统不断得以总结、扩展,其对于地方社会经验的积累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明清时期,民间范畴的宗族组织具有较大的自我运行空间。徽州宗族正是在长期的自我运行,以及不断适应社会实际变化中,探索和完善公众事务的管理方式,公匣管理应运而生。公匣本源于民间生活实际,保藏公众财富和公有物权的重要书证,为其原本具有的存贮功能。而公匣组织的功能运作,则有效地行使了宗族对于公众事务的管理和族内利益关系的分配、再分配。公匣组织的灵活设置,促使徽州宗族在管理上适应其内部系谱的分化和联合。公匣制度所维系的公有观念,对于整合宗族内部不同层级亲属群体趋向组织化亦具重要意义。公匣制度的形成,是徽州宗族作为典型发展繁荣的宗族制度的标志之一。从而宗族公匣的兴废亦被视作宗族兴衰的特定表征之一。
公匣的管理制度和功能性运作,实为徽州宗族组织化及其适应社会发展之产物。公匣制度所实施的推举司匣,轮房管匣,匣务公开,公众监督等成熟的管理机制,无疑应作为诠释徽州宗族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的管理机制,也明显地超出了血缘宗法关系的范畴,而具有更为进步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7-11-05
注释:
①王振忠曾对清代徽州盐商的“匣商”组织以及“匣折”制度作过深入探究,认为其与徽州的乡土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至于徽州民间的公匣制度,并未论及。参见《徽商与清代两淮盐务“务本堂”研究》,载《’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徽商与两淮盐务“月折”制度初探》,《江淮论坛》1993年第4期。
②翟灏《通俗编》卷26《器用》。
③《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卷,第17页。
④《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234页。
⑤《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235页。
⑥参见《窦山公家议校注》卷3《祠祀议》,黄山书社,1993年。
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藏(复印本)。
⑧《清乾隆三十五年祁门十西都谢善则秩下谢宗鲁等立议合经管善则堂合同文约》,安徽大学卞利教授收藏。
⑨《万历八年闰四月十七日祁门奇峰郑任等立兴山长养合同》,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⑩《道光九年方江胡蒋等众姓立合墨》,参见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5册,第143页。
(11)光绪《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20《文会》,藏安徽省图书馆。
(12)参见刘淼:《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文物研究》第8辑,1993年10月。
(13)《潨川罗氏文会簿·会规》。
(14)《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敕授儒林郎州司马覃恩赠文林郎湖北竹溪县令承东公传》。
(15)转引自寺田隆信:《关于北京歙县会馆》,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6)参见王振忠:《徽商与清代两淮盐务“务本堂”研究》,《’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徽商与两淮盐务“月折”制度初探》,《江淮沦坛》1993年第4期。
(17)《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抄本,安徽大学程自信教授收藏。
(18)《茗州吴氏家典》卷1《家规》。
(19)按:“进主银”系为已故父祖等的牌位能入祠供奉而向祠堂交纳的银钱。
(20)《潨川罗氏文会簿·会规》。
(21)咸丰《绩溪黄氏家庙遗据录》卷1《祠制·胙包额例》。
(22)《道光三年休宁孙世德祠簿抄白·祠规》,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2卷。
(23)参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433页。
(24)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6《附康熙己亥公立德庵府君祠规·议银两归匣》。
(25)《绩溪黄氏家庙遗据录》卷2《祠制·主丁凡例》,咸丰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26)《中国明代档案总汇》(一),第201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7)《休宁首村朱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藏室藏,包号139。
(28)清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29)参见《窦山公家议》卷7《银谷议》;卷5《山场议》,黄山书社,1993年。
(30)《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抄本),安徽大学程自信教授收藏。
(31)《罗氏宗谱·罗氏支谱·川文会》,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复印本。
(32)万历《萧江全谱》信集《附录·贞教第七》。
(33)参见王振忠《徽商与清代两淮盐务“务本堂”研究》,载《’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4)清抄本,一册,安徽大学程自信教授收藏。
(35)咸丰《绩溪黄氏家庙遗据录》卷1《祠制·斯文管匣》,安徽省图书馆藏。
(36)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6《附公议规条》(按:以上引文中的序号系笔者所加);民国《绩溪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卷首《明经胡氏龙井派祠规·职守四条·训祠首》。
(37)《休宁二十六都首村朱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藏室藏,包号139。
(38)见《道光三年休宁孙世德祠簿抄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2卷。
(39)《罗文献家庙簿·文献家庙议定条规》(按:马勇虎先生抄于呈坎,承蒙赐阅)
(4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第263页。
(41)咸丰《绩溪黄氏家庙遗据录》卷1,《祠制·肩任事仪》。
(42)《新安徐氏墓祠规》。
(43)《罗文献家庙簿·文献家庙议定条规》。
(44)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6《公议条规》。
(45)《新安徐氏墓祠规》。
(46)《〈窦山公家议〉校注》卷1,黄山书社1993年版。
(47)《罗文献家庙簿·文献家庙议定条规》。
(48)《新安徐氏墓祠规》。
(49)《〈窦山公家议〉校注》卷7《银谷议》,黄山书社1993年版。
(50)《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
(51)《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
(52)《窦山公家议》卷1,黄山书社1993年版。
(53)《休宁孙世德祠簿》,《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2卷。
(54)《潨川罗氏文会簿·会规》。
(55)康熙《歙县汪氏崇本祠条规》。
(56)《歙县虹梁村程氏德卿公匣规条》。
(57)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6《附康熙己亥公立德庵府君祠规·议司年辛力及收租日费》。
(58)《休宁二十六都首村朱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藏室藏,包号139。
(59)《崇祯三年洪大鳌卖基地白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289页。
(60)载《王氏文约誊录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61)《丛桂堂置产簿·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62)《休宁二十六都首村朱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藏室藏,包号139。
(63)《治浙成规》卷1“严禁验契推收及大收诸弊以除民累”条。
(64)《嘉庆祁门凌氏誊契簿》,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1卷,第490页。
(65)《〈窦山公家议〉校注》卷1,黄山书社1993年版。
(66)《〈窦山公家议〉校注》卷1,黄山书社1993年版。
(67)《休宁首村朱氏文书》,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包号139。
(68)《休宁首村朱氏文书》,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包号139。
(69)《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卷,第38页。
(70)刘伯山主编:《伯山文书》,第1辑第6册,第89页。
(71)《休宁首村朱氏文书》,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包号139。
(72)严桂夫主编:《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黄山书社,1996年,第27页
(73)田涛等主编:《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前言),中华书局,2001年。
(74)《赵黄门郡志略序》,参见《歙事闲谭》卷18。
(75)淳熙《新安志》卷1《州郡·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