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必然是商品吗?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必然是商品吗?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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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荣同志在《马克思主义研究》1997年第1期发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关劳动力商品的几个问题》一文。该文对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商品的客观必然性做了多方面的论证。我们认为这些论证有可商榷之处,特提出来予以讨论。

一、劳动力商品并非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

按照刘文的意思,“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现象,而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以下引文凡未注出处的,均引自该文)什么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按照思维的逻辑和通常的理解,那显然应当是商品经济各发展阶段、各特殊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范畴,亦即自商品开始出现至它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始终存在于商品经济中的范畴。劳动力成为商品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这样一种范畴吗?历史事实显然不是。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就在于:劳动力作为商品而区别于其他一般商品的特殊性。这正如货币作为特殊商品,其特殊性就在于它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资本作为特殊商品就在于它不同于一般商品和货币的特殊性一样。劳动力商品、货币和资本所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地方是什么呢?是它们都不是从商品一开始出现就有,也不是伴随商品最后消失才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也是它们各自的本质、职能和作用完全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拿劳动力商品来说,它形成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是:(一)劳动者是获得人身自由的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始终是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并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并不因此而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二)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完全失去了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东西,不得不出卖劳动力;而另一方面货币和财富则集中于另外一部分人,他们拥有足够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不必亲自从事商品生产,而是通过购买劳动力商品来组织生产,靠别人来养活自己。但这种条件和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即没有任何自然的根据,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第1卷,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1月版,第154页)“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同上)这种关系只是在产品转化为商品,并且商品经济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经过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的变革更替,使商品生产者严重两极分化的情况下才形成的。而只有劳动力在上述条件下成为商品,货币才能转化为不断增殖的资本。如果说劳动力商品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中,那就等于说资本也同样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在商品经济各个发展阶段都是存在的。但这与历史事实也是明显不符的。

而一旦劳动力真正成为商品,它就不能不为他的购买者去生产剩余价值,使与其交换的货币转化为资本。于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就同时产生了。因此这也就是雇佣劳动制或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萌芽于简单协作的手工作坊里的雇佣帮工制之原因、之道理了。而当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剥削程度的提高,使手工作坊主完全脱离生产劳动,或者变成机器工厂主时,手工作坊主和工厂主也就成了资本家,生产关系也就演变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最终导致资本主义制度最后确立,使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行会手工业商品经济中的雇佣劳动制和资本主义社会机器大工业商品经济中的雇佣劳动制,只有水平高低、规模大小、生产发达程度和在社会所占地位的不同,没有实质的不同。同样,手工作坊、手工工场中的帮工和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现代雇佣劳动者,也只有技术水平、人数多少、生产什么使用价值、生产多少的不同,并没有多少生产关系方面的质的不同,它们只是同质的生产关系发展水平不同罢了。因此,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总是伴随劳动力成为商品的雇佣劳动制而存在,这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然而,刘文却以手工作坊简单协作中存在劳动力商品来说明劳动力商品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这显然抹煞了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大生产与以简单协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联系,抹煞了制度确立前的资本主义与这之后的资本主义之联系,也抹煞了资本主义生产来源又区别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关系。于是,为了自圆其说,刘文不得不把劳动力商品说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们“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产物。难道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商品经济就一定使劳动力成为商品,不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商品经济就不使劳动力成为商品,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和劳动力成为商品有着必然联系吗?既然商品经济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才追求规模经济效益(这其实否定了劳动力不是商品条件下的生产协作同样具有规模经济效益),才使劳动力成为商品,那又怎么能说劳动力商品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呢?刘文以此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不是在推论的前提中就自相矛盾而陷于逻辑混乱了吗?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都具有客观必然性

在刘文看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在所难免,具有必然性的。其论据有:

(一)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未改变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对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保留,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主要还是由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来承担,劳动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且存在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也决定着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由此构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二)属于公有的生产资料与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实现有效的结合。这构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直接原因。

(三)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必然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四)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存在着互渗性和相容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又使按劳分配向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转化成为客观的必然”,“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社会承认的有效劳动量决定劳动力价值量,进而决定所得的分配量”;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它们所分配的都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在抽象劳动凝结为价值的情况下,……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才是分配的尺度。”

因此,按照刘文观点,劳动力商品、剩余价值和资本这些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但这与资本主义剥削“风马牛不相及”;劳动力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主人翁地位或者自己买卖自己的劳动力,相反,恰是真正实现“劳动者的自主权及其主人翁地位”。

这里,为了搞清刘文的上述论据是否有其合理性,显然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下述一些问题:

(一)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完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和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生产目的的要求,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就要解放劳动者,把劳动者从受剥削受压迫的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尽可能使劳动者得到全面发展,并尽最大努力为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服务。这就决定着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费用绝不仅限于个人劳动收入,更不仅限于已实现的劳动力价值。这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尤其如此。为了发展和培养广大低收入者的智力文化素质和劳动能力,国家、社会和集体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他们解决其本人及其子女的教育和技能培训问题。目前,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社会助学、国家贴补和自费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投入体制,对于确有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给以生活救济、扶助脱贫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优惠。这正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互助原则、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原则和劳动者是国家社会主人的原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同时这也说明了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费用并不是完全由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来承担的。社会越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越是需要劳动者具备综合技能和高水平技能,因而也越是需要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劳动者的培养教育和训练,国家和社会也越是有能力来承担这一义务和责任。因此可以断言,社会主义社会将为劳动者创造前所未有的越来越好的文化教育环境和技能培训条件,使劳动者充分享有旧社会所不曾有过的教育和受教育权利,尽可能为其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这就决定着在社会主义任何发展阶段,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承担全部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费用。

既然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并不承担全部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也就没有理由把劳动力作为完全归个人所有且可以自由出卖的劳动力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不完全归个人所有的东西是不能成为个人自由出卖的商品的。

同时,劳动力归个人所有也并不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充分必要条件,按劳分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仅在质上而且在量上,在依存条件和实际动态过程的时态及其内容上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差别和不同(这个问题后面将展开论及)。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是自由的劳动者,个人拥有其劳动力的基本所有权,但他并不是一无所有非出卖劳动力不可的劳动者。在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条件下,他有就业选择的自由和劳动的自由,他可以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私营企业主或其他雇主而成为雇佣劳动者,也可以凭借对公有生产资料平等的个人所有权和主人地位自由地在社会主义企业或事业单位选择就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领取劳动报酬,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实现其生活需要。在完全建成的彻底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各种先决条件”的综合,单有其中一个条件就不成其为条件。如封建社会的劳动力生产费用也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并不因此而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参见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第二篇第六章,中译本第152-153页)已完全消失,劳动力不可能再成为商品。因此绝不能以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劳动力商品而推论出它在社会主义社会就有普遍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否否定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

按照刘文观点,劳动者个人“对于公有的生产资料,是不能直接行使所有者任何一项权利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个人所有权,实际上仍然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只有作为一个群体,才具有生产资料主人翁的地位,才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他们只有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们的集体,为集体创造剩余价值,使货币转化为资本,才能实现自己的劳动力,实现其主人地位,并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自主”“自由”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我认为,上述观点在某种意义上道出了现存不合理体制的根本弊端,同时这种看法本身也无疑构成了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歪曲和贬损,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而必须加以澄清的。

事实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绝不简单否定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而是充分肯定并确实地予以保障劳动者平等的个人所有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个人所有权绝不是人人平等的,不仅如此,它恰恰是在剥夺广大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不平等的个人所有权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原始公有制社会没有对一般公社成员个人所有权的侵犯和剥夺,就绝不会有私有制的产生和人类阶级分化的出现。私有制社会没有对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侵犯和剥夺,没有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和对小生产者的剥夺,就不会有它的演变和发展,就不会有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不正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才不仅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而且还丧失或丢掉了他的其他一些权利的吗?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但没有不出卖劳动力、不受剥削和奴役的自由,他们比锁着锁链没有人身自由和个人所有权的奴隶又能好多少呢?如果满足于这么一点进步,并对此大加歌颂,其理论学说在今天还能有什么进步意义并能为广大劳动人民所接受吗?

诚然,公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是不可以量化”归个人,“不可以化‘公’为‘私’的”。但是这丝毫也没有剥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意味,恰恰相反,而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地享有个人所有权的重要手段和条件,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和对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否定之否定。而每个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和集体公共权利平等地享有个人所有权和支配使用权,通过集体表决任免集体财富的经营者和社会公职人员,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和实现条件。正是由于劳动者每个人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质询、以及劳动并享有劳动成果的权利,从而才真正形成自由人的联合体。剥夺或者侵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是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同社会主义民主科学的原则、同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完全背道而驰的。我国现存不合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官本位”、权利集中。形形色色的等级身份制现象、特权现象,就是这种体制的集中表现,也是造成公有制名不副实、主人公变成“主人空”、资源配置不合理、企业缺少发展动力、按劳分配难以真正贯彻、各种腐败现象滋生漫延等问题的总根源和总根子。就是在这种不合理体制下,劳动者的平等的个人所有权实际上被严重侵犯,形成了不平等的各种权利,使有些人手中的权力演变为权力资本,滋生出种种社会弊端和问题来的。如果我们因此而否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对其公共生产资料平等地享有个人所有权,并为其做合理性辨护,这不就是默认不合理体制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扭曲而歪曲和贬损社会主义了吗?

既然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可否认地拥有对公有生产资料和集体公共财产的平等的个人所有权,个人消费品或消费收入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来分配,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那么,我们就不能认为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仍然是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不能认为他除了出卖劳动力就不能实现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主人地位,从而不能认为他除了出卖劳动力就不能取得个人收入。那种认为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只要拥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并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就可以使其成为生产资料和社会的主人的观点,是不合乎历史实际的。若如此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者也可被看作社会主人,同资产阶级没有根本矛盾了。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并从历史发展的事实出发,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劳动者平等地拥有个人所有权,才真正体现和意味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现实存在,同时也只有真正的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才能真正保障和体现劳动者平等的个人所有权,避免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和对立,真正保障整个社会高速持续发展,克服和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经济危机并解决由此造成的间断性周期性和畸形病态发展问题,使劳动人民走上翻身解放做主人的光明道路。如果劳动者仅拥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劳动力还是商品,劳动者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谋生,并且所得到的仅仅是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新价值,除此之外再不拥有任何个人所有权,那么,我们的劳动者就显然没有社会主义的基本人权,我们的社会就显然没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任何根本性差别。须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集体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实施,使劳动者得到的个人收入是远远超过劳动者个人劳动力价值的,集体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所创造的财富的扣除也仍然归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不表现为剩余价值而仅仅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为集体和社会所做贡献、所创造经济效益的。因而劳动者公有的资产或资金本质上也不同于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而是为劳动者集体带来经济效益、为集体谋福利的物质经济手段。这决定着社会主义企业必须追求和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又不能靠减少劳动者个人收入,而是靠调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物质消耗,来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同不断提高剩余价值率造成工人和资本家尖锐对立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因此,随便套用资本主义特有的劳动力商品、剩余价值和资本这些范畴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并把它们说成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永恒的一般范畴,其错误性质是显而易见的。

(三)按劳分配能否等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这些年不少人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按劳分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同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原则是同一原则这一说法歪曲成内容和形式没有差别的同一原则,而只字不提马克思在此紧接着说的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有所不同,在理论和实践上已造成很大混乱。

首先,“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它本身就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因为历史上从来就不存在这么一种分配形式,并且它同按劳分配本来就有着根本不同的社会依存条件,更有着内容的本质差别,体现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生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自由并且除了自己的劳动力自由得一无所有、而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又都为少数人垄断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力才有可能成为商品。但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并表现为劳动力价格的资本主义工资因此也并不表现为劳动的报酬或价格,并不是一种表现劳动报酬关系的分配形式,而是表现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买卖关系和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如果说资本主义工资是劳动的报酬或价格,那么劳动作为商品在买卖前或买卖中就应当有独立于劳动者之外的实体形态,而且这种买卖必须在经过劳动力的使用已被物化在它所生产的商品中才有可能发生。但雇佣工人的劳动力是只有在卖出之后,在转化为可变资本的资本物质要素时,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并转化为劳动生产商品的,而这时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就属于资本家,它所生产的商品也属于资本家,雇佣工人已经退出买卖过程而不能再把它作为自己的东西出卖了。他只有等到买卖契约关系的合同期限届满时,才能根据自己的所有权收回其支配使用权而重新进入买卖过程。因此,劳动作为雇佣劳动,劳动力作为独立于劳动者之外的可变资本要素是不属于雇佣工人,不属于工人可出卖的商品的。他能够作为自己所有的商品而出卖的是只有自己的还没有进入生产过程的自身劳动力,这也就决定着工人出卖的商品的价格,绝不可能是劳动的价格或报酬,而只能是劳动力的买卖价格。虽然劳动力的价格也表现劳动力的价值,表现并取决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及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生产劳动力的劳动同劳动力的使用所发生的新劳动是完全不同的有先有后的两种劳动,并且在量上也是有大小差别的。决定劳动力价值的是前一种劳动,后一种劳动即劳动力的使用不仅在劳动的具体形式上不同于前者,而且在量上也可能大大超过前者。资本家在买卖劳动力商品时所看中的正是这二者量上的差额和不同。正是这二者的不同,在劳动力商品买卖中,使资本家在不违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条件下,得到了以较少物化劳动支配使用能提供更多劳动的劳动力,并经过劳动力的使用使其价值增殖。资本家自己不劳动,他手里作为可变资本的物化劳动又是从那里来的呢?马克思的《资本论》告诉我们,从再生产过程看,原来这可变资本

也是雇佣工人给资本家创造的,是工人过去生产的剩余价值转化来的。这就证明了劳动力买卖的等价交换关系原来不过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剥削工人劳动力的剥削关系。这也说明工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注定是要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如果不能如此,他就注定要成为社会上多余的没有人要的人。如果这种买卖关系不是劳动力商品买卖关系和剥削关系,而是劳动的买卖关系或劳动报酬关系,那么,根据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资本家就应该把全部劳动成果交给工人,而不能占有剩余价值。但这样,资本家也就不能使自己手里的价值发生增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是与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相矛盾而不相容的。由此可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实质上不过是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和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并不是按劳分配关系。那么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是什么呢?就是按资分配关系,即在部门间的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资本家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关系。今天,有些人把构成劳动力生产再生产的物化劳动费用混同于劳动力的使用之劳动,把劳动力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混同于按劳分配关系,说什么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也是一种按劳分配,这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如前所述,按劳分配是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废除了部分人在个人所有权方面垄断的种种特权,使每个人都成为劳动者,都享有平等的个人所有权这种社会条件下,才有可能实行并充分实现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这一制度所承认的只有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的天赋差别,除此不再承认任何人任何形式的个人特权,每个人都只有在为社会或集体做出了实际劳动贡献之后,方能从社会或集体那里领取与自己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应的一份消费品。这种分配制度虽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以工资形式或其他形式来实现,但它既不同于按劳动力价值来分配,也不同于按劳动能力分配,而是按其劳动成果所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自然要剔除客观物质生产条件差异因素的影响,如征收国有公有资产占用税)来分配。这同商品等价交换在内容和形式上也都是有差别的。虽然按劳分配不排除集体和社会对个人劳动成果所做的各种必要扣除,但这些扣除仍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个人对这些集体财富仍平等地享有其个人所有权,并通过集体所有权支配和处置这些财富,个人则有权监督这些财富的使用和管理,有权享受这些财富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因此,这种分配制度第一次消灭了以往的剥削制度,废除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虽然在这里作为劳动报酬的个人收入或工资仍然体现着劳动者个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但这并不是劳动力商品的等价交换,并不表现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因此也不由劳动力的价值所决定,交换的平等性和互利性,在内容和形式上是统一的、真实的。因此它使人摆脱了充当商品、充当他人价值增殖工具的奴隶地位,使人真正成为平等的有人的地位、尊严和人格的人。虽然社会主义社会也要努力追求并提高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有时会影响到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但如前所述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不要求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收入,并不与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发生对抗性矛盾。与此相反,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靠按劳动分配的激励作用,在提高劳动效率的基础上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因而按劳分配同提高经济效益是完全统一一致的。这正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特色和优越性所在,是避免资本主义生产相对过剩经济危机的制度保障。若劳动力作为商品,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必然背离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和后果。劳动者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严重不足,生产和消费严重脱节就是其中之一。

其次,按劳分配的劳是已经物化为劳动成果的劳动,其量的大小直接表现为劳动成果的大小,是实现的劳动力的明确体现。而社会和集体最终能够作为消费品分配给个人的又只能是已生产出来的社会财富,是这些财富中可供劳动者个人生活消费的东西。这也决定着劳动作为按劳分配的客观依据和标准,只能是那些已提供给集体和社会的物化劳动,不能是还没有提供和实现的潜在劳动力。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所表现的只能是潜在于劳动者身上与人不能分离的这种劳动能力,其交换价格虽然也由它的生产费用即物化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由其价值量来决定,但如前所述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毕竟不同于这种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它们在质和量上都是有差别的。尽管人的劳动能力的大小体现着其生产费用的多少,但劳动能力的大小也不全取决于其生产费用的多少,并不意味着高消费就一定有高能力,一定要给以高的收入补偿,劳动能力,还有天赋差别的影响,并还受人的消费种类、消费结构及其性质方向的影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只承认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费用,而不管上述诸方面差别,并且如何计量也是很难的,最终只能由劳动力买卖的具体情形而确定,并象其他商品那样根据其内在的使用价值和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费用来估量其价值大小,同时还要考虑供求关系的影响。但这实际上将导致按还没有提供的劳动能力分配,明显地与按劳分配相抵触。

如果按潜在的劳动能力来分配,不仅无法准确衡量人的劳动能力之大小,也难免会带来以下弊端和问题,诸如:(1)劳动力缺少客观的表达手段和方式,高学历、高职位、高技术级别和较长工龄未必反映真实水平和能力也较强;(2)人们只要拥有劳动力并把它作为商品出卖出去,在缺少类似资本主义强制性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就可以少出力甚至不出力而多拿钱,而使有些人仅凭其较强的潜在劳动力获得高收入,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从而导致有些人多劳少得、有些人少劳多得的弊端;(3)按劳动力分配的结果将鼓励人们不重视真才实学,不注重出力实干,片面追求高学历、高级别和特殊的身份地位,靠工龄、熬时间、出工不出力,只比学历、级别高低、资格多老、特权大小、收入多少、不比不论贡献大小,实际上刺激和诱导人们投机取巧。以上弊端最终将严重压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破坏潜在生产力的转化实现机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并可能形成特权和等级身份制,危害公有制平等生产关系的实现,而致使国家集体社会财富的资源枯竭,公有经济陷于缺少活力甚至全面崩溃的困境。我国国有和公有经济缺少活力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的解决,这不仅同公有产权主体缺失、主人翁实际上变成“主人空”有很大关系,也同违背按劳分配,在相当程度上实行了按劳动能力分配和等级身份制的分配原则有很大关系。可见生产关系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革主要应是解决这两个问题,而不是单纯放权收权、加强市场调控、改变经济形式的问题,尤其是不能放弃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

(四)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否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在现阶段还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完全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由绝大多数产品还作为商品、总的说还是商品经济所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过去曾经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就一无是处,也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就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最佳的资源配置机制。且不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过去曾经靠计划经济取得过巨大的成功,就说我们经济政治各领域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它们也并不都是且主要不是计划经济体制本身造成的。我们的计划经济搞的好与不好,不是计划经济本身的问题,官僚主义、瞎指挥、拥有特权的人以权谋私以及劳动者缺少自主权和其对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是实行不实行计划经济造成的,而是仅仅同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们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社会政治关系及其实现的体制和机制等是否真正体现并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和要求相联系的。

事实上,要说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是最典型的市场经济。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必然导致这种典型的市场经济,使生产的一切资源全部由市场来配置,使生产的所有要素和产品都作为商品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但这种市场经济既没有实现生产要素最佳合理配置,也没有实现按劳分配,而是因其对生产的调节总呈现为事后的调节而造成劳动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经济结构经常处于严重比例失调的状态,并因连人的价值也要通过货币来表现而造成对人的价值主体性和人之良知的严重扭曲和贬损。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人成为金钱和资本的奴隶,正是这种市场经济形象生动的写照。把市场经济说得完美无缺,认为它是最佳最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这是连最基本的事实也视而不见所编造的神话。西方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经过几百年的完善发展,在好多方面比我们的市场经济完善,还不是照样出问题,照样有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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