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个亟待重塑的概念——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证据的本质揭示、分析、重新表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据论文,自然科学论文,本质论文,概念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而证据的概念又是证据学领域的重中之重,它不仅与自身理论体系中证明标准、证明要求等重要理论问题紧密相关,也会涉及到诉讼法律体系是否协调一致。如果作为基石的证据概念存在缺陷,证据学的整个理论体系就如同沙上建塔。
一、清理思维环境,借助自然科学成果研究证据学
思维环境是提供人们分析、判断、研究的操作平台,什么样的思维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思维方法和思维结论。封建迷信的环境下,人们会得出上帝创造人的结论,只有相信科学,崇尚科学才会得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揭示事物本质的结论。在自然科学的视角里审议证据学,又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1.自然科学方法在证据学研究中的可行性。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能不认识到科技的重要作用,其广泛延伸和深化,使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熔为一体。马克思早就预言过:“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8页。)的确,今天已建立了许多跨学科分支,使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门原来各自独立的学科,结为联姻。具体表现为:(1)社会科学的定量化描述。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数学的方法就很自然地渗透到了社会科学的领域,社会经济理论,使开发、规划、投入、产出、销售、效益问题定量化和精确化,且多年来行之有效。(2)沟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内在联系的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出现。过去一向认为毫无联系的学科,也朝着结合的方向发展,如环境科学、社会心理学,都要求把自然现象、社会环境当成一个整体或完整系统来研究,它们既有自然科学的内容,也有社会科学的内容。(3)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念与方法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例如,人们把热力学第二定律中“熵”的概念引入经济学,社会科学中的一些概念,也被自然科学所引用,如群体、集合、博奕等概念,已空前深入地渗透到自然科学各个学科里去。
两大学科之所以能相互渗透,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两者存在统一的客观基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统一于物质性,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具有统一性的哲学根据,这两门科学都是客观物质世界事物间本质联系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它们不仅具有物质性、客观性和运动变化上的共同特性,而且还不断地进行着物质、能量及信息交换、渗透和转化。其次,两者相互渗透是科学技术和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认识方法也发生了变化,打破过去那种单向、孤立、静止研究问题的观点和方法,从多方面、多空间、多层次地研究事物,以揭示复杂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及其规律性。
2.对解决社会学中争议的理论问题具有彻底性。世界上的事物是复杂的,事物之间的界限、关系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真实地反映了自然世界的面貌,模糊性作为事物的一种特性,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也造成许多理论研究中不同观点长期争论不休而无统一答案。观点分歧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对事物本质不了解,使争议的命题内涵扩大;思考方法错误,以片盖全,偶然性代替必然性;扩大因果关系范围;语义模糊理解错误等。这些争议的问题中不少是可以转化为遵循一定规律的模型,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尤其是数学方法彻底解决,举例说明如下:例一:A、B两个长方形。A:长7米,宽4米。B:长6米,宽5米,哪个面积大?只要做一下简单计算,便可立即知道B比A大,如果撇开公式进行辩论,很自然会出现三种说法,观点一:A比B大,因为A比B长1米。观点二:B比A大,因为B比A宽1米。折衷说:一样大。因为A比B长1米,窄1米,两者相互抵消。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例二:某一时间段内的一连续变化的事物至少有一最高值和最低值。如作为一双方争论的问题,可轻易地得出两个相反观点。肯定说,事物发展总是波浪地前进,有高潮也有低潮。否定说:世间万物千变万化不可能遵循一个规律,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故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可以没有变化,不一定必然会有最大和最小值。还可有更多的观点,长期争论下去,结果还是维也不能说服谁。其实这是数学中著名的最大值、最小值定理,它以严密的逻辑证明了命题的成立。还有如自由落体越重越快;太阳中午看上去小等等,这些都是对事物本质缺乏了解造成的,在科学技术落后认识水平低下的古代,这些在现在看来是常识的问题也会长期地无结果地争论。
以上例子仅是大千世界中苍海一粟,还有一类问题是介于是非之间、黑白之间,属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灰区,如果用观点进行辩论,则会使事情复杂化和掺杂更多的主观随意性。而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加以描述,揭示本质、发现规律、承认事实,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答案,可以避免无休止的争论和出现不切实际的观点。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整体化研究和探讨,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也为证据学的研究拓展了思路。鉴于自然科学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可行性和对问题解决的彻底性,本文运用信号分析、数理统计这两门学科的思维方法和现有成果,对案件的发生、证据的形成、定案依据的构建的全过程用信息处理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作出能正确反映证据属性的概念,回答为什么用证据的方法定案是正确的,以及它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案件事实与信息源
1.案件事实是信息源。“信息是事物存在的方式或运动状态的直接或间接表达。”(注:田运:《思维辞典》,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451页。)信息作为一种资源一直在自然界和社会中存在着,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科技活动、社会活动而逐渐扩大,信息的内容也就越来越丰富,已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是诉讼中一切正确信息的源泉,是我们收集证据进行推论的前提和基础,离开案件事实,一切证据和推论即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与宇宙间万物一样,案件事实是聚物质、能量、信息三位一体的客观存在,在信息论的角度,它是由不同的消息事物组成的信息源;用数理统计的观点理解也可以看成为若干个信息单位(简称信息元或信元)构成的事件集合,两种理论反映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属殊途同归。本文语境中案件事实、信息源、集合、总体是同义语,都是属存在于人的意志外的客观实在,有下列特征:
(1)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方式和状态的自身显示。它是案件事实本体信息的内容及其存在方式和状态,并以信息显示出来以区别于其它事物。
(2)与物质同在。以物质为载体并与物质一起决定着事物的特性,案件事实是物质世界与信息世界的统一体,就是存在于人脑中的主观信息也同样离不开物质载体,其表达、存贮、传递、转换、加工等都必须以物质载体为依托。
(3)由各个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信息元素组成,任何客观事物都处于永恒的运动和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组成客观事实的信息元素既可以与它同在,也可以与之分离,共同组成信息源这一集合总体。
(4)具有时间性。人们对客观案件事实的认识是有时间性的,对某一时间段内产生的信息的认识。一旦形成并认识就用物质载体的方式存贮起来,如果客观信息非环境突变因素,一般不会自行发生变化。但是主观信息则存在老化问题,信息量随时间衰减,如记忆淡化,遗忘等。
(5)可识别、传递和贮存转换。案件事实作为信息源可以通过感官直接识别,也可以通过各种检测工具间接识别,不同的信息源可用不同的识别方式,这种被识别的信息又能从一种形态转换成另一种形态,通过语言、动作、文字等手段,传递并存贮起来。
2.案件事实由以下特点的信息组成:(1)客观信息。这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是案件发生后留于人的意志以外的载体之上的信息。如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现场的指纹、脚印、血迹,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破坏痕迹;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出具的借据、收条等。(2)主观信息。通过人的认识而对客观事物的描述和反映,形成的再生信息,可分为认识信息和意识信息。认识信息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描述,如: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记住亲自感知的情况。意识信息是以自己的认识结构为背景,以外界信息和主观愿望为原料,通过思维加工而产生的再生信息,如情感、意识、愿望、意图等。不同当事人对案情的理解,尤其存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出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中。
客观信息在整个案件事实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其客观性,信息载体的稳定性,使信息可以长期地在大多数环境中保留,而不随时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或变化很小),因此,它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信息来源。“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对物证的确认和分析,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理,以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一般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的轻重,可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合理性。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现场勘测所扣押、提取的各种物品和痕迹,可以确定侦查方向,提供侦查线索,推断作案手段,判定作案性质,同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查获罪犯,确定犯罪嫌疑人,甚至可以判决其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罪重。”(注: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主观信息是经过人的认识后产生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这些信息要转化为被人认知的信息必须经过三个阶段:感受、记忆、表述(口头或书面)。在感知阶段,受人的生理、心理、神经、精力的影响,不同个体有很大的差别,在记忆阶段有的被真实感知,有的被错觉所扭曲、变形,一部分保持原样,一部分被遗忘;在陈述中一部分可能表达不全,一部分可能达到原样,一部分表达不清,一部分表达错误。这些信息产生、转换、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偏差,这就决定了主观信息的噪声远远大于客观信息,要求信息处理者具有高超的判断能力和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能力。
3.案件事实的数学描述。案件事实作为信息源是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的自身显示,它不是物质且以物质为载体,不是能量却要以能量为动力实现自身运动的状态和方式,它可以脱离信源载荷到其它物体上。这个过程称为信息变换过程,由信息变换为信号后传输而实现。这正是案件事实被作为信息源,在诉讼中所体现的价值,也正是这种特点,它可以被人用作证据的方式,收集、传递、处理。
经过变换的信号,都是时间函数,具有时间上的变化性,不论事件有多么复杂,都可以表示为单频信号,任意波形的周期信号或任意波形的非周期信号。用f(t)表示,这里f(t)是构成事件变量的函数,既可以表示为由大量信息元时间函数(线性或非线性)叠加而成的连续信号,也可由多个离散的独立信息元组成的事件集合,两者都是对事件表现形成的抽象。用一例子加以说明:一场球赛可用摄像机连续录制后通过录像回放再现球赛,也可以通过笔记录现场片段,写成报道,通过文字的形式为读者提供球赛详情。
三、信息的输出——用证据恢复案件事实
信息源的信号只有通过一定的传输渠道才能成为有用的信息。案件事实只有通过证据收集、采证、认证等处理后,才能转化为作裁判依据的决策信息。尽管对证据的采信、认证等已注入一些人为的制度和规则,主要目的还是要将案件事实包含的信息以最小的失真度传输出。事实是事实,法律是法律,赋予法律规则是不会影响案件事实所包含的信息量,也不会改变它的独立性,而有助于信息的发现和正确处理。
信息的传递、处理的最终目的在于认识利用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先从一般意义上的信号输入、输出进行分析。
1.信号恢复的论证,信号可以从某一连续的事件中获取,也可以从不连续的事件中抽取样本的方法获得。例如:对于一连续变化的量(速度、温度)定时测定,就可以了解某一时间段内的变化规律。从连续信号中抽取若干个瞬间的样本数值,就能由这些抽样值去恢复原来的信号波形,这样的事初看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但大家会有许多经验,在画曲线时,只要利用数据先确定若干个有限点,然后将这些点平滑连接起来,就可以得到一条具有一定精度的曲线。又如:由许多彩灯组成的大型广告屏,利用彩灯的暗亮组成千姿百态的图案、文字。这些点就是抽样值,并不需要很多点就能给出一个符合要求的曲线或图案。当然点数太少就会损失原来的信息量,不能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这就需要研究多少个抽样点才能适应预先设定的要求。
信息处理中的山农抽样定理揭示了这样一个普遍规律。事件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重建,但必须满足:(1)保持足够多的信息量。在信息处理加工过程中尽可能地使原信息不丢失;(2)获取信息的方法应从符合事物发展的本质着手。世界上事物千差万别,不能有一个万能的公式,包罗万象,我们可以用科学定理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而不能生搬硬套,这一点在信息转换为信号的环节尤为重要。在信息处理中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原信息就可以准确地恢复。该定理也是我们采用证据手段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
2.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山农抽样定理应用的一个特例。山农抽样定理从理论上证明了这样一个规律,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处理方法,原来的信息可以精确地重现出来,这一理论作为现代通讯的基石,被广泛地应用于信息处理中。也从理论上证明司法实践中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是正确的,可以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我们应当运用这些宝贵的科技成果研究证据学中的难题。
山农抽样定理告诉我们,在诉讼中只要有足够的证据,结合合理的认证规则,案件事实就可以用这些证据样本确定下来,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看成是山农抽样定理在信息处理中的特例,我们应根据诉讼的特点加以分析、理解并正确适用。下面针对诉讼的特点进一步阐明山农抽样定理在证据学中的运用。
(1)案件事实的延时性。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案发与受理存在一时间差,受理后还应按照司法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故不同于一般信道输入后立即有输出响应,而存一时间差,诉讼的程序是一具有延时传输特性的信道。这两点并不影响作为信源的案件事实的信息总量和作为信道的诉讼程序的品质特性。但时间的变化对具有信源特性的案件事实的噪声随之增加,案件事实由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两大部分组成,客观信息一般不会随时间变化,或变化很小,但主观信息则会随时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记忆会在事过境迁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对事实的陈述也会因为环境的变化对问题看法、立场的改变而改变。这等于信道增加了一个噪声源,其噪声量的大小与时间是呈非线性关系的增大,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就是考虑噪声随时间增大的因素。
(2)案件事实的信息量符合一定的分布规律。诉讼案件不外乎涉及刑事、民事、行政,除极少数例外,其变化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这些规律为一般人根据检验法则所能掌握了解的。刑事案件中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要件,事件的发生、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机性,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分布可看成一个由大量独立随机变量影响而成的。在民事案件中围绕权利义务内容,主体之间会发生彼此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随机事件,如在货物买卖纠纷中,涉及双方权义的独立事项包括:产品名称、技术标准、数量计量单位、交货单位、运输方式、提货人交货期限、验收方法、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这些独立的事项实际上已将总体事先分成了若干群,而这些群体又是随机发生的信息,由基本信息元素构成的,如:谁提货、何时交货……等,其结果在事先都是不确定的,也不为某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符合随机变量的特征。
在案件处理时,法官根据这些分布规律,按经验法则针对案件性质,抽取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与一般信号处理用增大抽样频率来提高输出信号的准确性不同的是,诉讼中首先抽取的是符合案件性质、信息密度大的主要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输出波形的形状,是输入函数中的拐点或极点。如前述,购销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之前,经历了许多情节,如经人介绍熟悉、多次协商、相互了解资信情况……等,法院并不需要考虑这些信息,而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信息密度高的指标作为离散变量的抽样点。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经验是十分重要的,精通法律、有丰富的生活、办案经验,就能迅捷正确地确定占信息量大、能概括反映总体主要案情事实的指标或参数变量,反之,则事倍功半,而为虚假信息所迷惑。
3.山农抽样定理诉讼描述。在已获取足够的具有代表值的样本以后,对同一证据集合,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出现事实认定的偏差,即因主观认识所产生的新的信息失真。在物理学中,我们假设质点研究物体运动,用理想气体来研究状态方程,实际上,理想气体和质点是不存在的,物体总是有体积、有大小,气体总会包含各种各样成份的元素,但为了研究问题的本质;撇开这些不影响问题结论的因素,不失为一种简捷、有效的科学方法,在科学研究领域,这种方法被广泛地采用。同样,在本文研究中,为了着重考虑信息的输入输出特性,避免在信息处理中的主观失真,而造成问题的复杂化,我们引进理想法官的概念:一个有理性、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知识,准确的事物判断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不徇情、无偏见的人。
抽样定理为信号经离散处理后还能传输、恢复提供了科学论证,作为现代通讯的理论基石,也为诉讼中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抽样定理的理念、思想方法,诉讼中的信息处理遵循的规律,可以描述为:一个具备信息源特性的案件事实,由对该案件事实信息分布中,决定其信号波形的信息量(或信息单位)唯一地确定。当这些信息量组成的集合让理想法官判断处理时,可以将原案件事实准确地重建。
根据前面分析,我们可以给作为决策信息的定案所依据的事实,下如下定义:定案依据的事实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在按一定规则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用最终认定的证据,重新组成的事实。因为该事实由证据组成,故称为证据事实更直观、更符合其特征。这样就出现了两种事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曾经存在的客观事实,是自然形成的事实,具有绝对真实性和随机性。证据事实是建立在证据上的事实,是经主观认定后形成的拟制事实,是相对的真实。这两种事实在时间和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无论从客观还是微观的角度分析,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事实不管真实性如何,都只能是相对真实的范畴。
四、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案件事实、证据、证据事实是信息存在的三种不同形态,它们随时间顺序发生,案件事实形成证据,证据组成证据事实。
关于证据的概念可谓是学说林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众多学说不管何种层面、何种角度表达观点,始终不能否认证据是人的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存在。不管你承认与否,怎样认为,它应有的本质特性是不会改变的。从前面证据的形成产生过程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揭示证据本质特性的定义,“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对这一概念中证据拥有传统理论所具有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问题,本文不展开讨论。但就该概念内涵所涉及其它特征作进一步论述。
1.逻辑特征。任何概念都是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与反映,因而就其基础和源泉来说是客观的,它是通过人脑的思维活动对感性认识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等,在抛开事物非特有属性后,抽象出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而形成的。
概念所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特有属性、内部联系,如三角形的特有属性是三条边组成的封闭几何图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内角之和为180度。这些是三角形具有的、而其他几何图形所不具有的属性。回到“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这一新概念。从前面案件的发生、证据产生过程分析发现,诉讼中的证据本质特征的内容是来自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是案件发生后显示案件真实信息的存在状态和方式。案件通过纸张、实物等方式记录其当时发生的情形,也可通过人脑记忆存贮、现代信息媒体如视像等方式保存,能为人们所感觉、阅读、认识,可以传递、转换案件事实产生的这些信息。信息负荷于特定的载体之上,使之成为负载案件信息的载体。因此,这些信息载体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反映在量上是呈正相关关系,即案件的信息量越大,则载体负荷的信息量也随之增大。以上标明:来自案件事实信息与其所附着的载体构成诉讼证据这一概念的内涵。根据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范围这一定义,证据包含种类的总和是书证、物证……等法律的规定证据的种类。以上内涵和外延共同构成证据概念的逻辑特征。
2.记录案件事实。任何形式的证据所记载的信息都来源于案件事实,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其联系的形式、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和空间之分,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也有随机发生的偶然联系。
这些信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因为任何一种行为的发生都和一定时间空间分不开的,只要行为发生,就必然留下各种痕迹和信息,通过不同载体保留下来,从理论上讲,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信息,只是不容易被人发现而已。
3.信息载体。任何信息都有信息实体和信息载体构成的整体。信息实体是指信息的内容,是反映这些内容数据、文字、声波、光电等现象。案件事实不能脱离载体而存在,对载体来说,一般具备下列条件:载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应能以自身特性的变化实现信号的载荷,即以载体某些物理量的变化表达相应的信息;应便于在空间中转移和传递,易于控制和处理,并方便地实现信号的转载。
案件事实作为信息源可由主观信息、客观信息组成,在案件发生后,它以不同方式保留下来,并可通过各种形式的载体进行传输,其载体种类与诉讼法的分类标准相同,如:A、书证。记载于书面的文字、符号、图案信息;B、物证。是事物本身存在的状态和显示。它不受主观意志干扰;C、视听资料。以语言音响、图像、数据与文字作为信息的表现形式;D、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用语言的形式向法庭传递真实情况的信息;E、鉴定结论。法院因受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自己无法认知的信息交由鉴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信息处理,转换成为大众认知的信息,通常以书面结论的形式表现出来。
不同的载体负载了来自案件的信息,是案件事实的信息元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们可以再转化载荷到其它物体上,并符合信息守恒的固有特性,不因被认识而消失,也不因传递、复制而增值。
4.可以重新构建案件事实。如前所述,根据山农抽样定理的原理,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可以用证据的方式加以恢复,这里不再赘述。现从另一角度,用统计学的原理来说明用证据的方法认定的证据事实,可以代表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由大量消息事件(或信息元)组成的集合,称为总体,总体中的每一个元素称为个体,是信息的载体。在一些场合,我们可能对总体分布单位(即样本单位)进行观察,用观察到的总体多元值(统计学中称为样本)对总体作出具有一定可靠性的估计和推断。
用证据认定事实,就是利用样本来推断总体的统计推断方法,这一方法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样本分布是由总体分布所决定的,样本包含总体分布的信息,从逻辑关系上看,总体是因,样本是果,正如人们常依据结果推断原因一样,统计推断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由样本推断总体,这种因果倒推的方法在诉讼中是常见的,推测虽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有相当的可信度。问题是这种推测的可信度究竟有多大是很难以量化的,这就要求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样本的已知信息,对总体进行推断。
5.证据处理中的噪声问题。证据在收集、审查、判断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来自自身和外界的各种干扰,这如传递中的信息灭失和多余信息的增加,审查判断时的模糊性和主观随意性,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证据的信息价值,统称为噪声。
(1)信息的模糊性。在现实物质世界中的客体,经常没有精确的界线,证据所反映的事物也是如此,证据之所以存在模糊性,是因为:第一,由于表达信息的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在许多邻接词之间难以划分一条明确的界线,如大小、高低、多少等;第二,时间是个外延很难划定的模糊概念,而信息且有许多时间性内容;第三,许多事物现象本身错综复杂,是多种因素纠织作用的结果,往往导致许多模糊现象的出现,反映出来的信息也必然存在着模糊性。
(2)信息的灭失和多余。在信息传递中存在着不必要的信息成份和必要的信息成份被灭失的现象,这往往与我们用自然语言来表达信息有直接关系,自然语言一般都有很高的多余成份,人的主观信息要转换为被人认知的信息,必须经过三个阶段,感受、记忆、表述(口头或书面)。在感知阶段,受人的生理、心理、神经、精力的影响,不同个体有很大的差别,在记忆阶段有的被真实感知,有的被错觉所扭曲、变形,一部分保持原样,一部分被遗忘;在陈述中一部分可能表达不全,一部分可能达到原样,一部分表达不清,一部分表达错误。这些信息产生、转换、再生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会不可避地发生偏差,这就决定了主观信息的噪声远远大于客观信息,要求信息处理者具有高超的判断能力和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能力。对于多余信息(通常称为证据材料)的筛选、判断同样需要这种能力。
案件事实是集物质、能量、信息三位一体的客观实在。显示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载荷于各种形式的载体之上,使之成为负载案件信息的载体,是案件发生后案件事实存在的状态和方式的显示,用这些信息载体去恢复和重建案件事实,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本质特征的理性方法。而“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正是从这一规律中抽象出来的,揭示证据内涵本质属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