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教育与日本法制现代化的历史研究_法学教育论文

私人法律教育与日本法制现代化的历史研究_法学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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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近代化历史上,有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近代法律学校成为日本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发源,当代著名的私立大学都可以追溯到明治时期的私立法律学校。日本私立法学教育在民间的自由发展和政府政策统合之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当今日本最著名的私立大学大都从私立法律学校开始惨淡经营而不断壮大,最终形成了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关东地区专修大学的前身是明治时期的专修学校;法政大学的前身是明治时期的和佛(法)学校;明治大学的前身是明治时期的明治法律学校;早稻田大学的前身是明治时期的东京专门学校;中央大学的前身是明治时期的英吉利法律学校;日本大学的前身是明治时期的日本法律学校;庆应义塾大学的前身虽然不是专门的法律学校,但也在明治时期开设了法学教育。不惟关东地区,日本关西地区的私立大学也是如此。关西大学的前身是明治时期的关西法律学校,立命馆大学的前身是京都法政专门学校。在日本私立法律学校的形成过程中有两个因素起了直接的作用,一是各个私立法律学校创始人的政治抱负和克服困难的勇气。二是政府对私立法律学校的态度从排斥到政策统合的转变。可以说日本近代化特点决定了这一历史现象的产生,以继受法为特征的法制近代化与法学教育近代化相辅相成。在日本的法制近代化过程中,通过对继受法的整合建立起日本式的继受法学,同时近代私立法学教育也为近代化培养了推行近代法的专业人才,日本近代私立法学教育的历史体现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点。

一、日本私立法学教育产生的时代背景

1.私立法学教育产生的基础——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确立近代教育体系是日本法学教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近代教育体系的确立一方面提高了全民的素质,另一方面也为高等教育和专业教育打下了基础。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确立开国和自强的近代化路线,制定了“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的政策,文明开化则是前两项国策的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首先开始建立近代国民教育体系。

在幕府时期,日本教育制度是分散、不统一的,中央对教育没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各个教育机构更多地类似私塾性质,教授的内容也主要是汉学和武家技艺,并且,庶民子弟和武家子弟的教育泾渭分明、严格差等(注:[日]鹈饲信成,福岛正夫,川岛武宜,迁清明编集:《日本近代法发达史》第一卷,第3页,《教育法》,东京,劲草书房,1959年。)。明治维新以后,政府的教育政策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政策,首先要统一全国的教育制度,然后逐渐统一国民的思想。”(注:[日]鹈饲信成,福岛正夫,川岛武宜,迁清明编集:《日本近代法发达史》第一卷,第3页,《教育法》,东京,劲草书房,1959年。)1872年,明治政府发布了“学制”,初步形成了统一的近代教育制度。学制的宗旨是为了做到“城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注:参见日本近代史研究会编:《日本近代法120讲》42-43页,学制与教育令,法律文化社,东京1992年1月。),学制是日本建立近代基础教育的基本制度文件,并由此建立了日本近代学校体制。

但是,在推进近代教育体制的过程中,由于实行的是教育收益者自己负担的原则,学校的建设费、经费要由百姓自己负担,从而成为普通民众巨大的负担,招致了普通百姓的不满和抵制。在这种情况下,学制很难在日本统一施行,政府也认识到新的学制不适应日本的国情,为了缓和对《学制》的非难,1879年9月明治政府开始实施自由主义的教育政策,新颁布的《教育令》规定了教育行政权地方自治原则。在自由主义教育政策下,日本民间教育开始形成,私立法律学校也就是在这种近代教育政策之下建立起来的。但该教育令却带来了就学率低下和日渐增多的私立学校教学不规范的问题。1880年12月制定的《修正教育令》取代了《教育令》,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强制实行国民义务教育。1886年3月以后,初代文相森有礼发布了《帝国大学令》、《中学校令》、《小学校令》等一系列教育法令。这一系列教育法令根据国家教育主义的指导思想,将教育体系划分为小学校、中学校、帝国大学三个阶段,并分别立法。同时,为了规范培养中小学教师等专门人员,又制定了《师范学校令》。这一系列法令是日本建立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在进行教育制度整备的同时,高等教育也逐渐发展起来。日本通过这一系列的近代教育政策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和认识程度,也为高等教育,特别是近代私立法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私立法学教育也正是在近代教育形成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2.自由民权运动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产生

日本私立法律学校的出现有着更为复杂的背景,与自由民权运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明治维新是由明治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在维新之初,明治政府的基础尚十分薄弱,其政权与旧藩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的政权尚保留许多封建性的因素。明治政府在近代化政策过程中,对民众积极的、合理的要求以武力手段进行压制。政府的高压政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在19世纪70年代,形成了大规模的反抗运动,而明治政府对自由民权运动进行了大规模的镇压。这使一部分激进主义者走上了武装起义的道路,而另一部分自由民权人士开始转变斗争方式。他们力图在国家秩序内,通过合法的途径以实现人民权利的解放。举办法律学校,宣传自由、民权理论,培养具有民权意识的人才成为最佳方式。“明治前半期法学教育与法律社会机能的接点,在很大的意义上来讲,便是私立法律学校的设立及其活动。私立法律学校的消涨不仅仅被看作对法律知识的社会要求度的晴雨表,更进一步来讲,法学教育成为将私立法律学校的创立者和推动者对日本社会建设的新报负与希望通过掌握法律知识贡献社会的有志青年结合在一起的现实基础。”(注:[日]中村雄二郎:《草创期中的明治法律学校》,明治大学法学部八十五年史编纂委员会编《明治法律学校中的法学与法学教育》,1966年版。)当时产生的法律学舍(注:1875年,法律学舍由萁作麟祥、元田直创设。)、东京法政学舍(注:1879年,东京法政学舍由高桥一胜等东京大学毕业生创设。)、东京法学舍等法律私塾的设立就反映了自由民权运动的这一方向。这些以代言人为主建立的各种法律学社、法律学舍具有私家授徒的性质,成为后来各种法律学校的基础。

3.法制近代化要求与私立法学教育的出现

从根本上讲,近代私立法学教育的产生是日本法制近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明治新政府为了实现富国强兵、废除领事裁判权的目标,不得不按照近代法律原则进行法律改革。司法制度在法律改革过程中率先进行。1872年8月,明治政府公布《司法职务定制》,将幕府时代分散的裁判权“在中央,将司法事务从其他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统一于司法省;在地方设置府县载判所,将过去各藩所掌握的裁判权收归由司法省控制的地方府县裁判所。”(注:[日]中村英郎著:《近代司法制度的成立与外国法的影响》,《比较法学》,第272页。)从而实现了司法权的统一。同时,《司法职务定制》初步规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制度。随后,明治政府又发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诉讼代理原则上限于在考试中合格的代言人。代言人制度奠定了日本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也产生了对大批接受法律教育专门人才的需求,于是近代法学教育应运而生。

为了培养推行法制近代化的专门人才,明治政府一方面派遣留学生到欧美各国学习法政,同时着手建立官僚法制教育机构,明法寮、司法省法学校和东京大学法学部就是这一政策的产物。但1880年,日本公布了第一部继受欧美法律的法典——刑法典,新法典的颁布要求社会有更多的法学专业人才实施新法律和进行法律启蒙。在客观上,法律教育成为社会的客观需要,仅仅通过官学所培养的人才已经不能满足近代法制急速发展的需要。尽管由于最初的法律学校与自由民权运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明治政府对其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但随着法制近代化的展开和自由民权运动的分化,明治政府逐渐对私立法律学校改变了态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其纳入国家教育统治秩序之内。于是,一些法律学舍纷纷扩大规模、改办正式的法律学校。1880年日本的第一所正式私立法律经济学校——专修学校在东京开学,1881年1月明治法律学校成立,1882年10月东京专门学校成立,1883年东京法学校成立,1885年英吉利法学校成立。各种私立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与政府开始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形成了日本私立法学教育和官办法学教育并存的法学教育体系。

二、私立法律学校与其创始人

日本私立法律教育创立与发展与其创始人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治初年私立法律学校创始人大都接受过西学的教育,受到过西方近代法学理论的影响,曾经参加过19世纪70年代的自由民权运动。因此,早期的私立法律学校具有对抗明治政府的色彩。但在发展过程中,私立法律学校与政府的联系日渐紧密,政府中的官僚也直接参与到创建私立法律学校中来,私立法律学校也被纳入到国家统治秩序之中。

明治初期,随着开国和近代化政策的确立,日本开始进入了启蒙绝对主义时代,“以洋学者身份任官职的一批启蒙思想家,广泛参加了筹划富国强兵政策的工作。”(注:[日]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第二卷,序言,第3页,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4月第一版。)“明治启蒙思想家的活动特别在两个方面最显著:一方面是在大学中负责洋学,另一方面是在政府中充当制度的起草者”(注:[日]信夫清三郎著:《日本政治史》第二卷,第273页,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4月第一版。)这些洋学者大都有日本因国力落后而遭受西洋诸国侵略的经历,因而具有强烈的报国志向,并且,这些人大都有西洋留学或接受明治初年近代思想启蒙的经历。对于一部分洋学者来讲,建立法律学校是普及国民权利意识和宣传自己政治主张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同时,由于明治初年国立法学教育远远未能普及,随着国家各项法典的颁布,法制近代化逐渐展开,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强烈的需要,这使经营法律学校具有良好的前景。早期的法律学校之所以产生和发展,与各个私立法律学校创始人为实现其政治抱负而坚韧不拔地努力有关。这些人勘称明治时期的先知先觉者,最早接受了近代法学理论,对照明治建国时期法制的落后,倍感普及法学的重要,因此,早期法律学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法学知识,启蒙权利意识和提升民众的法学观念。例如,由明治时期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所创立的以“独立”和“实用”为座右铭的庆应义塾大学夜间法律学科解释其办学宗旨时说“专修欧美诸国法律非入官立法学校而无它途,晚学及不能读洋书之人往往生隔靴之叹。故此,与若干西洋留学毕业之法学士踌谋,于本塾中设立法律学课程。”(注:[日]手冢丰著:《明治法学教育史研究》,191页,《手冢丰著作集》第9卷,庆应通信株式会社,东京,1988年初版。)明治大学的创设者也曾经说:“我国数百年来形成的封建余弊,命令服从的旧习气牢不可破,权利的思想几近绝无。法学于我国的普及,至为必要。特别是我辈新自法国归国,亲历法国法学的隆盛以及权利思想的普及,至为艳羡。我辈若干同志,不揣微力,创立本校。”(注:系作者翻译译文,《明治法律学校创立20周年纪念校长致辞》。)法国人伯阿索纳对其明法寮的弟子、明治法律学校的创始人之一岸本晨雄说“日本的封建制相续数百年,命令服从的习惯牢不可破,人民富有义务观念而缺乏权利意识。故此,普及法学、宣扬权利观念在当今的日本应该是当务之急。与其成为法官或代言人,莫如恪勉于法学教育,而这应为诸位的天职”(注:法政大学编:《法政大学百年史》,第48页。)。

早期的法律学校除了进行近代法律启蒙目的以外,还具有强烈的与政府对抗的政治色彩。东京专门学校,是由明治维新时期的重要政治人物大畏重信所创设。1882年10月,东京专门学校创设之际,正是激进的大畏重信在政治上失志,被罢免了参赞职务并逐出政府之后不久。“(东京专门学校)从这一点来讲,与其他各私立法律学校不同,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由此,作为‘大畏的学校’,人们期望其和当时将法律学作为一门单纯的技术进行讲授的其他法律学校有所不同,东京专门学校法律学科因此被寄予厚望。同时,也招徕了政府的特殊警戒。”(注:早稻田大学编:《早稻田大学百年史》别卷一,第243—244页。)

但随着政府对法律学校采取统合的政策,法律学校逐渐被纳入国家法律教育体系之内,法律学校的在野色彩日渐淡化,开始逐渐走上专业教育的道路。日本政府一方面排挤持与政府政见不同的私立法律学校,对大畏创建的东京专门学校进行压制、打击;另一方面,又对东京法学院、和佛法律学校、独逸协会学校等私立法律学校提供巨额的政府补助(注:参见早稻田大学编:《早稻田大学百年史》别卷一,第270页。)。随后,明治政府内部的高级法务官僚为了建立日本式的法学教育也参与私立法律学校的创立。日本法律学校实际上是在司法大臣山田显义的大力支持下创建起来的。1889年,由当时日本著名的法学者穗积八束等11人提议,得到当时的司法大臣山田显义的赞成和支持,创建了日本法律学校。1890年,日本法律学校在当时的皇典讲习所内开课,“山田显义不仅仅是日本法律学校的创立者,而且还是该校背后的经营者和资金调配人”(注:日本大学史编纂室编:《日本法律学校的渊源与相关人士》,第29页,1990年版。)不惟日本法律学校,各个法律学校已经开始与政府有着种种密切的联系。“包括日本法律学校在内的私立五大法律学校是否具有设立当初时那样明确的与官学相区别的意识还不得而知,即便是具有强烈的批判精神,但那些参与创设、努力维系学校运转的人却都是官场中的人物。”(注:日本大学史编纂室编:《日本法律学校的渊源与相关人士》,第29页,1990年版。)可见后期的私立法律学校已经从培养民众的近代法律意识和进行思想启蒙变成了以培养国家官僚和建立符合日本式的法律教育为宗旨了。

三、私立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明治政府的政策统合

日本二战以前高等教育体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官学与私学(国家高等教育政策最终以官学为中心),大学与专门学校(在数量上占多数的专门学校处于制度的底层)并存的“多元、重复构造”(注:[日]天野郁夫著:《近代日本高等教育研究》,第41页,玉川大学出版部,东京,1994年版。)。日本明治初期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也表现为官僚法学与私立法律学校的二元构成。为了培养适应法制近代化需要的人才,日本政府建立了明法寮和开成学校这样的官来培养法学专业人才,以后又形成了以东京大学法学部为中心的官僚法学教育体系。明治政府为了扶植官僚法学教育,给予东京大学的毕业生以免除兵役、暂缓参军、直接授予代言人证书等一系列的特殊优遇政策,形成了官僚法学教育的垄断局面。

由于最初的法律学校与自由民权运动有着密切联系,明治政府对这些法律学校抱着戒备的心理,对私立法律学校采取了限制和防备措施。但是,随着日本各种法典的公布,国家需要各种下层司法人才和行政官僚,国立法学教育机构难以满足这种人才需求,并且各种私立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与政府开始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于是明治政府开始颁布法令将私立法律学校纳入国家法秩序中。

最初,明治政府对私立法律学校的设置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当时的文部大辅田中不二磨主张模仿美国的教育制度,推行自由主义的教育方针,提倡培育私学。因此,1879年9月的《教育令》规定,开设私立学校,只要提出开设申请,无须官府的认可。就是在这种自由主义的教育政策下,日本诞生了第一所近代法律专门学校——专修法律学校。但是,1880年文部卿河野敏镰上台后将自由主义改为干涉主义的教育政策。《改正教育令》也将私立学校的设置从开申制改为认可制,政府也开始对私立法律学校和代言人进行限制。第一、1880年5月制定了《代言人规则》,代言人被置于地方检事的监督之下,申请担任代言人,要由司法省将申请送交检事,由检事进行考试。并且,根据第22条的规定,禁止“除议会以外的私自结社和以(代言人的)名义从事营业”,根据这个规制,代言人除了参加代言人协会的活动以外,不能再兼职到私立法律学校授课。第二、根据1880年的《改正教育令》,设置私立学校,要向府知事、县令提出“开申”申请,并且必需得到府知事、县令的“认可”。第三、1883年,明治政府禁止判事、检事和东京大学教授担任私立法律学校教师。由于私立法律学校大多聘请在职法曹和东京大学教授担任任课教师,这一规定给法律学校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但是,随着近代化的急速展开,政府为了确保判事和文官的来源,产生了从私立法律学校中招收法曹人员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放弃对私立法律学校的限制和防范政策,改为活用私学的方针。在对私立学校进行管理、控制的同时,也给予私立学校的学生在任官、兵役上的特殊待遇;同时,对私立学校的入学资格、学科课程、修业年限等加强了管理。这一政策的出台,并非单纯为了保护私立学校,而是当时的明治政府为了保证司法官、行政官的急需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但是,由于私立法律学校创设伊始,运作艰难,能够得到政府的特别监督或者特别认可,对于学校来讲,是件非常光荣的事情。反过来,政府对特别认可的法律学校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同时,也给予一些特殊财政待遇,为私立法律学校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1886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东京府下私立法律学校特别监督条规》,将东京府下的私立法律学校置于帝国大学总长的监督之下,并且必须教授英国法学、法国法学、德国法学中的任何一门外国法,修业年限为3年。专修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东京法律学校,明治法律学校最初被纳入“私立法律学校特别监督”之下,也就是被置于帝国大学的监督之下。官学对私学的监督和控制政策由此形成,造成了官僚法学与私立法学的对立。时人将以上五个私立法律学校称之为“五大法律学校”。当时的五大法律学校站在共同的立场上,经常举办一些共同演讲会、讨论会。东京专门学校甚至称东京大学为政府的爪牙。由于法律学校被置于帝国大学的监督之下,一方面在这种规制和管理,保证了法律学校课程设置的规范性,但另一方面,法律学校特有的在野、独立的精神和特点受到了抑制(注:[日]中村雄二郎著:《草创期中的明治法律学校》,法律论丛别册《明治法律学校中的法学与法学教育》,第40页。)。

1888年5月,《私立法律学校特别监督条规》被废止,而代之以文部省发布的《特别认可学校规则》。所谓特别认可学校,就是根据《文官考试试补见习规则》第17条第3项的规定,经过文部大臣的认可,根据学校规章,教授法律学、政治学、或理财学的私立学校。明治法律学校、东京法学校法学科、东京专门学校、专修学校等,于1887年8月得到了认可。其后,独逸学协会学校专修科、英吉利法律学校、东京法学校也得到特别认可。根据该规则的规定:“特别认可学校”以年满17岁、中学或中学以上学校的毕业生为招生对象,修业年限为3年以上,并且在“法理学、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治罪法、商法、国际法、财政学、史学、伦理学中修满7门。法律学校必须开设模拟裁判课程。”但是,新的条规仍然继续保留了政府对私立法律学校的统制和监管。特别认可学校需要向文部大臣报告课程学期、考试规则、学校教员等基本情况 。 同时,文部大臣拥有对特别认可学校的监督检查权。明治政府也开始赋予私立法律学校 以一些特殊的政策。根据1887年《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允许私立法律学校的毕 业生参加文官考试,这使私立法律学校的学生有可能济身于官僚的行列。1889年《征兵 令》作了修改,使过去仅仅以官公立学校学生为对象的缓期征兵制度也适用于私立法律 学校的学生。1891年,制定了《判事检事录用考试规则》,根据该规则第5条,特别认可 的私立法律学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判事检事录用考试。

私立法律学校的发展与明治政府的态度转换有着密切关系,明治政府对私立法律学校的监督管理和给予私立法律学校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以及财政补贴,一方面使私立法律学校的法学教育得以发展、不至于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给私立法律学校以存活的空间和发展的余地。

四、私立法律学校与日本法制近代化

1.日本法律学校与教育的近代化

当代日本著名的高等学府的前身大都是司法法律学校这一历史事实本身就是耐人寻味的。1898年4月,日本出版了《九大法律学校大势》一书。当时的九大法律学校即指: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现代的东京大学法学部)、东京法学院(现在的中央大学)、东京专门学校(现在的早稻田大学)、明治法律学校(现在的明治大学)、日本法律学校(现在的日本大学)、和佛(法)法律学校(现在的法政大学)、专修学校(现在的专修大学)、独逸学协会学校、以及庆应义塾(注:[日]手冢丰著:《明治法学教育史研究》,191页,《手冢丰著作集》第9卷,庆应通信株式会社,东京,1988年初版。)。到19世纪末,日本已经开始将官僚法学教育与私立法学教育相提并论,这与其说是东京大学法科教育的优越地位开始下落,不如说是私立法律学校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官僚法学教育与私立法律教育开始统合。1897年12月各学校的学生人数如下: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744人、东京法学院1099人、东京专门学校685人、明治法律学校997人、日本法律学校507人、佛法律学校531人、专修学校不明、独逸学协会学校不明、以及庆应义塾25人(现在的庆应义塾大学)(注:[日]手冢丰著:《明治法学教育史研究》,191页,《手冢丰著作集》第9卷,庆应通信株式会社,东京,1988年初版。)。

1918年12月5日根据敕令颁布的《大学令》对日本高等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在此之前,帝国大学按照帝国大学令,私立大学按照专门学校令实行差别调整。所以,在法律地位上,即使私立学校的名称叫“大学”,但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专门学校”。学校的毕业生的称呼也有区别,只有帝国大学的毕业生才能被称为“学士”,私立学校法科毕业生被称为“某某大学某某学士”,如庆应义塾的法科毕业生被称为“庆应义塾法律学士”。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于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日渐扩大,各个私立大学在规模上、质量上都有了巨大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私立学校势力的增强要求政府调整高等教育政策,实行国立、私立大学一律平等的政策。各个私立学校纷纷利用政府政策的转变进行规模扩张,以法学专业为基础,开设各种非法律科目,逐渐发展成为文理学校兼备的综合性大学,形成了各自大学的特色和传统。

2.私立法学教育与对外国法的整合

日本法制近代化就是建立绝对主义专制,整合各种社会条件,继受西欧法体系,建立近代法秩序的过程。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政治动机是推动法制近代化最主要的动力。从日本法继受西欧法的过程来看,法制近代化进展的快慢、法律移植对象的选择等都与明治政府的政治动机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作为文化上的后进国家,是在外来压力的作用下发生法律传统转型的。这种被动型的法律继受,使日本的法制近代化目标可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第一,撤废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维护法权统一;第二,通过法律废除封建制的束缚,促进和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实现富国强兵;第三,通过公开、宣明的法律来建立法治,合理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人民权利,建立民选国家。从结果上看,日本通过法制近代化和外交活动实现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目的,建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秩序。这一结果与日本由绝对主义权威——明治政府自上而下推进法制近代化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

自上而下推进法制近代化也是法律继受与整合互相作用的结果。在日本继受外国法的过程中,决不仅仅是白纸继受。通过绝对主义的国家权力强行打破旧的封建束缚,确立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社会关系,使继受的法律得以通过整合而成为社会的活法。这才是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关键。对继受法的整合,不仅仅体现为通过自上而下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扶植、培育,而且表现为在外国法继受过程中对法典的选择、借鉴、摄取。由受到良好法律教育的法制官僚和法制精英参与继受法律体系的创立、执行法律、实施法律不仅对解决法律纠纷有益,而且对于培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注:参见[日]福岛正夫著:《福岛正夫著作集》第一卷,《日本近代法史》,第228—230页,东京,劲草书房,1995年。)。要使继受法在一个法律传统不同的社会发挥作用,最为关键的是要增加对新法律的社会理解,形成社会共鸣。通过发展教育和培养的法律人才对传统法文化、法意识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教育和法学教育对确立新型法律文化起到了最关键的作用,私立法学教育的创立者和毕业生对于日本近代化的发展走向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这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讲的那样,“即使当时的(教育)水准还不是太高,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接受了新型教育,以拥有法律知识为荣,应该说这也是一种特权,接受这种教育的人发挥了作为时代领导者的作用。其后,我国许多领导人都是出自接受这种法学教育的人们,他们不仅活跃于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甚至活跃于包括政治和行政领域在内的其他领域中。”(注:[日]三月章《法学入门》,170页,弘文堂,东京,1992年2月第15版。)

日本法学教育近代化发展与法制近代化过程紧密相连,互相作用,法学教育为法制近代化提供了法律实施者,培养了执行近代化政策的行政官僚,并通过法学教育面向全社会辐射,起到了法律启蒙的作用。在对继受法进行整合的要素中,法学教育对法律的同化整合作用是最深入、最持久的。其中,私立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法律整合方面的作用更是巨大的,私立法学教育不仅培养了人才,更主要的是从民间的角度培养和塑造了一种争取民权的在野精神。

3.私立法律学校与继受法学

日本有学者指出,“我国自明治10年以来,在以帝国大学为中心的‘法科大学’、然后在‘法学部’中讲授法学的传统已经持续一个世纪了。当然,这一传统并非是原来日本文化的产物,而是在官宪主导型近代化过程中,从欧洲大陆、特别是从德国继受而来的。”(注:[日]碧海纯一,伊藤正己,村上淳一编:《法学史》,第4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近代日本为了实现收回不平等条约的目的,采取了继受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典化道路。日本近代史上,“在塑造日本新式的法典过程中,法国法、英国法、德国法相互竞争,最后以德国法的胜利而告终,但这只是在日本法学家分别以其各自的语言研究了这些相互匹敌的(法律)制度之后取得的”(注:(美)刘伯穆著:《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法律教育》,《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23页。)。日本近代法学的形成与日本继受法制的特点紧密相连。日本最初的法学教育是经法国人之手建立起来的。在继受过程中,法学教育也经历了比较、鉴别的过程,先后形成了受法国法影响的法学教育、受英国法影响的法学教育、受德国法影响的法学教育三种模式。随着国家最后确立德国法优先的继受法方针,日本法学成为继受德国法学的继受法学。

在十九世纪中叶世界文化中,以欧洲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文化成为强势文化,日本为了实现近代化的政策,不得不引进和吸收外国先进文化,对外国法进行继受和摄取。由于明治初年,近代法典尚未公布,法学教育的内容不得不以外国法为主。但是,在法学教育的继受对象选择过程中,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即便在法国法教育盛行的时候,也诞生了日本第一所、也是以教授英国法为主的私立法律学校——专修学校。专修学校的创始人大多具有留学美国的经历,很自然地,其法学教育带有明显的英美法色彩(注:专修学校的创始人目贺田种太郎于1870年4月被选拔到美国,进入哈佛大学留学。1874年8月回国后在文部省任职。1875年7月作为当时的留学生监督再次赴美,于1878年(明治11年)回国。在美国期间,目贺田种太郎与金子坚太郎、津田纯一、相马水胤、田尻稻次郎等一些在美有志之士结成了“法律会社”,从事翻译欧美法律书籍、筹划设立法学教育机构等活动。在“法律会社”成员回国后,在京桥创建了法律事务所从事代言事务(律师业务),同时开设了夜间学校“法律经济教授所”,继续进行法律教育。)。英吉利法律学校也是法国法在日本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大兴其道之时设立的,“明治维新后的不长时间内,当时,社会要求并非是深奥的法理,而是适合于国民法律应用的东西,当时法学研究的少壮派们认为应该充分研究尊重经验、重视实际的英国法”(注:[日]中央大学编:《中央大学70年史》,第9页。)。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深受英国法教育影响的法学者并非反对法典编纂本身,而是站在英国历史法学的立场上,强调法的民族固有性。因此,英国法学教育在明治早期,在继受法学教育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德国法学对日本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在明治法典编纂后半期,日本制定和颁布了受德国宪法影响的明治宪法,随后发生的法典论争使日本法典编纂的继受方针由继受法国法转为继受德国法。因此,在外国法的教学中,也由过去主要借鉴英国法、法国法转变为借鉴德国法为主。各个法律学校的外国法教学开始大量增加德国法的内容。以受英国法影响较深的东京专门学校为例,1902年,开始增加德国法、法国法的课程,1904年德国法代替了英国法的主导地位。到了1907年,“法学科学生所要求的外国语仅是德语,法学原理、民法、商法总则的讲义,债权法、票据法、海商法、刑法中的《名著研究》课程中也都是德语参考书。”(注:早稻田大学史编集所编:《早稻田大学百年史》别卷一,296页,东京,早稻田大学出版部,1990年版。)

日本法学教育在接受外国法影响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七十年代日本法学还是官学一统的局面,由于近代法典编纂处于准备期,法学教育实际上是以教授外国法、特别是法国法为主。虽然东京大学的法学教育以英国法学为主,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法国法和法国法学占据主导地位。进入八十年代,私立法律学校大兴其道,由于旧刑法、治罪法典先后颁布,法学教育明显地增加了本国法的内容。但外国法课程仍然在法学教育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形成了所谓英国法学教育和法国法学教育的不同类型的法律学校。大体上来说,1886年12月以后属于“私立法律学校特别监督”的五所私立法律学校中,专修学校、东京专门学校、英吉利法律学校属于受英国法影响的学校;而东京法律学校,明治法律学校则属于受法国法影响的法律学校。受英国法影响的法学教育与受法国法影响的法学教育围绕以法国法为蓝本起草的旧民法是否施行产生的激烈对立可以说是日本法学教育中英国法式法学教育和法国法式法学教育对立的结果。

引发民法典论争的是由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织“法学会士”于1889年5月发表的《对法典编纂的意见书》。该《意见书》的基本观点并非反对民法编纂而是主张民法编纂要兼顾日本的风俗民情,要慎重行事。这成为日本近代法史上民法典论争的导火索,自此以后围绕民法典是否应该施行产生了激烈的对立和论争。当时,强烈要求延期施行民法的所谓“延期派”主要以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为中心。主张新法典应立即施行的所谓“断行派”主要以和佛(法)法律学校以及明治法律学校为中心。

有学者指出,在民法典论争中,以下几点颇为引人注意:民法典论争并非单纯的英国法学派和法国法学派在学理上的论争(注:[日]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法史讲义》,103页,东京,青林书院新社,1972年9月初版。)。在学术渊源上,当时的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推行的是英国法教育,信奉历史法学的观点。但当时并非主张不要法典和法典继受,而是主张法律的民族固有性。所以穗积八束发出“民法出、忠孝亡”并非是反对法典和法典编纂自身,而是反对旧民法模仿直译法国法。这样,法典论争直接体现为学术思想上站在历史法学派立场上主张民族固有性的英国法学派与站在自然法学立场主张普遍适用性的法国法学派的论争。与此同时,法典论争实际上还包含着各个法律学校之间的生存竞争、利益之争,“不能否认由派阀意识带来的意识对立,特别是英国法派系存在对旧民法实施后会带来学派对立的危机感”。(注: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会编:《日本近代法120讲》,《法典论争》129页,东京,法律文化社,1992年1月初版。)因为佛(法)法学校和明治法律学校都是深受伯阿索那影响的私立法律学校,伯阿索那曾经长期在两校任教,其创立者也多为伯阿索那的弟子,这两所学校的授课也主要是讲授法国法。如果继受法国法的日本民法典得以实施,这对提高两所法律学校的声誉将十分有利。

虽然德国法和德国继受法学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占据了日本法律和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但是,却没有形成任何一所以教授德国法为主的法律学校。相反,却形成了以教授日本法学为主的日本法律学校。日本法律学校创设人大都是东京大学或司法省学校的毕业生;他们大多有留学、主要是留学德国的经历。特别是穗积八束和其兄穗积陈重都是明治时期最著名的法学者,曾以文部省留学生的身份赴欧洲留学,从事欧洲制度沿革史以及公法学的研究。由于受到伊藤博文、井上毅的嘱托,在留学期间他对宪法研究投入了很大的精力。穗积八束在明治维新过程中始终坚持君权绝对主义主张,和井上哲次郎一起都是明治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义思想家。在确立以天皇为中心的家族制国家体制和强化该体制作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典论争中,穗积八束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个人主义,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日本宪法应借鉴日本的历史和传统,应该在以皇室为中心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应用(注:日本大学史编纂室编:《法律学校的渊源与相关人士》第47、48页,1990年版。)。当时他们设立法律学校的主要目的并非教授欧美法律,而是研究、讲解包括日本法史在内的日本法学,(注:日本大学史编纂室编:《法律学校的渊源与相关人士》第11,1990年版。)创始人金子坚太郎在日本法律学校开学典礼上说:“洋学固然重要,但学问的根本是作为日本人的自觉,故而必须将洋才和汉才结合应用,这样才能产生真正的完全的日本法律”(注:日本大学史编纂室编:《法律学校的渊源与相关人士》第45页,1990年版。)。这说明日本法学教育已经走上了建立在德国继受法学基础上的自国化道路。所谓自国化也是建立在继受法学基础上的自国化。主要表现在以德国绝对主义的理论根据,服务于天皇绝对制和富国强兵的近代化路线,以日本实体法体系为内容,以解释学为方法,以普及法律知识和造就行政官僚和司法官僚为目标的法学教育。

日本法学教育自国化的结果是产生了以解释法学和教授实体法为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这样,法学教育的继受法色彩日渐淡薄。同时,随着不平等条约的废除,日本法制近代化逐渐走上为天皇绝对主义服务的道路,并最终发展为军国主义的扩张的御用工具。在这一过程中,私学逐渐被纳入到国家统治秩序之内,虽然学校自身得到了扩大和发展,逐渐发展为综合性大学,但是,这些私立法律学校也逐渐丧失了作为民间私学的独立性,官学和私学在学术风格上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日本学者在对二战前的法学和法学教育进行反省时说:“在明治宪法制定以前,因为没有象现在这样的法律,当时讲授的内容更多是外国法,明治法律学校讲授的就是法国法的权利形态。虽然较现在的法律解释技术来还相当拙劣,但却是自由的、格调很高的法律解释学。表现出明治法律学校特色的正是在明治宪法制定以前。”(注:[日]中村雄二郎著:《明治法律学校与学风》,法律论丛别册《明治法律学校的法学与法学教育》,第127页。)“坦率地讲,我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法律学抱有很深的不信任感。我认为那时的(日本法律学)不仅仅没有阻止战争,相反,是不是还起到了推进战争的作用呢?这其中最大的理由是因为当时法律学的方法论大体上是解释法学,至少也有这种倾向性。(当时的法律学)与制定法律相互媾合,以对法律作出合理的解释为中心任务,对服务于战争的法律进行肯定,或者赋予当时的立法者以勇气。只要看一下二战以前受到镇压的学者就会发现,大多是经济学者和政治学者,法律学者极少。”(注:[日]中村雄二郎著:《明治法律学校与学风》,法律论丛别册《明治法律学校的法学与法学教育》,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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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法律教育与日本法制现代化的历史研究_法学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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