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国际协调理论综述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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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效果已经在开征碳税的OECD国家得到验证。但如果仅是少数国家开征碳税,就会对开征碳税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产生污染的跨境转移或未采取减排措施国家的排放量增加,造成碳泄漏现象。国外有研究指出,碳税除非是国际层面的统一碳税,否则是无效的。因此,进行碳税的国际合作,实现碳税国际协调对发挥碳税在全球范围有效性意义重大。本文对碳税及其国际协调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其对今后的研究有所启示。

一、碳税国际协调的国际研究概述

(一)碳税的研究。

国外对碳税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具体的税收实践,已形成基本框架。

1.碳税的基础理论研究。国外对碳税的研究,最早起源于庇古税。英国经济学家Arthur C.Pigou(1962)根据外部性理论指出,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应由国家采用干预的手段进行外部性的内部化,就是通过税收或补贴的办法,消除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背离的状况,即对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征税,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行补贴,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庇古税具有如下特点:(1)源于行为的外部成本,具有行为上的操纵性或驱动性。(2)庇古税的目的不在于提供财政收入,而在于调节人的行为。因此,随着驱动性目标的实现,税基会呈现缩小趋势。(3)庇古税能够纠正市场扭曲,增进市场效率,其相应的税收负担随之衍生了再分配效应。

任何经济理论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上,庇古税也不例外。庇古假设的条件包括:污染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所处的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不存在垄断性扭曲;不考虑信息费用等。这些假设条件连庇古本人也认为很难达到,因此在实践中庇古税的可行性几乎没有。换而言之,庇古税被认为是完全理想化的税收。

为解决庇古税的实施问题,Baumol and Oates(1975)对庇古税进行了拓展,提出了“环境标准一定价方法”,即政府首先设定一个污染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税率根据可接受的环境标准进行调整,直至合适的水平。但是,也有研究者认为Baumol and Oates忽略了三个问题:其一,初始税率将迫使企业在污染控制设施上投资不当,妨碍企业成本最小化;其二,初始税率过低,会给水域或空气带来十分严重甚至不可逆转的破坏;其三,总的边际控制成本函数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它受周期性变动的能源成本、投入品成本和产品价格的影响,同时也受通胀影响。所以,想要获得适当的税率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在这类研究中往往忽视了问题的动态变化。事实上,目标区域中可能会有新的排污者进入。

Burrows(1979)提出,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政府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通过逐步控制法,对太高或太低的庇古税进行持续调整,直到找到最优的税率,以达到社会最优。二是规制成本(regulatory charge)以及确定标准和收费法(the standard and charge approach)。

2.碳税的应用理论研究。在碳税的实践中,西方理论界对碳税的应用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包括双重红利和收入中性理论。

Repetto,Robert,Roger C.Dower,Robin Jenckins and Jacqueline Geoghegan(1992)测算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减税政策实施前的税制体系。通过测算,发现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会产生负的激励作用,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而环境税中的污染排放税(庇古税)只会产生降低污染排放的激励作用。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对环境税的研究着重关注以环境税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以实现环境税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的“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效应。双重红利,也被称为“双赢”效应,是环境税的主要特点。“双重红利”这一术语的起源,可以追溯至Pearce(1991)得出的结论,即二氧化碳税的收入可以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或资本税,这一税收替代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双重红利理论进入到发展阶段。Goulder,Bovenberg,Parry,De Mooij等对双重红利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当前,各国研究人员对环境税的是否存在“强式双重红利”和“就业双重红利”还在争论不休,但基本承认环境税具有绿色红利和弱式双重红利。

关于碳税收入中性的研究,则是伴随着对碳税的研究同时进行的。大多数OECD国家在开征环境税之前,税负水平已经很高。若要开征一种新税,政治妥协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要相应地减轻现行其他税种的负担,即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碳税的收入中性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而不考虑其用途和性能;二是返还相关领域,包括直接将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用于激励其投入节能环保领域;三是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政府在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同时,同比例降低从工资所得、财产或者利润等方面的税收收入。“收入中性”使得碳税改革更加侧重于税制结构和多个税种的调整,而不仅仅是新开征某一种能源税,或者单独提高某些税率。

3.碳税的税收实践。当前,OECD的部分国家已经开征了碳税,研究人员对碳税的效应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一是建立一般均衡和局部均衡模型,对不同国家碳税税制进行模拟,进而分析碳税对GDP、能源系统、社会福利、投资、进出口、燃料价格等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Goto(1995)通过一个简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碳税对宏观经济和工业部门的影响;Floros and Vlachou(2005)利用两阶段translog成本函数,分析了碳税在静态模型下对希腊生产部门的影响;Greedy and Sleeman(2006)研究了碳税对新西兰消费品价格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结果表明由碳税引起的超额边际负担很小,最终可以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得到补偿;Lee(2008)分析了碳税和排污权交易对不同工业部门的影响,结果表明仅征收碳税对GDP有负面影响,若同时实施排污权交易则会拉动GDP。

上述研究结果大多认为碳税能够减少能源消费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但减排将对GDP将造成一定的损失,对资本、进出口、价格弹性、福利等产生负向影响。部分文献提出,存在着一个最优的减排水平,可以使GDP损失最小化。

二是分析碳税对收入分布和国际竞争的影响。Symons(1994)和Smith(1994)从不同角度分析与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分析结果认为,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由于碳税的征收遭受较大的损失。Dorfman(1975)考察了1972年美国生态规制成本的分配情况,同时还估计了1976年和1980年的效应,认为生态税的收入分配具有适度累退性的。Robinson(1985)利用一般均衡模型研究了1973年和1977年美国规制工业污染的成本分配情况。该研究显示工业污染规制成本在各收入群体之间具有相当的累退性。此外,Gianessi and Peskin(1980)分析了1972年美国《净水法》实施的效应,Pearson and Smith(1991)研究了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以及西班牙等国环境政策实施的情况,也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Cornwell and Creedy(1997),Symons et al.(1994),Labaneira and Labeaga(1999)分别针对澳大利亚、英国和西班牙的家庭支出进行了能源税的累退效应研究,发现各国的情况不一致,能源税的累退效应在澳大利亚明显,但在西班牙则不存在。Zhongxiang Zhang(2004)回顾了各国现有关于碳税或能源税方面的实证研究,认为碳税/能源税政策导致的竞争力损失和分配效应并不是很大,但是在给定的框架公约的目标限定下,税率有可能会逐渐增大进而导致剧烈的经济影响,而且碳税收入的使用方式对碳税政策的最终经济影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碳税国际协调的研究。

碳税主要是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鉴于气候变化的全球风险属性,国外经济学家对碳税的理论研究,最初就是以国际碳税的形式展开的。为了实现《21世纪议程》,Dale Chua提出三种可能的全球税:碳税,国际飞行税(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Tax,IATT)和托宾税(Tobin Tax)。Dale认为碳税也许是一个较合适的全球环境战略,其优点是一方面鼓励提高矿物燃料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鼓励节能能源的使用。碳税可以由各国政府自己征收,其税率应适当提高到足以达到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

Hoel(1992)认为,为了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应根据所用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对其释放的二氧化碳的过程收费。在解决全球变暖问题上,在一定目标下规定每个国家相同的削减目标,其结果肯定是效率不佳,因为这种方法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削减成本差异。相反,利用税收可能是个更有效率的办法,而这个税收就是国际碳税。当然碳税只有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标准,才是有效的。Hoel也认为实施国际碳税难度很大,因为一项税收如果进行国际性管理并由某个中心机构征收可能会牵涉国家主权,因此难以被采纳;如果由各国分别征收,则难免会存在“免费搭车”的现象。Hoel认为,碳税应由一个中心机构来征收,譬如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环境专门机构召集,由各会员国代表参加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下设具体的征收机构及相关机构;税基为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或承诺的二氧化碳的削减量;税率应该对每个国家来说保持一致,统一设计;所征收的碳税应按照某种方法返还。

锡德里克·桑德福在《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四卷中指出,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碳税时代已经来临。为达到治理全球环境效果、防止气候变化的行为在所有国家展开,所有国家都应在行动中联合起来,仅由一个国家采取措施来防止地球变暖,对整个地球来说微不足道。

随着20世纪90年代荷兰、丹麦、瑞典等国家引入碳税,OECD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碳税的研究就一直没有停止。其中,OECD在其出版的《国际经济手段和气候变化》(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struments And Climate Change)一书中,设计了温室气体排放税①制度的几个模式。按照课征目的,温室气体排放税可分为筹资和刺激为目的的两种模式。同时,在国际一体化水平基础上,将上述两种模式的碳税具体划分为六种类型(见表1),并对两种模式下的六种类型碳税进行了详细的优缺点评述。

单方国家税是指少数国家出于碳减排的目标,在国家层面引入碳税。但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一些国家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往往设置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制约了碳税税制应有的对环境的影响。这种税制可以认为是向具有较高国际一致性税制的过渡阶段。经协调的国家税是单方国家税的改进和延伸,把单一的国家措施与各国的碳税政策进行协调。国际税是每一成员国向国际组织支付一项税收。分为筹资为目的的国际税和刺激目的的国际税。但OECD也认识到这种方案在当前的国际关系状况下是一个不大现实的体系,不执行协议的可能性很高,也存在着回避执行的可能。之后,理论界对碳税的国际模式进行了很多探索,其中Hans Gersbach(2008)提出了一种基于国际组织框架的全球性(碳)返还制度(GRS,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在此基础上,很多研究报告对国际碳税模式进行了拓展和完善,认为国际碳税模式下,先由发达国家注入启动资金,各国自行决定是否加入,只要接受GRS的规章并征收最低水平的碳税,就可以成为GRS的成员。该模式的返还制度是按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设立的,但一旦退出,就会失去所有的返还资金,缺点是缺乏严格的履约机制。

二、碳税国际协调的国内研究概述

(一)国内碳税研究的进展。

近年来,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加深,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税收理论界,碳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也日趋增多。但现阶段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引入碳税、完善中国税制的阶段。综观中国国内有关碳税的相关研究,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碳税基础理论的研究。中国对碳税基础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在对国外碳税理论介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双重红利理论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都被认为是碳税开征的理论依据。

二是碳税概念的界定。对碳税概念的界定,国内理论界争论不大,大多倾向于定义为: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

三是对OECD国家开征碳税的国际实践和借鉴性研究。尤其是对实施环境税较成功的国家如荷兰、瑞典、丹麦以及美国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评价,并且结合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与税制特点提出相应建议。

四是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主要通过模型构建,模拟碳税对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以及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影响。

五是对中国碳税税制构建的具体政策研究。主要是探讨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并对碳税的课税对象、税率的选择以及实施方案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国内碳税研究的主要成果。为应对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国进行了税制结构性调整,碳税作为税制结构性调整中的增税措施,被认为在当前开征是最佳时机,因此,这方面的研究尤以碳税对经济影响分析以及碳税税制构建为主的碳税研究成果众多。主要包括:

(1)碳税税制设计。国内生态环境的压力和国际碳排放双重压力下,引入碳税在中国有着紧迫性和必要性。相关政策部门对中国碳税税制的设计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2009)在经过一年多时间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等系列报告,从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为了中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开征碳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从税制诸因素角度初步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具体提出了中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等。碳税的制度设计见表2。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2009年11月发布的政策研究报告《能源效率和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中关于碳税的具体制度设计基本同财政部财政科学科研所的设计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国合会在碳税的税率选择上,提出比前者更低的方案。建议在碳税开征初期选择低税率起步的做法,即根据实际需要设计5元/吨二氧化碳、10元/吨二氧化碳和15元/吨二氧化碳作为低、中、高三种碳税税率方案,最高不超过15元/吨二氧化碳的水平开征,并建议建立碳税税率的动态调整机制。

中国环境规划院王金南等采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自主开发的我国能源政策综合评价模型——能源经济模型(IPAC-SGM模型),模拟不同碳税方案对中国国民经济、能源节约和CO[,2]排放的影响,最终认为:近期在中国征收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对中国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选择。为使碳税方案不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中国碳税税率宜从低方案起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碳税税制,具体是在2010年最低采用20元/吨二氧化碳,最高100元/吨二氧化碳的征收标准。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碳税收入的合理使用,达到碳税征收的预期激励效果。

从上述的研究成果看,中国当前对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开征碳税是应对国际、国内压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必须选择。碳税的税制设计也差异不大,其中碳税的税率设计大多主张由低向高,循序渐进,动态调整。只是对具体的税率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差异不大。碳税开征的时机选择最快在2012年,最慢也必须在2020年前推出。

2.碳税的影响分析。对碳税的影响分析,是其政治上可接受程度的关键。国内理论界大多通过构建模型(主要是一般均衡模型),对不同的碳税方案进行模拟,分析碳税对经济增长、能源消费、碳减排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影响。魏元涛(2002)、张中祥(2004)、梁巧梅(2005)、马中等(2005)、张明文(2009)、王金南(2009)、苏明(2009)等先后分析碳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主要内容如下:

(1)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一般来说,碳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征收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产生碳税的负效应;另一方面,征收碳税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扩大政府的整体投资规模,对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产生碳税的正效应。综合两方面的分析,碳税对经济增长究竟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

苏明等(2009)在2005年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分析了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效果。从静态分析看,与不开征碳税的基准情形相比,开征碳税会带来GDP和通货膨胀率的双下降,GDP下降的百分点并不大,最大情形也只有0.08个百分点;从动态分析,其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在不断增强,碳税税率越大,增强的幅度越大。对GDP的负面影响随时间而增加,对最小碳税税率(10元/吨二氧化碳)和最大碳税税率(70元/吨二氧化碳)的情形而言,相对基准不开征碳税而言,GDP的10年累计降低幅度分别为0.19个、1.67个百分点。

王金南等根据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模拟碳税征收对中国GDP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征收碳税对中国GDP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影响有限。三种碳税税率方案对GDP的损失影响都不超过0.5%。然而,研究并没有考虑中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正效果。若考虑这些因素,碳税征收对GDP的损失将更为有限,甚至表现为正面作用。如果再进一步考虑绿色GDP的话,那么这些损失会更加减少。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隽通过模型定量分析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对中国未来CO[,2]排放的抑制作用明显。这主要是由于能源价格的上升导致了对有关经济部门的抑制作用和能源产业产值下降。对GDP的影响总体来讲很有限,最高在0.45%左右,影响不明显。在刚实施碳税时,由于经济体的结构受到冲击,即使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GDP损失在初期就达到0.4%左右。而其后随着税率升高,GDP损失率没有明显升高,而在2025年之后开始下降。

张明文(2009)等利用1995-2005年中国GDP、能源消费和资源税样本数据,通过构建基于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分析征收碳税对中国28个省市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张明文认为,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产业结构不同、能源资源禀赋特性不同,在东部地区征收碳税,可以显著促进经济增长、减少能源消耗;而在西部地区情况却正好相反,由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依靠高投入、高消耗的发展模式,因此在中、西部地区征收碳税,同时要求政府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效率。

张健(2009)通过对2006年农业、矿业、能源、制造和服务业在碳税及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假设前提下,进行模拟计算,得到以下结论:在碳税施行的假设前提下,2006年GDP将降低0.23%,但假如引入碳交易机制的话,GDP降幅将减少为0.17%。基于中国间接税为主的税制,能源源头的矿业和对直接能源消耗巨大的能源企业受碳税施行的影响将会很大。这主要是由于间接碳税将直接导致能源价格上涨。

大部分研究认为,碳税对经济增长等方面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如果碳税税率水平设计合理,影响并不大。

(2)碳税对能源消费和碳减排的影响。碳税主要是通过对化石燃料征税来达到抑制能源消费,减少碳排放的目的。那么实践中,碳税对能源消费是否能起到抑制作用,学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并得出不同的结论。

中国气候变化国别研究组(2000)采用一种可计算的一般均衡ERI-SGM模型,结合中国实际试算了两种碳税税率方案,即100元/吨二氧化碳和200元/吨二氧化碳。其结果初步显示:征收碳税可显著地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改善能源的消费结构,并能有效地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虽然实行碳税政策的同时,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通过ERI-SGM模型的运算,采用较低强度的碳税政策(如100元/吨二氧化碳和200元/吨二氧化碳)对中国的未来经济没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魏涛远(2002)等通过一般均衡CNAGE模型,分别计算了生产部门和中国居民的能源消费量,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19种主要的商业能源产品,同时考虑了固定燃烧、移动燃烧和用作原材料等能源产品的不同用途,设定了5美元/吨二氧化碳和10美元/吨二氧化碳两种碳税税率。研究指出:征收碳税将使经济增长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碳排放量也将出现很大程度的下降。在对每吨碳征收5美元税时,短期内GDP将下降约0.4%,碳排放量将下降8%;长期内GDP将下降0.1%,碳排放将下降2%。在对每吨碳征收10美元税时,短期内GDP将下降0.85%,碳排放量将下降14%;长期内GDP将下降0.07%,碳排放量将下降4%。这表明:短期内征收碳税对经济和碳排放量的影响都相当大,而长期的影响则小得多。

苏明等(2009)认为,从静态分析看,开征碳税当然也必然会导致碳排放下降,碳税税率越高,碳排放下降的幅度越大,最大降幅为8.84个百分点。从动态分析看,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最小和最大税率下二氧化碳累计减排幅度分别为18.57个、114.15个百分点,减排成效显著。

王金南等认为,随着碳税税率的提高,碳税对节约能源的影响呈明显增长趋势。采取低税率碳税方案,当2010年征收碳税税率为20元/吨二氧化碳时,碳税征收产生的节能效益也将接近3%左右。在高碳税税率情景方案中,当2030年税率提高到200元/吨二氧化碳时,与基准情景对比,节能率可达20%以上。碳税的征收对抑制CO[,2]排放作用明显:与基准情景相比,当2010年征收20元/吨二氧化碳的碳税税率时,CO[,2]减排量可达0.9亿吨二氧化碳,相当于中国CO[,2]排放量的4.5%左右。若2010年征收碳税税率为50元/吨二氧化碳,则CO[,2]减排量可达1.9亿吨二氧化碳,相当于CO[,2]排放量的9.5%。由此可见,碳税征收对抑制中国CO[,2]的排放具有明显的刺激效果。

研究结果表明,征收碳税对限制能源消费能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税率的提高,减排作用越大。即使税率很低的情况下,通过传达一种积极信号,对促进中国节能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3)碳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碳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其实质就是碳税的税收归宿问题。也就是说,碳税征税过程中的税负转嫁,使纳税主体最终并没有真正承担税负,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从而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国内的一些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汪曾涛(2009)利用投入产出模型、扩展线性支出系统(ELES)等模型,分析得出:对各产业石化能源的最终使用和居民石化能源消费征税,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引起各种消费品价格不同比例的上升,从而导致碳税的最终归宿的不一致。总体来说,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收入低的消费者负担较重的税负,因此,如果将城市与农村分开考虑的话,碳税是累退的。也就是说,如果征收碳税,将加大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各自收入分配的不公;如果考虑到碳税税负归宿的后转,其累退性会减弱;考虑到商品组合内部的变化,其累退性还将有所增强。

苏明等(2009)认为,从静态分析看,征收碳税会导致可支配收入下降,城市可支配收入下降幅度低于农村可支配收入下降幅度,城市与农村可支配收入最大降幅分别为0.17个、0.27个百分点;从动态分析看,可支配收入也是不断下降,最小和最大税率下,农村可支配收入累计减少幅度分别为0.44个、3.21个百分点,最小和最大税率下城镇可支配收入累计减少幅度分别为0.25个、1.92个百分点。

张明文(2009)等认为,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在全国的大部分省市,征收碳税能够显著扩大资本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差距,其主要原因是碳税不像财产税和所得税那样具有直接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它具有分配累退性。政府为了扩大经济规模,一般会将征收的碳税用于资本积累,这将提高财产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降低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征收碳税最终会提高工资成本,使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因此,征收碳税必然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所以在对各地区征收碳税时,必须完善财产税和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

通过对以上文献的分析,可以清晰得出,碳税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低收入者的影响较大,即碳税具有累退性。因此,应结合完善税制,消除碳税的累退性,实现社会公平。

(二)国内碳税国际协调的相关研究。

由于中国对碳税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大量的研究都关注其应用性,即对碳税的税制构建方面研究。针对当前部分发达国家拟对我国开征碳关税,国内社会大多集中在对碳关税的合理合法性的探讨(那力,2005;马相昭,2008;谢来辉,2008;马建平,2009;王群,2009等)。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WTO框架下碳税边境调整措施的合法性尚不明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碳税的边境调整措施是不合理的,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为此,应该引入碳税作为积极应对的措施之一,并认为中国当前应在国家层面引入碳税,发达国家就很可能不对中国征税,因为这样就存在国际双重征税(樊纲,2009)。

目前,国内研究人员对碳税的国际协调以及中国如何参与碳税国际协调研究方面的研究涉猎不多。计金标(1999)对国际碳税进行介绍,并概括性提出中国应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参加国际碳税体系。贾康、王桂娟(2009)认为未来碳税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将成为一种趋势;陈琍(2009)在对国际税收协调理论框架进行分析的同时,认为环境税也应该进行协调。

厦门大学的张会萍在其博士论文《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2002)一文中,将环境税纳入国际框架进行讨论,认为由于跨国外部性的存在,环境税必须进行协调。该论文对环境税国际协调的原则、方法以及WTO下环境税国际协调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如何在国际协调框架下构建中国的绿色税制。论文并未区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义务上的差异,主张采用边境税收调整手段作为国际间碳税协调的主要工具。

三、文献评述

国外碳税研究文献,无论是对碳税理论基础,还是碳税税制的构建,都有不同层次的探讨,特别是OECD部分国家的碳税实践,更为其构建一般均衡模型分析碳税的影响提供了基础。但目前,碳税税制的具体构建仍然停留在原有框架内,进展缓慢。由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虽然碳税国际协调偶有实践,但基本上还处于理论层面。另外,国外对碳税及其国际协调的研究,基本上是基于发达国家立场出发,并未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因此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指导作用。

国内对碳税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直接引用国外的理论和一些分析方法,注重于碳税的税收制度构建和经济影响分析。然而,尽管强调中国要适时引入碳税,但并没有将碳税放在国际税收的框架内进行针对性研究。特别是在当前碳排放问题政治化的新形势下,中国应对碳税国际协调方面的研究尤其应该重点关注。

因此,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如何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研究碳税国际协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注释:

①OECD对其成员国开征的碳—能源税以及针对GHG课征的税收统称为GHG税,即温室气体排放税。文中大量采用的是成员国的碳—能源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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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国际协调理论综述_碳排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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