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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成果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对新《鉴定办法》的几项改革措施进行了探析;对以管理机制的市场化、管理方法的法制化为出发点改革成果鉴定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成果管理 科技体制改革
一、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在1961年、1987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实施了三个《成果鉴定办法》。“一次制订两次修改”可以说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局部缩影。研究一下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鉴定办法》制订和改革的背景、目的,对于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做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鉴定制度的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50年代中期,我国的一些工业部门已经规定对新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定型,然后才能投入生产。1958年11月,国家科委一成立,就注意到了成果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同年十二月,聂荣臻在全国地方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指出,科学研究成果和发明创造要经过鉴定,新产品经过定型之后,才能根据需要在国民经济和国防部门加以运用。他说,在科学技术工作上存在的某些浮夸现象,绝大多数是由于缺乏鉴定,缺乏国内外科学技术情报造成的。他要求抓紧鉴定工作,以利于科技成果推广。1959年5月,国家科委副主任韩光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科委负责人座谈会上指出,通过鉴定工作可以比较有把握地进行推广应用;对于不成熟的研究成果,可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从而大大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发展,并有效地防止浮夸。1961年4月22日, 国务院讨论通过了国家科委拟订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61鉴定办法”)并发布试行。
“文革”结束后,1978年,国家科委发布的《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鉴定仍按61鉴定办法办理,并于1979年对《技术鉴定证书》做出了统一格式要求。1984年,国家科委发布《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重申成果鉴定仍按61鉴定办法执行,并做了一些补充规定:(1)科技成果均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评审);(2)对应用技术成果规定了三种视同已通过鉴定的情况;(3 )科学理论成果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进行。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者,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1985年9月30日国家科委、 国家经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通知》,针对当时鉴定会开得太多、太滥,不讲质量、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不正之风等弊病,除了提出加强鉴定管理之外,还扩大了视同鉴定的范围,对经中国专利授予专利权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以及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科学理论成果,不再组织鉴定。
1987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废止了实施26年的61鉴定办法。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颁布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87鉴定办法”),适应了1984年国家科委《成果管理的规定》中要求鉴定的成果范围较广的情况,力图克服61鉴定办法适用范围较窄、鉴定方法和形式单一、鉴定会不正之风严重的弊端。1988年3 月30日,国家科委对87鉴定办法发布了《若干问题的说明》,对该办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1988年8月12日, 国家科委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格式,增加了“主要研究人员名单”。1988年8月29日,国科发成字539号文“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报”中指出了修改61鉴定办法的原因,“该办法大部分已不能适应体制改革新形式的要求。具体说来主要是鉴定管理体制、鉴定范围、鉴定方法和形式与今天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例如:(1)鉴定工作管理过于分散,基层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鉴定, 掌握标准不一;(2)鉴定成果范围局限于新产品、新工艺;(3)鉴定会规模大、人数多、费用高,不正之风严重;(4)盲目追求鉴定级别。
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94鉴定办法)该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了8 年的87鉴定办法同时废止。94鉴定办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94鉴定办法给人总的印象是:办法还是那个办法,只是局部进行了改革,并未从根本上脱出计划体制下形成的《鉴定办法》的臼巢。科技经济之间的“中间环节”的改革是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所在。科技→经济链条上的这个“中间环节”应置于何处(最佳评价时机)?内容是什么(最佳评价范围)?如何评价(最佳评价方法)等问题,有待于以“市场经济”、“市场机制”、“管理科学”的角度去进行进一步研究,以利达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总目标中所要求的促进科技经济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之目的。
二、刍议新《鉴定办法》中的几项改革措施
多年来,成果鉴定一直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成果鉴定的是是非非,改革鉴定制度的各种高见林林总总、层出不穷。94鉴定办法中采取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力图克服鉴定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但是,笔者认为:87鉴定办法实施8年来有其积极意义,但实施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效果不明显,未能较好地达到修改61鉴定办法的目的。具体讲至少有以下几点:(1)由于87 鉴定办法鉴定成果范围的扩大,造成鉴定会的数量有增无减;(2)视同鉴定形同虚设, 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应用;(3)“自我鉴定”、 鉴定会流于形式等弊端并末克服;(4)鉴定材料不充实,鉴定结论过于简单, 为成果推广奠定基础的目的基本未达到,而仅仅起到了为科技计划“划句号”的作用。94鉴定办法中的几项改革措施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1.鉴定范围
鉴定会太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鉴定办法》中规定要进行鉴定成果的范围太大。三个《鉴定办法》中的鉴定范围经历了一个“小→大→小”的变化过程。94鉴定办法中缩小鉴定范围的意图很明显,是为了减少鉴定成果数量,把一部分成果推向市场。可是,新《鉴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办法》第6条规定, 省级计划以上项目(含省级)和少数计划外重大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鉴定。这种规定表明,得以鉴定的项目水平是比较高的,加强了科技人员对“成果鉴定”的追求。“计划外重大项目”,何为“重大”?也实难界定。在人们强烈追求“重大”的活动中,管理人员是否能顶得住、把得住关?人为因素是否会增多?笔者以为,成果是否需鉴定,关键不在于是哪一级计划项目,而在于是否有鉴定的必要。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验收和实施的无须鉴定;一时不能实施,但确有应用前景的,也应申请防御性专利。真正以市场经济的眼光判断、处理科技成果,去掉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成果,再去掉前述无须鉴定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所剩需要鉴定的成果实在是极少,何需再为鉴定范围的大小伤脑筋呢?
87鉴定办法中鉴定范围较61鉴定办法大为扩增,94鉴定办法中缩小了,但是对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还要另订《验收、评价办法》。如此,则一个《办法》变成了三个《办法》。笔者认为新《办法》尚未摆脱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老《办法》的臼巢,原因之一就在于此。计划体制形成的一种惯性思维是管理要管得多、管得细、管得周全。而过多、过细、内涵太多,则外延越小,活动范围小,造成体制僵化,影响了正常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主旋律之一是放开、搞活,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动调控。上面制订的“好经”为何“让下面的各尚给念歪了”?关键在于缺乏一种自动调控的机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创设这种机制。尽管新《办法》达40条(61年的为12条、87年的为14条),规定得多了、细了,如果自动调控机制发挥不了作用,“好经依然被念歪”。如果取消了鉴定的确权功能,降低了《鉴定证书》的含金量,有谁还会一味追求鉴定呢?鉴定的范围自然就缩小了。
2.鉴定形式
在新《办法》第三章“鉴定组织”中,主要改革措施是取消了“视同鉴定”。87鉴定办法中是“不鉴定”+“视同鉴定”+“鉴定”三种形式。94鉴定办法中是“不鉴定”+“鉴定”,取消了“视同鉴定”,扩大了“不鉴定”的范围。“视同鉴定”实际上是在“不鉴定”的情况下为给科技计划“划句号”和为成果确权而采取的一种折衷方式。笔者一直认为“视同鉴定”是市场机制和计划管理有机结合的一种创举。以《总结报告》等形式“划句号”,并取消《鉴定证书》的确权功能的前提下,取消“视同鉴定”是可取的。否则,切实采用“视同鉴定”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新《办法》中规定了许多“不组织鉴定”的情况,也取消了“视同鉴定”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取消鉴定的确权功能应该是必然的。鉴定仅具有为科技计划“划句号”,“评估”项目为成果推广打基础的作用。依据技术合同,项目的实施已经能够起到“划句号”,“评估”作用时,如果鉴定也不能表明该项目“重大”(本《办法》第6条)的话,有谁还会进行劳民伤财的“鉴定”呢?
3.“不鉴定”要求配套改革措施尽早出台
科技计划完成后,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能否申请专利,而不是忙于组织鉴定。在新《办法》中也要求一些成果“不鉴定”。但是,在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奖励、科技统计等工作中,应用技术成果的认定是以《鉴定证书》为准的。今后,大量的研究成果不再鉴定,如何认定“科技成果”?“不鉴定”的科技成果,其科技计划如何结题?成果“不鉴定”了,如何进行成果奖励?“成果奖”与“科技进步奖”分开如何?“成果奖”着重于学术价值,“科技进步奖”着重于经济效益(并不要求要有《鉴定证书》)。科技管理办法之间的联系性很强,配套改革其他科技管理办法,也是新《鉴定办法》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使新《办法》与其他《科技管理办法》尽早协调起来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4.鉴定专家的选择
新《办法》第20条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这实在是一项值得拍手称快的重大改革措施。为什么重复研究的低水平成果也能达到“国内先进”?为什么“国内先进”的成果很多,但无法转化为生产力?是谁帮助制造了许多“样品、礼品、展品”?这些为人们所关注、所议论、所深恶痛绝的弊端的根源在哪儿?重要根源之一是“自我鉴定”——找几个同行老同学、老朋友来鉴定一下。在《办法》出台前,已有一些论文讨论过“鉴定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这一改革措施。入库专家的素质、数量、地域,选择的准确性、公正性,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都有待实践检验。更重要的是,要切实避免一定地区、一定学科的“鉴定垄断”。
5.鉴定材料
针对鉴定材料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和评价科技成果,存档价值很小的现象,新《办法》中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第16条第(二)项中要求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第18条第(四)项中明确提出要“出具查新报告”。第29 条要求提供“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按新《办法》已申请专利的不再鉴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重的情况下,如此要求,科研人员能否办得到?我看是难以从命。在过去的计划体制下,“一大二公”,科技成果无偿应用,一家发明、百家受益,无偿传经送宝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的。当然,《办法》第15条第2 款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第38条又规定“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损失”。技术是无形的,一旦让其他专家详细掌握,技术秘密就那么好保吗?再者,专家参与一项技术鉴定后,就不能对此项技术进行学术讨论,更不能在此技术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了吗?是否侵犯其技术关键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易于判断?这种做法有利于科技进步吗?其实,这些问题都已有了答案,有了科学的解决办法,那就是申请专利。专利的原则就是以“公开技术,促进技术进步”换取国家给予的一定期限的“专利权”。专利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程序上的严谨性、法制化程度是《鉴定办法》无可比拟的。
6.鉴定程序
在新《办法》中,程序上比较引人注目的改革点有以下几处:第16条第(四)项在鉴定专家的权利中规定,鉴定专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24条规定,鉴定结论中不写明问题和改革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第35条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第8条也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中止”和“撤消”鉴定是过去《鉴定办法》中所没有的。较过去的“一锤定音”,“鉴定结论终身制”有了重大进步。但是,成果鉴定不会产生专利,对他人实施同类技术不会形成障碍。除了因“假冒伪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有谁会提出“中止、撤消”鉴定呢?而《专利法》中的“撤消”“无效宣告”则是在专利审查、专利纠纷中时常发生的。在不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情况下,专利权还可以“自动终止”,岂不是较《鉴定办法》更为科学、有效。
7.鉴定管理和法律责任
为了克服鉴定工作中的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滥发钱物、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等不正之风,以及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科技成果权等现象的发生,新《办法》中专列两章(第五章:鉴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力图克服上述弊端。与过去的《办法》相比,可以说在新《办法》中加大了管理力度。而实际上,许多规定是党纪、国法中已经有的,职业道德可以说大多数专家也都具备。心中都明白、清楚得很,可为什么不正之风仍屡禁不止?《办法》中专列两章就能解决问题吗?如前所述,关键还在于管理机制问题。例如,确权性的成果鉴定造成《鉴定证书》的附加值太高,专家之间互开方便之门;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论所负责任太少等等。如果成果鉴定制度中引入市场制约机制,其弊端就会迎刃而解。
新《办法》较老《办法》有了较大进步,采取了一些重大改革措施。从87鉴定办法改革的经验教训来看新《办法》中的一些改革措施,笔者认为,(1)缩小鉴定范围,只要不引起新的浮夸, 又能尽早与其他《科技管理办法》协调起来,就算成功。(2 )鉴定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实在是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克服“自我鉴定”的好办法,入库专家的素质、数量、地域,选择的准确性、公正性,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都有待实践检验。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只要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困难、坚决执行,其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3)新办法第5、第6章增加了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坚决纠正不正之风的要求,明确了成果鉴定中的法律责任,首次提出了“中止鉴定”、“撤消鉴定”、“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专家泄密的法律责任”等条款。这些改革措施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执行,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缺乏一定的制约机制,某些条文执行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