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发展和开拓:——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二十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年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中国论文,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礼记》有云:“二十而弱冠”。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经过近20年来的恢复、发展和开拓,已逐步摆脱落后幼稚的局面,日渐进入初步繁荣的境地。这个进展过程是同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状况大体同步、相互适应的。如果说,这个阶段是以邓小平提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一系列民主法制观点为起点,即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历史性起始标志的话,那么,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也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阶段性印记。十五大对政治体制改革及民主法制,特别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阐述,一方面总结了以往阶段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另一方面又提出了未来阶段实行法治的一系列重大任务。这其实也间接地总结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成果,提出了法学理论研究如何适应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使命。据此,小结一下20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概况,对汲取经验教训,以利下阶段法学研究更加繁荣的发展,更加有效地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不无意义的。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理论法学(主要是法理学)研究中若干重要方面及若干重大课题的进展作一概述。
一、成果与课题概览
切磋能迸发思想火花,研讨是学术成果之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7年底,20年来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为主,法理学界单独举行或与其它研究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举行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大型学术研讨会有100多次,就法理学的本体理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法与市场经济、法与精神文明、法与社会协调发展、法哲学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这些极有价值与意义的学术研讨,产生了三大社会效益:1.出成果。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出版了有一定影响的法理学及其相关著作、论文集与教科书等约有200种,发表法学论文约5000篇,翻译域外法理学著作几十种,还对100多部国家法律的起草和修改提供了建设性的立法建议。2.出人才。在20年的理论与实践的磨炼中,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学有专长、论有专著、能懂外语、思维活跃、颇具潜力的中青年学者,不仅克服了当初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断层局面,而且已从80年代以老年学者为主力的老化状态开始转化为以中青年学者为主力、老中青相结合的学术梯队,从而为跨世纪的法学理论研究积蓄了人才资源。3.出效应。通过这些理论著述与学术研讨,通过学者广泛参与法治实践,包括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司法讨论等,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与地方的民主法制建设、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决策与运作提供了法理依据与精神支持,推动和促进了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进程和社会全面发展。
20年来的理论法学,同整体法学理论及其他分支法学一样,走过了一条从恢复到逐步发展、再到进一步开拓的道路。时间老人不仅记载了这条道路的不平凡历史轨迹,也通过历年来研讨课题的不断扩大、不断更新、不断深化、不断系列化而显示了我国理论法学已初步繁荣、渐入佳境的学术历程。在这个过程中,有的研讨课题显然属于恢复时期的基本课题或新时期必须解决的“旧话重提”,如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的继承与借鉴,法的阶级性等;有的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如法的本质,权利与义务,人权与法等;有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崭新课题的开拓性研究,如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构,法的时代精神与法学现代化,一国两制的法制等;有的课题,似乎自始至终在延绵不断地讨论着,但常话常新,每到一个阶段,会有不同的内涵与深意,如法的本质与概念,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等。当然,许多课题是很难机械地划归于哪一个时期的,只能大体按其历史发展的时序予以归纳。综观20年来100多次的学术研讨,如果依内容的相关性与体系性来归纳的话,我以为大体上似可包含三大领域:1.指导性法学思想研究。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董必武、彭真等人的法学思想研究和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的法学思想的研究。2.法理学本体理论诸问题研究。包括: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范畴与法理学研究对象;法理学学科体系、法理学的改革与创新;法的起源、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本质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的概念群(法、法律、法制、法治、人治、德治、礼治、吏治等);法的继承与借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本位与法学本位及权利与义务;公法与私法、国家本位与市民社会;人权与法;立法理论(立法学、地方立法、立法法等);法律解释;中华法系的激励机制;法律价值、法律信仰与法律理想;法的公正性与效益性;法律的经济分析与法经济学;法与政策;法与道德;法与精神文明;法社会学;法哲学;法律文化;法的时代精神与现代中国法的精神;法学现代化与法律现代化;跨世纪的法理学与法理学的未来展望等。3.社会实践中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包括:民主与法制、民主的法制化;人治与法治;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法与改革(法与改革开放,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法与政治体制改革等);法与经济建设(法与商品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
等);市场经济与立法思维,超前立法与适时立法;立法发展战略与法制发展战略;暂行立法问题;社会发展与权利保护;依法行政与司法公正;立法、法律解释与司法;法与反腐倡廉(法与廉政建设,廉政法制等);解放思想、繁荣法学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段自由化;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国际化;社会和国家的最佳治策;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4.域外法学理论研究。主要有:西方法哲学介绍与研究(从黑格尔到德沃金);西方法理学介绍与研究(从达维到博登海默、罗尔斯等);法律借鉴与法律移植;法系研究;伊斯兰法研究;判例法研究;苏联维辛斯基法学思想评析;比较法研究等。
二、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的探索与争鸣
应该说,上述数十项法学理论课题的探讨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进行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然而相比较而言,其中若干重大理论课题的探索与争鸣,无论就其理论价值或是实践意义方面都具有基础的、核心的、导向的或关键的、决定的作用,有必要重点地予以归纳与述评。
(一)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体系改革与内容创新。1977年和1979年邓小平两次提出要恢复和加强文科的理论研究,指出法学等学科“需要赶快补课”后,法学研究工作者首先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法学到底研究什么?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鉴于政治学研究的恢复,经过讨论大家比较一致地获得共识: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应该将政治范畴归还给政治学研究,尽管法律同政治的联系非常密切、法学同政治学关系非常紧密。与此相适应,过去模仿苏联而形成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即《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的理论》应更名为《法学基础理论》。此后10年来,法学基础理论就成为理论法学的重要支柱,并同法史(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法学史)学及后来独立自成学科的比较法学一起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法学体系。最近10年来,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又更名为法理学,连同中国法学会属下研究会及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的分科期刊名称也随之更改,这也逐渐为大家所接受。但对法理学同法哲学之间的关系是合二而一还是一分为二的问题,还有分歧:有的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哲学和法学的联结点和结合部,是介于二者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在我国应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学科,以推动法学理论与指导法律实践。有的认为在我国法哲学即是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在西方法哲学和法理学或为同一学科,或名不同而实相似,因此没有必要另立门户、重复设置学科,可将其纳入法理学之内。还有的认为,法哲学是法的最一般理论,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即法理学,它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主干和基础部分,而不属于哲学范围。随着法学及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学界一直对改革与完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有着强烈的愿望。但在如何改革与创新的问题上存有分歧:1.内容改革论,即在具体内容上加以改革与完善,不必改变其基本框架;2.内容与框架改革论,即两者都要改,且需以后者为主;3.转轨论,即不能停留在原有基础上的修补,而应由传统法学彻底地转轨为现代法学;4.方法改革论,即以全新的方法来审视、评析法学理论,将社会学、系统学、文化学等引入法学领域;5.观念改革论,即在法理学取代原有名称(这已经实现)后实现本学科一系列观念的转变,包括法律价值标准、法律内涵、法学研究方法等
。关于法理学的创新,有的认为应有自身独立的学科体系与内容,摆脱附庸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及时事政治的被动局面,构建能够同世界各国法理学界进行对话交流的新法理学体系。面对世纪之交,许多法理学者提出了法理学的未来展望:以邓小平理论为研究指南,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特点与发展规律,重点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政治体制改革、法治与市场经济、法治与精神文明、法治与社会发展等的内在联系,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民族化、本土化,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几年中,但却是粉碎“四人帮”后在真理检验标准大讨论影响下法学界开展的第一次冲破法学禁区的学术大讨论,值得一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重要法制原则,我国1954年宪法明文规定。但后来由于被误为资产阶段法制原则而成为禁区。1975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1978年12月人民日报发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文章后,引起法学界的热烈反响。经过讨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首先由资产阶级共和国提出,并制定在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中,但并非是资本主义法制的专利;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应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而且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但在如何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方面却存有分歧:1.有的认为,平等指的是在法律适用上即执法与司法方面的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立法上显然是阶级不平等的,因此不可能人人平等,资产阶段法制如此,社会主义法制也是如此。2.有的认为,平等应该包括立法和司法即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因为立法和司法不能割裂,司法的平等是以立法的平等为前提和基础的,如果立法上不平等,则司法平等是不可能的,也是毫无意义的。3.也有的认为,人民应该在立法和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平等地参与立法活动、平等地适用法律,而公民则只能在司法上平等,不能在立法上平等。讨论的结果,第一种观点逐渐成为主流观点,第三种观点也统一于第一种观点。讨论直接促进了我国对这一原则的统一表述和规定。从“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1982年宪法明确、规范地表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至目前,这场讨论对如何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仍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
(三)法概念、法起源、法本质。法的本质或本质属性是我国法学界讨论时间最长、争论最激烈、歧见最多的一个问题。以此为中心,波及到或互相影响的问题便是什么是法、法产生于何时、法的精神是什么等系列性问题的探索。早在1956年法学界曾有过“是否一切法都有阶级性”和“法是否有继承性”的讨论,由于后来政治氛围的转变而中断。这20年来对围绕法本质问题的研讨与争鸣可谓高潮迭起、常论常新、绵延不断,直至当前。参与讨论的人数和发表的论文数量之多都是其他专题少见的。1.法概念。一种观点认为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从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人类不可能没有法,凡是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所制定的普遍性社会规范都是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只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由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强制性社会规范,原则规范和共产主义规范不属于法规范。第三种观点认为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广义的法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性规范,包括社会公共组织所认定的和社会生活所约定俗成的习惯性法则,狭义的法就是法律,即阶级社会特定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社会行为规范。2.法起源。从起源的历史时期来说,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起源于原始社会,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即有法,有的认为法是在原始社会后半期或稍后的某个时期。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特殊社会规范,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历史现象,将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从起源的母体来说,基本上有四种观点。一种是法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由习惯而成为习惯法。一种是法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道德,具体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规则和道德规范的产物。一种是法产生于国家特定机关的制定。再一种是形成于人的理性思维和相互协议。3.法本质。一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应是由统治(或领导)阶级意志上升的国家意志性;第三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统一;第四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和社会性或共同性的统一;第五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多层次的,是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的统一;第六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物质强制性;第七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第八种观点认为法的本质属性应是社会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统一;近来出现的第九种观点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论述出发论证法的本质,认为人的社会本质决定着法的社会存在,法的本质是由一种社会力量保障实现的社会利益或意志,而这种社会力量和社会意志在一定历史阶段上
体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和意志。
(四)法的精神。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法的精神,现代法的精神,中国当代法(包括跨世纪)的精神。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支配法律的价值信息系统;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使法能站立起来,走进大众生活的法律之魂;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形态所决定、反映人类社会理性发展的价值取向,是自由理性的体现;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法权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共同意志关系的本质的概括;有的认为,法的精神是指法的时代精神,不是指法的阶级精神。关于现代法的精神,有的认为是指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有的认为是以理性和价值为基本精神;有的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法的精神是重视主体自由、强调国家干预,即平等、自由与权利;有的认为当代世界法的精神可归结为人权;有的认为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与价值原则,包括权利本位(首要因素)、契约自由(内核)、宏观调控(政策基础)、效率居首(价值指向)和人文主义(哲学基础);有的认为是现代公法和现代私法的组合精神;有的认为是法治精神;有的认为指的是当代资本主义法的精神和社会主义法精神。关于当代西方法的精神,有的认为有8个原则:自主性,法治,产权,人权,开放的社会性,沟通的理性,传统性,世界和平。关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有人认为可归结为社会主义自由;有的认为应包括:法的核心精神正义观,以团体、社会为本位的精神,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精神,开放精神。
(五)法本位。法本位问题的探讨涉及到法有没有本位、法以什么为本位,什么是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法学基本范畴等诸多问题。1.法的本位。有四种观点:(1)权利本位说。权利是目的,是义务存在的根据与前提,处于矛盾体的主导地位与核心;权利只受法律限制,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权利的实现。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义务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从属于权利,为实现权利而设定。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没有否定权利本位,而是将其同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进入社会主义权利本位阶段,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2)义务重心说。法作为社会控制与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法的目的和社会价值;在实现社会价值中,权利义务具有同等价值,但从如何有利于法产生实效的视角来看,就产生以何者为本位或重心的问题,而从实效看,义务更重要;法律首要作用在于维护、稳定秩序,法律重心主要在于约束,义务为守法与执法提供比权利更多的信息条件;权利须以义务来保障,通过义务来实现。(3)权利义务统一说。权利与义务均系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从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因此也就不存在谁决定谁、谁服从谁的本位问题。(4)法律无本位说。本位是法学家们的主观评价,并不影响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客观存在及其实际价值,不提本位问题并不影响对法的研究;权利义务在不同时代与不同国度有不同的内涵及其实现途径与形式,不研究这些本质问题而讨论法的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所针对的国家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均为封建专制法的基本特征,决非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特征,不可混淆。2.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基本上形成两种观点:(1)法以权利为本位论者认为,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权利与义务,法学应是权利之学,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规则为核心范畴;这有利于改变现有法理学的板块式构架,有利于培养现代人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将对法学其他学科给以正确的法律观与方法论的指导;将对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起推动作用,因为权利义务是商品经济的外壳、民主制度的内涵、法制的基本构成、生产力稳定发展的保障。(2)法学研究对象与范畴非常广泛而丰富,决非权利本位或权利与义务所能简单替代的。
(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包括初级阶段法制的性质、任务、特征、主要矛盾、发展规律、障碍清除等诸多问题。1.初级阶段法制的性质。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初级阶段法制是建立在初级阶段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类型法制。在历史类型上,既超越于资本主义法制,也不同于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法制,是历史上迄今为止最新形态的法制。2.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大多数认为,其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制度。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等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需求并为之所决定的规则与秩序,在量和质上都有显著的区别,量的差别反映出社会生活法则化的程度,质的差别则使法制同专制相区别。3.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重要特征。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归纳与表述。第一种观点表述为四个性:(1)法制的多元性:即以大陆社会主义法制为主导、包括非社会主义法制在内的、既统一又存在重大差别的一国两制多元性法制。(2)法制的不纯粹性:多种经济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及经济特区的开辟,要求法制不仅要保护公有制经济关系,同时也要保护非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分配关系。(3)不完备性与不完善性:即法制在量方面的不完备和在质方面的不完善。(4)过渡性:初级阶段法制是一个有待发展的过渡性法制状态,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政策、道德、纪律、乡规民约等其他调整手段相配合。第二种观点表述为四个转变:(1)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2)从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制的转变;(3)从实现政治职能为主的法制向实现社会职能为主的法制转变;(4)从单一法制体系向一国两制下多元性法制体系的转变。第三种观点则归纳为四种状态:(1)法制的不健全(空白)、不完备(量缺)、不完善(质差)。(2)法制中一定程度的人治倾向。(3)立法预期目标同执法滞后性的尖锐矛盾。(4)宪法确立的许多原则同实际状况存在差距。4.发展规律。一般表述为:长期而艰巨的发展过程,需防止与克服法律虚无与法律万能两种倾向;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渐进过程,包括近期必须改善的和长期目标意义上的完善。5.主要矛盾。有四种观点:(1)党政不分,党与法关系不顺;(2)计划与市场、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人治与法治等并存;(3)客观要求完善的高质量法律调整同现实中低水平法律调整技术手段之间的矛盾;(4)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同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而不可能充分满足权利需求的矛盾。6.思想障碍与理论障碍。(1)全民法意*
和法观念的缺乏与淡薄;(2)如何正确评估前苏联维辛斯基法学理论对中国法学与法制的影响,如何评价我国法学理论目前状态,存在不同看法。对前一个问题,有的认为要一分为二,有的认为要全盘否定;对后一个问题,对是否存在危机、是否需要补课、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等问题认识不一。
(七)邓小平法制理论。关于论题,有的表述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或理论),有的表述为邓小平法律思想或邓小平法治思想,有的表述为邓小平法制思想(或理论)。为了同邓小平理论相衔接,这里概述为邓小平法制理论。到目前为止,学者的论述大同小异,还未见明显的不同观点。1.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地位与作用。比较一致的共识是: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极大丰富和创造性发展,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2.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涵与重要特征。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归纳法。有的将主要内涵归纳为:(1)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地位与作用;(2)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3)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4)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5)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实现。(注:《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一版。)有的归纳为:(1)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3)民主是党奋斗的基本目标之一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4)发展民主必须同法制结合,民主必须法制化;(5)民主法制建设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1995年5月第一版。)有的归纳为:(1)坚持和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3)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4)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5)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6)坚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的归纳为:(1)确立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2)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要求;(3)提出“两手抓”的法制建设战略思想;(4)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一条历史发展规律的思想;(5)提出一系列新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如:制度是决定因素,党规党法是国法的保障,打击犯罪不搞运动的法制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理论和形式。有的归纳为:以民主法治理论代替民主人治思想,包括:(1)赋予民主以极高地位和价值;(2)民主必须法制化;(3)实现民主与法制必须有步骤、有领导;(4)反腐倡廉要靠法制;(5)提出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政治原则。有的则归纳为:(1)民主与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本质和优越性。(3)民主与法制*
设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4)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5)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性、艰巨性、复杂性、渐进性。(6)民主建设须与法制建设相结合,使民主法制化。(7)加强立法、严肃执法、加强法律监督、确立十六字方针。(8)区别思想和法律的界限。(9)借鉴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法律制度。(10)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1)民主与法制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12)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
(八)市场经济与法制、法治。这个课题的研讨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形势发展而不断深入的。八十年代初,局限在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上探讨。1984年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后,问题转到法同商品经济的特殊关系上。主流观点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商品经济密不可分,商品经济愈发展,社会对法律的要求愈多,商品经济每个环节几乎都离不开法律准则。有学者提出,现代法学应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骨干软件、以权利为分析单元、以多维视野为观察方法的权利法学。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法学界的论题深入到市场经济同法制的关系上来。开始时大多数学者谨慎地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后来形成“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法治)经济”的主流观点。讨论中涉及到以下一些重大问题:1.市场经济的本质法律特征或法制经济的基本特征。有学者认为,法制经济的特征由市场经济的特征所决定。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主体多元、决策分散,公平竞争,全方位开放,受国家宏观调控。法制经济的特征是:经济活动有法可依,经济主体合法经营,政府主体依法管理,这些均为表象性特征;其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关系的契约化,由契约化而必然转向法制化。2.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群的一个庞大的子系统。另一种观点认为今后的法律体系就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超出传统部门法划分,由众多法律法规组成的跨部门法的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都要以它为中心,为它服务,但不能替代法律体系。比如行政法领域的公务员法不能归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刑法、婚姻法、军事法等必然仍然作为法律体系的部门法而存在。3.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有的认为由两大部分组成:(1)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规范;(2)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社会保障法。有的认为由三部分构成:(1)私法,包括产权制度、主体制度、交易规则等;(2)公法,以一系列调整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为内容;(3)社会经济法,包括劳动法、教育法、工会法、投资法、反垄断法、农业法等。有的认为由以下三大部门构成:(1)民商法。属于私法。民法包括法人制度、代理、时效、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等法律规范;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包括公司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海商法等。(2)经济法。属于公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
法、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信贷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3)社会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这种观点认为,从法律作用与类别划分,整个体系的立法包括:(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作社法等。(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包括物权法或财产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4)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包括预算法、银行法、税法、计划法、物价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有资产法等。(5)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6)规范程序和资格的法律。包括商事仲裁法、破产法、拍卖法、提存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这种观点还认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贯彻九大原则: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合同自由,自己责任,公平竞争,经济民主,诚实信用,保护弱者,维护社会主义,违法行为法定。4.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综合各家观点,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必须转变许多法律观念,树立新的法律观念。包括:从人治经济到法治经济,树立法治经济观念;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树立法律至上的观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树立权利本位观念;从身份到契约,树立自由平等观念;从官本位到民本位,树立民本位观念;从偏重阶级性到重视规律性,树立法的效益观念;从否认私法到公私法并存,树立优先发展私法观念;从偏重实体法到重视程序法,树立实体程序并重观念;从畏法避法到学法知法用法,树立信仰法律观念;从法本质的本体意义理解到法本质归结为解放、保护、发展生产力,树立社会主义法本质新观念;从法律引导法学到法学引导法律,树立科学的立法司法观念。有的还提出必须摒弃从苏联引进的某些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的错误观念,树立新的经济法观念。(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九)人权问题。涉及到人权的概念与本质、人权历史与文化、人权标准与内容、人权和法律、人权主体、人权和主权、人权类别、人权与公民权、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人权与国际政治、各种人权观念等众多方面。1.人权概念与本质。普遍认为,人权概念首先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但人权是客观存在,不专属于资产阶级范畴,马克思很重视研究人权,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科学的人权观;人权不是天赋,是历史的、商品经济的产物;人权带有阶级性,但又具有普遍性;人权内容是发展的,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天的人权概念已从过去单纯的人身权利(生存、安全、自由)发展为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综合权利,由个人人权发展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相结合,从国内人权发展为国际人权。但在人权的本质问题上,有不同观点:(1)人权的本质或根据是道德权利;(2)人权的本质或根据是自然权利;(3)人权的本质或根据是社会权利;(4)人权本质是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包含人道精神、法治精神和大同精神。2.人权和法律的关系。普遍归纳为:(1)人权是法律对人们社会政治生活主要是自由、平等、民主要求的确认。(2)人权和法律是一种辩证关系:法律规定并维护人权,又限制和约束人权。(3)人权首先是政治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4)既要反对人权无国界论,坚持主权原则,也要注意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法领域,需区别国内管辖和国际保护的界限。3.人权与主权。有四种观点:(1)人权高于主权。(2)主权高于人权。(3)多数学者认为,两者互有联系、相互一致,不能简单地说谁高于谁,需具体分析。对特定国家来说,无主权即无人权,主权是人权的前提条件;但有了主权,并不等于人民有了人权,尚需通过完善人权立法来切实保障人权。(4)人权与主权在逻辑上没有同一性,不存在对立统一关系。4.邓小平人权思想。有学者认为,邓小平理论中有丰富的人权思想内容。(1)人民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立足点。(2)共同富裕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基石。(3)独立与民主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主题。
(十)法文化。1.法文化的基本内涵。有学者认为有三要素: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情感取向,法律评介取向,而以第三要素影响为最大。2.我国法律文化的构成。有两种观点:(1)两合论: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2)复合体:包括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利本位为特征的西方法律文化;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近年我国新兴的法律文化思潮。3.法律文化理论研究。一般认为,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研究包括:法律文化的概念、分类、结构、功能、传播与交流、成长与变迁、研究方法等。中国法律文化的研究包括:法律文化的缘起、发展及历史阶段、特征、在当代的地位、中西法律文化碰撞、同现代化的关系等。目前研究范围主要有:(1)法文化基本理论研究。(2)法文化研究的参照与方法。(3)中国法文化传统研究。(4)法文化比较研究。(5)中国法文化的现代化。4.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什么是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普遍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社会现代化相伴,由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变化发展的一个历史进程。它的本质特征是:法文化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法制现代化是其重要内容。如何实现法文化的现代化?有两种不同思路:(1)一种认为要挖掘对现代社会有用的文化价值体系,积极弘扬传统中具有的当代法治因素。此为弘扬型思路。(2)另一种认为,法文化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向现代社会转轨、改造,从而顺应潮流。因此要重视法治本土资源,要开发传统,创建中国当代法治传统。此为开创型思路。有学者认为,在法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和消解新旧法文化观念的冲突:(1)个人权力高于法律的人治观念同法律统率个人意志的法治要求;(2)德主刑辅的伦理至上原则同依法办事原则;(3)身份意识、差序观念同主体意识、契约观念;(4)斗争工具论的法观念同社会综合调整器的现代法观念。
(十一)从“人治与法治”到依法治国。在我国法学界,除了法本质问题,再也没有其他课题比这个问题讨论的时间更长、范围更广、内容更深入了。近几年来热烈而集中地研讨状况更是任何题目所不能比似的。五十年代时,法治与法治观念曾得到过肯定。有的学者也论述过法治的积极意义,或者提出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学术观点。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治被划为资产阶级反动观点而中止了问题的讨论。直至粉碎“四人帮”,才又重新提出讨论。比较集中的讨论是在1979年至八十年代初期,议题是人治与法治。形成三种观点:1.要法治,不要人治。有法不等于实行法治,人治指的是个人(统治者或领导人)意志高于法律权威,而非指发挥人的作用。法治的实质是: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应当有至上效力和最高权威,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权力须依法行使,个人要服从法律而不是相反。2.法治与人治相结合。古今中外从未有过纯粹的法治或人治,人治并非绝对的坏,法治并非绝对的好,社会主义要实行法治与人治相结合,而且法治还是要靠人去推行,怎么能不要人治呢?3.不宜提法治与人治,因为这都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陈词滥调,应予摒弃;而且人们对此理解不一,易生歧义。社会主义社会宜提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经过讨论,人们逐渐形成了对第一种观点的共识。九十年代以来,学界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入的议题上展开了又一轮的研讨。1994年底党中央举行法制讲座以来,法学界的讨论达到了高潮,发表论文数百篇。这些有益的讨论无疑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提供了参考。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后,进一步统一了法学界的认识,将问题的探讨引向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上来。主要的研讨内容有:1.法制与法治。有两种观点认为不必区分法制与法治,两者大体相当。比如提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均可。(1)法治包容了法制,法制也包容了法治,意义相当。(2)法制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动态意义上的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环节形成的系统),也指依法办事原则,相当于近代西方国家讲的法治。但多数学者认为必须区分法制和法治。认为法制指的是法律及其制度,而法治的法指的是民主政治基础上产生、具有至上权威、至高地位的法律。十五大将过去建设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建设法治国家,为这个问题的讨论作了圆满的结论。2.法治的基本含义。对此有不同表述或不同观点。(1)法治三要素。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宪法拥有至高无上地位,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民主、平等和自*
。(2)法治二要件。普遍守法是法治的形式要件,实行良法是法治的实质要件。(3)摒弃以法为规则体系、依法律规则办事而不问其是否合乎实际与情理的规则法落后观念,要借鉴西方三种法观念:自然法、实在法、活法。(4)实行严格规则主义。规则具有合理性与理性选择,规则形成程序的合理性,因此应受普遍尊重。目前奉行严格规则主义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5)在法律创新上需强调法的实质合理性,在法律执行上须强调形式的合理性。法治起步阶段,形式合理性要比实质合理性重要。真正法治是在优先考虑形式正义前提下考虑实质正义问题。3.依法治国的概念与内涵。有不同的表述。(1)依法治国即法治。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一切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及公民在各个生活领域的行为,都应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2)依法治国是一个广泛而不断发展的概念,指依法治理国家的政府及其原则和制度等的总称。(3)包括四方面含义:是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的一种治国理论;是执政党和最高领导集团所选择的一种治国方略;是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必须贯彻的指导原则;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共同的行为模式。(4)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含义:从国体和本质上看是实行法治、排除人治;从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上讲是通过法律划分国家政权的权力与责任,确立公民、团体和国家的关系,分配各种利益;从行为准则角度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从主客体关系讲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兼有依法治国的主客体身份;从价值目标上看是指有效限制与监督国家和集体的权力,逐渐扩大公民个人权利;从实际操作上讲是建立严格执法的体制、机制和正当程序,树立崇尚法律的普遍心理;从外部表征看,表现为追求平等性、公开性、程序性。4.依法治国的意义。一般认为,它是建设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这种表述已大体接近后来十五大报告的全面而准确的阐述。5.法治是否属社会和国家的最佳治策。在主流观点给予肯定的时候,也有学者给予否定。理由是:法治不是归宿,法治有其局限性,比如只调整重大社会关系,有保守主义倾向,规范有僵化性,因约束而使管理变强迫、控制变强制;德治并未过时,德治能治本,法治只治标;风俗习惯等规范也有一定作用。因此需互相结合成为综合性社会控制手段,才
是最佳的治策。6.依法治国的主要构件或主要条件。有学者认为是五要件: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良好的全民法律意识。7.评价法治国家的尺度或基本原则。有不同的观点:(1)法律制度的完备和合理化程度,公众法治观念的普遍存在,法制机构的健全,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2)包括观念、实体、程序等。(3)对国家权力的制约。(4)法的普遍约束力、权威性,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法的民主性,法律实施的公正性。(5)包括物质性法律制度和精神性法律观念。8.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途径。有的认为,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开展全社会法治教育。有的认为,须重塑公民意识,培植法律信仰。有的认为,需汲取近百年法治历程的教训:有制度移植而少社会基础,有机械模仿而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而缺民众基础。有的认为,理论界既要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又要研究具体实践问题。有的则概括为:党的领导是根本,依法治权(吏)是核心,依法行政是重点(关键),司法公正是保障,提高素质是基础。9.法治与观念更新。归纳起来,学者们认为需要具备以下诸种观念:(1)从国家优位转为社会优位理念。(2)从主人意识转为公民意识。(3)从敬畏法律转为信仰法律。(4)构筑全社会普遍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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