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合理预期原则研究_投资论文

投资者合理预期原则研究_投资论文

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者论文,原则论文,期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4-0075-05

近年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仲裁裁决中,外国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被反复提及,并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如果东道国未能适当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给予外国投资者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条约义务,并须因此承担国家责任。由此可见,投资者合理期待保护问题事关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切实利益,进行相关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投资条约仲裁案例,对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含义、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产生进行研究,并就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予以分析。

一、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含义

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s)是从国内行政法中借用的词语。许多国内法律制度要求政府机构在对私人个人及公司行使行政权力时尊重其“合理期待”,这种合理期待既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体性的[1]。如在英国公法中,合理期待要求政府在与私人交往时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意即如果行政主体引起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未来的行为的正当期待时,那么行政主体应当满足这种期待,除非占优势的公益有相反的要求[2]。而在德国公法上,与“合理期待”大体相当的概念是“信赖保护”,是指私人由于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而对一定的事实或法律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做出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3]。

作为当代行政法上一项新兴的原则,合理期待原则虽然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和德国法,但后来已为欧陆各国、日本和美国等广泛接受。近年来,它也引起了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关注。有学者指出,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相对方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以及对政策连续性的信赖,对政策或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及相关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4]。之所以要对合理期待提供法律保护,首先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信赖保护观念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极其重要,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5]。如果行政机关做出某种承诺,使相对人产生了信赖,就有义务加以遵守。否则,会使充满期待的相对人受到极大伤害,并削弱其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信心。并且,期待是法律确定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法律的确定性正是法治的一项基本价值。保护合理期待有助于保证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特定关系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进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可信赖程度,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从事。

近年来,合理期待原则开始渗透到国际投资领域。西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的期待是作出投资决定的基础。投资与否、是否投资于某一特定项目、是否在某一国家进行投资最终都决定于投资者期待从该项投资中获得的利益。因此,投资者期待问题出现在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分析中就不足为奇。在一些涉及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仲裁中,仲裁庭将“合理期待”引申为“投资者的合理期待”(th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of the investors),并在许多情形下予以采用,例如:关于投资合法性的分析和“投资”的界定、关于“间接征收”和“公平与公正待遇”概念的阐明、关于违反国家与投资者间契约后果的评估以及补偿和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不过,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解释与适用[6]。换言之,投资者合理期待已成为仲裁庭判定东道国是否有违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重要因素。

2000年Me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是较早涉及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仲裁案。该案中,美国的Metalclad公司获得墨西哥联邦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在墨西哥某州某市建立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在其注入大量前期投入后,该市市政当局以该项目可能污染环境为由否决了建筑许可。仲裁庭指出,该公司从墨西哥联邦政府获得的许可是一种政府表示,它基于对该表示的信赖进行设施的建设,有理由相信建筑许可的获得只是一道程序。市政当局拒绝向原告发放建筑许可,是与联邦政府先前的承诺相抵触的行为,是不适当的。并且,在本案中,原告的商业计划和投资所面临的体制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仲裁庭因此裁定墨西哥未能符合给予外资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要求[1]。

Tecmed诉墨西哥案是影响更为广泛的一个案件,其仲裁庭不仅明确地将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解释为要求缔约方“提供不影响外国投资者做出投资时所重视的基本预期的待遇”,而且还首次阐明了投资者期待的内容。在该案中,西班牙投资者声称,其所拥有的危险垃圾处理厂——Tecmed原已在墨西哥取得无限期营业许可,后来墨西哥政府的环保机构将此项许可更改为每年度更新。1997年,该机构又向其提出迁址要求,但同意该厂在此之前持续经营。然而,次年,该机构拒绝延长营业许可并命令关闭该厂。西班牙投资者认为,墨西哥此举违反了西班牙与墨西哥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该案仲裁庭在2003年做出的裁决中指出,投资条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是国际法承认的善意原则的表现和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条约的该条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各方给予国际投资的待遇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时的基本预期。”而墨西哥政府拒绝延长许可的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投资者投资时没有理由质疑现厂址选址的合法性;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相信经营可持续一段较长时间,对投资者的这一期待墨西哥政府是清楚的;在同意打算迁址至墨西哥政府指定的另一地点后,投资者能够期待在现址经营直到迁址时[7]。因此,墨西哥拒绝更新Tecmed的执照是剥夺该公司投资价值的专横措施,应当向西班牙投资者承担违反公平与公正义务的赔偿责任。在这一裁决中,该仲裁庭还就投资者合理期待做出了如下阐述:“外国投资者期待东道国会以一致的方式行事,在与外国投资者的关系上不会模棱两可而是完全透明,以便投资者事先了解所有影响投资的规则和制度。……外国投资者还期待东道国会以一致的方式行事,即不专断地废弃先前做出的决定或许可,因为投资者已将这种决定或许可视作其承诺进而计划并开展商业活动。”[8]Tecmed仲裁庭的以上观点在后来的许多案件中被采纳,如ADF诉美国案、MTD诉智利案、OEPC诉厄瓜多尔案、CMS诉阿根廷案、Eureko诉波兰案[9]。

在2006年荷兰投资者Saluka诉捷克案的裁决中,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在涉及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权利主张中,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起着主要作用。此案原告以捷克违反荷兰与捷克投资条约有关征收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条款为由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最终裁定征收不能成立,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仲裁庭则指出,“投资决定的做出,取决于投资者对投资时东道国的法律和商业体制的估计以及之后东道国将公平与公正地对待投资的期待。因此,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和构成其决定性因素(the dominant element)的合理期待概念是密切相连的。由于(荷兰与捷克所签)条约中含有公平与公正待遇,捷克共和国因此须承担避免损害外国投资者合理及适当期待的义务。……受条约保护的外国投资者则有权期待捷克以一致、透明、合理及非歧视的方式行事。”[1]

2006年的另外两个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也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分别阐述了投资者合理期待的概念和特征。在Thunderbird诉墨西哥一案中,仲裁庭认为,合理期待的概念指这样一种情形,即缔约方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合理的、正当的期待,投资者基于对该行为的信赖而作为,但此缔约方未能兑现该期待,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10]。在LG&E诉阿根廷一案中,仲裁庭经过归纳整理,指出投资者合理期待具有以下特征:期待以投资时东道国提供的条件为基础;期待不可能(由投资者或是东道国)单方面产生;期待必须是根据法律实际存在并且可以实施的;在东道国损害期待的情形下,产生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责任,但其在必要时造成的损害除外[11]。

二、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产生

在国内行政法中,法律所保护的期待不是相对人主观希望所产生的期望,而是必须建立在行政行为的基础之上。即期待是由于行政行为引起(如发布政策、决定等),或是基于行政机关所做的明确承诺。这一点在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中同样有所表现。

从有关的仲裁案件来看,仲裁庭对东道国“法律和商业体制的稳定性”极为关注。这就关系到两种情形下给予投资者的待遇确定问题:一是投资者投资时从东道国得到的促使其决定投资的特别保证(specific assurances),二是投资者做出投资时依照东道国法律可享受的待遇[10]。就合理期待的产生而言,仲裁实践所反映出的观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观点只认同第一种情形,广义的观点除此之外还包括为东道国一般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保证,甚至可以扩及至投资时东道国存在的法律体制。但无论怎样,投资者的合理期待须来自于可归因于东道国的行为。因此,阐明东道国给投资者带来某种期待对投资者主张权利具有重要影响。

在仲裁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投资者主张基于对东道国做出的特别保证的信赖进行投资,这往往涉及经营执照的撤销、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不一致行为以及影响到投资的规章体制的变化等事宜[12]。东道国是否做出过这种特别保证,对于判断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否被违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认为,东道国特别保证的存在是做出有利于投资者裁决的一个关键因素。MTD诉智利案涉及一项马来西亚投资者在智利建设一个新城镇的投资。尽管该投资项目与智利城市规划政策不符,但却获得了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申请人为了取得土地、实施开发计划已经投入大量成本,但后来未能取得必要的建筑许可。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项目的批准有违智利城市规划政策,但其批准使投资者有充足的理由期待此项目可以在特定的地点建设。因此,该委员会的批准违反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投资者的义务,违反了马来西亚—智利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反过来,缺乏东道国的特别保证则是形成没有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裁决的重要因素。在Thunderbird诉墨西哥一案中,仲裁庭在对合理期待的概念进行阐述后认为,申请人从墨西哥政府机构官员那里得到的陈述不能产生这种期待。其就含有赌博性质的投资向墨西哥政府机构所披露的信息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在墨西哥官员的正式答复中并没有这种投资会获得批准的保证。恰恰相反,原告在投资于墨西哥时已经明了依照该国法律赌博属于非法活动[10],故其对于投资的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仲裁庭对Thunderbird的诉求不予支持。

比较而言,阐明期待源于东道国的法律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对容易。OEPC诉厄瓜多尔即为一例。OEPC是一家设在厄瓜多尔由美国投资者投资的石油公司,2002年,其以先前享有的增值税退税被厄瓜多尔税务当局取消为由,根据美厄双边投资条约提起对厄瓜多尔政府的仲裁请求。OEPC公司的观点是,厄瓜多尔取消了先前的决定,而这一决定已为投资者视为其承诺并据以规划商业和经营活动。厄瓜多尔使OEPC投资时的合理期待落空,因此应承担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义务。该案仲裁庭首先考察了美厄投资条约的有关内容。在该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并未清楚界定,但其序言规定:“为了给投资维持稳定的体制以及最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双方同意给予投资公平与公正待遇。”因此,法律和商业体制的稳定是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实质要素。仲裁庭强调,这里无疑存在一种义务,即不改变投资时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本案中厄瓜多尔在原告已做出重大投资后修改了税法,“在改变税法时未就其含义和内容加以明确,实践及规则也与税法的改变不相一致”[13],因而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

很显然,在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产生问题上采用宽泛的主张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门槛。正因如此,在现代的投资争端中外国投资者不主张合理期待被损害是很少见的[6]。但需指出的是,将投资者的期待作为不可改变的、绝对的标准,会对东道国立法者有关规章体制变化的决策构成限制,进而有可能导致东道国根本排斥这一概念。Saluka诉捷克案仲裁庭曾告诫道,过于刻板地理解投资者期待是有风险的,因为这样一来会将不适当和不现实的义务强加给东道国[9]。尽管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法律体制的稳定是其作出投资决定的关键因素,但东道国不会因签订国际投资条约而放弃在国内立法及修改法律规则的权力。如在CMS诉阿根廷案中,阿根廷辩称其根据《紧急状态法》采取的措施并未违反国际法的标准,“因为任何条约都不能冻结一国的立法权,而(其颁布)《紧急状态法》只不过是行使该权力。”[14]因此,判断合理期待的形成时,找出以下两种情形的区别才是适当的做法,即:东道国使外国投资者对其某些规则的稳定产生特定的信任抑或外国投资者仅仅是一般性地信赖东道国的规章体制[9]。如果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外国投资者所声称的期待,往往不足以构成投资条约所要保护的期待。在确定外国投资者期待的损害是否公正与合理时,还必须重视东道国随后为公共利益规范国内事务的合法权力。意即在此问题上应当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与东道国的合法规范权两个方面。在仲裁实践中,一些仲裁庭就允许东道国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如在不限于紧急状态的若干情形下作出适度反应。在Eureko诉波兰一案中,仲裁庭就提出,在有充分理由表明难以符合投资者期待的情况下,基本期待的违反不构成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背弃。简而言之,合理期待概念应当为调和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留有足够的灵活性[9],对合理期待的保护不应当解释为绝对的担保。

三、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限制

无论是在国内行政法中,还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加以必要的限制是一致的做法。总结近期的投资仲裁裁决以及学者的有关论述,可以归纳出一些值得肯定的规则。

首先,投资者必须接受投资时东道国有效的法律,不能随后就该法律的如实适用提出不公平待遇的指控。根据领土主权和经济自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总是有权确定自己的法律,包括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即使是在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也是如此。如果没有相反的特别陈述,投资者应受投资时东道国法律束缚,不能对法律的忠实适用提出不公平待遇之诉。换言之,投资者可以期待的只能是东道国法律的适用[10]。这是很可以理解的,因为法律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期待,此种期待只能以东道国根据领土主权和经济自主权原则所确定的法律秩序为基础[15]。

其次,投资者的期待必须具有合理性。从客观方面来看,投资者投资不符合东道国规定的条件、契约被东道国规章或规定明确撤销、没有遵照规定程序得到东道国的保证等等,都使得投资者的有关期待不具有合理性。从主观方面来讲,主张期待权人的善意也是调查的重要内容。由于其采用欺骗和欺诈手段而引起的政府行政行为,并不导致合理期待的产生。在其提供错误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在Thunderbird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最终认定投资者将获准在墨西哥经营赌博业务作为期待不具有合理性,并阐述到:“Thunderbird在墨西哥进行赌博业务投资时已经知悉依照该国法律赌博是一种非法活动,这一点无可置疑。Thunderbird承认,它知道类似赌博机的运营会遭遇管理者的法律钳制。因此,可以认为Thunderbird明了透露赌博性质投资的潜在风险……”[7]。

再如,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不能将经营不善所导致的损失归咎于东道国的不良管理,并把避免这一损失作为其合理期待。作为东道国,依照国际投资协定固然负有保护外资的义务,但须知“国际投资协定不是应对糟糕经营判断的保险单。”对于投资者应当怎样谨慎行为才能得到国际投资协定提供的充分保护,从近年来的裁决中可以看出一些动向。投资者明显负有三种责任:戒除不合理行为、充分了解风险后再进行投资以及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经营。关于投资者的不合理行为,上文已有涉及。此外,还有提供伪造资料或隐瞒实情以获得投资资格、与有关政府机构官员之间存在不正当交易等情形。若投资者日后以抱有期待为由向东道国索赔就存有缺陷,因为东道国影响到投资的措施正是为了惩罚这些不合理行为。而后两种是从事国际投资者起码应尽的谨慎义务,因为对外投资的国际特性决定了它比国内投资具有更大的风险性,他们有责任评价风险并确定适当的方法去化解之[16]。

最后,合理期待的保护还应当受到如下限制:在公共利益方面,东道国为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势在制定规章时享有适度灵活性的需要。如前所述,在国内经济行政中,只有合理的期待才能为法律所保护。但如果有理由相信行政相对人能够预见到期待变化的可能性,那么其保持与过去同样的期待就变得不再合理。亦即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期待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在公共利益要求改变政策的情况下,因政策改变期待难以实现的相对人会主张权利。这时,需要审查公共利益与根据政策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否恰当。如果对期待的保护明显地破坏了公共利益,那么这种期待必须被推翻。一些国际仲裁裁决在此方面也有明确的表示。如Saluke诉捷克一案的仲裁庭曾指出:“任何明智的投资者都不会期待投资时的环境完全保持不变。在判断外国投资者的期待被挫败是否公正与合理时,东道国在公共利益方面规范国内事务的正当权利同样必须考虑”[10]。投资者固然希望东道国有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体制,东道国一方面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要保护外资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保留一定的政策空间,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外国投资者的期待不是一种既得权,如果东道国通过采取措施实现的公共利益胜过满足期待的个人利益,即使期待被认定为合理,也可以不予保护[7]。

近年与阿根廷有关的两个投资仲裁案件影响较大,其中就涉及公共利益问题。

一个是CMS天然气运输公司诉阿根廷案。TGN是阿根廷的一家天然气运输公司,该公司曾获准以美元计价,并根据当时比索对美元1∶1的固定汇率以比索向消费者收费。而且,TGN公司以美元计价的使用费可以根据美国生产商价格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CMS是美国的一家天然气运输公司,于1995年以1.75亿美元购买了TGN公司的部分股份。2001年底,阿根廷陷入全面经济危机。为了应对这种局面,阿根廷颁布了《紧急状态法》,规定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使用费不再以美元计价,开始实行幅度汇率,终止每半年根据美国生产商价格指数调整使用费。之后,比索对美元开始大幅贬值,比索对美元的汇率一度跌至4∶1。由于TGN公司收取的使用费不得再基于通货膨胀等因素予以调整,且以1∶1的汇率被强行转换成以比索计价,CMS公司收入大减,遂根据美国与阿根廷所签投资条约向ICSID提出仲裁申请。该公司认为,其所以对阿根廷天然气运输部门进行重大投资主要是基于该国政府的承诺与保证。“稳定、可预见的投资环境是决定投资的关键因素,而阿根廷政府的措施深刻地改变了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而违反了双边投资条约规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及保证外国投资享有充分保护与安全的承诺。”阿根廷则辩称给予TGN公司的许可并不担保其免遭经济损失,阿根廷政府执行的是虽为CMS公司所反对但对国家有重要意义的措施。依照阿根廷的观点,天然气销售和运输属于必须考虑社会重要性特殊需要的国家公共服务,因此,阿根廷有权规范天然气收费,并且可以根据“公众事务重要性”来行使这一权力。CMS公司投资于阿根廷,就承担了该国国内政策可能因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发生变化的风险。所以,阿根廷不会为CMS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17]。

该案仲裁庭承认阿根廷—美国投资条约第2条第2款a项有关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规定“有些模糊不清”。但是,仍然要求阿根廷在发生金融危机时维持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并指出“这是与阿根廷是否故意或恶意行事无关的一项客观要求。”[18]仲裁庭认为,阿根廷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确实完全改变了投资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及商业环境,因为与仲裁申请人有关的收费制度、比索与美元的汇率以及调整机制已难以恢复,而这些保证对投资者投资决定的做出至关重要。因此,仲裁庭裁决阿根廷违反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应向美国投资者做出赔偿。

LG&E仲裁案也是针对阿根廷提起的。与CMS仲裁庭不同,LG&E仲裁庭根据事实认定在阿根廷确实存在为期17个月的经济危机,为了阻止国家经济衰退,阿根廷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极端措施。仲裁庭指出,尽管比索危机最终不是灾难性的,但足以严重到构成紧急状况例外。所以,在该阶段阿根廷不必承担责任[11]。

对东道国而言,维护稳定的法律环境固然重要,但一国的经济发展不可能总是平稳的,各种突发事件或危机时有发生。有关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或调整,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或改变了原来的法律和商业环境[19]。例如,在发生经济危机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调整完全是出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是一种必要的防卫(necessity defence),即使影响到投资法律环境的稳定,也应视为紧急状况例外。而一般国际法认为在限定条件下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可以免除,这其中就包括国家在紧急状态下根据双边投资条约或自由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保护外国投资的义务[20]。上例中,涉及CMS公司利益的《紧急状态法》正是阿根廷在经济发生严重衰退时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若因此裁决阿根廷向美国投资者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便是要求处于严重经济危机中的阿根廷保护投资的预期回报,便是置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于东道国公共利益之上。这种只考虑投资者的期待而不顾及东道国实际情况的做法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作为主权实体的国家,往往需要根据其所缔结或参加的环境、人权等条约而承担义务。为了履行这些义务,有必要采取行政措施或通过法律,这就有可能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毋庸讳言,不少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是想利用东道国宽松的环境和其他标准。当东道国提高环境及其他标准时,这些措施常常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21]。另外,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而采取的社会管理措施也有可能对外国投资活动造成限制。尽管在上述情形下,国家行为使投资者期待落空,但其所谋求的公共利益显然胜过满足投资者期待时的个人利益。

在权衡外国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在公共利益方面的关注问题上,一些仲裁庭发表了看法。Tecmed仲裁庭认为在投资者的私人期待和公共利益之间应该维持均衡关系(relationship of proportionality),并明确指出:“仲裁庭将考虑(东道国采取的)这些措施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和合法给予投资的保护是否均衡,以确定这些措施的目标以及经济权利和期待的丧失是否合理。”Thunderbird案仲裁员Walde教授在发表的个人意见中一方面认可权衡过程是合理期待原则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强调对投资者期待的保护不是无条件的、永久性的,应该在灵活的公共政策需要和投资期待合理信赖之间找寻一种均衡。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即使投资者的期待是合理的,但在评估其期待求偿时,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胜过对投资者期待的考虑。对投资者期待的绝对保护并不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近来的仲裁裁决表明,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保护不应当绝对化[7]。

应当看到,合理期待这一概念虽然源自国内行政法,但其影响力正在增强。如WTO中的非违反之诉就涉及合理期待问题。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非违反之诉必须具备三个要素:WTO一成员方实施了某种措施;另一成员方根据有关协议应当得到某种利益;另一成员方利益的抵消或减损是由于该措施的使用。其中“应得的某种利益”,就是指另一成员方在关税减让谈判时对由关税减让所形成的改善竞争关系的合理期待。在投资领域,合理期待演化成为投资者合理期待,对该原则的认可是投资者与国家关系的法律规范方面一个有益的和适当的发展。但与WTO中的非违反之诉不同的是,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达成一致的、客观的标准,以致仲裁庭在进行相关仲裁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表现出“法官造法”(“judge-made”law)的倾向,期待合理与否判断的做出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于仲裁员不同的文化传统或主观确信。从对“合法”(legal)权利的保护转向“合理”(legitimate)权利的保护,无疑会导致一个更为主观的决定的做出,这就部分地脱离了正常适用的法律秩序[6],由此甚至会导致具有相同案情、相似投资权利的仲裁裁决之间的冲突。所以,应当对导致投资者期待产生的东道国行为包括哪些、期待的合理性如何判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期待不予保护等基本问题尽早加以明确,使该原则的适用得以规范。

收稿日期:2009-11-02

标签:;  ;  ;  

投资者合理预期原则研究_投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