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及其形成——兼论我国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契约论文,债权债务论文,不良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的基础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货币资金的运作过程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分配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金的融通主要是建立在债权债务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换言之,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的基础。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是指:⑴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的产权界定清晰;⑵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的、自愿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不包括行政关系;⑶债权债务关系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形成的,不存在垄断;⑷契约的制订和实施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什么说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的基础呢?这是因为:
1.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一国融资体制的最基本部分。如美国,在其金融工具中,四分之三表现为债权,四分之一表现为股权。无论是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还是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债权债务的契约关系都构成了其金融工具的主要部分。这是因为:第一,债权债务这种融资方式灵活、方便、不受规模限制、适应面广,这是股权这种融资方式所无法代替的;第二,从一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来看,国民收入分配的大部分都是工资收入(如美国国民收入的四分之三为工资收入,四分之一为资本收入),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为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其融资体制最基本部分的主要原因。
2.这是由产权组合理论所决定的。货币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相分离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对于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来讲,他会最大限度地追求其产权收益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他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选择,一是从产权形式来看,需要在实物产权、债权产权和股权产权之间作出选择;二是从产权特性来看,他需要考虑实权货币资本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这三个方面的组合称之为产权组合理论,其组合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可分割性 可转让性排他性 收益性风险性
实物产权
较差 较差 私人品(较强) 一般 较小
公共品(较差)
债权产权
较强 一般 强 一般 较小
股权产权
较强 较强 强不稳定 较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产权组合理论来看,货币资金的所有者大多会选择债权产权这种形式,这是因为,第一,大多数人是厌恶风险的;第二,从事股权产权运作的交易费用较高。
3.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无论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商业信用经济,还是近、现代的银行信用、基金投资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创新都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的。从深层次来看,当今任何金融工具都可直接或间接地还原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之间,居民和金融部门之间等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中都存在债权债务的契约关系。融资体制的效率就是建立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大大地降低了融资的成本和融资的风险。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就是如何在我国融资机制中建立起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量拖欠、三角债、逃债、废债、违约以及不讲信用等等现象都表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还相当脆弱。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是建立在三大约束体系基础之上的。
第一,经济约束。所谓经济约束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这是其他约束(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的基础。经济约束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双方的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具体地讲,就是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是不是产权的所有者或有效代理人,从而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否建立在产权的约束基础之上。其次,债权债务契约关系是否有效还取决于契约是否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契约能否最终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契约制订时双方是否平等、自愿。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制订的契约一般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第二,法律约束。在债权债务契约关系中,法律约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法律是完善的,在实施中强而有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将遭到严厉的处罚,从而违约是不划算的,这种作用能对潜在的违约者起一种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对因客观或主观原因不能履行的契约进行事后裁决。
第三,道德约束。所谓道德约束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一种无形的自律约束,它与人们的观念及历史文化传统有关。道德约束尽管是无形的,但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道德约束是一种非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与道德约束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各种欺诈、违约、投机取巧等现象也不断产生,这类现象在国外叫作“道德风险”。目前我国债权债务契约关系中的故意拖欠、逃债、废债及其不讲信用的行为也可称之为“道德风险”。在我国债权债务契约关系中,道德约束是“软”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债权人惧怕债务人,确实是一种反常现象。
转轨时期我国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两大特征与我国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
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就金融体制来讲,最大的变化就是我国的货币资金的融通由行政分配关系转变为有借有还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关系大量产生,尤其在农村,民间借贷在货币资金的融通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在我国银行与非银行部门之间,货币资金的融通正在逐步地由行政、供给制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契约关系。但是这种转变是不彻底的、渐进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我国国家银行与非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而或多或少地掺杂着行政或者非经济关系。在我国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我国许多商品和生产资料甚至大多数要素都商品化、市场化了,但是我们并没有把货币资金作为真正的商品来经营,我们货币资金的融通主要还是“供给制”。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尽管我们总是要求专业银行企业化、商业化(即转变为商业银行),但是我们不敢废除专业银行的“国家机构”的身份。第二,尽管我们能在其他行业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不敢在金融领域允许民间金融银行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把货币资金作为商品来经营,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货币资金的运作离开了国家垄断经营就会乱套。笔者认为,货币资金的国家垄断经营是目前我国债权债务关系紊乱的根源所在。有关商业银行反映目前真正属于自主经营的贷款不到10%,90%以上是“指令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点贷”。特别是有的市县政府部门竟然把改制企业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作为“经验”推广。如果我们不打破国家银行在货币资金经营上的垄断地位,政府不能退出对借贷关系的干预,那么,我国银行与非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我国国家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一种“兄弟间的借贷”关系。这是目前我国债权债务契约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我国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表述为:
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家的代理人,他们是“同源”的(即他们的委托人都是国家)。国家与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是一种“父子关系”,因此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兄弟间的借贷”关系。作为这种兄弟间借贷关系的仲裁人,国家不可能依据效率原则来调解,这是我国资金融通低效的根源所在。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主要原因。在当前,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现的新动向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存量不良债权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增量的不良债权又在不断地“再生产”出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在不断地增加,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钱并不是国家的,而主要是居民的储蓄存款;二是我国银行自有资金偏低,近几年,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还不到4%,这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高资本金比率、 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要求相差一倍。第二,在我国专业银行尚未找到解决不良债权方法的情况下,企业和地方政府借企业改制来逃债和废债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如有些企业实行委托经营、租赁经营、合股经营后,其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分离,实际上造成承贷单位和实际经营单位“两张皮”的状况;有些企业在改制中实行“金蝉脱壳”策略。新厂无义务还贷,老厂又无力还贷,银行信贷监管无法进行。我国理论界一些人提出的所谓用债权换股权的思路更加剧了这种倾向。
解决我国银行不良债权的几点思考
在如何解决我国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探讨中,人们更多提出的是一些操作性的建议,这些建议大多是一些治标性的而不是治本性的建议。笔者认为在解决我国银行不良债权的过程中,以下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1.是治标地解决不良债权还是治本地解决不良债权?当前我国理论界提出的多家分担银行不良债权的思路、把债权换股权的思路等等都是一种治标性地解决银行不良债权的思路。换言之,即这些思路即使解决了存量的不良债权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增量的不良债权的“再生产”机制问题。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分担”的思路、“换”的思路一旦真的推行了,那么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复存在。一些人往往以什么国家“换”过、“废”过债的例子为自己的思路提供依据,但是忽视了别人是以制度变迁、体制转换为前提的。
2.有效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的确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量违约、不良债权及故意拖欠等等并不仅仅是一个信用观念差的问题。而是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与制度约束软化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双方所协定的契约即合同应该是神圣的,不能违背。对于不履行契约,都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违约其实是一种短视行为,一个不讲信用的经济肯定是一种低效的经济。
3.产权界定不清是我国有效债权债务契约关系形成的深层次障碍。我国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非经济关系、法律约束的软化以及契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都与我国产权界定不清有关。无论是我国国家银行的经营者也好,还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也好,他们都是国家的代理人。在融资契约的签定和履行过程中,他们都缺乏一种有效的产权约束。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并不存在债务过大资不抵债的问题,专业银行的代理人也不存在不良债权过大从而破产的问题。在这种体制下我们要避免不良债权的大量“再生产”是不可能的。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是解决我国银行不良债权的治本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