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角度浅析个别类型犯罪案件论文_刘蕊 刘晓萌

从心理学角度浅析个别类型犯罪案件论文_刘蕊 刘晓萌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心理学是从个体的外部行为研究内部心理活动的科学,任何行为的产生都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本研究从心理学的角度解析几种刑事犯罪的个体原因及心理因素,通过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用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描述、解释和预测犯罪的内部原因,从而用科学的眼光对待犯罪人,真正认识了解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有效的帮助社会,从而在根本控制和减少犯罪事件。

关键词:内部心理活动;心理因素;犯罪

一、习惯性违法行为

习惯性违法行为,这是一种常态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常态是相对于变态而言的,它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社会上绝大一部分人在生活中会不知不觉在做出一些不好习惯性行为,甚至这些行为可能触及到社会规范以及法律法规。最典型也是司空见惯的一种社会现象就是“中国式过马路”,很多人在过马路时不遵守交通规则,集体过马路,凑够一堆人就直接可以走了,这种现象在中国随处可见,习以为常。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发生呢?心理学上有一种说法叫“破窗效应”,它是说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一件房子的玻璃如果破了,没有人修补,它一直处于破碎状态,那么不久之后,其他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出现破损的情况。如果一个地方很干净,人们会不好意思仍垃圾,但是一旦有垃圾出现,人们会毫不犹豫的随意乱丢垃圾,并且也不觉得羞愧。这种效应可以很好的解释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如果一旦有人开始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乱闯红灯,那么随之就会有一大批效仿者,越来越多的人在闯红灯的路上越走越远。如果这样的现象不从源头加以控制,那么将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势必会付出惨痛的代价。除此之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还有一种心理,责任分担,在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只有某一个人过马路的时候,这个人一般都会乖乖的站在路边,遵守交通规则,等待绿灯,我们经常看到的闯红灯现象,一般是成群结队,一群人一起闯红灯。一群人闯红灯的概率远大于某一个人闯红灯的概率,原因在于责任分担,个体生活在社会中,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当某一社会环境只有一个人的时候,这种社会影响会强加在环境中唯一的那一个人身上,个体会受到社会影响的制约,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当环境中的人数增多,社会影响不会改变,那么社会影响会平均地分担在每一个人身上,也就是说,某一社会环境中的人越多,个体承担的责任就越少,正是着这种对自己行为所担负的责任变少,造成人们屡次在行为规范的边缘试探。所以当很多人一起参与某一件事,就出现了责任分担的问题,人们会认为就算做错了事,承担后果,但是还有这么多人一起,这也就是法不责众的意思。所以,要减少习惯性违法行为,既需要加强社会管理,更需要每个公民自我约束,改变不良习惯。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

青春期孩子的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种社会难题,甚至还有一种说法,把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十几岁正是在学校接收教育,憧憬美好未来的年纪,为什么会走向犯罪的道路呢?我们从一个案例来分析,湖南的邓某,14岁,是一名留守儿童,在2011年6月17日晚,因偷网吧吧台抽屉的钱,被该网吧的网管刘某发现,之后,邓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杀害了刘某,而14岁的邓某在杀人后竟然混在人群中,淡定围观了警察办案的过程。这个真实的事件让我们不寒而栗。十几岁的花季,为什么会走向这种扭曲的道路。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们的青少年正处在身心发展的敏感阶段,易受外界刺激的影响,走向极端,而青少年的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重点来讲述家庭对青少年心理成长过程的影响,案例中的邓某,典型的留守儿童,他们的爱与被爱得不到满足,得不到家庭应有的温暖,很容易造成情感上的淡薄,这种情感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邓谋在杀人以后依然可以淡定的面对自己的犯罪成果,其次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当归属与爱的需要以及安全的需要,这些低级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或者部分满足的时候,那么就无法发展自我实现的需要,就像在吃不饱穿不暖的年代,我们是为了生存而忙碌,而现在的时代,我们没有吃不饱穿不暖的顾虑,所以我们更多的时间都是在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案例中的邓某在童年期与父母分离,他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遭到破坏,造成他低级需要得不到满足,更没有发展更高层次需要的需求,加上学校没有在他成长的道路上给与及时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极端的道路,从而造成悲剧的产生。有一项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24.1%的违法犯罪的青春期少年生活在破损家庭,由此推断,生活在破损家庭中的子女违法犯罪率明显高于一般正常家庭。而在我国,破损家庭占全部家庭总数比例高达10%。所以,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是孩子健康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作为家长,应给与及时满足孩子对爱的需求,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心理品质,做青少年追求高需要层次发展的坚实后盾。

三、职务犯罪心理

职务犯罪是一种因犯罪人有着特定的职务、权力而归纳的犯罪类型,极大程度的伤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社会环境,当社会中的个人利用合法手段无法公平得到社会认可时,会产生心理上的紧张、焦虑、无助的状态、甚至是行为上的越轨,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所导致的相对剥夺感势必会反映为心理上的不协调和不平衡,造成极其不好的社会现象。社会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互动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其次,是人的本能中对安全感的需要,其理论基础是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分两种情况,一类人他的安全感来源于金钱,他认为只有财富才能带给他极大的安全,这类人可能腰缠万贯,但并不舍得花,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面的贪官赵德汉,因为渴望金钱的满足感,走向贪污腐败的道路,但是,尽管他贪污到满墙的人民币,依旧舍不得花一分钱,这类人大多出身与社会低阶层的职务犯罪中,他们贪污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金钱本身,而是金钱带给他们的安全感,简言之,因为有钱,他们“踏实”,其原因往往与少年时期对金钱的求欲不满有关,也就是穷怕了,在外人看来他们的贪污是可悲的。另一类人,从得到他人的尊重、服从中体验安全感,这种安全感与他们在社会中地位的上升、权力的扩大密切相关,依靠权力体现人生自我价值,没有权力他们会觉得特别惶恐,没有安全感,但是他们的这种安全感的满足是无止境的,没有上限,就像无底洞一样,再高的职位、再大的权力都填不满他们内心深处的欲望,这样就很容易走上极端的道路。

四、反思

荀子的性恶论阐述,人有着“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恶欲,人性总是倾向于给予最小的付出,收获最大的回报,所以荀子认为我们应该通过后天环境中的人为作用,例如用教育、道德和法律等,来遏制本我的放纵。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也应该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解有关罪犯心理的相关知识,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道德素养,懂得知法守法,更能为构建文明和谐社会做贡献。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蓬勃的力量将不可动摇。

参考文献

[1]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68

[2]陈蔚蓝.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其矫治[D].华侨大学,2011

作者简介:刘蕊(1998.02-),女,河南南阳人,本科,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研究方向:心理学。

论文作者:刘蕊 刘晓萌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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