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过程中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特别是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讲话中提出“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后,学术界围绕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的内容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涉及重要的现实问题,成为近年来学术争鸣的一个热点。从相关的研讨会和发表的文章来看,这场学术争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价值的源泉,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界定,价值的分配问题,如何看待剥削等。本文拟就讨论中的主要观点做一综合性的介绍。
一、关于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的指导思想
许多学者指出,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必须有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指导思想,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不发展,就会使理论失去活力,无法适应时代前进的需要;不坚持,就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还可能在发展的幌子下断送马克思主义。
学者们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是剩余价值理论的最根本的依据,而剩余价值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石。正是有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才第一次真正被揭露出来;正是基于以剩余价值理论为依据的关于资本主义积累一般规律的分析,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所替代的历史规律才第一次获得了科学的解释。因此,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动摇。学者们强调,如果没有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就会导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歪曲,进而得出错误结论。
学者们指出,坚持劳动价值论并不是坚持马克思《资本论》中讲的每一个观点,而是坚持最核心的东西,比如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的二重性原理等。马克思并没有穷尽真理,所以在坚持的同时,应该结合新的实际发展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虽然肯定了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价值生产中的作用,但限于一百多年前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特定研究任务,其视野还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当今新的发展阶段的凸显高度。因此,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应当加强对劳动内涵和外延的探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应当充分重视现代科技劳动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随着科技、管理、信息、知识等新生产要素的作用日趋显著,应当深入研究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学者们认为,“新的实际”主要有两条:一是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与马克思当时的设想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是研究经济关系的基础理论;二是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资本仍然具有历史存在权,劳动者还需要通过“雇佣”的形式与生产资料结合,因此仍需要用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来分析问题。
学者们认为,深化对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要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搞清楚,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思想观点。比如,要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概念与日常生活中的价值概念区分开来,把价值的生产与使用价值的生产区分开来,把价值量的决定与使用价值量的决定区分开来,把价值生产与价值分配区分开来,把价值生产与价值构成区分开来,等等。要消除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种种曲解,比如,以为劳动价值论仅适用于小生产时代的实物交换和一国内部的交换;以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仅仅是体力劳动,不包括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以为劳动价值论不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对创造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巨大作用,等等。
一些学者说,要批评倒退到近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上去的种种错误观点,比如,认为劳动、资本、土地三者共同创造价值的“三要素论”;认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价值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甚至一些非经济要素都能创造价值的“泛价值论”,等等。尽管这些观点都试图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甚至直接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述,但此类“发展”和“创新”是不科学的,它会导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体,陷入西方庸俗经济学说的窠臼之中。有学者指出,当前学术界出现的某些所谓“深化认识”,实质上是二百多年前就已经出现的资产阶级的“分配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这些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根本对立的,重新搬出这些理论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而是理论上的倒退。
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
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已经过时,应该用新的价值理论取代。比如,有学者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相关理论,对当时的资本主义激情多于理性,批判的多肯定的少,看问题不够客观,因而不能成为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有学者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完成以后,再用这一理论解释社会主义阶段发生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勉为其难了;有学者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发生着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无法解释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比如,无法解释生产力发展过程中非劳动生产要素对整个社会的贡献,无法解释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剥削现象等;有学者说,当前对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就是要突破传统劳动价值观。还有个别学者不赞同“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这一提法,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先天性缺陷和根本性局限已经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脱节与抵触也越来越明显,它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深化改革的一个“理论瓶颈”,因此,在“扩大和深化”劳动价值论上做文章是没有出路的,“需要扩大和深化认识的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生产要素财富论或生产要素价值论”。
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过时,它不仅是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有效方法,也是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有效方法。劳动创造价值和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只要存在商品生产,不管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劳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都起作用,因此,劳动价值论与社会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不存在资本主义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之分,相应地,也没有“革命的劳动价值论”与“建设的劳动价值论”之分。因为革命或建设,是社会发展的环境,社会环境不同,作为一种理论的劳动价值论的作用和意义会有区别,但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这一点是不会改变的。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分析商品和价值运用的是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马克思关于商品和价值的理论,是随着他的经济理论的展开而不断拓宽和深化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所阐述的商品和价值的原理与规律,是最一般、最抽象、最简单的规定,适用于一切商品生产方式,那些暂时被舍象了的因素和关系,在马克思后面的分析中被加了进来。因此,那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排除了货币与资本、供给与需求关系、科技和经营管理劳动,因而只适用于简单价值形态的实物交换,而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曲解和否定。有学者说,劳动价值论丧失生命力的物质条件还远远没有成熟,因为劳动价值论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而后者被产品经济取代的经济条件远未成熟。
三、关于价值的源泉
在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中,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是价值的源泉问题。有的学者重新定义了价值概念,认为价值既非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非物和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商品的效用与人的需求之间的“人和物”的关系,进而提出商品的属性只有一个——使用价值,从而提出包括劳动、土地、资本、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知识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生产中,技术因素的贡献率越来越大,活劳动的耗费越来越少,先进技术作为复杂劳动的积累和物化,在生产中代替和节约了活劳动,提高了生产力,因此,科学技术不仅能够把自身的价值生产出来,而且能够创造价值,甚至创造比活劳动更多的价值;有人提出物化劳动不仅转移价值,而且创造价值,并且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的观点是一种理论扭曲。
多数学者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根本命题。虽然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等生产要素构成物质财富的源泉,但是只有劳动才构成价值的源泉。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深化,而是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退化,是退化到马克思以前,退化到萨伊。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而非作为活劳动结晶的物化劳动。不管物化劳动以什么形式出现,它在生产过程中只能发生价值的转移,不能创造价值。一些学者指出,先进的客观生产要素本身,比如先进的高新技术,并不能创造新的价值,创造价值的是掌握了科学技术的人类复杂劳动,确认这一事实与充分肯定科学技术和知识的重大作用并不抵触。因此,没有必要为了强调先进客观生产要素对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就把它们加到价值实体的成分中来。
有学者指出,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不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尽管人类生产劳动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特点,但这只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构成和形式的变化,就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而言,既不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差异。
有些学者说,价值的决定不同于财富的创造,不能简单地根据各种要素对使用价值形成所起的作用来推断它们是否创造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的是物与人的关系,即物对人的有用性,而价值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即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价值不是物的自然属性对人的效用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按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价值”一词的含义去理解和解释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概念。
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我国经济学界历来有“宽派”与“窄派”之分。“宽派”认为凡是能满足社会主义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窄派”则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两种观点之间还有一种“中派”的观点,即生产劳动除了物质生产领域外,还应加上服务业的劳动。如何确定新的历史条件下生产劳动的范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者们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具有一些新的特点,比如,由以体力劳动为主逐渐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科学技术劳动在经济增长中逐渐起主导作用,管理劳动在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在全社会劳动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等。有学者指出,随着生产的社会分工的细化,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也在扩大。不仅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凡与生产产品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劳动,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都是总体劳动中必要的构成部分,都是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
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有的学者认为,三大产业的劳动都创造价值,第三产业的劳动甚至比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创造的价值更大。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实质就是要从物质生产领域拓展和深化到服务领域,确立服务业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切对社会有益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比如公务员的劳动往往比生产领域人员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
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学者说,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在现代经济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与马克思生活的时代不同的一个新情况,但对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应作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肯定或一概否定。特别是不能把所有服务劳动乃至社会上所有有效劳动和有益劳动统统说成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更不能认为一切同国内生产总值相关的活动都是生产劳动,否则就有意或无意地否定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割、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以及不同类型的劳动在本质上的差异。
五、关于价值分配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现阶段的合理性。部分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现在提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就必然要肯定要素价值论,即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比如,一些学者认为,按要素分配的价值基础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做了贡献。还有学者认为,只有认定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才能使按资本、按技术要素分配有根有据。
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提出生产要素可以参与收益分配,既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也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简单引申。因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的,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依据的。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并不都是一致的,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的选择与确定,不是由价值理论决定的。分配制度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是从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总结出来的共同规律,不会随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失效。尽管从古希腊的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制度,历史经历了几千年,技术、生产力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关系都发生过极大的变化,但分配关系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基本规律,在这些不同的社会里仍然是真理。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依据的。不能借口时代的变迁,否定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对分配的基本决定作用。一些学者进而强调指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劳动力所有者凭借劳动力所有权参与分配,获得工资;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参与分配,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参与分配,获得地租,等等,而不是因为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那种把由分配形成的收入颠倒为价值的真正源泉、把收入的形成等同于价值的决定的观点,混淆了创造使用价值的要素与创造价值的要素。
六、关于如何看待剥削
对价值源泉问题的讨论引出了关于剥削问题的研讨。对于什么是剥削、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讨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存在剥削。有的认为包括资本在内的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参与价值创造,因此,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应被看作是价值的创造者,在资本收入中就有资本创造价值的回报,不属于剥削。有的认为只要是等价交换就不存在剥削,因为雇佣关系双方都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各得其所,谈不上谁剥削谁。有的学者说,雇佣工人以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只要劳动力的工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就不能说受到剥削;私营企业主以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得平均利润,就不能说是剥削。
有些学者认为,只要是合法收入就没有剥削,只有非法所得才是剥削。有学者把剥削现象归纳为三类:一是超经济掠夺,即凭借暴力或权力进行的抢夺。二是贪污盗窃,如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偷漏骗税、走私贩私等等。三是不等价交换即不平等交换,在市场交换中,一方通过“暴利”或“欺诈”无偿占有另一方的部分利益。还有学者认为,资本对生产有贡献,应该论功行赏,按资分配,分取一部分社会劳动成果,但超过合理数量就是剥削。
多数学者认为,所谓剥削,就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资本主义剥削,不是指资本家压低工资、在劳动力价值以下购买劳动力商品,而是指通过等价交换,按价值购买劳动力,劳动力使用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的价值,形成剩余价值,以资本价值增殖的形式出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将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或以其他手段压榨雇佣工人,是超越正常范围的剥削。
一些学者提出,不应抽象地评判私有制与公有制、剥削与非剥削的是非好坏。剥削制度的产生、存在与发展,一种剥削方式被另一种剥削方式所取代,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的最终消灭,没有剥削关系的新社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不是人们主观愿望起作用的结果,不能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义观中去寻找其原因,而应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中去探求其根源,剥削现象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经济。包括私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具有生产劳动和剥削劳动的二重性,不能把私营企业主的活动单纯归结为剥削活动,把他们的收入全部归结为剥削收入;也不能说私营企业主没有剥削行为,他们的收入都是非剥削收入。有的学者说,指出有剥削存在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其合理性,同样,也不能因为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合理的,就否定它是剥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在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正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为此,在一般情况下,理论和宣传工作不宜张扬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剥削问题。只要是合法经营,就应得到合理回报。但是,不公开强调和宣传“剥削论”,不等于可以宣传私营企业没有剩余价值剥削。如果理论上宣扬“生产要素价值论”和“无剥削论”,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