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学与产业间的产学联合立体网络——东京大学产学联合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学论文,启示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东京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产学研合作被提升为日本从技术立国战略转向科技立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一项重要策略。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与政策,为日本国立大学及科研机构自主开展产学合作活动彻底扫清了法律障碍。[1]与此同时日本各大学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的势头越来越迅猛,其中东京大学在开展产学研合作方面不断创新,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绩,成为日本大学中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标杆大学。本文系统地分析了东京大学产学联合组织体系和主要成效,并对其最值得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借鉴的几个主要特点深入评析。
一、东京大学产学合作组织体系——构建产学联合“金三角”
东京大学为了迅速有力地推动产学合作事业,构建了相当复杂的产学联合组织体系,由三部分构成(见图1)。
1、东京大学内设机构——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本部。它是直属校长管理的全校性综合产学联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构建全校产学联合活动制度与组织体系,为全校产学联合活动提供基本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它还作为东京大学的代表机构与日本经济界最有影响的联合组织——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成立了产学联合协议会(由东京大学与企业界人士共同组成),并负责筹划与推进该协议会的有关活动,推动产学合作研究全方位开展。其中产学联合研究促进部主要职能是促进新形态的产学共同研究;知识产权部主要职能是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对外发布;产业化促进部主要职能是对运用东京大学科研成果进行创业或产业化的具体经济活动提供援助。
2、东京大学外设法人机构——东京大学TLO。东京大学TLO旧称CASTI,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是东京大学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直接窗口。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本部中设置的知识产权部负责东京大学校内所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管理工作,但在知识产权化、对外发布成果与具体的成果产业化操作上,有关的工作是委托交给东京大学外设法人机构——东京大学TLO去完成。东京大学TLO已得到日本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认可(只有得到认可,作为国立大学东京大学才能对其投资入股),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东京大学的科研成果一元化管理,一方面提高东京大学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向企业进行专利转让即技术转移等活动,为东京大学科研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
图1 东京大学产学联合组织图
资料来源:根据http://www.u-tokyo,ac.jp/index_e.html.(有改动).
图2 东京大学产学联合组织制度——“金三角”体系
资料来源:根据东京大学公开发布的《2005年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报告》制作。
3、东京大学外设法人机构——东京大学天使投资基金(UTEC)。它作为东京大学外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向社会机构投资人或企业家招募风险投资资本支持东京大学创立高科技风险企业,或将有开发前途的科研成果介绍给有关企业或投资机构,东京大学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独创性科研成果,一般可以采取两种基本形式对这些成果进行进一步的实用开发,其一是以这些成果为基础,设立高科技风险企业进行后续开发,其二是将这些成果介绍给有可能感兴趣的既存企业,让这些企业与大学研究人员进行合作开展后续研究开发。东京大学风险投资公司与东京大学TLO具有相同的作用,所以东京大学风险投资公司也被视为技术转移关联机构。
显然,东京大学通过内设的产学研联合本部与外设的东京大学TLO以及东京大学UTEC构成了产学联合的“金三角”,将东京大学内部知识创新有关研究活动与外部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紧密地联接起来(见图2)。[2]
二、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活动的具体成效
通过构建产学联合组织体系,东京大学产学联合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促进了东京大学与产业界在研发领域的联合。2004年4月正式设立的产学联合本部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校的产学联合工作,为了促进产业界与东京大学的交流,东京大学设立了由东京大学教研人员与企业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东京大学产学联合协议会”,通过这个学会组织的活动,一方面东京大学能接受到来自产业界的各种希望、建议以及意见;另一方面又能让产业界直接了解东京大学的科研基本情况,此举促进了东京大学与产业界的联合。在具体运作方面,该协议会会长由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本部部长担任,会员有东京大学科研人员和企业界知名人士以及企业法人等。运营本部设于学产学联合本部内,在协议会内部还设有产学联合委员会和大学企业合作研究会(UCR),通过这两个委员会的定期活动,对产学联合进行共同的讨论和建言。目前大学企业合作研究会执行的共同研究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相当数量的共同研究项目,并且由多个企业与东京大学开展共同研究的课题不断增多(见图3)。[3]
图3 近年来东京大学与企业开展产学共同研究情况
资料来源:《2005年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报告》和《2006年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报告》。
2、促进了学校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工作。东京大学知识产权化管理工作由产学联合本部交由东京大学外设法人机构东京大学TLO负责。东京大学TLO根据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制定的《大学等机构技术转移促进法(TLO)》于1998年设立,且是得到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认可的技术转移组织。在设立当初,由于东京大学本身还不具有法人资格(2004年后才取得),东京大学的科研人员要申请专利,原则上只能以个人身份申请,学校并不提供帮助。有鉴于此,东京大学的几个有志教员申请设立此机构,目的是作为东京大学研究人员的代理机构,为东京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化、市场化以及特许等提供帮助。2004年4月东京大学成为独立行政法人后,CASTI改名为东京大学TLO,东京大学成为其最大股东(获得其股份数的57.7%),东京大学TLO通过与产学联合本部缔结业务委托合同,负责具体东京大学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并申报了工学、农学、医学、理学等领域的发明成果1000多件,到2006年底共获得专利666件。其拥有管理人员17名,全部来自民间企业与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与社会的资深专家、律师、专利代办人等保持着密切联系。
3、扶持了一批科技风险企业的成长。以东京大学科研成果为出发点,进行科技型风险投资的企业活动,主要由东京大学外设的风险投资基金UTEC负责。UTEC管理和运营的UTEC一号基金(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目前规模有83亿日元,UTEC通过与大学各科研机构的接触,对其中的一些准备创立科技型企业的项目进行资金、人才以及经营、法律等多方面的援助和支持,并通过这种投资活动为基金公司带来收益。其支持科技企业创立的主要形式可分为对东京大学在职教学科研人员的创业支持,对东京大学在校学生的创业支持以及对东京大学退职人员创业的支持等多种。目前东京大学助教以上科研人员有4千多人,在电子科学、软件、互联网、生物技术、材料科学等基础领域有大量的优秀科技创新人才。UTEC通过挖掘其中有可能对社会发展有贡献的技术种子和有关人才,将其与风险投资活动紧密关联起来,通过在资金、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支持等方面的援助,目前已经培育了三十多家科技风险企业,其中有两家在东京证券交易所、①一家在大阪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②并使东京大学成为日本创立风险科技企业最多的大学。东京大学天使投资基金为了有利于业务的开展,组建了由各领域技术专家、经营资深人士以及社会活动家等构成的专家咨询队伍,在投资判断等基金运营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4]
三、对我国产学联合的几点启示
我国近年来产学合作活动也广泛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产学研合作目的不明确、产学联合的具体渠道不畅通、产学联合与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科研活动常常出现矛盾等。东京大学的产学联合组织体系对我国搞好产学联合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1、应当对产学联合在大学中的地位合理定位。1990年代以前,日本的产学联合大多是以大学教授个人与大企业合作方式展开,主要的形式是大学教授与企业开展共同研究,或大学教授接受企业委托进行具体课题研究,大学教授所在的大学对这种合作很少提供帮助。企业参与这种合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来企业工作,大学教授在这种合作中只能得到为数不多的研究补助经费。即使这种合作所产生的成果对企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企业也不会对教授们支付与这种贡献相对等的报酬,教授们也不会提这种要求。进入1990年代,日本陷入“失去的十年”,这时,日本意识到如果没有真正原创的技术,日本不仅不能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领先国家,而且在中国以及亚洲四小龙的追赶压力下,目前所拥有的地位也难以确保。因此日本政府明确提出要从技术立国转为科技立国,要从一个世界创新活动的追赶者,努力变成领跑者。这样就对日本的大学提出了在教育和基础研究之外的第三个重要职能,即对社会经济发展要直接做出贡献,改变过去象牙塔的形象。为此,日本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改革举措,将国立大学改变为独立的行政法人,使其能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主体地位。
东京大学顺应转型大趋势,重新定位办学理念和发展方向,率先鲜明地提出将回报社会作为自己的第三个基本办学目标,将产学联合作为这种实现这一目标的最直接突破口。希望通过产学联合,在推动日本产业竞争力、发展新型产业、创造就业等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正如现任东京大学校长小宫山宏所强调的:“大学的使命,首先在于教育与基础研究,同时,也应当理解来自社会的需要,应当努力将这种需要主动反应到大学的教育与基础研究活动中,因此,大学应当积极与那些解决各种现实问题的社会努力联合起来,这是很重要的任务。”[5]在这一办学指导方针指引下,东京大学成立了产学联合本部,其任务是开辟东京大学面向产业界的窗口,也是为了打造支持全校与产业界进行科研联合的基本平台。
我国相当部分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大学,都将产学联合视为是促进大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可见我国的大学对开展产学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与东京大学等日本大学的认识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东京大学对产学联合所能具有的回报社会的作用,看作是在承担好基本的教育与基础研究活动外的、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所必须完成的一项新任务,即在东京大学看来,大学的首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和探索自然,其次才应当尽力通过产学联合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而我国的大多数大学对于通过产学联合完成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与大学通过教学与基础研究活动完成培养人才与探索自然规律这些更基本的任务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清楚。我国的大学似乎并没有深入思考大学所承担的教育、基础研究与促进经济发展职能间的合理关系,因此在我国大学中既存在一些过分强调产学联合重要性而将本应用于教育与基础研究的资源转向产学合作活动的倾向,也存在过分强调教育或基础研究重要性而对产学合作漠不关心的倾向。
2、在产学联合制度设计上应当力求做到民主科学。有了大学必须适当开展产学联合的理念,还需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为此首先需要构建推动产学联合的政策与组织体系,即必须在产学联合制度方面下功夫。东京大学为了全面推动全校产学联合工作,首先于2000年成立了产学联合推动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后就东京大学产学联合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多次深入讨论。2002年3月,该委员会将产学联合定位为东京大学的一项重要使命,在推进产学联合的必要性上达成共识,并且完成了推动产学联合的基本组织与制度设计;2002年4月设立了产学联合促进企划室,9月正式成立全校性横向管理组织——产学联合促进室。2004年3月,建起了产学联合大厦,4月以东京大学法人化为契机,将东京大学产学联合促进室改组扩大为产学联合本部,同时将CASTI改组更名为东京大学TLO,还成立了东京大学天使投资基金UTEC。并将这三大机构的办公地都放在产学联合大厦,以方便它们间相互联系与沟通。2004年9月,还在产学联合大厦内开辟了科技风险企业孵化办公室,开始向刚设立的科技风险企业提供办公用房。2005年1月在日本经团联的协助下,成立了产学联合协议会。从这些组织体系的建立过程看出,东京大学将相当大的功夫花在制度与组织体系设计上,力求做到既民主又科学。特别是专门成立了负责的委员会,通过民主讨论使全校在要不要推进产学联合以及如何推进产学联合等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可以说东京大学的产学联合是在校内学者与产业界专家集体智慧的指导下稳步推进的。由于产学联合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私益性质,在设计产学联合的制度过程中需要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东京大学将推动产学联合的两个重要机构,即技术转移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都设立为股份公司,这样就保证了东京大学的技术转移与科技风险投资创业等活动在运作本质上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理念保持一致,从而大大增强了东京大学技术转移与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活力与效率。
我国的大学大多数采取的是学校行政推动,设立产学合作机构以及校办产业的做法,对于学校应不应当开展产学合作活动以及应当如何开展,基本没有事先设立一个专门的专家委员会去讨论和论证。这主要根源在于日本采取的是教授治校的大学管理体制,而我国大学还在继续实施行政主导学校发展的治校模式。这种学校管理体制或模式的不同,导致的产学合作水平和质量也不同,尽管东京大学产学联合活动开展得比我国许多高校都晚,但有一个比较科学的产学联合制度作保障,在产学联合活动却开展得有条不紊。而我国相当一部分开展产学合作的大学,还存在较严重的制度不健全问题,有关政策常常朝令夕改,领导拍脑袋上项目的现象较普遍,对产学研合作的热情也时热时冷,产学研合作发展较易出现大起大落情况。
3、努力防止产学联合与教育和基础研究间的利益相悖。产学联合的目的在于通过运用大学产生的研究成果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直接的贡献。这虽作为新的大学办学理念得到广泛认可和接受,但在实际的产学联合活动中,却有可能出现大学或大学科研人员将产学联合所带来的私利目标,置于大学最根本的教育与基础研究目标之上的现象,为此日本的大学都纷纷制定了防止大学产学联合利益追求与大学基本办学宗旨相悖的行为法则。东京大学自2004年4月在全校推进产学联合事业,就及时制定了《东京大学利益相悖行为防止准则》,明确对“利益相悖行为”进行了定义,即指“从事东京大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教职人员将本人或第三者利益置于教育与科研义务之上的行为”,并且指出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与大学教育科研活动的本来目标不相符,专门从事目的在于追求所兼职企业或组织的利益的研究或其它活动;二是在与企业开展的共同研究中,将由研究活动产生的利益不恰当地归属于本人或亲属已经担任管理职务的相关企业;三是指派所指导的学生,从事与教学目的相违背的产学官联合活动等。在此准则的基础上,还相应制定了防止利益相悖行为的“安全行为准则”,成立了全校利益相悖委员会(直属校长),在各教育、科研部门成立了“利益相悖咨询机构”,这些部门的“利益相悖咨询机构”又结合本部门的科研实际制定了更细致的有关规定(部门内部使用的防止利益相悖指导准则),对利益相悖行为的预防及出现后的认定和处罚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6]这些措施保证了东京大学产学联合发展方向的正确性。
如何防止大学科研人员在产学合作活动中因过度追求私利而损害大学的公益性目标,是保证大学产学联合活动健康发展的关键。大学毕竟不是企业,因为其办学的根本目标并不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把大学办成了企业,那么大学也必然会放弃或相当大程度地放弃其本应承担的培养人才与探索自然的社会公益职能,大学也必然会将国家与社会给予的、本应用于培养人才和基础研究的资源转用到追求私利的方面。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大学的产学联合活动以赚钱为主要目的,一些大学企业化发展情况已经相当严重,一部分大学的基本公益职能——教育与基础研究已被严重淡化。我国的大学应当借鉴东京大学对各种利益相悖行为所采取的预防及处罚措施,努力消除产学联合活动中存在的过度追求私益的行为,以保证产学联合朝着主要为公益目标服务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其中一家为Nanocarrier股份有限公司,由东京大学大学院工学系研究科的片岗教授创立,主要生产新型抗癌药物。另一家为GNI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运用遗传科学开发临床医疗新技术的公司。
②Medicinov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以东京大学医学科学研究所御子柴克彦教授开发的有关医学科研成果为技术核心,主要从事新医药产品的引进、开发以及销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