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职业分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职业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它是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直接体现。随着职业的发展变化,要求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职业分类的产生与发展。所谓职业分类即采用一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据一定的分类原则,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各种专门化的社会职业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划分与归类。它是一个国家形成产业结构概念和进行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及产业政策研究的基础,对于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任何一个国家的职业分类都影响并制约着其国民经济各部门管理活动的成效。
我国自50年代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人口普查以及劳动人事规划指导等方面的需求,根据我国国情,开展了大量的职业分类调查研究工作,并制定了有关职业分类的标准与政策,在职业分类领域进行了成功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先后制定了《职业分类和代码》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了《职业分类和代码》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使得我国的职业分类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职业分类和代码》(GB—6565)是1985年由原国家标准局和国家统计局为适应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等需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的,目的在于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等作出及时、客观、全面的信息统计,从而有效规范和准确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职业分类和代码》作为我国职业分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其划分职业的依据是以在业人口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同一性进行职业分类。这种分类不考虑从业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是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还是个体经营者或其它所有制;不考虑其用工形式是固定工或是临时工:也不考虑其行政隶属。对于脑力劳动者,一般要考虑其所具备的技能、学识、经历以及职务上所承担的责任:对于体力劳动者,一般要考虑其劳动作业程序、使用的工具设备及原料、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的种类及服务的类型等。《职业分类和代码》将全国的职业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包括8个大类,63个中类及303个小类。8个大类中,第一、 二大类主要是脑力劳动者;第三大类包括部分脑力劳动者和部分体力劳动者,第四、五、六、七大类主要是体力劳动者;不便分类的其它劳动者均列入第八大类。《职业分类和代码》的特点是结构简单,并且落实到每个从业者。
80年代末期,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培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将企业真正发展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核心。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原有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客观上要求国家必须在加强劳动力有序化管理、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同时,做好工种划分工作,改变以往工种划分过细的状况,对工种名称与内容相同,操作技术与工艺相近,使用设备、工具相似的工种要进行调整、合并和简化。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88年原国家劳动部会同国务院各行业部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4年时间, 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工种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生产劳动的性质和工艺技术的特点而划分的工作种类。工种的划分以大多数企业专业分工和劳动组织的基本现状为依据,从当时行业、企业生产技术和劳动管理水平的客观实际出发,结合行业、企业生产技术发展和劳动组织改革等方面的因素,考虑工作岗位的稳定程度和工作量的饱满程度等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将我国的工种划分为46类,4700个。每一个工种都包括编码、工种名称、工种定义、适用范围、等级线、学徒期及熟练期等内容。
进入9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使我国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经济领域发生的重大变革,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力市场快速发育和完善,相应的对劳动力社会化管理市场机制所需的科学、规范的标准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越来越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对此,国家提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了职业分类理论研究与实践,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从而形成了我国的职业分类体系。我国职业分类体系的建立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迈向规范化管理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等一系列举措,将促进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我国现有的职业结构划分为8个大类、 66个中类、413个小类和1838个细类(职业)。 除去起延续功能的“其他”职业,实际职业总量为1496个,分属“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商业及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以及“不便分类的其他人员”8 个大类。其中,除未分类的“军人”以及“不便分类的其他人员”外,职业数量最多的是“生产、运输人员及有关人员”,共计1119个职业,占实际职业总量的74.8%,职业数量最少的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共计25个职业,占实际职业总量的1.67%。
从我国现有职业结构看,职业的分布具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技术型与技能型职业占主导。占实际职业总量74.8%的职业分布在“生产、运输人员及有关人员”大类,这一大类的职业分属我国工业生产的各个主要领域,从这类职业的工作主要内容分析,其特点是以技术型和技能型操作为主;第二,第三产业职业比重较小。三大产业中的职业分布以第二产业的职业比重最大,广义的第三产业的职业仅占实际职业总量的10%左右;第三,知识型与高新技术型职业过少。现有职业结构中,属于知识型与高技术型的职业数量不足实际职业总量的3%, 即使考虑到受保密因素等影响,这一比例仍然很低。
上述我国职业现状的分析虽基于国家职业分类体系,或许因分类原则及方法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但从总体上,它客观地显现出我国职业发展的轮廓。
职业结构的现状客观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正经历由低水准向高水准的过渡,产业结构的变化正由第一产业占优势的比重逐渐向第二、第三产业占优势的比重演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重向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转化,制造初级产品产业占优势的比重向制造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产业占优势的比重发展。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职业分类工作,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58年就出版了供各国参考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并于1968年和198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职业分类,广泛运用于经济信息交流、人口统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领域。我国的台湾及澳门地区自60年代以来,也根据各自经济不同时期的发展,建立了符合地区实际需要的职业分类体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了职业分类是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职业分类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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