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恪守与结果的控制:双重约束下的村委会选举——上付村第七届村委会选举的观察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委会论文,第七届论文,程序论文,上付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1)12-0052-08
一、问题之所在
村委会直接选举所引发的讨论在很长一段时间似乎开始慢慢消退,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是村委会选举在实践中存在过多的行政化倾向,使得其本来和期望的意义发生了位移。在一些学者看来,村委会选举已经失去其本来意义,① 村民自治虽然具有理论上的价值内涵,但在实践中依然面临着新的困境。② 由此,曾被国内外学界寄予厚望的“伟大创造”③ 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尽管许多农村地区每三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仍照旧进行,但由于受多重要素的影响,选举结果往往带有很大的确定性,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下降以及竞争性弱化等现象突显。
上述现象,我们在前期的跟踪研究中已有所觉察。④ 在已有的研究中发现:村委会选举结果的确定性,主要在于基层政权遭受过重的税费压力,迫使其只有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才有可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税费提取任务。⑤ 选民的参与热情降低、选举竞争性的弱化,也与村干部基于工作难度和实际利益的权衡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有关。⑥ 因此,在税费时代,尽管国家企图通过村委会直接选举来改善村治的实效,通过民主实践来培育中国民主政治转型的社会基础,但由于基层政权处在行政管制和压力的双重约束中,其努力大打折扣,效果并不理想。
然而,税费取消以后,尤其是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启动,使基层的治理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村干部角色由过去的乡镇提取资源的代理人变为村庄治理的当家人,责任、负担和工作压力大为减少而利益却相应增加。⑦ 乡村关系也发生着变化,乡镇向村委会直接提取税费的压力大为减轻,取而代之的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这些变化是否预示着村委会选举将呈现与以往不同的特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实施核心内容的村委会选举将受到何种因素的约束?显然,这些问题对村委会选举今后走向、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以及民主价值的突显都非常重要。尽管有学者依然对村民自治的治理功能表现出了比较乐观的看法,⑧ 认为通过基层组织的重构与创新可以使治理功能得到发挥,⑨ 但理论的想象与现实总是存在一定的张力,实践中的问题还是需要从实践中来回答。
本研究是基于对上付村参与式观察结果的分析。上付村是笔者连续三届跟踪观察研究的样本村,该村的基本情况在前期的研究成果中已介绍。⑩ 几年来,该村的经济结构和村庄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浙江、上海等地种菜依然是该村传统外出务工产业,也是该村村民改善经济条件、提高收入的主要手段。与几年前相比,发生变化的是:2006年,上付村的上付自然村和祝家自然村开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面貌得到很大改观。2007年,村人均收入达2500元,全村已盖楼房达80多户,电视电话覆盖率超过95%,村庄的社会经济水平都发生着变化。但村民之间的差距比较突出,而自然村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村委会选举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发生着。
二、“过程——事件”中的村委会选举
尽管“过程——事件”的方法存在诸多局限,(11) 但本研究的展开仍然采用此方法进行,旨在通过对村委会选举情景的展示和“过程——事件”本身的进展来再现上付村村委会选举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并以此来建立对村委会选举的过程更为场景化的认识。
2008年,上付村举行了第七届村委会选举、第四次直选。这次选举是在税费取消后的第三次选举,与2005年相比,国家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选民也在多次直选的历练中发生着变化。
1.选举程序的“小心恪守”
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村民监督选举的公正性程度通常是以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为判断依据。既有研究也表明: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中,选举的程序性特征的影响力显著大于选举的结果。(12) 因此,无论对选举的组织者还是对选民而言,选举程序的恪守是十分必要而又谨慎的。(13) 对于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国家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以及《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有明确规定,经过多次选举的实践和学习,这些规定已被许多村民所知晓。
村委会选举的第一步工作是成立选举委员会,这是衡量选举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作为选举组织机构的选举委员会,其产生方式以及如何工作,将对选举结果有重要的影响。既有研究也表明:控制村委会选举,主要是通过选举委员会产生方式及组成人员方面做文章。(14) 2008年11月3日,上付村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村小组会议,成立了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会议的内容和程序也无可挑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议还对选举过程中的选民登记、海选和票箱等工作分别作了部署。11月18日,以流动票箱的形式进行了海选,由各负责人上门发放并当场回收选民的选票。统计结果是:海选共发出选票1205张,收回1205张,弃权票3张,作废票1张,有效票1202张,无效票1张。
这次海选共提名主任候选人9人、委员候选人14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得票的多少,张榜公布了候选人名单:主任候选人,祝德清和甘国保;副主任候选人,吴礼生和吴国华;委员候选人,甘斗云和吴小秀。很有意思的是:其一,如果按照得票的多少来确定候选人的名单,付来喜理应成为副主任或委员候选人,但付来喜没有被列入候选人名单。这种情况是他们之间多年来达成的一个共识,即:付来喜主动申请退出竞选但参与村委会工作,并享受村干部同样待遇。这样既不破坏法律的规定,因为付来喜是自愿申请退出的;在村干部职数减少的情况下,又保证了原来的村干部能够顺利进入干部队伍。这种现象表明:村委会选举是受多重逻辑作用的结果,其中乡村的逻辑在村委会选举中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机制,(15) 而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均衡化,对行为主体的政治心态塑造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二,主任候选人甘国保突然参选,打破了既有的村庄政治生态的平衡。甘国保是上付村某私人诊所的医生,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群众基础,2005年就曾经被提名为主任候选人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放弃,这次再次被提名,便决心试试,并放出话来要与祝德清一争高下。甘的这一举动,使得选举组织者有些紧张。如果甘真的当选,意味着乡镇预先的整个部署将被打乱,那么预设的主任书记“一肩挑”的组织意图将全盘落空,这不仅对上付村的原班子成员来讲是一个打击,对白露乡后续的工作也增加了难题。因为对乡镇而言,“两委关系”的矛盾一直是村级管理中最为头痛的问题。(16) 因此,尽管选举组织者不太情愿甘国保参与村主任竞争,但越是这样,越要保证在程序上不要出纰漏,不能让选民,尤其是甘国保抓住把柄。
11月27日,上付村召开选举前的最后一次会议,部署选举中的一些具体工作,包括选举现场的布置、选举工作人员的安排,以及针对选举中可能产生的非法、违法现象制定处置预案等。为了确保选举能够正常完成,包村干部吴某进一步强调了几点注意事项。他说:“要注意几点:一是在家选民一定要见到选民才能发票;二是要严格按照票箱到哪就发到哪户;三是严禁任何填票人员违背选民意愿填票;四是严禁多户发选票;五是严禁非工作人员跟踪票箱;六是严禁抢票、抢箱等破坏和干扰选举工作开展的事件,否则后果自负。”吴某的再次强调,说明了在程序上的小心恪守事关选举的成败。
最后,祝德清成功当选为村主任,实现了连任三届的愿望,主任书记“一肩挑”的计划也被实现。甘国保没有选举不公平的“真凭实据”,尤其在选举的程序上没有找到任何漏洞,只能无奈地接受选举结果。
由此可见,村委会选举的组织者在选举的全过程中,“小心恪守”着选举的程序,以此来保证选举的成功推进。而村民也因为日益扩大和加深的权利意识,时刻督促着选举的全过程,知道如何来寻找时机维护自己的这种权利。选举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约而同地把焦点对准了“选举的程序”,表明二者主张要去除民主内涵中的价值因素,即民主的村委会选举应该从民主的价值取向向民主的程序取向转变。从这点上看,村委会直选的多次实践,在实质民主方面或许没有多少收获,但对基层政府和村民都是一次很好的民主训练,使他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政治目的的达成需要做出政治程序上的安排。
2.选举结果的“精心控制”
在选举过程中,恪守选举程序固然重要,但对白露乡来说,最希望的选举结果是维持原有的村干部班子不变。这样,不仅能够实现全乡90%的村书记与主任“一肩挑”的预定目标;而且还能够与原有的村干部班子继续“合作”,无论从情感上还是工作方面来说都是件好事情。“90%的一肩挑”是白露乡对其所辖七个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一个定调,也是乡指导和组织村委会选举的出发点和归宿。正如该乡的周乡长所言:“这次选举,我的预测是要有六个村实现一肩挑。90%的一肩挑符合国家的政策,不能搞百分百,否则,这样就越线了。”整个选举工作必须服务于这个“90%的一肩挑”大局,让祝德清顺利当选为村主任,就意味着选举获得圆满成功,否则选举失败。由此,既要保证预定的“90%的一肩挑”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要使选举合法有效,对选举结果的“精心控制”就成为当前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一大新特点。
首先,控制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尽管在这个环节并无新意,但却依然是非常有效的措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都是各村民小组的小组长,其中有党员身份,也有非党员身份,在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但这些成员因平时工作的需要,与祝德清经常打交道,与祝的关系不错,没有理由不支持祝的当选。另外,有的组成人员却与甘曾有竞争关系,如曾经做过赤脚医生的曾小军,由于甘在业务能力上比曾更胜一筹,俩人关系非常微妙,显然曾小军不会支持甘国保当选。
其次,有针对性的动员与控制。在得知甘国保欲参选后,他们就对祝德清在各小组的情况进行了摸底预测,并对没有把握的小组进行针对性的动员与控制。(详见表1)他们预计,祝德清与甘国保都有支持小组。祝家村是祝德清所在的小组,预计甘国保得不到多少选票,而汛水村则是甘国保所在的小组,其兄弟、叔伯都在这个小组,但汛水村有一半的村民是曾姓,这部分选民没有确定的投票意向,既可能投给甘,也可能投给祝。依此分析,汛水村是祝与甘争夺选票的焦点区域。当然,这一形势甘国保也知晓,为了能够在汛水村争取更多的选票,双方都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甘国保一方,甘的妻子和堂弟亲自跟踪票箱,试图影响并监督投票的全过程,以防工作人员的舞弊行为;祝德清一方,则指派了曾小军、曾财贵负责该村的投票工作。这一有针对性的动员和控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祝赢得了全面胜利,而甘国保只获得了汛水的175票,上付赵家的90票(赵家是甘妻子的娘家)、吴家的80票和姜家孔家的11票,共356票。很有意思的是,这个票数与选举前乡干部和村干部的估算相差无几。
可见,在恪守选举程序的同时,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仍然是当前许多地方村委会选举的一大特点。虽然村委会选举这一制度性的变迁不是完全来自于政府的理性设计,而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从上付村的个案来看,在影响村委会选举的因素中,政党组织的作用仍然是主要的,选民的影响还十分有限,这取决于选民关注程度以及个体的动员能力。
三、双重约束下的村委会选举
上付村选举的整个过程有两根主线贯穿其中,一是“一肩挑”的选举结果的控制,二是选举程序的小心恪守。事件本身或许并不新颖,在过去的村委会选举中有可能出现过类似的现象,但贯穿事件的主线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有所调整后发生的,且两根主线非常明显。这两根主线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两股力量:一股是选民的民主价值理念的萌芽,开始通过对选举程序的关注来衡量选举的公平程度;另一股则是基层组织,依然试图通过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来对村级权力运行施加影响。或者说,经过三十年的村民自治实践,这两根主线一方面反映了基层政府和选民在反复不断的试错过程中成长的轨迹,另一方面则彰显了在新的政策环境下,组织的力量仍然希望借助于各种方式对乡村社会进行强渗透。当前的村委会选举就是在这两股力量作用下发生的,从而为我们留下了进一步讨论的话题和空间。
1.村委会选举的外部环境:变与不变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村民自治走过了三十年的历史,尽管在它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问题,但其所蕴含的民主价值是毋庸置疑的。(17) 由于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作为村民自治核心的村委会选举所面临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以往的村委会选举是在税费比较重的外部环境下发生的。在税费时代,村干部不但需要配合乡镇政权,完成上级政权下达的向村民提取资源的任务,从而陷入村庄与乡镇政权的双重压力,而且经常因为无法及时完成税费征收任务而被迫自身垫付,没有获取“双赢”的回报。因而,在许多地方,村干部无人问津,甚至需要轮流坐庄方可解决。这一时期,由于村民没有强烈的参选意愿,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在许多地方流于形式,上级对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意图因为缺乏选民的关注而轻而易举地实现。乡镇政权也需要寻找合适的代理人以帮助其完成上级下派的税费任务。(18) 村委会选举与治理绩效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显著,也就是说,村级治理的水平并没有因为村委会的选举而出现明显的改善。(19)
随后,国家的宏观制度环境开始发生变化。首先是费改税,进而全面推行的税费取消政策,这一政策使村庄的治理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村干部的角色也随之发生着变化,由过去主要配合乡镇政权向村民收税费的角色转为向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工作方式变得温和而富有人性化,工作难度也大为降低。在经济上,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保证了村干部工资的及时到位。另一方面,村干部充当了联系乡镇政权甚至更为高一级政权的不可或缺的桥梁,在政治上赢得了“面子”,村干部开始成为村民关注的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村干部的竞争。其次是国家的一系列惠农、惠民政策的实施与推进。农民种地不但不需要交钱了,反而可以得到国家的各种补贴,而村干部在其中的角色也进一步发生着转变,与普通村民相比,村干部具有更广的人脉、面子资源。这种外部制度环境的变化,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空间,吸引了更多村民竞选村干部,选民参与投票的热情也因参选人员的动员而被激发。
不变的是,国家依然没有放弃在政治上对村庄的影响,依然希望通过政党组织的强渗透来调控乡村社会,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力量影响村民自治的实施。在既有的乡村秩序被打破后,通过政党下乡的组织方式来完成对乡土社会的整合,(20) 使之从一个“一盘散沙”的社会整合成组织化的政治社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政党的组织和动员功能非其它力量所能比拟。事实也证明,新中国成立后,正是通过政党组织向乡村社会成功地延伸和渗透,稳定了乡村社会的政治与社会秩序,为中国工业化的启动与建设奠定了一个重要的基础。
问题是:政党下乡的过程中,在整合了乡村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带去了约束村民自治行为的“紧箍咒”。在实践中,政党组织很快就成为村级治理的主要力量,并逐渐独占村级治理权力。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治理方式很容易陷入意识形态的陷阱,形成村级的一元化权力格局。村支部能否在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衡量有无“党的领导”的重要砝码。由于过多地突出了政党组织的元素,村级权力又主要集中在政党组织手中,村民的自主权弱化,逐渐对村庄公共事务淡漠,也缺乏参与的热情,农民的组织性、合作性程度较低,农民的行动以原子化的个人行动为基本特征,村庄的治理可能会陷入无序甚至混乱的局面。
为了改变上述格局,国家企图通过民主的方式来重新整合乡村社会,通过推动村民自治来发挥村民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但依然没有真正地把治理的自主权和主动权交给村民,而是自始至终渗透着党的力量和元素。因此,从总体上讲,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国家与政党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有所放松,但仍然比较成功地通过党务机构在村落的普遍延伸,将农民纳入到国家的正式组织网络。更确切地说,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兴起后,国家和政党组织减少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的过多和过于直接的介入,只是对村落的驾控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随时可以管起来”。(21) 党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把建设好一个党支部作为解决好农村问题的关键。
总之,当前村委会选举是在这种变与不变的环境下进行的。一方面乡村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希望通过制度创新,激励村民的公共参与来改变村级治理的格局,但另一方面又企图通过突显党组织的作用来架起国家与农民联系的桥梁。
2.民主实践与选举程序的恪守
具体而言,已经发生变化的外部政策环境对当前的村委会选举具有何种影响?
尽管村民自治是村民自发创设的,但并不具有内生性,而是由村民自主性与国家认识上的自觉行动共同推动的结果。国家始终把村民自治制度看作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税费改革前,国家虽然名义上支持村民的自治性,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各层级政权的行政压力,村民的自主性往往流于形式,乡镇还是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选择能够与自己站在一边的村干部。税费取消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家开始更关注如何进一步推动村级民主的方式和进程,而关注村委会选举的实践和效果,就成为国家推动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内容。经过多次的选举实践,又有国家的持续关注,无论是选民还是选举的组织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意识到选举程序的重要性。或者说,哪怕是走过场,也需要在选举程序上走过场,这是构成民主价值的基础和重要体现。因而,民主政治的推进大多是从规范程序开始的。
从规范的意义上看,民主化通常在四种主要的定义方式中进行选择:即宪法的、实质的、过程取向的以及程序的方式。宪法的方式集中在一个体制所颁布的有关政治活动的法律上;实质性的方式集中于某一政权创造生活条件及政治;过程的取向的方式则确定某些少量的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作为判定某一情形是否民主的标准;而程序的定义则是挑选出小范围的政府实践来确定一个政权是否民主的。因此,程序方式的注意力集中在选举上,在选举的过程中来寻找“程序”的成分。这些成分包括:竞争的多党政治体制;所有公民的普遍的成人选举权;在投票保密和合理的投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的有规则的竞争的选举,并且没有导致不代表公共意志结果的大量的投票舞弊;主要的政党有通过媒体和通过完全公开的政治运动接触选民的重大的公共途径。(22)
由此,通过程序的恪守来接近民主的价值,似乎是许多政治实践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从多年的村委会选举经验来看,通过这种不断反复的实践,无论是国家还是在社会,基本都把规范村委会选举的程序看作是规范村委会选举的首要环节,都认识到恪守选举程序的重要性,并将保证选举程序上的规范性作为改进和加强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主要内容。我们对4省市的跟踪调查研究,判定村委会选举的质量在不断提升,其依据也主要是选举程序。(23) 这一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民主观念的提升是一个反复试错和学习的过程。
以上付村为例,上付村从1999年开始直接选举,到2008年是第七届选举、第四届直选(2011年年底将会举行第八届选举、第五届直选)。这种实践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选民在选举的实践中学习到了民主的价值,而选举的组织者也在这种实践中了解到了民主的意义以及选民的渴求。对选民而言,十分注重选举的过程是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的,换言之,选民对程序的关注程度比对结果的关注程度更高。比如,上述案例中,甘虽然对选举的最后结果大失所望,但基本还能够接受,因为在选举程序上,他没能找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选举是无效的。对选举的组织者而言,他们也知道不符合程序的选举是无效的,也容易被选民否定,因此在使选举结果朝预定目标前进的同时要确保在程序上不出纰漏。
可见,在村委会选举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过多年选举实践的锤炼,选民和选举的组织者都意识到选举程序的重要性。对选民而言,关注选举的程序性比关注结果更为重要,而对选举的组织者而言,选举程序的恪守不仅是国家的政策压力,也是选民施加的压力。
3.“政党下乡”与选举结果的控制
变化的外部环境给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性提升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不变的外部环境同样影响着村委会选举,影响乡镇政权介入村委会选举。有研究者认为乡镇政权干预村委会选举是基于乡镇政权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博弈动机。(24) 从上付村的个案来看,基层政权对选举的控制是源于主任和书记“90%一肩挑”的组织“规划”。那么,为什么基层政权要做这样的“规划”?
首先,政党下乡与民主下乡出现内在张力。(25) 政党下乡,意在通过构建党的组织,并以此形成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整合,突显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农民组织起来以实现党的方针政策;而民主下乡则是在乡村治理结构发生变化,尤其是治理秩序出现困境的条件下发生的,希望通过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实现秩序再造。前者的努力虽然在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兴起后有所降低,但这种努力从未放弃过,而后者发端于乡村社会内部,经国家自上而下推动得以存续。这样,“政党下乡”与“民主下乡”始终交织在一起。但是,党对乡村社会的调控与村民管理自己的事务的努力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
“两委”关系问题一直是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最难以克服的问题。如果村庄的治理完全通过选民选举的方式进行,那么,党的核心作用又如何来保证,因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村民的行为都能与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为了在制度上化解“两委关系”的矛盾,许多地方开始尝试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改革,即先在党内推选出村支部书记,然后由推选出来的村党支部书记参与村主任竞选。这样的如意算盘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推选出来的村党支部书记是否能够得到选民的认同。在现实中,虽然名义上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其实乡镇党委有很大的影响力,但是,村委会主任则完全通过海选提名、正式选举产生,在程序上具有更严格的要求,选举的结果往往很难与预期保持一致,有的地方还偏偏要跟乡镇政权作对,“哪壶不开,偏偏提哪壶”。因此,组织意图要实现,只有做一些文章来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其次,“一肩挑”的组织意图还源于村级财政的压力。税费取消前,村级组织总是能通过各种方式来寻求财政收入,税费取消后,村级财政基本依靠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村干部的工资虽然有保证,但职数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许多地方实行“一肩挑”改革,实际上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财政支出。
四、结语
当前我国村委会选举遭受到程序恪守和结果控制的双重约束,这种现象是中国基层政治转型的社会基础尚不够牢固、国家的制度供给还存在不足的综合反映,或许是中国基层政治特殊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与过去相比,尽管乡镇政权仍然企图通过控制选举结果来影响村委会的选举,进而达到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政治目标,但在驾控的方式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学会用民主价值理念来开展工作,这是一大历史进步,而选民对选举程序的精心恪守尽管带有一定的草根性和非自觉性,却印证了民主价值理念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虽然村委会选举仍然受到各种因素的约束,但经过不断的实践,会逐渐接近理想的民主指标,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来看待民主发展的整个过程。
当前村委会选举所遭受的问题是整个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而不仅仅是乡村社会单独出现的问题。只有整体性的宏观制度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国家推动的村民自治才会得以良性运作,而作为村民自治核心的村委会选举的正效应也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企图单方面、局部地通过改善乡村关系来解决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不大可行。村民自治的前行之路,既希望能够实现村民的自主权,村民自己的事务由自己管理,又希望党自始至终起着领导作用,但是这种发展路径不仅需要党的领导方式的高超技术,更需要基层组织间合理关系的制度设计,而这恰恰是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所缺少的。因此,村委会选举要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一方面需要经过不断的民主实践,使选民在实践中塑造自身的民主意识,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党组织自觉限定自身的行动边界。
注释:
① 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中国乡村民主政治能走多远》,《中国国情国力》,1999年第3期。
② 于建嵘:《村民自治:价值和困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4期。
③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
④ 相关成果可进一步参阅肖唐镖等:《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对十五个村委会选举的观察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⑤ 胡荣:《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抉择与村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⑥ 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香港)》,1997年8月号。
⑦ 尹利民:《税费取消后的村委会选举——基于C县20个村两届村委会选举中影响变量的比较分析》,《江汉论坛》,2007年第3期。
⑧ 黄辉祥、刘宁:《村民自治的治理功能提升:自治组织培育与自治体系构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3期。
⑨ 卢福营:《村民自治背景下的基层组织重构与创新——以改革以来的浙江省为例》,《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⑩ 尹利民:《村委会民选绩效考察——上付村两届村委会选举的比较分析》,《前沿》,2004年第12期。
(11) 应星:《叙事在中国社会研究中的应用及其限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2) 张光等:《中国农民的公平观念:基于村委会选举调查的实证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3) 笔者在江西省民政厅调查发现,在许多农民针对村委会选举问题上访的案例中,其大多陈述的理由是该地的村委会选举没有符合法定的程序。为此,江西省民政厅专门下文,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一定要恪守选举的程序。
(14)(23) 肖唐镖、王欣:《农村村民选举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的变化——对4省市68个村选举的跟踪观察和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5) 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16)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7) 刘义强等:《村民自治三十年:历史的回顾与总体检视》,载《中国农村研究(2008年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47页。
(18) 袁方成等:《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绩效、影响因素及政策建议——基于湖北省十县市的观察和分析》,载《中国农村研究(2008年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8~101页。
(19) Qingshan Tan,“Why Village Election Has Not Much Improved Village Governance”,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Associa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Studies 2010。
(20) 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21) 毛丹:《乡村组织化与乡村民主——浙江萧山尖下村观察》,《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总第22卷。
(22) 查尔斯·蒂利:《民主》,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6~7页。
(24) 唐文玉、郭正林:《乡镇政权缘何会干预村委会选举——基于博弈论的分析与对策探讨》,《行政论坛》,2010年第1期。
(25) 黄辉祥:《“民主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再整合——村民自治生成的历史与制度背景考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