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变外资该如何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资论文,该如何论文,外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前,本报接到一企业来信,询问以下问题该如何办理:
该公司是1998年由国内居民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两年后,股东决定转让该公司。一家美国公司出资1000万元收购国内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同时承担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继续经营公司。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得到了该市外经贸委的批准,由内资企业变为美国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并领取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内资变外资后,企业名称和技术代码没有发生变化,营业执照上标明:该公司在2000年5月1日前为内资企业,自5月1日后变更为独资经营企业。
问题在股权转让后发生。由于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不同,内资变外资后,该公司需要在原税务主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再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为该公司不知道如何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知该履行哪些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因此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数次咨询,但得到了几种不同的答复。其共同点是:该公司应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然后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对如何处理增值税进项税余额和累积亏损的答复不同,有三种答复:
1.增值税进项税余额可以继续抵扣,累计亏损以后不能弥补,因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一样,内资企业产生的亏损不能用外资企业的利润弥补;
2.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不能继续抵扣,以前的累计亏损也不能弥补;
3.不但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不能继续抵扣,以前的累计亏损为能弥补。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内资企业转让给外资企业的现有原材料必须按销售处理,即虽然变更后的外资企业承担了原内资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在原材料等物品的处理上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面对以上答复无所适从,美国投资者觉得承担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支付了转让款,最后不但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不能继续抵扣,以前的累计亏损不能弥补,而且原材料等物品还得按销售处理,太亏了。
各位读者,你对该公司遇到的问题有何看法,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能不能替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使美国投资者觉得不太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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