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新探--合作剩余产生与分配的市场关系契约_经济资本论文

“企业性质”重探——合作剩余创造和分配的市场性关系契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关系论文,契约论文,企业性质论文,剩余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4)01-0056-06

一、简要的文献回顾与研究范式的选择

1.企业性质:一个简要的文献回顾

深入研读新古典经济学以来的企业理论(包括新古典企业理论、马歇尔的企业进化论、奈特的风险配置论、科斯及其后人的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以及哈默等人的企业能力理论等),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企业理论实际上是沿着两条不同的分析范式进行着的:

一是注重“交易性”的新古典范式。新古典企业理论虽然把企业看作是一个专业化的生产单位,但仅仅是把其当做一个产出之“壳”,未能触及到产出之“核”。同样地,新古典企业理论也仅仅是把企业当作同经济个体一样的交易之“体”,而未能触及到企业组织内部的交易之“魂”。故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理论被世人称之为“黑箱”。由科斯开创的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关注和研究了这个交易之“魂”。现代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立足于企业是一种契约结构认识的基础上,着力从利益关系的理顺、激励机制的构建去探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这种思路一方面在理论上克服了新古典经济学把制度视为外生变量,单从技术关系去探讨企业存在意义的封闭思路的局限性,开阔了人们分析企业的视野;另一方面在实践上,对于合理进行企业所有权配置有着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但科斯及其后人是借助于“交易费用”和“边际替代”等诸如此类的工具来挖掘这个“魂”的,遵从的仍是新古典的分析范式。由此,在对企业的“交易性”的剖析上,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对企业经济性质的解释总给人一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同时,这种分析思路对企业本质的认识有所偏颇,忽视了企业的“生产性”尤其是企业内部的要素组合效率问题。

一是注重“生产性”的古典范式。马歇尔的企业成长论与哈默等人的企业能力理论,关注和研究了企业这个生产组织内部的要素组合效率问题,着重于从企业的“生产性”角度去分析企业的经济性质,可以说是抓住了企业的一个核心问题,真正触及到了企业的产出之“核”。这为人们更好地理解现实中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分析工具,但是,他们却忽略了企业的“交易性”,忽视了参与企业契约的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没有指出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因而,其对企业性质的揭示也是不全面的。

只有把“交易性”和“生产性”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对企业的经济性质有全面、准确的认识。而要正确地认识企业性质,关键在于要对企业的契约性质作出重新理解和必要的拓展。

2.研究范式的选择

经济理论研究离不开研究范式的选择,不同范式的运用,往往会就同一个经济问题作出不同的逻辑证明,或得出不同的结论。经济学家们正是因为遵循着不同的研究范式,所以在关于企业性质的分析中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要全面地、准确地剖析企业性质,首要的任务是必须选择合理的具有较强解释力的分析范式。

新古典经济学作为一种现代经济理论中的主流范式(注:按照拉卡托斯(1970)提出的科学哲学理论,一种理论的研究纲领或范式可分为内核和保护带两部分,其中内核是不同范式之间相区分的标志,而保护带则是基于内核基础上的环境条件设置。只有当保护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时,内核才有可能发生变化,一种新的范式也才有可能取而代之。),其保护带就是关于完全理性、完全竞争与完全信息的条件设定(注:新古典经济学的保护带按照努森(1986)的说法可分为三个部分:(1)主体面临特定的环境约束;(2)主体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3)研究特定的相互作用的方式。),而其内核则高度浓缩于阿罗—德布鲁定律之中,即包括三个要素: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实际上,新古典经济学的一切理论观点都集中在了“完全竞争市场”模型之中,该模型通过个体主义分析方法以及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来解析企业行为,得出了企业成长的外生性和企业行为的同质性假设,科斯开创的所谓现代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前提作出了重新解释和修正,以“不确定性”假设代替了“确定性”假设,引入了交易费用概念,从而启动了一种新的保护带的出现,即关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的条件设定。从表面上看,新的条件设定与旧的条件设定有相当大的差异,但正如法默尔(1995)所指出的那样,在理性预期的前提下,坚持信息的不完全,实际上隐含地肯定,如果当事人愿意付出足够高的信息成本,就可以获得完全信息。这样,不彻底的保护带的修正,其结果只能是原有的范式逻辑。因此,现代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最终还是落入了新古典传统的窠臼。在笔者看来,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实质上是新古典价格理论的附属物,这就自然要回归到新古典的“市场交易性”的逻辑上来。

主流范式的保护带显然是对现实的极大背离,由此备受责难自是情理中之事了。西蒙(1988)的“有限理性”和诺斯(1990)的“路径依赖”和“报酬递增”等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新的保护带的提出,实质上就是对新古典范式的反叛。

基于以上对主流范式的简要反思,对企业性质的研究而言,首要的问题是要重新寻找那些能够真正地正视现实的直面现象的范式。

由此,在范式的选择上,我们首先倾向于回归古典主义。古典主义分析传统的精髓在于能够紧紧地把握住人类经济行为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的根本内涵,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经济系统发展与运行的基本特征,因此具有强大的理论生命力。

古典主义的研究范式深刻地触及到了市场中的企业存在的内在缘由,但却没有进一步探究协作关系的制度结构与完整内涵,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人类本性中的一种行为倾向是“与其他人交换、谈判和交易的倾向”,但有关这种行为倾向自身作用机理的内涵在古典范式中显然是找不到答案的。因此,古典范式是需要加以拓展。因此,我们还倾向于埃格特森意义上的新兴制度经济学范式(即NIE范式)(注:埃格特森(1990)区分了以最优化模型为基础的新古典“新制度经济学”(其称为“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s”)与以有限理性为基础的“新兴制度经济学”(其称为“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NIE范式放弃了最优化假设或其它一些行为假设。用艾默·拉卡托斯的话来说,满意模型代表了对新古典研究纲领“硬核”的抛弃。更重要的是,NIE范式从有限理性和交易费用出发,强调了具有内生的动态调整与边际变迁的特征的“现代契约”观。NIE范式反映到企业治理层面上来,其核心思想是说明给定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当事人是无法通过理性预期给出一个最优的均衡解的,但可以给出多个次优均衡解。这意味着企业制度和企业治理制度是多元而不是唯一的。这是对现实中的企业内部的契约关系的真实写照。

古典主义的研究范式与NIE范式是不矛盾的,在刻画和剖析经济生活中人类之间的相互交易和合作的行为特征上,应该说二者是互补的。对企业治理的研究而言,这具有互补性的两个范式的采用更是恰到好处的:揭示企业的“生产性”需要古典主义范式,揭示企业的“交易性”又需要NIE范式。笔者在本文的研究中就是同时并用这两种范式来分析企业性质问题的。

由此,基于特定范式的选择,笔者认为,要正确地认识企业性质,关键在于要对企业的契约性质作出重新理解和必要的拓展。企业的契约性质,应该从三个维度上去把握,一是契约的共性即企业是个市场性契约,二是契约的个性即企业是个关系契约,三是契约的内容即企业是关于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的契约。这三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对企业的契约性质作出完整的理解。换句话说,所谓企业,就是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的市场性关系契约。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所理解的企业,指的是市场中的企业。

二、企业契约的共性:企业是个市场性契约

1.市场提供了构成企业经济活动关系的签约主体,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点

构成企业契约体的各种要素只能来自于要素市场,企业的产出价值的实现也只能通过商品市场中的交易才能实现。企业的两端是市场,企业是连接要素市场与产出市场的一个枢纽。在这个意义上讲,把企业理解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点是有道理的。企业的经济活动,无非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为保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结成的多边交易关系。首先,企业是由许多个独立的要素所有者组成的。所有这些要素所有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提供人力资本要素的所有者,这又可具体划分为创业和领导型人力资本所有者、中间层次的专业型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作业型人力资本所有者等三个层次;另一类是提供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包括金融资本(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实物资本。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与投入品提供者即各级供应商和消费者发生各种必不可缺的经济关系。如果我们撇开这些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所有契约关系,最后会发现,剩下的所谓“企业”只不过是一个“空壳子”而已。因此,我们说,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以一组契约关系为基础的。

2.企业是要素所有者市场交易的产物,是以要素所有者对各自所拥有的要素的排它性产权为基础的。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市场上的要素所有者让渡要素使用权的结果

我们知道,要素所有者可以选择不同种类市场交易契约的权利是各种生产交换方式和组织的基础。要素所有者可以自己利用资源直接生产,然后将产品出售给市场,从而获取收入,也可以按照契约安排规定的条件,将要素的使用权让渡给一位代理人以换取收入。当后面一种选择出现时,即“当企业家或代理人依据契约赋予的有限的要素使用权直接指挥生产,而不是根据瞬时的价格变化来组织生产并向市场出售产品”,企业就产生了(张五常,1983)。

企业,是要素所有者市场交易的产物,是以要素所有者对各自所拥有的要素的排它性产权为基础的。没有这一点,也就没有要素所有者对各种市场交易契约形式的自由选择,也就没有企业的产生。排它性的要素产权的存在,才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要素市场,从而要素所有者之间才能得以进行相应的市场交易,最后通过这种交易构成了企业契约。在这一交易中,排它性要素产权所有者让渡出要素使用权,对各自所拥有的要素的初始产权即要素财产权进行了重组和置换。这样要素财产权便转化为企业产权,并形成了相应的企业制度。这一过程可简要地表述为:要素初始产权的存在→要素市场上的交易→企业契约的达成→企业制度的产生。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产权、市场和企业讲的是一回事,试图区分产权更根本、还是市场或企业更根本,往往会带来一些没必要的误导(周其仁,2000)。

3.市场机制是纠正企业契约出错的基础和关键

经济生活到处充满着不确定性,信息是不充分的,经济主体是非完全理性的。对参与企业契约的要素所有者而言,在他们进行市场契约交易的过程中或加入到企业契约之后,往往会发生交易“出错”事件。

只有市场过程才能够校正要素所有者和企业可能的出错。而市场校正经济主体交易选择出错的基本机制,就是自由的、可竞争的契约选择。当一种契约在市场竞争中表现为不合算或相对不合算时,资源就可以向别的契约流动。这里讲的合算不合算都出自个别要素所有者的主观判断,甚至这些判断是否“理性”都不重要,比如一个要素所有者从一个契约退出、进入另一个契约可能出错更加严重。重要的是,在要素所有者为其选择承担责任的约束下,所有市场契约最终都经受着阿尔钦意义上的“生存检验”(1950)。也正是在市场不断校正出错的过程中,要素的内在价值才逐步得到了市场的合理体现和真正确认,市场价格体系也才得以逐步形成,社会资源从而得到了有效配置。同样的道理,也正是在市场不断校正出错的过程中,各种市场契约才得以不断创新,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才得以生成。

三、企业契约的特殊性:企业是个关系契约

企业是一种市场契约,但是企业与市场毕竟是两种有着鲜明差别的经济组织制度,究竟应如何正确认识这两种存在着紧密联系的契约制度的本质区别呢?

我们知道,市场交易,从其形式和交易的特征上分析,是种古典或新古典范式意义上的契约类型。根据威廉姆森(1979)、麦克尼尔(1994)的分析,新古典契约与古典契约所不同的仅在于新古典契约更多的是指一种长期契约关系,而古典契约更多的是指一次性的短期交易。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把当事人看作是理性预期的,把未来的变化看作是可通过概率估计的及可保险的,把社会经济的发展看做是一系列连续的现货合同的延伸。显然,二者都是一种完全契约。

然而,完全契约与现实是不相符合的,现实中的契约不是完全可分的和完全连续的。在现实中,契约调整常常滞后,并且人们甚至会选择不利于自己的契约安排。当人们抛弃当事人完全信息的假定时,就会发现,新古典所依赖的自我协调机制就实现不了最优状态,即使存在外在的第三方调解,也不可能是最优结果。威廉姆森开拓的交易费用经济学和哈特等人模型化了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正是证明了这一点。

麦克尼尔(1994)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契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一些古典和新古典意义上的契约形式外,还有一些更为复杂、具备丰富内容的契约却被人们所忽视。麦克尼尔把这些契约称为“关系契约”,它所涉及的交易称作关系性交易。我们认为,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企业不是新古典或古典契约,而是一个关系契约。企业作为一个关系契约,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契约相比较而言,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和内涵。

1.企业是个动态的长期的重复性契约

对企业契约而言,由于参与签约的当事人之间构成了某种长期的交易关系,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不断进行着多次、重复的博弈行为。企业契约不是静态的、固定的,契约的初始状态必然要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参与企业契约的各方必然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出不同的签约要求,由此导致了企业契约进行着不断的边际调整,参与契约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地位也发生着变化,从而显示出企业契约的动态演变特征。

2.在企业契约中,非正式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次性的市场交易,即使存在着由于不确定性带来的信息的不充分,在法律、规章等正式规则的约束下,参与交易的各方总能够尽量地在事前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清楚,即使出现了违约情况,在一个较完善的法治环境中,第三方的调节或制裁作用也是能够产生较大的效果的。但是,对长期的重复性交易的企业契约而言,正式规则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了极大限制。即使这些正式规则是相当完美的,规则的执行也是不折不扣的,企业契约关系的顺利履行也是不可能的。企业契约的当事人是多方的,形成关系是持续的,契约的经济活动更是复杂和多变的,企业契约的内容是高度不确定和高度繁琐的。这样,各方的责、权、利在事前是讲不清的,在事中或事后更是无法分得清的,交易的各方之间必然会出现一片“公共领域”(巴泽尔,1997)。在如何最大限度地减缓由于这片“公共领域”的存在而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效应方面,再完善的正式规则发挥作用的程度也是很有限的。因此,非正式规则就是极其重要的。

3.在企业的关系契约的发展过程中,权力基础变得复杂化了,权力来源变得多样化了

对一个经济组织体而言,在权力观方面,占主流地位的经济理论强调“资本强权观”,即相信资本所有权能够无条件地给其所有者带来某种控制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并能够因此获取分享交易或组织盈余的权力。但是,对那些实现了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和那些特别是以人力资本为关键要素的新型企业而言,资本强权观就显得难以自圆其说。针对这种情况,Rajan and Zingales(1998)就指出:“对任何关键性资源的控制权都是权力的一个来源”,而其中的“关键性资源”既可以是非人力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比如天才、创意等。此外,不少经济学家已经注意到权力也可以通过精心的组织安排而获得。Shleifer and Vishny(1989)认识到企业经理可以通过“经理专用性投资”来强化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此外,企业经理还可以通过对融资结构的选择(Novaes and Zingales,1995)或者对董事会的精心安排(Hermalin and Weis-bach,1998;2001)来强化自己的地位。与此同时,Skaperdas(1992)还研究了企业内部各部门如何使用资源强化各自的地位,并明确指出这些权力并不需要财产权做支撑。(注:关于契约的权力理论更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杨其静.合同与企业理论前沿综述[J].经济研究,2002,(1).)企业中权力来源的多样化是由企业的关系契约特征所决定的。在长期交易和合作的企业组织中,要素所有者的相对地位会随着各自的实力发生变化,同时,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各个要素的影响力也是在发生着变化的。因此,掌握企业资产控制权的主体和决定控制权的因素就显示出多元化的特征。

4.企业的关系契约还隐含着企业契约的两重性

首先,关系契约具有当然意义上的“交易性”,企业的关系契约体现着各个要素参与者在契约结构中的或冲突或合作或对立或和谐的利益关系。同时,由于关系契约的自身特点,还反映着企业作为一个专业化生产组织内在的“生产性”,反映着企业的契约结构与产出之间的内在关系,集中体现为企业团队成员在合作生产过程中的报酬递增律或报酬递减律。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的关系契约内在地包含着企业的“交易性”和“生产性”两种属性。

四、企业契约的核心内容: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最一般和最抽象的意义上分析,要素所有者获取收益的途径无非有两条:一是单干,即自己进行生产,然后把产品提供到市场上与他人交换,从而获得收入(这种收入我们用表示,i=1,2……n,表示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单干”收入),这是一种典型的个体独户的生产形式;一是协作,即要素所有者加入某个经济组织,与该组织中的其他经济个体共同协作,合作生产,然后通过团队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实现后获得收入(这种收入我们用表示,i=1,2……n,表示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协作”收入)。要素所有者到底是选择单干(独自劳动)的方式,还是选择协作(共同劳动)的方式,关键是看哪一种方式能够为他们带来更大的收益,即进行之间的比较。企业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要素所有者之所以会选择协作的共同劳动方式,就的结果。换句话说,只有当协作收入大于单干收入时,企业才得以生存。

人类经济活动的历史表明,对要素所有者而言,协作收入大于单干收入即是个普遍规律,所以企业才能够得以生存下来并得到了持续发展。那么,为什么会大于呢?

协作收入之所以能够大于单干收入,是因为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协作能够产生“协作力”、“集体力”从而产生“合作剩余”的结果。

关于“合作剩余”的产生问题,古典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到卡尔·马克思早已作出过极其精辟的描述。斯密和马克思关于劳动分工产生协作力从而带来“合作剩余”的思想,后来在马歇尔、阿林·杨格、舒尔茨和福斯等人的报酬递增理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挥。应该说,合作剩余的创造,是企业的一个本质特征和企业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

从马克思等人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协作生产而带来的合作剩余,归根到底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共同劳动的产物,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共同创造出来的。但是,合作剩余的形成,离不开非人力资本的贡献,没有非人力资本的存在,无论如何是创造不了合作剩余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合作剩余是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群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合作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推进,分工和专业化也越来越深化,生产要素的划分也进一步细化,人们所拥有的要素也更加具有“片面性”。同时,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分离程度也越来越高了,协作或联合生产的发展越来越成为不可逆的(黄桂田,李正全,2002)。对经济个体的生存方式的选择来说,采取协作即共同劳动的方式往往成为了唯一选择,也就是说,经济个体越来越不可能通过单干来获取收入,更多的只能是选择协作来获取收入了。这样,对每个要素所有者而言,他们关注的已经不是在单干与协作之间的选择了,而是在不同的企业契约之间的选择和甄别了。哪个企业契约能够带给他们更高的收入,或带给他们更大的效用,他们就接受哪个企业的邀约。在要素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契约类型的环境中,通过市场机制不断纠正出错的内在功能的发挥,各要素得到了最有效地使用并为其所有者带来最大的收益或效用,这时,一个最优意义上的企业契约安排就形成了。

这样,在“单干”并不是或不可能是可供人们选择的有效生存方式的经济社会中,更有现实意义也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一个有生命力的能够在市场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应该是一个能够创造出最大化的合作剩余从而给各个要素所有者带来最大化收益的经济组织。更具体地说是,对现实中的某个企业而言,只有能够带给各个要素所有者比他们从事其它经济活动或选择其它组织契约时更高的收益时,它才是有生命力的。在这里,各要素所有者进行的已经不是协作收入与单干收入之间的比较,更多的是不同交易契约的协作收入之间的比较,要素所有者参与某个企业契约的标准是追求最大化的协作收入,也就是追求最大化的合作剩余。此时,单干收入就转化为约束收入,合作剩余就转化为组织租金(为了行文上的方便,我们在本文中统一使用“合作剩余”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剩余实质上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它包含了由于“协作力”或“集体力”带来的效益,还包含了全部的要素准租金。合作剩余是各要素所有者协作收入的总和,即:

在以上数学式中,H表示企业创造的合作剩余;R表示企业创造的总收益,它是产出Q和价格P的函数;表示不同要素所有者的约束收入,约束收入是企业组织成员的参与约束条件,也可称为保留收入。

约束收入的产生与获取不是市场中的企业的特性,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要素所有者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所必然要求达到的收益。但是合作剩余H的创造却是企业中独特的内容,这是企业契约的参与成员要争夺的真正对象,要素所有者选择加入某个企业契约的根本动因是要分享到合作剩余H,从而得到比初始的约束收入更高的收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企业契约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合作剩余的创造和分配。这是我们关于企业的契约性质的一个关键性的观点。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能不再次提到科斯等人的主流的企业契约理论。主流理论认为企业是节约交易费用的装置,这并不能反映企业组织问题的实质。要真正地揭示出企业的本质,必须从真实世界中的参与企业组织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的准确认识出发。一个理性的经济个体在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总要进行投入与产出、当前收益与机会成本之间的比较。真实世界中的企业就是由这么一些“利益至上”的经济个体的经济行所构成的一种利益集合体。这个利益集合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任务是要创造出更多的利益来满足各经济个体的利益要求,企业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服务和服从于这个要求的,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交易费用的节约问题。因此,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关于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才是这种经济组织的本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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