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购并案例分析及其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案例分析论文,建议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5月至11 月由国家经贸委企业研究中心和天津市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组成的课题小组就我国目前企业购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本次调查采取企业典型调查和地区重点调查的方式,主要调查了北京、天津、保定、沈阳和内蒙古共计17户发生企业兼并行为的企业,并走访了天津、保定两个搞企业兼并较有特色的城市。
一、样本企业购并的特点及其主要形式
同以往相比,近两年以来的企业购并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购并的主要形式与目前经济的发展形态相吻合。
2.购并行为主体具有双重色彩。
3.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企业购并逐渐承载起了结构调整的重任。
4.企业购并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强强之间的购并在政府的辅佐下有所增加。
5.与全球购并浪潮融为一体。
6.购并的中介市场有所完善。
从调查对象看,企业购并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融资收购。
2.置换兼并。
3.承债式的兼并。
4.注册经营式兼并。
5.分步式兼并。
6.以上新项目来带动兼并。
二、对购并案例的简单分析
1.客观地认识企业和政府在购并中的作用。我国企业购并的行为主体具有较强的双重色彩,政府和企业究竟谁是并购的主体?这一点在理论上清楚,可在实际上很难扯清。正因为如此,企业不妨以务实的态度处之:一是企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企业的自身发展战略自行决定产权重组和交易方式,对那种违背企业意愿的行政性捏合要学会说“不!”。二是要学会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构筑起属于企业自己的产权交易主体,就目前的条件来讲,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是构筑产权主体的核心。三是政府在企业购并中要建立起自己的行为规范。1997年国家经贸委对有关国家政府在企业购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考察,从考察的情况看,国外对企业间的购并,只要符合民法、商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政府一般不予过问。政府只从保护竞争和限制垄断的角度对企业并购予以监督和控制,其主要领域是:有可能形成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业,需要政府控制的特殊行业。同时为了鼓励能够促进国际竞争力提高的企业兼并,有关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措施。国外政府在这方面的作法,非常值得政府部门参考。
2.妥善处理人的问题。“人往哪去?”是企业购并中的难点,从本次调查的企业和地方看,企业和地方政府均采取了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合理安排企业购并后的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冗员问题依然是影响企业产权流动的障碍之一,其中潜在的人员安置如企业离退休人员(包括人离厂、劳资关系依然在厂)的人员安置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事实证明,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安置职工是极为必要的。
3.理智地看待企业购并的发展过程。有一种非常不好的倾向:为了兼并而兼并,或者说为了优惠政策、为了甩包袱而兼并,这就有违了企业并购的初衷。大量的兼并案例说明,企业兼并是使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不断集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重点和难点是兼并后的资产整合和管理共融。
4.大胆谨慎地对待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购并。在目前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体制下,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购并,其难点不在能否实现形式上的兼并,而在于兼并后的管理和控制。强强之间的企业兼并由于兼并双方各有优势、合并后其管理和控制都较为容易。相反强弱之间的跨地区兼并,由于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还不够深入,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被兼并企业的地区分布过大,在管理上鞭长莫及,易于失控。另一方面,一个地区的企业很难协调另一个地区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之间的关系,很容易使被兼并企业陷入“三不管”的窘境(即国家和地方政府不管,出现问题或困难后主管行业不管)。因此,对待跨地区的强弱之间的兼并,必须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亦应当完善。
三、几点建议
1.企业购并的指导思想有待进一步明确。针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并购带有双重行为主体的性质,政府的扶危济困和企业的寻求发展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远远大于市场机制的调配作用。在此种情况下,确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指导思想,借以发挥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指导作用。这一指导思想应包括:企业并购的性质、目的和作用;产权交易的行为主体及其运作规则;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行为规则;企业购并与我国优化资本结构的关系等。通过明确企业购并的指导思想,减小在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中可能出现的误区,使企业购并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2.加快购并立法。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兴起较晚,因而各证券交易法尚不健全。已有的《公司法》、《转机条例》和《企业兼并暂行办法》等,虽对企业兼并作了一些规定,但还不适应我国企业改革特别是企业购并的发展要求。我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在审议过程中,因而我国目前对企业兼并的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购并的监管,非常欠缺。另一方面,在实际中隐形兼并等内幕交易的增多也迫切要求国家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因此,正在起草中的《企业兼并条例》应加快立法进度。
3.调整兼并政策的适用幅度。国家鼓励兼并的政策应放宽至非试点城市;目前企业兼并政策的重点往往是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从企业整合的角度看难度会更大,如果把兼并政策的重点放在强强之间的联合上,更有利于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更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立法和政策方面的举措,使我国的企业购并逐步走出一条以企业为主体,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的路子来。
4.应重视购并后的经营与管理。购并后的经营与管理可以说是“三改一加强”的一种实现形式,这是因为通过购并,不但获得了被购并企业的生产能力、各种资产和资源,还获得了被并购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和客户。对这些如何利用?建议在1998年的企业管理工作中要把购并后的经营与管理作为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具体的实务是:购并后的资产调整与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套;被购并后企业销售网络和客户应认真清理,不得轻易摈弃;购并双方两种企业文化的揉合与沟通;被并购企业人才的稳定与激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