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业商品进销差价核算方法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差价论文,核算方法论文,进销论文,商品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商品进销差价”现行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零售商业企业对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如下:商品购进结算款项时,借记“商品采购”(商品进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商品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实物负责人”(商品含税零售价)科目,贷记“商品采购”(商品进价)、“商品进销差价”(含税差价)科目;商品销售时,先将含税收入核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公式为:
。然后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含税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含税售价结转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实物负责人”科目;月末计算结转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计算公式为:,调整差价分录为: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以上会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方法与进销差价的内涵不相符。进销差价的科学内涵,是不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之间的差价。而该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进销差价,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不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二是向购买者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容易造成概念理解上的偏差。因为实际上销项税额应与进销差价无关。
2.对库存商品中包含的销项税额没有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列入进销差价中,不便于对这部分销项税额的核算与管理。
3.计算差价所用的被减数和减数两个口径不一致,缺乏可比性。售价是含税的,而进价是不含税的,两个缺乏可比基础。××表面上看是扩大了商品进销差价,容易造成误解;从本质上看,其计算结果亦不能说明进销差价的内容实质。
4.按含税售价结转的销售成本中含有销项税额,这是不科学的。尽管在结转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中,已冲抵了转入成本中的销项税,但这样做客观上曲解了成本的内涵。
5.商品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额为销售毛利,而商品进销差价为含税收入与进价差额,这实际上包含了毛利和销项税两部分。这样,无形中夸大了企业的毛利,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实际财务状况。
(二)进一步完善商品进销差价核算方法的对策
笔者认为,对商品进销差价核算方法进一步完善的具体做法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下增设“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用以核算外购入库商品销项税的转入、转出和结存情况。该专栏的贷方登记已验收入库商品应负担的销项税额;借方登记已销售商品应负担转出的销项税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库存商品应负担的销项税额。这样对销项税额做到了单独核算,便于贯彻落实实物负责制,也避免了进销差价和销售成本中包含销项税额,进一步体现了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按不含税售价入帐。
由于商品进销差价中不再含有销项税,所以商品销售成本也应按不含税售价记帐,以保持两者计算口径的一致性,便于考核各营业柜组的经营业绩和销售毛利。有关帐务处理如下:购进商品支付价款时:借记“商品采购”(商品进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费用”(运杂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商品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实物负责”(含税售价)科目,贷记“商品采购”(进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商品进销差价”(不含税差价)等科目;商品销售时,先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作如下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计算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并转销待转销项税额:
不含税售价成本=含税售价成本-当期结转销项额。
分录为:借记“商品销售成本”(不含税售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实物负责人”(含税售价)科目。月末计算,结转已销售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分录为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