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理性与理性:冯契逻辑范畴体系述评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范畴、理性与理性:冯契逻辑范畴体系述评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类、故、理——冯契逻辑范畴体系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范畴论文,逻辑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冯契作为我国著名的哲学家、哲学史家,他在精研哲学问题的同时,对与哲学密切相关的逻辑学也十分关注。他在逻辑学方面也很有成就。特别是在辩证逻辑领域,他全面深入地阐发了有关辩证逻辑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冯契在《智慧说三篇·导论》中说,他在50年代曾提出“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作为《智慧说三篇》之一翼的《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直接体现了“化理论为方法”,主要讨论逻辑和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是对逻辑范畴及其体系的论述与建构。

在冯契看来,所谓“化理论为方法”,就是要说明认识的辩证法,如何通过逻辑思维范畴的辩证推移和辩证运动转化为方法论的各个基本环节,从而为人们科学地认识世界、把握对象的具体真理提供辩证逻辑的工具和方法。因此,冯契数十年从事哲学和逻辑学术研究,致力于逻辑范畴的研究,融会贯通中外哲学家的范畴理论,从他们的思想中总结和概括关于逻辑范畴的一般原理和建构逻辑范畴体系的有价值的思想。然后在此基础上,冯契建构了一个以类、故、理三组范畴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本文将就冯契提出的以类、故、理为核心的逻辑范畴体系作一述评。

一、冯契逻辑范畴体系的主要内容:类、故、理

(一)以“类”为核心的范畴。冯契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中,以“类”为核心的范畴有: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与一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逻辑思维要“察类”,首先就要辨别同异。因为,“类”就是具有一定共同性质的对象的总体。因此,就要考察“同一与差异”的范畴。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为同类,不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为异类。类总是由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诸个体所组成。而对同类对象中的许多个别辨别同异时,就会有个性、共性之分,这样,就必须考察“个别、特殊和一般”的范畴。而个别与一般在一定意义上即部分与整体,因此,又必须考察“部分与整体”的范畴。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又包含着质与量的对立统一,因此,要察类,要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事物的质与量,这样,就过渡到“质与量”的范畴。而为了真正从质上把握类,进一步把握类的本质,还必须从事物的联系和关系,即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考察,这样,就过渡到“类与关系”的范畴。而把握了事物的类的本质及关系,也就把握了事物存在的根据,也就是把握了事物所以然之故,这样,就过渡到“故”的范畴。

(二)以“故”为核心的范畴。冯契以“故”为核心的范畴有: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条件和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冯契认为,关于“类”的范畴回答“是什么的问题”。知道了“是什么”还不够,还要进一步问“为什么”,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个关于“为什么”或“所以然”的范畴就是“故”的范畴。为了“以说出故”,就必须考察对象间的因果关系,而为了正确把握因果关系,就必须从事物间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因为因果关系只是普遍的相互作用的一个环节,所以,首先要考察“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范畴。而从相互作用来考察因果关系,就要客观地全面地分析事物的一切条件,包括主观的与客观的,内在的与外在的,主要的与次要的等等,以此来把握所考察对象的根据。这样,就过渡到考察“条件与根据”的范畴。通过把握事物的条件来把握事物的根据,实际上就是由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来把握实体。而为了把握实体,就必须把握实体自己运动的原则,把变化发展的过程看作是实体由于其内部矛盾而引起的必然的自身的运动,这样就过渡到“实体与作用”的范畴。实体与作用是不可分的。实体自身就是其作用的根据,而以实体为根据,实际就是以物质运动的矛盾为内容。辩证思维要求以物质的内在矛盾(即内容)为根据来解释形式的演变,从内容与形式的相互作用来考察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这就自然过渡到“内容与形式”的范畴。把握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也就把握了事物自身变化发展的客观根据。但是从人和外界事物的关系来说,还必须考虑人的要求,把客观根据和人的进步要求、目的结合起来,以此作为行动的根据,贯彻于过程的始终,这样,就必然过渡到考察“客观根据与人的目的”的范畴。辩证逻辑要求人的目的与客观根据相结合,即要求人的目的与客观发展方向、运动规律相一致,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之理与人的活动的“当然之则”,这就过渡到“理”的范畴。

(三)以“理”为核心的范畴。冯契以“理”为核心的范畴有:现实、可能和必然,必然和偶然,目的、手段和当然,必然和自由。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仅要“察类”、“明故”,还要“达理”。也就是说,认识不仅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还要知其“必然”;不仅要弄清“是什么”、“为什么”,还要弄清“如何办”。所以“理”的范畴,不仅要涉及“必然之理”,还要涉及“当然之则”。逻辑思维要“达理”,把握事物的必然,就必须力求通过科学规律的体系来把握对象或现象的整体。因此,就必须把握现实的各个环节的全部总和,从而指出其必然发展的趋势,把握住占优势的、有利的可能性,避开不利的可能性,所以,首先必须考察“现实、可能和必然”的范畴。而必然是通过一系列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因此,就必须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中来把握现实,从偶然现象中找出必然规律来,这就过渡到“必然和偶然”的范畴。把握对象或现象的必然规律,目的是指导人的实践活动,因此,还必须把握行动的法则,懂得如何运用手段来创造条件,使目的得以实现,并懂得如何根据“必然之理”来制定出“当然之则”,这样,就必然过渡到“目的、手段和当然”的范畴。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如果能“解蔽”、“去私”,进行观点的分析批判,那就必然能增强自觉性,就会越来越自觉地掌握外部世界的必然规律和行动法则,并越来越自觉地掌握逻辑思维的规律并以之作为认识事物的指导行动的方法,这样,就会达到转识成智(即由知识发展为智慧),人就越来越获得自由。这就必然涉及“理”的最后一组范畴:“必然与自由”的范畴。

二、冯契逻辑范畴体系的历史来源

冯契提出的以类、故、理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是对墨子和中外哲学史上关于逻辑范畴和范畴体系研究成果的科学总结和批判继承。

(一)中国哲学史上的来源。冯契认为,中国古代哲学家提出的主要的逻辑范畴是三组或三个,就是类、故、理。他指出,是墨子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个提出“类”、“故”、“理”三个逻辑范畴(注: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墨子·大取篇》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就是说,提出一个论断要有根据、理由(即“故”),要遵循逻辑规律和规则(即“理”),要按照客观的种属包含关系来进行推理(即“类”)。这说明任何一个逻辑推论都是“三物必具”,即一定包含有类、故、理三个逻辑范畴。他认为,《墨子·大取篇》的概括“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是很完整的,中国哲学史上讲逻辑推理主要就是这三组范畴。荀子在《正名篇》中说:“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以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讲的主要也是三组范畴:类、故、道。这里的“正道”,虽然也指客观规律和社会规范,但主要是指作为逻辑规律的“理”。只不过墨子主要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考察类、故、理,而荀子有更多的辩证法思想,强调正确地辨别同异来把握类概念,依据类的种属关系来进行推理;在论争和驳斥的时候,要求立论的根据要全面。后来的中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又对这三组范畴作了深入的探讨。总的来说,先秦时期主要是考察了“类”的范畴,汉至唐宋时期,人们围绕探讨事物运动的原因而着重考察了“故”的范畴。通过汉代的“或使”、“莫为”之争和魏晋至唐宋的“有无(动静)”之辩而形成的“体用不二”的思想,有了从事物自身内部去寻找事物运动的原因的辩证思维的萌芽,从而把对“故”范畴的考察大大地向前推进了;到了宋至明清时期,则主要通过“理气(道器)”之辩,形成“理一分殊”的思想,把对“理”的范畴的考察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对前人的有关逻辑范畴的思想进行了批判总结,更深入地阐明了“类”、“故”、“理”的逻辑范畴。他提出:“凡物,非相类则相反……或始同而终异,或始异而终同,比类相观,乃知此物所以成彼物之利。”(《正蒙注·动物篇》)强调了要同中见异、异中见同的来把握类,进而提出“象数相倚”的“比类”方法;他又提出:“《易》之为道,乾坤而已……而天地人物屈伸往来之故尽于此。”(《正蒙注·太和篇》)说明他已经意识到事物运动的原因在于自身矛盾(乾坤)的对立运动。他进一步提出“由用以得体”(《周易外传》)的“求故”方法,要求在物物相依和变化日新中去把握实体,即把握事物自身运动的根据;同时,王夫之在总结宋明时期“理气(道器)”之辩的基础上,指出“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正蒙注·至当篇》)。他把“理”解释为事物的必然规律,并通过对立统一的原理来解释“一阴一阳之谓道”,从而把宋代以来的“理一分殊”的思想解释为对立统一的关系。他把分析和综合相结合作为“明理”的方法,进而提出要“乐观其反”而“善会其通”(《周易外传·杂卦传》)。这样他把对“类”、“故”、“理”三组逻辑范畴的考察提高到了具有初步辩证思维水平的阶段。

由此可见,类、故、理范畴确实是中国历代哲学家着重考察的逻辑范畴,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考察的不断深入,其内涵越来越丰富。冯契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对前人的有关逻辑范畴的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总结和继承,从而按类、故、理三组范畴建构了自己的逻辑范畴体系。

(二)外国哲学史上的来源。冯契也对外国哲学史上有关逻辑范畴的思想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也是要求“三物必具”。因为在三段论式中,大前提和小前提是得出结论的“根据”,这就是“故”;S、M、P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类”的包含关系,而任何三段论式的都必须遵守三段论的公理和规则,这就是“理”。再比如印度新因明的三支作法: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凡诸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这里的“因”就是“故”,“喻”是表示按类的关系来进行推理,而宗、因、喻三者构成推理都是有其必须遵守的规则的,也就是“理”。所以任何一个推理都要求“三物必具”。不论是墨子还是荀子,都肯定主要的逻辑范畴是类、故、理,亚里土多德的三段论和印度因明的三支作法也包含了这三组范畴,这和恩格斯所概括的基本上一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根据康德、黑格尔对判断的分类概括出个别、特殊、普遍等一组范畴。他又概括黑格尔“本质论”中的范畴说:“同一和差异—必然性和偶然性—原因和结果——这是两个主要的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9页。)显然,恩格斯所讲的个别和一般,同一和差异实际上是关于类的范畴,原因和结果是关于故的范畴,必然和偶然是关于理的范畴。

康德把范畴分成四组,一组关于质的范畴即肯定与否定,冯契把它作为规律,在讲判断的肯定与否定运动时进行了阐述。剩下的也就是三组范畴:一组是关于个别与一般的范畴,相应于类的范畴;一组是关于因果性联系的范畴,相应于故的范畴;还有一组是关于模态即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范畴,相应于理的范畴(注: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冯契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9~322页。)。

由此可见,类、故、理三范畴,是贯穿古今中外哲学和逻辑学概念理论体系的框架、筋骨和精髓。纵览冯契数百万字的哲学和逻辑学著作,由《墨经》提出类、故、理的范畴体系,到冯契对《墨经》类、故、理范畴体系的创新发展,其理论的脉络与思路历历可寻。冯契以《墨经》提出的类、故、理范畴体系为典范,把逻辑范畴分成三组,是冯契对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长期发展所凝聚的理论成果的总结。冯契以类、故、理三组范畴为骨干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正是科学地总结和继承了中外哲学史上关于逻辑范畴的合理思想,并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取得了新的发展。

三、冯契逻辑范畴体系的特点与价值

冯契所建构的以类、故、理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冯契提出的以类、故、理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体现了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冯契提出的以类、故、理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体现了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因为构成这一体系的“类”、“故”、“理”范畴以及构成这三组范畴的一切范畴都是客观事物、自然界实际存在着的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的反映,它们是统一的客观实在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和关系的摹写和规范。因此这三组范畴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同时,冯契坚持认识论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认为认识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他从辩证唯物主义角度出发,认为认识开始于对当前的呈现有所知觉并作出判断,认识从客观实在开始。而“类”、“故”、“理”逻辑范畴是客观实在最一般存在形式的反映,又由于从知其然(即“察类”)、到知其所以然(即“明故”)、再到知其必然(即“达理”)是逻辑思维用以认识和把握客观实在的必经环节和阶段,也就是逻辑思维把握客观实在的最一般思维形式。因此,这三组范畴又是认识史的总结。由此可见,冯契提出的以类、故、理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体现了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一致,是一个内部联系紧密的有机体系。

(二)冯契提出的以类、故、理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体现了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辩证运动的一致性。从类、故、理这三组范畴之间的关系来看,察类、明故、达理是认识过程的必经环节。察类是知其然,明故是知其所以然,而达理是知其必然或当然。而由“然”到“所以然”,再到“必然”或“当然”,是人们认识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通常人们的认识都是由现象到本质,逐步把握对象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使人的认识和行动获得自由,这是一个由无知到知、由知识到智慧的过程。因此,从类到故到理这三组范畴之间的辩证推移过程,就明显地体现了人们认识与把握对象的不断深化和扩展的过程,深刻地表现了逻辑范畴体系与认识的辨证运动的一致性。

(三)冯契提出的以类、故、理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发展着的、开放的体系。冯契认为,逻辑范畴体系不可能、也不应当是封闭的,而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体系。因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都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总有许多逻辑范畴还没有把握(自然现象之网是无限丰富的),而且已经揭露的逻辑范畴总有待于研究再研究。所以我们不应该要求建立一个包罗无遗的范畴体系。”(注: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冯契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314页。)所以他对自己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并不强求完备,并不要求把所有的逻辑范畴都纳入自己的体系,也不要求把每组范畴的丰富内涵以及各组范畴之间的联系都揭示无遗。冯契的态度是:“如果这组范畴和那组范畴之间的联系讲不清楚,我们就不说,以后的人会超过我们,他会提出更好的见解,会克服我们的弱点,超过我们的体系。”(注: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冯契文集》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这就表明,他所提出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是可以、而且必然会随着人们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充实和发展的,决不是停滞的、封闭的。冯契本人也曾指出,他所提出的逻辑范畴体系并不是完备的,只是把范畴体系的基本框架建构起来了。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新的逻辑范畴将会被不断地概括和发展,原有逻辑范畴的新的侧面会不断被揭露,而这些新的逻辑范畴和原有逻辑范畴的新的侧面可以有效地补充和丰富这一体系,甚或由此建构新的逻辑范畴体系。这样,逻辑范畴及其体系就会无止境地、螺旋式地向前发展。

由以上对冯契的以类、故、理三概念为骨干的逻辑范畴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的简要论述,可以看出,冯契始终是按照认识的辩证运动与逻辑范畴体系相一致的原则,揭示出类、故、理一组组范畴的矛盾运动及其推移次序,从而,为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客观世界的规律以及认识和把握各个领域的具体对象和具体真理,提供了正确思维和认识的途径与方法。他所建构的这一逻辑范畴体系及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框架,给予了我们有益的启发,为我们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正确、可靠的方法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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