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因营销中的税收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简称CRM),是企业将产品推销与社会问题或公益事业相结合,在资助、捐助其发展的同时,达到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扩大销售额、增加利润目的的一种营销活动。它强调在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促进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实现社会利益与企业自身利益的和谐统一。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城乡差距问题、义务教育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公共卫生医疗问题等广泛存在,慈善事业大有可为。善因营销对塑造良好社会风尚、倡导公益道德、建设和谐社会等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善因营销是企业提高美誉度、获得公众信任的有效途径。
为鼓励企业更多地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各国政府在税收制度上都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则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但为了保障税基,防止避税,税法也对受赠的主体、捐赠的途径、捐赠的数量以及捐赠额占捐赠者应税所得的比例等做了限制性规定。但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善因营销的时候,不少企业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不了解或了解不完全,没有在善因营销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企业完全可以在善举的同时取得经济利益,让社会公益事业与资助企业相得益彰。
善因营销税收筹划的步骤
(一)善因营销选择对象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对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于捐赠对象的限制性规定。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为可以在所得税前按规定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除此以外的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应由税后利润承担。
企业在善因营销时,首先应尽量选择税法允许扣除的对象,以获得抵税的好处。其次,在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对象中,又有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两类,限额扣除又分10%和3%两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进行相机选择:
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赞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经费等,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以及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其他符合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而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为1.5%。
从中可以看出,向不同对象的捐赠所获得的抵税好处是不一样的,企业当然是首选能够促进本身营销目标的社会公益事业,但在不影响其总体战略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独特的资源和专长,尽量选择全额扣除或扣除比例高的对象来开展善因营销,则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善因营销实现途径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关于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还有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就是捐赠的渠道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不同的社会团体又有不同的扣除额度规定:
通过下列社会团体的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通过下列社会团体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企业在进行善因营销的时候,首先应避免直接的捐赠,而应选择境内有资格接受减免税捐赠的、与企业确定的捐赠对象相适应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办理必要的手续,获得相应票据,既利于活动的规范和扩大影响,又可以获得抵税的好处。其次,根据营销对象和目标,尽可能选择能够全额税前扣除的合作单位。
(三)善因营销实施额度的筹划
如前所述,即使符合规定的对象和规定的渠道,也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性捐赠都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反,更多的是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不可以跨年度结转。若企业只注重对一些偶然的、孤立的事件被动参与,如灾难性事件发生时才给予大量捐赠,一方面容易造成捐赠额度超过税法允许扣除额度太多,不能充分获得抵税的好处,另一方面也使企业的公益行为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因此,企业有必要将善因营销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来实施,以树立一个良好的、持久稳定的公众形象。如果每年根据自身的业务量尤其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来确定适当的善因营销实施额度,既达到慈善目的,又尽可能获得抵税好处,以求获得最佳效果。
(四)善因营销支出方式的筹划
捐赠可以采取货币、实物或劳务的形式。很多企业偏向于尽量采用非货币形式,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捐赠出去,既满足消费需求,又可以对企业进行直接宣传。但在实际实施中,首先是受到本企业产品或劳务与捐赠对象是否相适应的限制,其次也有税收方面的区别。按我国现行税法,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同等市值的自产货物捐赠,优于等额的货币捐赠,因为它事实上节省了销售费用,变现越难的货物优越性越明显;但等额的货币捐赠与外购货物捐赠相比,则无疑外购货物捐赠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应税所得在税率临界点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另外还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实际上相当于适用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企业,按33%的税率征所得税。
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如果当年的应税所得额预计超过3万元或10万元的税率临界点一定范围内,可以通过采用公益性捐赠方式,或者在原有的公益性捐赠基础上追加一部分金额,来减少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以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
善因营销税收应关注的相关问题
关注突发事件或重大社会事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03年关于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比例扣除;2003年关于捐赠、赞助北京奥运会的全额税前扣除;2005年8月关于向第十届全运会捐赠的比例扣除;2005年12月关于捐赠、赞助上海世博会的全额税前扣除等。对于这些重大社会事件的及时关注,能体现企业的新闻敏感度和社会责任感,还可能获得特殊的宣传效果。
关注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深圳市慈善会、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获得个人和企业向该会捐赠可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关注税法优惠政策的修订。目前,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存在许多争论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差别待遇、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渠道和对象的范围过窄、税前扣除的额度偏低等,有可能做出相关调整,税法也在不断完善中,企业须密切关注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时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