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晚年对原始家庭关系的研究_摩尔根论文

论马克思晚年对原始家庭关系的研究_摩尔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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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原始社会历史,尤其是对原始社会的家庭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他在晚年不只一次地中断了亟待完成的《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改写工作。从1879年10月至1881年9月, 他利用近两年的时间认真地研读了古代社会文献,摘录了摩尔根等人的关于古代社会研究成果,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其中包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和《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摘要》等等。〔1 〕马克思准备利用这些“摘要”,写一部关于阶级社会起源的新著(恩格斯语),可是,最终未能实现自己的宏愿。

1.家庭新地位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建立了他关于原始社会史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表现在《古代社会》一书的体例结构上。《古代社会》一书的体例结构分四编。第一编,由各种发明和发现而来的智力发展;第二编,管理观念的发展;第三编,家庭观念的发展;第四编,财产观念的发展。马克思把家庭观念的发展、财产观念的发展由原来的在摩尔根那里是第三编和第四编内容,置于第一编第二章(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之后,把第二编(社会制度)放在了最后,即首先讲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其次讲财产所有制;最后讲氏族、部落和政治组织的国家之起源。〔2〕

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体例结构的改变其理论意义在于:马克思这一原始社会史的理论体系不仅仅同原始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而且再现了原始社会的自然历史的客观过程,为认识原始社会制度,解开原始社会之谜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2.家庭新作用 摩尔根的体例结构虽然表现了对原始社会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作用和地位的考虑。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唯物史观之方法论的指导,他没能找到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更没有客观地认识到各种要素在原始社会中所具有的地位、作用及意义,因而,他的体例结构各要素顺序之安排是欠妥的。马克思对其体例结构各要素所作的顺序上的处理体现了一个极其深刻的思想,即从各要素在原始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的角度“从重到轻”地安排了顺序。这样,通过客观地反映家庭在原始社会中的历史地位,突出了家庭在原始社会中的作用。这就是在原始社会中不仅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与这个决定性因素紧密相联系的还有家庭因素。这一成果反映了对家庭重要作用的科学认识前进了一步。这不仅丰富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唯物史观的一般理论,而且为恩格斯后来创立两种生产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3.家庭新关系 对古代婚姻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关系方面的研究,摩尔根首开先河,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这个领域,摩尔根首先发现了婚姻家庭形态与亲属称谓的矛盾。按照易洛魁人的亲属称谓,其婚姻关系应是,凡属于“母亲”类的子女均不可以通婚,凡属于“父亲”类的子女均可以通婚。实际上,与这种亲属制度相并存的却是对偶婚,而不是群婚。无独有偶,在夏威夷群岛上,其婚姻家庭形态是群婚的高级形态——普那路亚家庭,但其亲属制度却与群婚的最低级形态——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相一致。按照这种婚姻家庭形态的本质规定,它仅是一种更加简单的按辈数划分通婚范围的亲属制度。在摩尔根看来,“亲属制度并不基于天然关系,而基于婚姻;并不基于虚想,而是基于事实。每一种亲属制度在其使用期间都是合乎逻辑、也合乎实况的制度,它们所提供的证据价值极高,也最富有启发性”。〔3 〕经过广泛调查及深入研究,摩尔根不仅找到了与亲属制度相符合的人类社会早期的现已不存在的家庭形态,而且还对家庭与亲属制度的特征给予了唯物主义的概述。但是,由于摩尔根关于家庭形式与亲属制度中唯物主义思想的自发性,缺乏自觉性和彻底性,导致了在家庭形式与亲属制度的地位及辩证关系问题上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摩尔根看来,亲属制度只是把家庭形态记录下来了,而不能肯定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何者是决定性的因素。

马克思对古代婚姻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的关系问题极为重视。他认真地研究了摩尔根的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关系的思想,在对其进行唯物主义的改造时表达了自己的思想。首先,马克思对摩尔根关于家庭与亲属制度特征的思想非常重视,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在《关于〈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的思想作了大段的、一字一句的没有任何更改的摘录。

其次,马克思对摩尔根关于古代婚姻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的地位及作用的思想,给予了唯物主义的改造。在《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不仅摘录了摩尔根的“亲属制度以不同类型的家庭为基础……家庭存在的证据”这段话,而且在“亲属制度以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这几个字的下面都加上重点号。〔4 〕这就明确地表达了马克思的家庭形态是亲属制度基础的思想,回答了摩尔根在家庭形态与亲属制度两者何者是决定性因素问题上没能解决的问题。

再次,为了使他人较易理解家庭与亲属制度的关系,马克思又把亲属制度同上层建筑作了类比,认为“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的哲学体系,都是如此”。〔5〕

4.家庭新标准 马克思通过对古代社会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原始社会历史的分期思想,即以家庭与生产力的结合作为划分原始社会历史不同时期的标准。这个标准既不同于摩尔根的原始社会史分期标准,又区别于唯物史观的关于文明史时期的分期标准。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摩尔根原始社会史分期的标准依据于生产力发展的程度,马克思根据原始社会的特点、性质,突破了摩尔根的局限,发挥了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因为,一些地区、一些国家在同一时期内要么生产力内容、发展程度不同,而其社会性质却相同;要么生产力内容发展程度接近一致,而其社会性质却相差甚远。只有把与生产力密切联系的生产关系列入到社会史分期的范畴之中,才能更好地说明社会史的分期。在具体地划分原始社会史分期时,马克思没有停留在唯物史观一般原理的意义上,而是进一步地对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内容作了具体的分析。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原始的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只有把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与家庭关系结合起来,才能对原始社会历史作出客观而又科学的分期。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对此作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新的成果。这样,在新的意义上,完善了唯物史观的社会史分期的一般原理。

5.家庭新特点 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以婚姻、家庭形式的变化和生产力的发展为线索,揭示出原始社会公有制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时期,生产力的水平是极其低下的。而这仅有的生产力水平,在原始社会初期阶段,还主要不是表现在生产力物的要素即生产工具、生产资料方面,而是主要表现在生产力的人的要素即劳动力方面及群体关系所形成的生产能力方面。无论是人的因素方面还是群体关系因素方面,它们都同原始婚姻、家庭联系在一起,通过家庭的人口繁衍功能不断地产生和增加新的生产力因素,进而,不断地增加生产力,通过“血缘原始群”进行集体劳动。集体劳动获取的产品是共同产品,即群体的共同占有的产品或财产。那时人们也没有私有观念,“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粗糙的武器、织物、家什、衣物、燧石制的、石制的和骨制的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这就是他们的财产的主要项目。占有的对象很少,没有占有欲;没有现在这样强有力地支配着人们心灵的Studium Iucri(贪欲)”。〔6〕个人只能以群体一员的资格,而不论劳动的多少,或是否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当然这种情况在原始社会的早期阶段是不存在的)来平均分享共同产品。这个群体是血缘原始群体及后来发展起来的血缘家庭等;公有制就是在这样的群体的结构范围内实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形式的演进,血缘原始群的单一性公有制向母系氏族多层次公有制转化。这样,马克思通过考察婚姻、家庭与生产力的关系,尤其是通过考察婚姻、家庭所产生、形成的生产力及其所生产的物质产品和物质关系,说明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性质、形式、内容及特点,指出了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动态性、可变性。这就较之《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提出的原始社会公有制理论又深化了一步,揭示出了原始社会的发生、发展自然过程的历史。

有必要指出,马克思通过对古代社会问题及理论的研究,在一些重大的原始社会历史问题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加之时间仓促等因素的缘故,马克思对原始社会历史的许多问题没有做到深入的研究,甚至有些问题还未收入马克思的视野之中。

首先,对原始社会家庭地位和作用的研究有待深入。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通过对摩尔根的原始社会史理论体系的改造,把家庭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家庭在原始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马克思本人看来,与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地位及作用相比,家庭的社会历史地位和作用是第二位的。这就使原始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没能得到客观的揭示。

其次,对原始社会的性问题研究范围有待拓宽。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人类社会的最初社会组织是以性为基础的。〔7 〕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者是指异性,即两性关系;二者是指性别,即指男性或女性。摩尔根认为,就人类自身的繁衍和生存来说,性(第一种含义)是家庭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也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组织的基础。就氏族本质而言,性同样也是这种组织的基础。因为氏族自身得以存在的本质规定是性关系的内部禁忌。就氏族形式而言,氏族的性是指性别而言的,它有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之分。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将摩尔根的“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改为“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8〕,虽然仅仅加了一个“别”字,但这一字之差, 就把作为社会组织(氏族、家庭)的基础性问题仅仅同氏族问题联系起来,而把与其紧密相联系的家庭问题都抛在了一边,进而排除了探索人口生产,以及由此涉及到的社会生产力问题的可能性,排除了在家庭的范围内探究血缘关系客观基础的可能性。不仅如此,如果马克思的以性别作为人类社会最初组织基础的思想成立的话,那么同他本人所持的血缘家庭是第一个社会组织的观点又是矛盾的。因为,以性别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是氏族而不是家庭。更为严重的是,以性别作为最初社会组织的基础,就使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失去了必要的前提。因为,家庭的性问题不仅同社会组织的基础相联系,而且,同时也与人口的繁衍即生产力的延续和增加问题相联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形成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产生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因此,抛弃家庭的性问题,或用氏族代替家庭的作法都是不可取的。

再次,马克思未探讨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是一个疏漏。马克思把血缘家庭当作人类社会的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但还没有把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同人类社会产生之始初阶段联系起来,仅认为是人类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这种社会组织形式,这显然是在承认人类社会之初有一个没有社会组织,即混乱的、如同一般动物的人群的阶段。马克思的观点,一者与社会本质、本身的性质相矛盾,同时又人为地把这一阶段的历史排除在唯物史观及其它学科研究领域之外,这是不妥当的。

最后,马克思的关于原始社会的唯物主义思想表述还需明了,其思想还需系统化。在《人类学笔记》中,能够反映马克思关于古代社会的唯物主义思想还仅仅蕴含于“笔记”的字里行间中,或仅仅反映在“笔记”的思想当中,或散见于“笔记”的章节之中,还没有以专著的形式出现,因而也就没有通过这种形式使之思想理论化、系统化。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7—681页。 学术界通常把这些称为《民族学笔记》或《人类学笔记》,本文采用后一种称谓。

〔2 〕《马克思恩格斯来源研究论丛》(特辑马克思人类学笔记研究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7〕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91、4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第41页。

〔4〕〔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8、848、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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