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桂引”看周代定清制度_齐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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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周人管理“天下”的重要手段,封建制一直是古今学者的关注点之一。但这一制度的详尽面貌仍难以确知。新近发掘的山东高青陈庄西周遗址,M35号墓出土的引簋,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线索。故不揣浅陋,辄磬所闻,尚祈四方君子,正讹纠慝。

      现将李学勤先生所释铭文录之于下:惟正月壬申,王格于共大室,王若曰:“引,余既命汝更乃祖

司齐师,余唯申命汝,赐汝彤弓一、彤矢百、马四匹,敬乃御,毋败绩。”引拜稽手,对扬王休,同

追,俘兵用作幽公宝簋,子子孙孙宝用。①

      经过诸多学者的努力,②我们对引簋的年代及其所涉及的基本史实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引簋当是西周中期偏晚器。其所记史实同周烹齐哀公而立其弟胡公之事相关。③但对于引的身份则有不同的看法。多数学者认为引为命卿,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引是齐侯,可见此问题仍须进一步分析。此外,陈青荣先生指出吴式芬所藏传世青铜器中亦有名引者所作之引尊,并认为引为商齐裔胄。④这里存在两器为同一人所做的可能性,但依高青出土的卜骨来看,引的家族属于周人系统;⑤且金文中异人同名之事甚多,⑥故谨慎起见,本文暂不将此引尊纳入讨论范围。

      从铭文来看,引在齐国居高位,执掌军队,并由周王任命,为齐之命卿。《周礼·春官·大宗伯》“三命受位”,郑玄言:“此列国之卿,始有位列于王,为王之臣也。”⑦郑玄此注当本于《礼记·王制》“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⑧清人黄以周云:“《王制》所言命于天子,皆为受位于王国。”⑨所谓“受位”即可位为王臣。鲁成公二年,《左传》记晋巩朔“未有职司于王室”,注家认为巩朔非命卿,故没有职司于王室。⑩可见,命卿是必须经周王册命的王臣。

      引受王赐彤弓、彤矢,无疑说明了他地位之高,但如果单依此点认为引是齐侯,则可能有些冒险。《礼记·王制》“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斧钺,然后杀。”(11)但这只是后代礼书中所记,是否符合周代的情况仍需要作进一步的考察。

      文献中所见弓矢之赐,主要有如下几例:

      《尚书·文侯之命》:“王曰:父义和,其归视尔师,宁尔邦。用赉尔秬一鬯卣,彤弓一,彤矢百,卢弓一,卢矢百,马四匹。”(12)

      《诗经·小雅·彤弓》序:“天子锡有功诸侯也。”毛传:“彤弓,朱弓也,以讲德习射。”郑笺:“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王飨礼之。于是赐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凡诸侯赐弓矢,然后专征伐。”(13)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14)

      《左传》文公四年:“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旅弓矢千,以觉报宴。”(15)

      《左传》定公四年:“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杜预注:“繁弱,大弓名。”(16)

      《春秋经》定公九年:“得宝玉大弓。”杜预注:“弓,王国之分器也。”(17)

      《礼记·王制》:“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斧钺,然后杀;赐圭瓒,然后为鬯。”孔颖达疏:“赐弓矢,谓八命作牧者。赐圭钺、赐圭瓒,皆谓九命上公者。”(18)

      金文中所见周王赐予弓矢,可列表如下:

      

      分析所见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彤弓、矢的赐予多以彤弓一、彤矢百的固定比赐予,彤弓、矢也是最高等级;(20)获赐弓矢者之身份多样:小司马(盂(21)),小臣(静(22)),史官(超曹),师(师汤父),诸侯(应侯见工、晋侯苏、伯晨、宜侯矢、鄂侯、虢季子白、晋文侯、晋文公)。依据弓矢获赐意义不同,我们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一般赏赐意义。弓矢作为一般赏赐物,并不具有象征意义。这种情况有:

      (1)习射礼获赐:师汤父鼎、十五年趞曹鼎、鄂侯驭方鼎。

      (2)侑王获赐:鄂侯驭方鼎、应侯见工簋。(23)

      (3)军功获赐:小盂鼎、晋侯苏钟、应侯见工钟、虢季子白盘。对于应侯见工钟中的“遗”,学者多认为其为馈赠物品,但何物不详。我们认为可能是献俘。《左传》庄公三十一年:“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四夷,中国则否,诸侯不相遗俘。”(24)遗俘即献俘。从应侯见工鼎(25)来看,应侯见工曾奉王命征伐;他获赐在宗庙之中,同小盂鼎所记献俘礼地点相类。因此应侯获赐,也可能因军功。(26)

      2.合法军事权力象征的弓矢赐予。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1)封国获赐重器。伯禽之封,伯晨之嗣封,宜侯矢之徙封所获弓矢皆为此类。

      (2)赐命侯伯。平王赐晋文侯“秬一鬯卣,彤弓一,彤矢百,玈弓一,玈矢百,马四匹”,并命言:“柔远能迩”。周襄王册命晋文公时“用平礼”,杜预注:“以周平王享晋文侯之礼享晋侯。”(27)清华简《系年》“三年,乃东徙,止于成周,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政东方之诸侯。”整理者认为“‘政’与‘正’通,训为‘长’,此云郑武公为东方诸侯之长。”(28)与其相对,晋文侯当为西方诸侯之长。虢季子即文献中所见之虢公翰,(29)其人拥立王子余臣,地位与晋文侯、郑武公相当,应也属侯伯一类。晋文公受赐,是周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

      (3)单次军事行动指挥权。引簋所记同以上两种有所不同。依铭文所记,周王策命引,同时也下达了一次军事指令,赐彤弓、矢代表的是单次军权的授予。这种单次军权的授予,并不能说明引为齐侯。周代有军事指挥权的职官颇多,师官、史官、司马等皆可掌军。

      单纯从引受赐彤弓彤矢便认定引为齐侯,未免有些冒险,有孤证之嫌。学者还通过对比陈庄西周城址和董家林燕都城址,指出陈庄遗址的规模有限,“在西周早期,二者不可能属于同一层次或级别的城,也就是说,陈庄城址不可能是齐国都城之所在”。(30)陈庄遗址非齐国之都,引自然也应非齐侯。

      引获赐彤弓、彤矢,也同重命制度有关。

      重命制度,为黄盛璋先生首倡。黄氏认为:

      西周铜器册命中有一种制度为过去所不知或不注意,即以前已经册命过,后来又重申前命再次加以册命,我们姑称前一次册命为前命,后一次重申前所命的册命为重命。……(一)重命与官职:册命主要为授职,故重命首先当从官职考察……情形有五类:(1)是承袭旧职……(2)升职……(3)加职……(4)改职……(5)官职未改,而责任增加……(二)重命与赏赐:册命必有赏赐……亦有官职不变,王为表示恩命,锡以较高一级之服饰以宠异之。(31)

      引簋所记的这次册命当为重命,属黄先生所列之第五种情况:官职未改,而责任增加;引所获赐的彤弓、彤矢同其军事职责有关,是重命中周王授予引新职责——指挥齐军单次作战而赐予的器物。引不是齐侯。

      综上所论,引受周王册命,是齐国的命卿。周王重命引,授予引新任务而特别赐予彤弓、彤矢,引当为齐国之命卿。

      卿出现得很早。相传伊尹曾为汤之卿士,卿、卿事(史、士)在商末卜辞金文中已经出现,(32)《尚书·微子》、《洪范》也指出商末即有卿士。《牧誓》、《逸周书·祭公》、《诗·十月之交》等都指明周也存在卿。但是,我们所能看到周代命卿的例子则较少。

      《尚书·立政》言周代官员体系,提到“司徒、司马、司空”,“‘司徒’、‘司马’、‘司空’在这里别于任人、准夫、牧而言,恐是指诸侯的三卿”。(33)诸侯的三有司,皆受王命所设,可能都属于命卿。长甶盉(《殷周金文集成》09455)记“穆王命令甶去辅助邢伯”,“诸侯邢伯的卿大夫和职官,要通过穆王来任命。”(34)

      豆闭簋(《殷周金文集成》04276),记载了周王册命豆闭“司

俞邦君司马弓矢”,闭为都司马,(35)是

俞之卿,主掌邦国军事。(36)善鼎(《殷周金文集成》02820)记王命善“佐佑

侯,监豳师戍”。善可能是

侯的司马。周王册命诸侯司马,亦见于

簋(《殷周金文集成》04266):“王若曰:‘

,命汝作豳师冢司马,适官仆、射、士,讯小大右、邻。’”周王还册命邦君的“大正”。梁其钟(《殷周金文集成》00187-00192):“天子肩事梁其,身邦君大正。”“大正”即主管刑法之官。(37)

      除了三有司,诸侯的史官也可能是命卿。《左传》桓公十七年“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38)史官有天官的职能,(39)日官定历,其职当为史官之一种,是卿级官吏。(40)各国史官可能皆由周室派出,陈梦家先生认为:“余疑西周时各国史官,遣自周室,故文字同一。《史记·六国年表》谓各国史纪多存周室,则其所用文字必以宗周为准则矣。”(41)《左传》定公四年,记鲁之初封,成王赐予祝、宗、卜、史,是鲁有史官命卿。(42)井侯方彝(《殷周金文集成》09893)中,麦被称为“正吏”,所谓“正吏”也就是正卿;(43)麦所作之器还有作册麦尊,可见其为史官,是邢国之命卿。新近出土于洛阳的齐史疑觯,其铭为“齐史疑作其祖辛宝彝。”是齐国史官疑为其祖日名为辛者所作之器。其器形侈口,宽颈,腹下垂较深,圈足,器外装饰有两个羊首,主要流行在昭穆时期,为西周早期偏晚器。(44)疑可能是齐国的任史官之职的命卿。

      命卿亦设于被征服的蛮夷之国。《诗·大雅·常武》:“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不留不处,三事就绪。”(45)所谓“三事就绪”是为之立三卿,即“司徒、司马、司空,或农父、圻父、宏父”。(46)

      春秋时人对命卿制度还是比较清楚的。

      《左传》僖公十二年:“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管仲辞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杜预注:“国子、高子,天子所命为齐守臣,皆上卿也。”(47)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卫人将伐邢,礼至曰:‘不得其守,国不可得也。’”杜预注:“守谓卫正卿国子。”(48)

      《左传》宣公十六年:“晋侯请于王。戊申,以黻冕命士会将中军,且为大傅。”(49)

      《左传》成公二年:“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齐,而不使命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50)

      《左传》哀公四年:“使谓阴地之命大夫士蔑曰”。(51)

      《国语·晋语一》:“武公谓栾共子:‘吾以子见天子,令子为上卿,制晋国之政。’”(52)

      可见命卿制度在春秋之时仍然存在。

      设有命卿的诸侯大约可以分为三类。传世文献中多将诸侯国分为大、次、小三等,古代学者多从爵命角度进行分析,但从现有材料来看,西周是否实施过五等爵制度,尚存在争议。虽然如此,诸侯之间应当存在着大小实力地位的不同。从上面几则材料来看,可以将设有命卿的诸侯分为三类:

      1.邦君。“邦君”为王畿内小国国君。(53)其力量较弱,可能因为它们靠近王都,所以周王才在其邦内设命卿。

      2.被征服的蛮夷。《常武》记宣王伐徐,徐被称为“徐戎”、(54)“东国

戎”,(55)是蛮夷之国。被征服蛮夷中亦设命卿,无疑说明了这种制度实施的广泛性。

      3.重要的诸侯国。

所在的豳师,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豳亦见于静簋(《殷周金文集成》04273)“越八月初吉庚寅,王以吴

、吕刚佮豳

师、邦君射于大池。”唐兰认为豳地在今陕西省栒邑县一带,

地在今陕西省澄城县西南,此两地东西遥遥相对,宗周之与豳、

地二师,与汉代京兆尹之与左冯翊右扶风相类。此二师可能是西六师之二。(56)

      在这类诸侯之中,地位最为重要,也最为特殊的是方伯之国,设有命卿的诸侯也以方伯为多,方伯为一方诸侯之长,齐国可征伐“五侯九伯”之地;卫为“孟侯”,(57)是“诸侯之长”;晋祖唐公“燮百蛮,广治四方,至于大廷,莫不事王”;依臣谏簋铭文所载,戎人入侵軝,邢侯派谏搏戎并进驻軝国,軝成为邢之附庸;(58)晋文侯、文公皆受封为侯伯;它们都是方伯。(59)

      命卿制度是周王控制“天下”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来说,命卿是周王对诸侯的援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诸侯设立之初,周王赐予必要的职官,为诸侯立国提供必要的扶助。诸侯为周室之屏障,不仅获赐土地民人,更受赐部分职官来完善国家机构。《周礼·天官·大宰》:“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依郑玄之注,“设其参”即设命卿三人。(60)《左传》定公四年,记鲁之初封,成王赐予祝、宗、卜、史和殷民六族;晋国则有“怀姓九宗”和“职官五正”。(61)齐国也有可能受到周王相应的职官扶助。齐国于东夷旧地,肩负镇服东方之责。《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莱人同太公争营丘之事,(62)此事虽为战国故事,(63)但至少可以说明齐立国之初相当艰难。《尚书·费誓》记鲁立国之初,徐人来伐,齐鲁地相近,其立国情势或有类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周王设立命卿,提供“纪纲之仆”,(64)亦在情理之中。

      其次,命卿家族成为诸侯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族军在西周军事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65)明公簋(《殷周金文集成》04029)、班簋(《殷周金文集成》04341)、史密簋(《近出金文集录》489)、禹鼎等铭文中都记载了族军参与军事活动的事迹。到了西周晚期,族军的战斗力已经超过了周王朝的正规军,成为周室主要的军事支柱。在伐鄂的战役中,武公的亲兵“起到了督导和率先冲锋陷阵的作用的”。(66)引为齐国之命卿,其族军是齐国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中期器史密簋中记载随齐师东征的有“族徒”,可能同引的家族有关。

      最后,命卿的设立还为方伯军事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加强了周王和方伯的联系。周王设立命卿统领诸侯军队,在四夷入侵时更专派王官统合、指挥诸侯军队。史密簋:“惟十又一月,王令师俗、史密曰:‘东征……’齐师、族徒、遂人乃执鄙宽亚。”师

簋(《殷周金文集成》04313):“王若曰:师

……今余肇令汝,率齐师、纪、厘、莱、僰,殿左右虎臣,征淮夷。”这两篇铭文表明在淮夷入侵之时,周王多派遣将领率齐师等诸侯军队进行抵御,这说明齐师在组织编制上同周王室军队有一致性;因战争的原因,齐国也会吸取周王室军队先进的战争经验和管理方式,王朝将领和齐国命卿起到了媒介作用。(67)

      另一方面,命卿制度是对诸侯的监督和引导。

      首先,命卿通过进谏的方式引导诸侯的决策。《国语·周语上》记:“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曚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68)周代诸官皆有进谏之责。依《王制》所言,诸侯公卿献诗于王多在巡守之时,其目的在于“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69)王者还要对典礼、制度、衣服、时令等各方面进行考察,作为君之副贰,命卿亦是在这些方面对诸侯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其核心目的在于使诸侯“无从非彝,无即慆淫,各守尔典,以承天休。”(70)

      其次,命卿还参与诸侯国官员、甚至国君的任免。《礼记·王制》言:“爵人于朝,与士共之。”(71)命卿既居卿位,又为周王之代表,其意见在诸侯任命臣僚中占重要地位。命卿甚至还可以参与诸侯国君的废立。引簋同周烹齐哀公而立其弟胡公之事相关。引统领齐师,控制齐国的军事力量,成为周王意志的代表,参与了齐君的废立。

      最后,命卿是对方伯军事力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命卿多设立于方伯之国,方伯一般具有较大的军事力量,若不加以控制,必会造成尾大不掉之势。禹鼎中所见鄂侯驭方的反叛便是一例。

      周王册命命卿,并通过命卿来掌控方伯的军事力量。《国语·鲁语下》记叔孙穆子之言:“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72)此处之卿即是命卿。鲁人以守周礼著称,其言当有所本。史密簋、师

簋记载出征诸侯军队,亦是只有齐国军队称师。柞伯鼎记载了西周晚期虢仲命蔡伯进行的一次南征,其铭文言:“惟四月既死霸,虢仲令柞伯曰:‘……今汝其率蔡侯左至于昏邑。’既围城,令蔡侯告征虢仲,遣氏曰:‘既围昏。’虢仲至……”柞伯被虢仲命令“率蔡侯”,而后在围昏邑之后,又能够“令蔡侯告征”,可以遣侯氏(蔡侯)去向虢仲汇报战情。这固然有王命所赋予的权力,但也应有方伯(柞伯)与其下诸侯的等级关系。(73)这说明,叔孙穆子所言的军事指挥制度,在西周时确实实行过,命卿是周王对方伯军事力量直接掌控的重要手段。

      命卿,不仅是诸侯军事力量的直接掌控者,更是诸侯军事方针的监督者。

      《左传》成公二年,晋伐齐胜,令巩朔献捷于王,单襄公对此有相当篇幅的议论:

      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献其功,所以敬亲昵,禁淫慝也。今叔父克遂,有功于齐,而不使命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又奸先王之礼,余虽欲于巩伯,其敢废旧典以忝叔父?夫齐,甥舅之国也,而大师之后也,宁不亦淫从其欲以怒叔父,抑岂不可谏诲?”士庄伯不能对。(74)

      在这段话中,单襄公指出诸侯的军事职能可以分成对外和对内两部分,对内要求大国维持天子——诸侯之间的统治秩序,镇服不服王命者;对外则鼓励大国征伐四夷,开疆拓土,宣扬周天子的声威。在诸侯完成任务之后,都须命卿赴王室汇报战果。对外则有献俘,对内则只告事。这表明,周王在给予方伯较大的军事实力和军事权力的同时,还通过命卿来监视方伯的军事行动,核查大国的军事成果,进而达到多方面、多层次控制诸侯军事力量的目的。

      新近有学者指出,“武力的合法使用权”的掌控情况或程度是衡量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的重要标尺。(75)周王在诸侯国内任命命卿,无疑是一种在国家范围之内控制“武力的合法使用权”的重要措施。它一方面增强了方伯、诸侯的军事力量,加强了周王室和诸侯的联系,使诸侯可以更加顺利地履行“藩屏周”的职责;另一方面又通过命卿,影响、控制诸侯的行动,核查大国的军事成果,达到控制广土众民的目的;命卿制度巩固了周王朝的一统局面。

      从西周中期开始,出现了王官的“私臣化”趋势。日本学者伊藤道治先生指出,从西周中晚期开始,由周王任命的各级王朝官员之间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君臣关系,伊藤氏称之为“私臣化”。(76)黄爱梅先生对这种现象作了更加深入的研究,指出王臣“私臣化”的倾向在西周中期就已渐露端倪。(77)由于材料所限,目前尚无法明确命卿系统中是否出现这种趋势。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齐国的命卿国、高二氏皆为姜姓,高氏出自齐文公,(78)国氏不知何出,两氏的出现大概不会早到西周中期。(79)而引的家族可能并不出于齐国王室,(80)命卿的族属的变化是否同王官系统的“私臣化”趋势有关,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种“私臣化”趋势虽然对西周王权有所损害,但西周之时王权强大,贵族尚无法挑战周王的权威。(81)春秋时期,王官之“私臣化”趋势愈演愈烈,威胁到了王权。

      平王东迁,王室实力和威望日趋衰微,对于命卿和诸侯的掌控力度大不如前,命卿日趋“本土化”,成为诸侯之臣。齐国的国、高二氏或已开此端倪。从上引《左传》、《国语》中的几个例子来看,诸侯的意愿在命卿的任命上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栾共子和士会都是由晋侯推荐而受王命成为命卿,周王只是依从而行,成为一种纯礼节性的点缀。

      命卿还随诸侯国内情势沉浮,失去了超然的地位。命卿为王臣,在诸侯国内情势变化时拥有超然的地位。引在齐君更替,齐国国内局势动荡之时,依然执掌齐师,即为此例。但到了春秋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春秋中期以后,高氏屡遭杀、逐。成公十七年,齐灵公逐高无咎,其子高弱以高氏邑叛,后降。襄公十九年因立君之争,执政崔杼杀高厚而并其室,之后可能退还,故襄公二十九年公族二惠放高止于北燕,其子高竖以庐叛,齐立高氏后,高竖致邑出奔。哀公六年,陈、鲍等大夫攻国、高二氏,高张奔鲁。哀公十五年,高张之子高无丕出奔北燕,高氏从齐消失。国氏之人的活动首见于鲁僖公二十八年,是年,国归父率齐国军队参加城濮之战。成公十八年,齐灵公杀国佐和国胜,立国胜之弟国弱。定公七年,国夏率师伐鲁。哀公十一年国书伐鲁。哀公十七年国观与陈瓘救卫。终春秋之世,国氏虽仍为卿,但其地位远不如崔、庆、陈等族。国、高二氏虽为齐国之命卿,但在春秋时,其命运随齐国的政治形势而沉浮,已同齐国之一般卿族无别。齐桓公尊王,亦是多出自管仲之谋,国、高二氏亦未赞一言。(82)国、高二氏已为齐侯之臣,而非天子之臣。可见春秋之时,随着王权的衰落,作为维系周一统局面的命卿制度,已经名存实亡。

      命卿制度的衰微极大地削弱了王权,使周王丧失了对诸侯军力的掌控,成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重要原因之一,进一步加速了王权的衰落。春秋时王权衰落,此为学者所熟知,无须赘言。春秋初年,周郑交恶,周桓王所率之师除了周师,只有同郑交恶之陈、蔡、卫三国军队,不见齐、晋、鲁等大国支持,郑更是直接同周王交战。这说明周王已经失去了对诸侯军力的控制能力,这同上述命卿之“本地化”是分不开的。从根本上说,命卿的“本地化”是由于命卿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其制度并不成熟,王权的衰落只是扩大了这一缺陷。

      一方面,维系周王与命卿之间的君臣关系的册命制度带有不稳定性。从西周中期开始,册命铭文格式逐渐固定化,这一方面说明册命仪式的成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册命仪式也逐渐礼仪化,春秋时所出现的“礼”、“仪”之辨,可以说是对礼仪化畸形发展的一种反思。上引伊藤道治和黄爱梅两位先生的看法,无疑也说明了通过册命仪式来建立君臣关系本身所带有的不稳定因素。周王对命卿的控制,本身就带有不稳定性。

      另一方面,命卿本身就同诸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制度本身就存在离心倾向。命卿虽为王臣,但亦要辅佐诸侯。他们长期在诸侯国生活,必然同诸侯国发生政治、经济、军事等各层面的联系,进而产生对该诸侯国的认同感直至同化。从军事层面讲,这也是一种必然的无奈之举。鲁僖公十五年,晋国庆郑曾对军马有过一番论述,他说:“古者大事,必乘其产,生其水土而知其人心,安其教训而服习其道,唯所纳之,无不如志。”(83)他所论虽为马,但用人同理。军事将领只有长期同军队接触,才能保证在战争时指挥通达,如使臂指。同时,周王对于四夷和不服王命之诸侯的控制手段,也侧重于武力征伐,这为周人树立了对立面,长期用兵,必然会加强诸侯和掌军之命卿的联系。可以说,命卿本身的“本地化”是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周代设立命卿制度,无疑是周王对广土众民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在国家范围内对“武力的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控制。作为维系一统局面的措施之一,命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全“天下”范围内的武力控制;其制度虽并不成熟,但无疑是周人建立一统国家的重要举措。

      ①李学勤:《高青陈庄引簋及其历史背景》,《文史哲》,2011年第3期。

      ②陈青荣:《从传世山东藏家的藏品看高青出土的青铜器》,《管子学刊》,2010年第2期;魏成敏:《陈庄西周城与齐国早期都城》,《管子学刊》,2010年第3期;张学海:《陈庄西周城蠡测》,《管子学刊》,2010年第4期;方辉:《高青陈庄铜器铭文与城址性质考》,《管子学刊》,2010年第3期;李学勤等:《山东高青县陈庄西周遗址笔谈》,《考古》,2011年第2期;李学勤:《高青陈庄引簋及其历史背景》,《文史哲》,2011年第3期;吕茂东:《解读高青县陈庄西周遗址》,《管子学刊》,2011年第4期;李零:《读陈庄遗址出土的青铜器铭文》,王恩田:《高青陈庄西周遗址与齐都营丘》、《申簋考释——兼说高青陈庄齐国公室墓地的年代与墓主》,郑同修:《高青陈庄遗址发掘的主要收获及相关问题》,刘海宇、武健:《“引簋”释文及相关问题初探》,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海岱考古》(第4辑),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孙敬明:《陈庄遗存——齐地、齐师》,《管子学刊》,2012年第2期;王少林:《高青陈庄

簋铭文考释及相关问题研究》,《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③李学勤:《高青陈庄引簋及其历史背景》,《文史哲》,2011年第3期;王少林:《高青陈庄

簋铭文考释及相关问题研究》,《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④陈青荣:《从传世山东藏家的藏品看高青出土的青铜器》,《管子学刊》,2010年第2期。

      ⑤孙敬明、赵克增:《陈庄筮甲》,《中原文物》,2014年第3期。

      ⑥李学勤:《西周中期青铜器的重要标尺——周原庄白、强家两处青铜器窖藏的综合研究》,《新出青铜器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3-91页;韩巍:《西周金文中“异人同名”现象及其对断代研究的影响》,《东南文化》,2009年第6期。

      ⑦(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第761页。

      ⑧(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25页。

      ⑨(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大宗伯疏引,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371页。

      ⑩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810页。

      (11)(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32页。

      (12)(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54页。

      (13)(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421页。

      (14)言晋文公受彤矢之赐,亦见于《左传》襄公八年、昭公十五年,《史记·晋世家》。

      (15)(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41页。

      (16)(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34页。

      (17)(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43页。

      (18)(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32页。

      (19)本表所收录铜器铭文的范围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版;刘雨、卢岩编著:《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中华书局2002年版;刘雨、严志斌编著:《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二编》,中华书局2010年版;及《考古》、《文物》、《考古与文物》等期刊,截至2014年1月所载之青铜器。虽竭力搜寻,但必有疏漏,望方家指正。异器同铭者,仅列一器。多处著录者,仅列其中一处。

      (20)宜侯

簋所记以彤弓、矢在前;《荀子·大略》:“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黑弓,礼也。”《公羊传》定公四年:“挟弓而去楚。”何休注:“礼: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婴弓,士卢弓。”两者所记虽略有不同,但彤弓、矢皆为可赐予的最高等级。周人尚赤,颜色在赐予物品中有特殊含义,参见汪涛:《颜色与社会关系——西周金文中之证据与阐释》,李宗焜主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二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9年版,第221-241页。

      (21)李学勤:《大盂鼎新论》,《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李学勤:《小盂鼎与西周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5期。

      (22)静亦见于静簋和小臣静卣。静簋称王令静督课学宫射事,《仪礼·大射》有“射人”,郑玄注“掌以射法治射仪。”《周礼》夏官司马所属有射人,设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静或为下大夫。

      (23)裘锡圭:《应侯视工簋补释》,《文物》,2002年第7期。

      (24)(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25-1826页。

      (25)陈佩芬:《夏商周青铜器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13页。

      (26)文献相关记载又见上引《左传》文公四年:“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旅弓矢千,以觉报宴。”对于献俘礼的讨论,参见李学勤:《小盂鼎与西周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5期。张怀通:《小盂鼎与〈世俘〉新证》,《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27)(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25页。

      (28)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138-140页。

      (29)陈梦家:《虢国考》,王斌主编:《虢国墓地的发现与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30)方辉:《高青陈庄铜器铭文与城址性质考》,《管子学刊》,2010年第3期。

      (31)黄盛璋:《西周铜器中册命制度及其关键问题新考》,石兴邦主编:《考古学研究——纪念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成立三十周年》,三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7-409页。

      (32)王贵民:《商朝官制及其历史特点》,《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李学勤:《论卿事寮、太史寮》,《松辽学刊》,1989年第3期。

      (33)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78页。

      (34)张亚初:《解放后出土的若干西周铜器铭文的补释》,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古文献研究室编:《出土文献研究》,1985年,第113页。

      (35)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二)》,《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八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36)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页。

      (37)杨宽:《西周史》,第394页。

      (38)(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759页。

      (39)许兆昌:《周代史官文化——前轴心期核心文化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40)杨善群:《西周公卿职位考》,《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

      (41)陈梦家:《中国铜器概述》,《海外中国铜器图录》,台联国风出版社1964年版,第54页。

      (42)(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34页。

      (43)唐兰:《论周昭王时代的青铜铭刻》,《古文字研究》,1981年第2辑。

      (44)张懋镕:《新见西周金文从考》,《古文字与青铜器论集》第3辑,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45)(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76页。

      (46)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卷》第一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47)(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02页。

      (48)(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18页。

      (49)(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88页。

      (50)(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98页。

      (51)(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58页。

      (52)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48页。

      (53)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63页。杨宽:《西周中央政权机构剖析》,《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54)(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55页。

      (55)唐兰:《西周铜器断代中的“康宫”问题》,《考古学报》,1962年第1期。

      (56)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第360页。

      (57)(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3页。

      (58)李学勤、唐文明:《元氏铜器与西周的邢国》,《考古》,1979年第1期。

      (59)参见陈恩林:《鲁、齐、燕的始封及燕与邶的关系》,《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王健:《西周政治地理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邵蓓:《西周伯制考索》,《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60)(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649页。

      (61)(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34-2135页。

      (62)《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80页。

      (63)(清)崔述著,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341页。

      (64)(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16页。

      (65)商艳涛:《西周金文中的族军》,《考古与文物》,2009年第3期。

      (66)徐中舒:《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59年第3期。

      (67)张懋镕:《史密簋与西周乡遂制度——附论“周礼在齐”》,《文物》,1991年第1期。

      (68)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第11-12页。

      (69)(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28页。

      (70)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第68页。

      (71)(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27页。

      (72)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第181-182页。

      (73)朱凤瀚:《柞伯鼎与周公南征》,《文物》,2006年第5期。

      (74)(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98页。

      (75)易建平:《关于国家定义的重新认识》,《历史研究》,2014年第2期。

      (76)伊藤道治著,江蓝生译:《中国古代王朝的形成——以出土资料为主的殷周史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09-134页。

      (77)黄爱梅:《西周中晚期君臣体系的变化及其对王权的影响》,《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78)《新唐书》卷七一下《宰相世系一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387页。

      (79)李学勤:《高青陈庄引簋及其历史背景》,《文史哲》,2011年第3期。

      (80)方辉:《高青陈庄铜器铭文与城址性质考》,《管子学刊》,2010年第3期。

      (8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版)》,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

      (82)《国语·晋语四》记齐姜之言:“……此大夫管仲之所以纪纲齐国,裨辅先君,而成霸者也。”

      (83)(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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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桂引”看周代定清制度_齐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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