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在幕后和前面推出“阳光法”_政府采购法论文

政府采购在幕后和前面推出“阳光法”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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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元旦,注定被人们关注。作为党的十六大之后的第一个新年,一切良好的开端都将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开启胜利之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恰好从这天开始正式施行,它将为我国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加强廉政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日前,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顾问,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详细了解了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以及实施的意义。

政府是最大的买家

《21世纪》:从今年元旦开始,《政府采购法》就正式施行了。实际上,这部法律从去年6月29日一颁布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大家如此关注这部法律?

于安:《政府采购法》之所以受人关注是因为“政府采购”在一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现代社会的发展来看,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二战”以后,国家的职能不断得到强化,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大大增强。而政府采购便是国家直接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

根据西方国家不同的计算方法,政府采购一般是占到一个国家GDP的10-15%,或者是财政支出的30%左右。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在我们国家就应该是1万亿到1.5亿元人民币,或者是7000亿元左右。而按照国外的说法,中国还应该高于这个标准,因为我们的国家职能更强,政府作用更大。

这么一笔巨大的资金掌握在一个买家手里,影响当然是相当巨大的,对整个经济的走向,对整个消费结构,对市场供求都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西方国家来看,政府采购可以决定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兴衰,可以扶持一个行业的兴起,也可以淘汰一个行业。政府采购的作用可见一斑。

政府采购影响如此巨大,当然就需要规范。这么多的钱怎么花?花在什么地方?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国家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21世纪》:“政府采购”这种行为应该说已经存在很久了,为什么直到现在才通过法律来规范呢?

于安:这里首先需要理解法律上的“政府采购”的含义。我们现在所谈的“政府采购”具有几个特征:首先,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花的不是哪一个私人的钱;其次,通过合同的方式有偿取得,也就是说要面向市场;最后,要有强制竞争。

这种“政府采购”的定义实际上是近二十年来,才在全球范围内取得共识的。在过去,政府满足需求一般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

一种是把政府采购等同于私人采购,遵循私人购买的规则,按照市场的要求去采购,特别在欧洲国家,这是比较普遍的。私人购买需要利益驱动,同时强调意志自由。可是政府采购花的不是私人的钱,购买者没有利益驱动,就不会去主动降低采购成本,并且并不因此受到法律的管辖。所以,按照私人购买规则来进行政府采购是风险比较大的。

另一种方式就是政府“自制”。也就是政府通过自办企业,自己提供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在我们国家就比较典型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等等主要都是在为政府提供产品、服务。可是这种“自制”也比较麻烦,效率低下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

以上两条路都存在问题,所以就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近二十年来,经过全球化的探索,才基本上确立了现在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集中于利用市场取得需求,政府不再自制,但在面向市场的前提下实行强制竞争,而这种强制主要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

这样就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率,实际上也就提高了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能力,加强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

入世后的合法贸易壁垒

《21世纪》:这样看来,《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我们加速市场化进程的一个标志,也代表了我们国际化的水平?

于安:对,政府采购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国际自由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WTO的法律文件中有关于政府采购的协议,不过是作为一个附带的诸边协议,没有纳入一揽子议定书。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这个协议,不过我们承诺“很快”加入,所以今年应该就会启动这个谈判,也许两三年以后就会谈成。

政府采购在WTO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涉及到一个市场划分的问题,它直接限制着适用多边贸易协定的范围。1947年的GATT是把政府采购排除在外的,认为政府采购不是商业活动,交易目的是自用而且非营利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直接影响到国际自由贸易的领域划分,也就是一个公共采购市场和商业采购市场的区分问题。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WTO不得不考虑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议。

我们国家在加入WTO时也是对政府采购做了划限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性采购一律不得算作政府采购”,“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事业单位的采购也不得算作是政府采购”。如果下一步开始具体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划限还会更加明确。

但是不是加入了政府采购协议我们的公共采购市场就会彻底放开呢?这也不是,这有一个各部门谈判的过程,还有一个起始价的问题,也就是说保护会一直存在,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就比如美国,它是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国,但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直到现在还仍然有效,只是适用范围小了而已。所以,政府采购是我们入世后可以合法使用的最大贸易壁垒。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第10条也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货条款”,它对发展我们的民族经济是有意义的。

当然,《政府采购法》要是制定得不好,实施不当,国际上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不仅为了“省钱”

《21世纪》:《政府采购法》最主要是解决一个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率问题,那是不是可以把它理解为一部“省钱”的法律呢?

于安:恐怕不能这样简单理解。《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确实是为了节约政府采购成本,但它不仅仅是一个“省钱”的概念。国家每年要投入上千个亿的资金在政府采购上,如果这上千个亿的资金都能运行良好,那整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就会十分良好;反过来,这些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那国家的经济会是什么样?所以,《政府采购法》不仅仅是一个“省钱”的法律,它是一个影响我们国民经济的大事。

我曾经看到一些媒体把《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列为了2002年中国“反腐倡廉”的十件大事之一,我觉得这也还不足以说明《政府采购法》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腐败”是纳入在采购成本中的。腐败会导致成本的增加,使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通过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程序,保障公平竞争,确实可以起到反腐败的作用。但这也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作用之一。

对于《政府采购法》,我们应该从经济的全局来着眼。如果我们每年几千个亿的投资都运行非常良好,每年我们都能拿到几千亿的优良资产和优质服务,国家的经济运行效率就会得到改善。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运行质量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另外,《政府采购法》还可以作为我们行政改革的工具。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世界性行政改革中,把一部分公共职能(原来属于政府的职能)承包出去,是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国外在这样做的时候很注意使用法律的工具,用的就是政府采购的规则,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把公共事物承包出去,此次改进政府的职能,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

弊端

《21世纪》:《政府采购法》如此重要,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具体实施是一个什么情况呢?我特别注意到,2002年我们的政府采购规模为1000亿,而今年的预计是1500个亿,尽管规模增长了50%,但还是与您刚才谈到的计算标准(最低7000亿元以上),相去甚远。是什么原因造成理论与现实如此脱节?

于安:这里需要澄清一个事实,你所说的1000亿或1500亿的政府采购金额,实际上指的是财政部管辖的,主要是行政性消费。

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我们国家,工程这块恰恰不是由《政府采购法》来调整的,不属于财政部管辖;它归国家计委、建设部,使用的是《招标投标法》。这次《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时候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在第四条里做了统一,“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在我们国家实际上是两条腿走路,一条是财政部这边,主要管行政性经费,政府采购的更多是行政上的消耗材料,当然也包括一些少量的固定资产的投资;但我们最主要的政府投资,也就是国外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公共工程投资、公共设施建设是由计委、建设部来管的。这种不统一是历史造成的。

现在,“政府采购”主要是财政部在倡导,但它只能从自己的权限来做,所以统计的口径就比较小;但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实际就肯定不限于1000亿或1500亿。我粗略做了一个估计,实际每年要超过6000亿,这里面包括了1998年以后我们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因为这其实也是一种政府采购,是财政性引导投资。所以,今后如何把《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统一起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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