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论文_何爱兰

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论文_何爱兰

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 530001

摘要:随着我国在工程招投标上腐败行为日趋明显,但关于防止招投标失灵以及防止腐败出现的相关研究却很少。故笔者试图从政府角度出发,对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的作用及其在招投标中的双重身份进行分析,得到了我国政府在招投标中失灵的主要表现,并提出我国在招投标中规范政府行为的方法与建议,通过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以促进我国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

关键词:招投标;政府行为;规范

自21世纪以来,我国在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上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应用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但据调查显示[2],目前我国招投标仍普遍存在招投标失灵的问题,尤其是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成为了腐败与经济犯罪的高发区。分析招投标失灵的原因,其主要是由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而导致的。因此,规范政府行为,是解决目前招投标失灵、有效防止招投标中腐败问题出现的重要手段。

1.政府在招投标中的职能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直是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以及经济学家探讨的问题,其中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为争论的焦点[3]。从市场积经济角度来说,政府其存在的目的以及作用领域主要针对市场失灵方面,也就是用与矫正市场存在的扭曲与失灵现象,促进市场的完整,通过游戏规则的制定实现对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而招投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属于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其同样应该是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具体来说,政府在招投标中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1公共物品提供

以工程作为例子,由于公共工程其本身所具有的非竞争、非分割以及非排他等特性,直接决定了公共工程必须有政府进行提供,而这些公共工程则主要包含城市、交通以及能源等基础设施。由于政府作为公共工程投资的主体,因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以业主为身份,这就表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其行为也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遵守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1.2市场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还扮演者市场管理者的身份,将维持市场秩序为主要职责。将法律作为依据,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命令或裁决等作为管理手段,对存在不正当市场交易行为的微观经济经济直接干预与控制。详细来说,政府在市场中履行着市场管理的职责,其表现主要有:通过立法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市场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使市场活动有法可依,人们利益得到保障,使市场秩序、特别是招投标秩序得以规范;其次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培育,针对招投标中的项目业主、施工企业以及中介等主体,加强他们的培育,以促进招投标领域的持续发展;还有就是监督与管理,政府需要对招投标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招投标的合法,公正、公平。

2.我国招投标中政府的不规范行为

2.1政府地位不明确

招投标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最具竞争的交易方式,市场主体其目标主要是以利润或者是投资效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其通过利用合法的、先进的手段来实现低投资、高效益[4]。而目前我国政府在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上,行政手段呈现多样化,权利较为集中,并没有明确政府其在投资项目上的业主地位。因此常导致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存在多重大大小小的业主,甚至一些履行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也充当了业主,这就造成了“既是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错位。在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导致工程建设效益与质量难以保障,甚至导致部分市场主体互相勾结侵吞国家资产。

2.2中介组织不规范

工程招投标中介组织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招投标行为的公平、公正。其与投资方的关系应该是相互独立的,作为投资方的委托组织,需要对投资方负责,应该属于完整的法人企业单位,故其行为也应遵守企业行为。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地方政府对于中介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上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将中介组织本质扭曲了,导致部分中介组织出现政企不分、垄断经营以及强制服务等情况出现,甚至与政府部门存在一种隶属或利益关系,这就导致中介组织的企业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就表示部分政府官员又兼职中介组织领导,这样的双重身份就为其滥用职权提供了便利。

2.3监管不严

监管工作贯穿于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其作为政府干预对市场进行调节。但就如同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同样也会存在失灵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政府失灵。分析其监管不严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在招投标生的监管以及仲裁机构不健全,同时执法力度较薄弱;另一方面是虽然建立了健全的机构,但在执行力度以及监管力度上有所欠缺,造成有法难依、违法不究等现象。再者就是多头执法情况严重,目前在招投标上普遍采用的是多头管理方式,也就是个专业其部门内部工程招投标直接由相应部门执法与监督,而这样的方式必定会导致政出多门,引发更多的矛盾,同时加大了市场的分割与垄断,导致各市场主体的负担加重。

3.规范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措施

3.1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

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规范政府在招投标中行为的 首要措施,而改革的方向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业主制。这就意味着政府在投资项目中的业主地位应该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不应该是管理者。具体改革措施为:首先政府需要将其投资的项目归类为非盈利性与盈利性,根据不同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针对非营利性的项目,需要成立其专属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例如对于政府办公楼、路灯、监狱等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建、管、用相互分离的理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而对于营利性项目则应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作为业主,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以及债务偿还与资产的增值、保值等责任。其次是对政府在投资项目主体上实施改革,实现政府投资工程原本单一的政府投资想多元化混合投资转化,这不仅能够缓解资金压力,透视还能降低招投标中政府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3.2加大中介组织的培养力度

规范政府在招投标中行为的另一关键在于加大对合格中介组织的培养力度。可以参照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先进理念,实行政企分离,大力发展中介组织,对部分政府官员“运动员”与“裁判员”这种双重身份进行改革。将中介组织独立与投资方之外,其与投资方属于一种雇佣关系,中介组织需对投资方负责,其行为完全属于企业行为。在出现信息不对等的时候,投资方可以利用市场法则对中介组织进行控制,并淘汰不合格中介组织。

3.3加强在监管上的力度

目前我我国在招投标上已逐渐完善了法律法规的建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5]。而在法律完善的基础上,更重要的加强在法律法规上的执行力度,实现招投标过程的严格监管,针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同时严格贯彻落实《招投标法》,一切行为都需要在法律的监管范围之内,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钻法律漏洞的单位出现。在监管上,可以参照国外的“黑名单”制度,针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其降低资质等级、短时间或长时间取消工程承包资格等处罚。同时为提升政府在这方面的执法力度,需要不断加强对相关政府人员的思想教育,在杜绝政府腐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力度。

4.结语

总而言之,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会对招投标的正常进行造成阻碍,因此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能够正常、有效、公平以及公正的进行,政府行为的规范尤为重要;但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想要规范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还需要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罗琳琳.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法律规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3.

[2]魏遐.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管理研究[D].兰州大学,2014.

[3]蒋建军.综述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索[J].投资与合作,2012(5).

[4]丁文伟.浅谈招投标制度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J].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2015(4).

[5]王晖.国有企业集团招投标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思考与分析[J].中国市场,2014(2):47-48.

论文作者:何爱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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