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分析:劳动整体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_政治经济学论文

价值分析:劳动整体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_政治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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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在现时代,人类的视野已经延展到地球之外的宇宙空间,高新技术的发展远非20世纪前“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 〕的生产力所能比拟,这表明人类劳动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正因此,现代人对人类自身劳动的认识有可能比前一代人更全面、更深刻,更懂得坚持劳动研究对科学的价值理论完成的意义,并且能够超拔而起突破前时代的理论局限。

一、劳动的整体性

如果说劳动二重性的提出,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2〕, 那么劳动整体性的确定,就是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关键。这就是说,在“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3〕的基础上发展劳动价值论, 必须更深刻地认识劳动的整体性。

劳动的整体性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指一定时间点的人类劳动是一个整体,即整个人类劳动是抽象的统一体;其二,指具体劳动是一个整体,整体之中既要有劳动主体也要有劳动客体,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是对立统一的,不可分的,像磁石的两极一样互为存在条件,没有劳动主体的劳动不存在,没有劳动客体的劳动也不存在,任何具体的劳动的存在都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为整体的存在。在任何情况下,劳动的作用都必然是劳动整体的作用。具体劳动的整体,是劳动真实的体现。在价值理论中,我们要研究的是第二个方面的劳动整体性。由于前已阐明具有价值创造的劳动是有用劳动,因此我们论述劳动整体性的价值理论意义,是指具有二重性的有用劳动的整体性。

将劳动只视为劳动主体的活动,是与劳动整体性相悖的。通常在政治经济学著作中,劳动主体的活动即活劳动被称作劳动,只是一种约定俗成,并不是科学的范畴。科学地认识劳动,一定要把握劳动的整体性,即要认识完整的包括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割裂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的整体性,定然会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步入迷途。而事实上,自从政治经济学学科创立以来,人们对劳动的研究是很不够的,对劳动的整体性至今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大量使用的劳动表述一直相悖于劳动的科学界定。因此,我们需要特别指出,活劳动不等于劳动。

真实的劳动是动态的,不是静止的,劳动的整体性体现在劳动的动态过程中。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4 〕这是对劳动整体性的明确表述。只要除去通常表示活劳动的提法,劳动的含义与劳动过程等同,即劳动就是劳动过程,劳动过程就是劳动,劳动必然有过程,不论多么短的过程,都是劳动存在必不可少的。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方面,是劳动主体方面,是劳动的施动方面,即引起劳动产生的方面。劳动主体的活动时间并不一定等于劳动整体过程的时间,它可能比劳动整体过程时间短,也可能与劳动整体过程时间相等。劳动主体活动的目的是劳动过程的目的,即人是施动者,劳动过程是受劳动主体控制的。劳动以劳动主体为核心。在劳动过程中,自然的方面,是劳动客体方面,是劳动的受动方面。劳动客体将始终作用于劳动整体过程时间,即在一劳动过程,劳动主体可间断活动,劳动客体的受动性却从不能间断。劳动客体是劳动主体达到劳动目的的自然力量。这种自然既包括人化自然,又包括人的自然化。只有进入劳动过程的自然,才可称为劳动客体。在一般政治经济学著作中,劳动客体被划分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劳动客体是发展变化的,劳动客体的发展变化是由劳动主体活动能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的。劳动过程体现了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结合。这是对立统一中的施动与受动的结合,也是人的方面与自然的方面的结合。

劳动对价值的决定作用是劳动整体的作用。有用劳动必然是以整体的存在与价值等义。单纯的劳动主体活动即活劳动,只能是在劳动过程即与劳动客体结合的过程中实现,脱离劳动客体,没有劳动主体活动,更没有它的任何作用。人与自然的不可分割直接体现为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结合过程不可分。任何劳动成果的取得,都是劳动整体作用的结果。换句话说,对任何劳动成果的赞誉,都应是对劳动整体作用的赞誉。虽然在劳动整体作用中,亦可区分劳动主体作用和劳动客体作用。但是,没有单独存在的劳动主体作用,也没有单独存在的劳动客体作用,即从来不存在可以脱离过程的单独的主体或单独的客体的劳动作用。严格地说,劳动的整体作用才是劳动作用。在理论上,不应将劳动整体作用误为劳动主体作用,或者说不应将单纯的劳动主体作用称为劳动作用。承认劳动客体作用在劳动整体作用之中,承认劳动的作用必然是劳动整体的作用,是研究价值理论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科学态度。其实,这种劳动整体作用的存在是一种人人可以认定的最普遍的事实。这一客观存在决不会因有人不承认或忽略而改变。所以,我们应该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同时清醒地看到,只以劳动主体作用来描述劳动价值论是对最普遍的事实缺乏正确认识。

在劳动整体中,劳动主体和劳动客体都是劳动要素。如果不作特别的区分,劳动主体的作用可称为劳动要素作用,劳动客体的作用亦可称为劳动要素作用。劳动主客体的共同作用,就是所有劳动要素的共同作用,即劳动的整体作用。我们认为,在价值理论讨论中,有关“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准确地说,生产要素就是劳动要素,劳动不能定义为单纯的劳动主体活动。纵使有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但凡是生产的就一定是劳动的。所谓“非劳动生产要素”其实指的就是劳动客体,这不论是指土地,还是指资产都是一样的。在对劳动整体性把握的前提下,否认单纯劳动客体对价值的决定作用,与否认只讲单纯劳动主体对价值的决定作用,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今天来看,我们要走出已有理论的局限,更应该强调的是,必须承认作为各种劳动要素共同构成的决定价值过程,在劳动整体的价值决定作用中存在着劳动客体作用,劳动客体作用同劳动主体作用一样,是决定价值的必不可少的作用。

无论何时,价值始终是凝结的有用劳动过程,而过程的进行始终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的结合,始终体现劳动整体作用,劳动主体或劳动客体,任何一个单方面的作用,都不可替代劳动整体对价值的决定作用。认识这一点,从劳动价值论的发展看,是长久的曲折的。已有理论的努力探索并没有将劳动的整体性贯彻到劳动价值论中。我们认为,这种曲折的出现首先是由于已有理论的认识在逻辑上存在问题。第一点,将劳动肯定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与强调“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5〕,存在着逻辑冲突。 因为只要将劳动过程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肯定下来,劳动必然是劳动成果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这个源泉已将自然即劳动客体包括在内了),决不能再将劳动只理解为单纯的劳动主体活动,不能再说劳动不是生产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在劳动整体性的意义上,劳动创造一切财富。由于财富即有用劳动成果,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二重性,因此,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上,认识存在逻辑矛盾,就成为在价值创造问题上未能贯彻劳动的整体性的由头。第二点,认为劳动客体对创造使用价值起作用,对创造价值不起作用,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6〕。 因为就劳动成果而言,有使用价值,或者说有社会使用价值,就必然有价值,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而,劳动客体即土地、资产等,只要能在创造使用价值上起作用,就必然同样能在创造价值上起作用(这种客体作用是融于劳动整体作用之中的)。对劳动客体只能在创造使用价值上起作用,不能在创造价值上起作用的认定,与同一标的二重性的逻辑认定,是相违背的。正因如此,已有理论将劳动整体性排除在劳动价值论之外,从逻辑上未能看到劳动客体的作用客观地包含在劳动整体的价值创造作用之中。

其次,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局限于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也是已有理论未能贯彻劳动整体性于劳动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7〕, 已有理论的研究将分析对象都化作简单劳动,且特别是在劳动价值论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按简单商品生产中的简单劳动分析的。从今天来看,劳动的发展已使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大大超过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复杂劳动,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关系中,不仅存在技能质相同的多倍数和高倍数的差,而且存在技能质不相同的不可按倍数相比的差〔8〕。 现代复杂劳动特别是高技术复杂劳动展示了劳动主体的高度智能和劳动客体的高度广阔,并表明一定的复杂劳动的劳动客体对某些简单劳动的劳动主体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非全部),这突出地显示了同时代劳动中存在着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相互结构的很大差异。在这种认识前提下,即便以简单商品生产中的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人们也很难忽略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即不容置疑地会将劳动整体性贯彻于劳动价值论之中。但是,在上个世纪,相对讲劳动的发展还没有迈出大步,这时候将复杂劳动放在一边,仅仅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劳动主体的劳动强度和技术熟练程度以及工作时间长短的不同,出于对人的注意始终致力于对劳动主体作用的单方面把握,而较少注意到劳动客体在不同劳动过程中的差异,进而造成对劳动客体作用的漠视,事实上忽略了劳动成果的交换是劳动整体即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作用结果的交换这一客观存在。因为劳动的发展是以复杂劳动的主导的,每一时代的复杂劳动代表着每一时代劳动整体的发展水平,劳动的时代区分是以复杂劳动为标志的,因此,每一时代的政治经济学研究都不能仅限于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而应在理论透视中对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作出深刻的分析比较,所以,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忽略劳动的整体性,不能不说与已有理论仅以简单劳动为分析对象的研究方法有关。

再次,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研究,已有理论未能对人类劳动发展的全部历史过程进行专门的系统的辩证考察。按照理论构建的自身要求,建立劳动价值论,应先考察劳动,再分析价值。若不能作到辩证地认识人类劳动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认识基础就达不到相应的深度。然而,已有理论事实上没有作到这一点,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多是研究价值而很少研究劳动,对劳动的专门研究曾长期空缺。我们认为,这是已有理论未能贯彻劳动整体性于劳动价值论的深层原因。

劳动的整体性是客观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说人在自然中的存在希望由此集中体现,认识劳动的整体性是科学研究的责任,贯彻劳动整体性于经济科学是现时代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经济理论工作者的义不容辞的使命。我们相信,当价值理论真正建立在劳动整体性的基础上,那时候,我们会更深切地感到,正像前辈伟人所说,劳动是社会围绕其运转的太阳。

二、劳动客体的作用与价值归属

看到土地、资产在创造价值与使用价值中的作用,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经济学形成的初期,现在,认识到这种作用客观存在的人越来越多,因为一方面人们的视野更加开阔了,一方面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了,这种作用的表现更明显了。人们用各种方式来表达这种作用的存在,只是一直很少把它归结为劳动客体作用,更从未将这种作用准确地阐述为劳动整体作用中与劳动主体作用对立统一存在的劳动客体作用。由于这样,以往关于这种作用的表述几乎都成了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立的观点,而很少成为论证劳动价值论的力量。因而或许可以估计到,当今天我们阐述劳动整体性对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的时候,对一些人来说,恐怕认识的障碍还在对劳动客体作用的承认上。无疑,承认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的作用,是与已有理论相违背的,并且是受到已有理论长期批判的。因此,理论研究的推进在这个问题上还要给予更具体的阐述。

在此,我们暂时不讲劳动整体作用,也暂时不讲劳动主体作用,为了表述的需要,先只讲劳动整体作用中的劳动客体作用。我们必须讲清楚,在价值理论的科学研究中,不仅应承认土地、资产是具体的存在,更应将其抽象地概括为劳动客体。所以,不论是土地的作用,还是资产的作用,我们都要用劳动客体的作用来表述。经济学的研究是从经济事实出发的,不可能脱离事实去获取科学的认识。事实上,任何劳动成果的取得,都离不开劳动客体的作用。在某些批判性文献中,曾指责承认劳动客体作用为循环论证,并说只有预先假设存在劳力、资产、土地三种并列要素,才能避免循环论证。我们认为,这种批判毫无力量,因为这三种要素并列是不需要预先假设的,劳动过程历来如此,它们三者的并列存在本来就是客观事实。除非以既定的观点为证,不顾事实的存在,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劳动主体必须要同劳动客体相结合,资产、土地与劳动的并列存在是不可改变的。而且,在可比的条件下,人们也能直接观察到劳动客体作用对劳动整体成果的影响。比如,在两个采煤工作面,一个煤层厚10米,一个煤层只有1米厚,工人在10 米厚的煤层中作业与在1米厚的煤层中作业,同等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会很不一样, 即使他们的工具和劳动强度是一样的。这里的差别就在于煤层的厚度不同,仅此不同就对劳动成果的不同起到作用。这个例子,足以说明劳动客体作用的差别,也可证明劳动客体作用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反证更好说明问题。我们可以举出每一个例子说明,抽掉其中任何一种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客体,劳动都是没有成果的,没有成果,即不会有任何价值的存在。

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理论是反映经济本质的,而本质与现象不同,所以,从本质能解释通的东西,对现象未必能解释。其实,这似是而非。人们曾长期坚持无视劳动整体性的劳动价值论不动摇,以为这是一种本质的解释,即使与经济现象的反映不相符也没有关系。人们甚至不愿为此多想,面对无处不在的劳动客体作用不承认,而将对事实的承认斥为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表现出不值一驳的态度。但这可不是科学的态度,这是违反科学逻辑的。固然,本质与现象是有所区别的,但区别不能是本质与现象不能用同一理论解释。如果一个理论能够科学地解释本质,那么它一定能科学地解释现象。如果在理论上不能使对本质和现象的解释贯通起来,那么只能说人们的认识还未能与客观达到统一,还需要认真地反思。在人类经济生活中,对价值理论的探索是长期的,现实的复杂必然使得理论相应复杂,但是,对劳动客体是不是在劳动成果的取得上发挥作用,这并不是一个复杂问题,而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实。在这个问题上绊住脚,确有情绪代替科学,盲从代替思考的问题。我们现在需要的,是重新归入科学的逻辑轨道,要求劳动价值论能够对本质与现象作出贯通一致的解释。

法国经济学家巴·萨伊曾认为:“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9 〕除去对劳动的界定应明确为劳动主体活动外,这种认识并没有错,因为这是客观事实,不仅是事实的现象,而且是事实的本质,任何人也无法改变这种事实。如果说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至今对价值理论还未搞通,那么当年人们对萨伊的价值理论采取批判态度是可以理解的,无论怎样说,萨伊没有科学地解释价值,但是对萨伊正确认识的事实是不能批判的。不必讳言,在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已经形成禁区。谁要是与萨伊一样认定“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10〕,谁就要被视为离经叛道,不管这是不是事实。当今,在改革的大前提下,必须要打破这一禁区,还客观事实本来面目。在事实面前,谁认识错了,谁就要改过来,不管是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命力不在于从不出错和坚持错误不改,而在于能够认真地改正错误和不断地推进科学的理论向前发展,能够总是奏出时代的最强音。因此,在对待劳动客体作用的问题上,我们的认识再也不能止步不前了,我们要尊重的是客观事实。

然而,通过对数百年来的理论探索考察,我们高度理性地认识到,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核心,还不在对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的作用的承认,而是需要辩证地科学地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不同。价值创造表示价值具有,即劳动成果具有劳动创造决定的价值。价值归属表示价值占有,即劳动成果价值的归属决定占有。或者说,这是一个区分怎样地创造价值和怎样地归属价值的问题。理论应精细地把握,并非创造价值就能得到价值归属。事实是,价值创造由劳动整体完成,是劳动整体作用构成了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单纯的劳动主体作用和单纯的劳动客体作用都无法实现价值创造,虽然在劳动整体的创造作用中既有劳动主体作用又有劳动客体作用;而价值归属则是只对劳动主体,排除劳动客体在外,即价值不能归属劳动客体,只归属劳动主体,劳动主体代表劳动整体接受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归属,并不是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归属劳动整体,劳动主体在劳动整体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体现。劳动整体的创造,归属于劳动主体,抽象地明确地认识这种内在的辩证的关系,是科学地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要求。这就是说,既不能将价值创造混同于价值归属,抹煞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中的作用;也不能将价值归属当作价值创造,承认劳动客体亦可价值归属,让劳动客体也占有劳动成果去回应劳动客体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必须明确,劳动客体是劳动整体中的受动者,是人化的自然和人的自然化,它只能对创造价值起作用,不能享用价值,不要求其参与创造的价值的任何部分归属于它占有。如果从理论上认识价值归属亦可延至劳动客体,将创造等同于归属,以为有创造就直接有归属,那么显然是违背基本事实的,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

历史表明,自从政治经济学创建以来,在价值论研究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这一理论核心问题上各走一端:一些人只强调价值创造既需要劳动主体又需要劳动客体,忽视价值归属只能是劳动主体的抽象,要求有创造就要有归属;另一些人则是强调价值的归属只能是劳动主体不可有劳动客体,以归属代创造,对价值创造既需要劳动主体又需要劳动客体的事实不承认。反反复复的争论只是越来越强化向两端的偏执,始终未能使经济学的认识在价值理论上统一起来。时至今日,这种争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更加明显突出,在共同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要按各种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分配,承认各种劳动要素的价值创造作用,否认仅以劳动主体活动时间计算价值,提出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既反对价值论的多元论也反对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不承认各种劳动中的生产要素都有价值创造作用,反对按活劳动、土地、资本的贡献分配,坚持价值只能按劳动主体的活动时间计算。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对价值创造范畴和价值归属范畴的科学区分和界定,关于劳动客体作用的存在和关于劳动主体的价值归属独有的争论,恐怕不仅还要在政治经济学界继续下去,而且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界也不会化干戈为玉帛。因此,价值理论发展的历史必将证明,确定消除偏执两端的理论核心,阐明价值创造不同于价值归属,创造是整体的,有劳动客体作用在内,归属是主体的,不涉及劳动客体,对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是走向通达的突破性的一步。

三、剥削劳动主体的价值占有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要解决现实经济中的价值占有如何依据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区分而实现的问题。这是更深层地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需要。这种讨论本应展示人类劳动发展的辩证历史的全过程,依劳动演变的内在机理分析价值占有的实际,但在这里我们只能作一些反映现实阶段劳动发展的简单分析,并且要使讨论相对集中在资本主义剥削劳动上。

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只能归属劳动主体,因此,对劳动客体,不论是土地还是资本,都不能按它们的贡献分配价值,尽管要承认它们的贡献。我们要强调的是,价值的归属是明确的,并不复杂,真正复杂的是劳动存在的现实。也就是说,实际上,对价值理论难以认透的不是价值归属的定向复杂,而是现实劳动发展的复杂。因为现实的价值归属变化是由现实的劳动发展变化决定的,所以我们考察的根基要落在劳动上。在人类告别原始社会之后,私有制劳动产生了。但私有制劳动发展至今,仍要分为有剥削存在的和无剥削存在的两大类。后一类只是劳动内部人与自然的对立,而前一类除了劳动内部的对立,还存在外部的劳动与劳动的对立,即被剥削劳动与剥削劳动的对立。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而言,劳动的外部对立主要表现为资本主义被剥削劳动与资本主义剥削劳动的对立。对此,不能简单地说成这是工人劳动与资本家劳动的对立。因为资本家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不属于剥削的管理劳动,一方面是剥削劳动。虽然使资本家成为资本家的,不是管理劳动,而是剥削劳动,但是管理劳动也是资本家实际的劳动付出。这是现实劳动存在的复杂。而现实分析价值理论的复杂性在于:在没有剥削存在的私有制劳动中,只有一种劳动主体,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都归属于它,即这种劳动主体既占有自身创造作用的价值,又占有劳动客体创造作用的价值;而在有剥削存在的私有制劳动中,存在两种劳动主体,即被剥削劳动主体与剥削劳动主体,这就使得价值归属相对复杂。虽然价值仍然是归属劳动主体而不能归属劳动客体,但价值既要向被剥削劳动主体归属又要向剥削劳动主体归属,被剥削劳动主体只能占有自身创造作用的价值;劳动客体创造作用的价值要归属于对劳动客体拥有所有权的剥削劳动主体。由于剥削劳动是以被剥削劳动为它的劳动客体,这种劳动有参与作用却无价值创造,所以剥削劳动是一种劳动变态。但是,无论怎样变态,剥削劳动和剥削劳动主体都是一种现实的存在。这种劳动通过占有劳动客体来占有被剥削劳动的劳动客体作用〔11〕,并使这种作用的价值向自身劳动主体归属,比如,资本主义剥削劳动占有资本,并占有资本的作用带来的价值,资本家作为剥削劳动主体实现这部分价值向他的归属。在以往,政治经济学著作将这种剥削劳动主体的价值占有,直接描述为土地、资本作用的价值应为土地、资本的所有者占有,虽然讲的是现实情况,但是由于没有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不同,因而实际是将剥削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占有作用与劳动客体同被剥削劳动主体结合中的作用混同,将创造作用等同归属要求,结果并不能科学地阐述清楚价值理论。而事实上,对价值的任何解释,都要从劳动出发,劳动的历史发展和现实存在是我们研究价值理论的客观依据,只有这样,政治经济学对价值的认识才能真正达到历史的与逻辑的统一。

亚当·斯密认为,在无剥削存在的劳动中,“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12〕这表明他对价值的归属,在没有剥削介入的前提下,是清楚的。只是,他并不清楚价值创造,他认为,在无剥削的前提下,“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13〕由于他讲的劳动量只是劳动主体活动的量,所以表明他对劳动客体进而劳动整体的作用还没有认识,一个“只由”就将所有的劳动客体作用排除在外了。对于一位经济学家来说,他不能因劳动客体与劳动客体在各种劳动整体中的作用接近相等而将它们都抹煞掉,只把劳动主体作用当作价值创造的唯一作用。他应该认识到,在现实交换中,可通约的并非只有劳动主体作用,劳动客体的作用也在通约换算之中。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有对事实认识的偏差,对政治经济学的要求恐怕更要严格。否则,不用说高度发展的复杂的资本主义剥削劳动与被剥削劳动的关系,就连简单商品生产中的劳动关系都不能准确地把握。所以,亚当·斯密的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价值理论的不彻底性就在于,他的前说与他的后说存在着不一致的矛盾。在前,他忽略了劳动客体作用,只讲劳动主体创造价值,而到后,在讲到资本主义剥削劳动时,他又不得不承认劳动客体作用。他说:“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从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资在这企业而得到的利润。”〔14〕他的讲述是实际而准确的。问题是这与他在前面讲的只按劳动主体活动决定价值相矛盾。所以,他的价值理论是讲不通的。他不认识价值创造需要整体,也不懂得剥削劳动主体的价值归属。他留给后人的是一种前后矛盾的模糊不清的劳动价值论。不过,我们应指出,亚当·斯密并没有刻意掩饰他的价值理论矛盾,他详细区分了劳动产品全归劳动者所有与不全归被剥削的劳动者所有的差别,是一种可贵的理论贡献。

我们的研究阐明,价值创造表示劳动成果的价值具有,有了这样的确定,才能使价值理论与经济实际运行中对劳动产品的价值计算相统一;价值归属表示劳动成果只归劳动主体占有,有了这样的确定,才能使价值理论与经济实际运行中对劳动产品的分配结构相统一。我们强调的是,创造价值必然是劳动整体作用,其中包含劳动客体作用,而并非只是劳动主体作用;归属价值只能对劳动主体,劳动客体永远没有价值归属,有剥削劳动存在,被剥削劳动的劳动客体作用的价值归属剥削劳动主体占有,也不是归属劳动客体。上述分析表明,这样的价值理论是全部贯通的理论,这样认识劳动与价值的关系,是劳动价值论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6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5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0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01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7页。

〔6〕其典型说法是,机器只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8页。

〔8〕参见钱津《也谈应当如何把复杂劳动还原成简单劳动》, 《争鸣》1991年第6期。

〔9〕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5 页。

〔10〕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页。

〔11〕这不包括奴隶主剥削劳动。奴隶主剥削劳动也要占有被剥削劳动的劳动客体作用,但奴隶主剥削劳动主要占有的是被剥削劳动的劳动主体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地主剥削劳动和资本主义剥削劳动虽然主要占有的是被剥削劳动的劳动客体作用,但对被剥削劳动的劳动主体作用也可能占有一部分。只不过无论怎样变态占有,都表现为向剥削劳动的劳动主体的价值归属。

〔1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2页。

〔13〕同上。

〔14〕同上,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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