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对策论文,缺陷论文,体系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产品产需态势嬗变与流通体制改革历史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内容的生产经营体制的变革,确立了农户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农村经济得以全面迅速发展。1978年~1996 年, 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高达7.1 %, 远远高于1952~1978年的年均增长速度。粮食产出水平由1978年的2097.5万吨提高到1996年的3839.9万吨;棉、油总产量1996年分别达到73.57 万吨和278.5万吨,为1978年的3.3倍和11.5倍。农产品供给大为改善。从需求方面分析,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进而导致农产品社会需求结构出现新的特点,居民主食用粮需求相对减少,工业用粮需求相对增加;直接消费需求相对减少,间接消费需求相对增加。正是在生产和消费、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和推动下,我国告别了短缺经济,产需态势由原来的“全面短缺”嬗变为“基本平衡”。作为全国人口大省,河南粮食产需态势则由“严重短缺”嬗变为“平衡有余”。
农业生产体制变革和农产品产需态势嬗变既对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又为改革传统的统购统销体制创造了必要条件。 大体而言, 1978年至今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相互关联的阶段:①初步改革阶段(1979~1984年)。1979年开始国家多次大幅度提高粮、棉、油收购价格,同时还放开了集市贸易,恢复了议购议销。②统购制度改革和流通体制创新阶段(1985~1990年)。1985年我国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完成定购任务后的粮食及其它产品则放开经营。由此形成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和经营的“双轨制”。③统销体制及流通领域的全面改革(1991年至今)。城乡流动人口的迅速增长,粮食“买难”、“卖难”的频频出现,强烈要求彻底改革统销制度;与此同时,农业生产和粮食供给形势的好转,多元粮食市场的发育发展,也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动购不动销”的价格改革也早已使财政不堪重负。 于是从1991 年加大了改革力度。 但遗憾的是, 1993年起出现的全国粮油市场波动和企业经营困难使全面市场化改革被迫中断。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种种矛盾和问题表明,我国深化改革、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任务远未完成。
二、流通领域的矛盾与流通体系构建上的缺陷
1.“过剩”、“卖难”与市场主体(农户)及其组织的迟滞发育。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过剩”、“卖难”有很大特殊性。西方一些农业发达国家人少地多,生产力水平较高,同时又有完备的流通体系,因而其农产品必然大量出口。如美国1996年小麦出口量占其当年总产量的56.9%。这些国家农产品过剩是在国内供给远大于国内需求背景下产生的,相对于特定时期国际市场需求而显得过剩的现象,其“卖难”往往表现为出口难。我国则完全不同。十多年来尽管农业生产有较大发展,但由于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不高,加之正处于加速工业化这一农产品需求迅速扩张时期,因而总体而言,农产品供给仍不宽裕,粮食甚至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这种条件下出现“过剩”,是一种低水平的过剩,即从全国来看,属于局部的、暂时的、结构性的过剩。
我国农产品“过剩”、“卖难”的深层原因既有产品及品种结构的不合理,也有生产与消费的不衔接,归根到底在于市场主体(农户)及其组织的迟滞发育。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农户尽快成长为对市场反应灵敏,能及时调整生产结构、品种结构,进行规模生产、规模经营的成熟的市场主体;同时要求有代表农民利益、能与买主对等谈判并在产需之间起沟通作用的经济组织。现实是,一方面,农业生产仍旧由规模狭小、缺乏必要分工的农户分散完成;另一方面,分散的农户又缺乏组织和引导,买主卖主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极易激发客观存在着的分散的小生产与集中的大需求(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进而暴露甚至放大小生产者盲目生产、从众出售(或同步“惜售”)等行为缺陷,引发和加剧市场波动与产品的“买难”、“卖难”。
2.经营困难、亏损增加与流通主体(国合企业)的制度性缺陷。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一直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组织者、承担者。但在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些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业务经营艰难,效益严重滑坡。与此同时,为支持其在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国家也付出了沉重代价。1986年全国粮食系统亏损挂帐额为30多亿元,目前则已增至600多亿元以上, 仅年利息就达数十亿元。
国合流通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滑且长期不能改观的原因很多,其制度性缺陷则是基本原因。首先,政企职责不分是其致命缺陷。政府和企业性质不同,职责应当分开。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政企关系远没有理顺,政企职责并没有分开,国合企业仍垄断着政策性业务,而这种业务作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体现,往往要求企业逆市场而行,极易甚至必然发生亏损;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即使真正的政策性亏损国家也往往难以及时足额补贴给企业,更不用说支付其机会成本了。其次,国合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缺陷是造成经营困难、效益不滑更为直接的原因。国企改革遇到的共性问题和粮食系统的特殊困难使这些企业难以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羁绊,产权不清、责权不明等弊端依然存在;与此相联系,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也存在严重问题:激励机制、动力机制不健全,分配上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监督机制、约束机制不完善,职工对损害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行为无法及时制止和有效约束等。
3.买主和卖主、产区和销区的矛盾与市场机制、市场体系的不健全。买主和卖主、政府和农户在市场选择和贸易条件方面矛盾尖锐,标示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仍存在严重缺陷。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历来是农产品的主要买主或收购者,而农户作为产品生产者、供给者则处于初级市场的卖主地位。政府和农户在计划经济时期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改革后市场的开放和“双轨制”的实行,不仅使农户有了选择市场的余地,而且有了进行价格和其它贸易条件对比的参照系。于是,矛盾和问题变得多样化、复杂化了:集贸市场货少价高时国家“收不来”,货多价跌时又“收不完”;粮食定购价长期低于市场价。
产销区购销矛盾突出表明,构建统一市场的任务远没有完成。产销区矛盾(包括省际间和省内地市间两个层次上的矛盾)就其实质而言,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流通过程中的一种反映。流通体制改革特别是1993年取消省际间的粮食调拨计划,允许跨省自由购销之后,产销区之间的矛盾外部化、公开化了,并日益表现出对主产区不利的新特点。当粮食丰收、市场供应充裕、价格下跌时,销区为转移储粮费用,即使有仓容也不积极购进,从而人为加剧产区粮食压库和农民卖难的紧张状况;而当粮食减产、市场走俏、价格上涨时,销区又设法到产区抢购,人为推动粮价上涨,导致市场波动。主产区处处被动,利益多重受损。产销区矛盾加剧,市场体系不完善,各类市场实现和均衡买主与卖主、产区和销区利益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是尤为重要的原因。其一,市场结构不合理,传统的集贸市场仍占主体,具有价格形成机能的批发市场不仅数量少(目前全国约占3%), 而且区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于产区),功能单一;其二,市场硬件环境不良,基础设施差。残缺不全的市场体系使产销区市场主体难以根据市场信息作出理性决策,也使政府调控产销区关系的政策措施经常出现偏差,导致产销区矛盾加剧。
4.市场剧烈波动与宏观调控体系的不完善。市场剧烈波动是改革后我国农产品市场表现出的突出特征。从价格变化看,改革以来我国以农副产品为主体的食品类价格曾出现四次较大波动。在经历了1993~1995年价格狂涨之后,目前全国特别是主产省粮食价格再次步入低谷期,河南省市场粮价甚至已低于定购价格。
倡导市场化改革的政府被迫中止“保量放价”等既定改革方案和措施,甚至不惜大量运用非市场化手段调控市场,表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间接调控体系还很不健全:第一,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国合流通企业很不成熟,还不能适应政府对市场和企业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新的调控方式;第二,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市场调控方面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利益矛盾较为突出,难以形成宏观调控的合力;第三,农产品储备体系和价格风险基金运作机制存在严重问题。粮食储备体系存在的问题:一是决策机制不灵活、不规范,容易坐失调控良机,二是粮食储备的地区布局不合理,主产区储备相对过多,主销区则储备过少,三是储备粮吞吐机制本身存在许多漏洞,四是储备粮推陈纳新机制不健全;第四,内外贸体制和政策不对接,不协调。由于我国农产品国内流通和国际流通分属两个不同业务部门负责,内外贸体制差异较大,因而两种流通的政策和行为往往不一致、不协调。1991年~1994年4年间, 全国粮食产量净增量仅为113.9万吨,但粮食净出口量达689万吨,大大加剧了我国粮食市场紧张状况。而1995年粮食市场供给状况好转后,大量进口粮食却又涌入国内市场。
5.流通秩序混乱与法制建设滞后。交易失范、流通秩序混乱是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第一,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第二,掺杂使假问题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第三,市场流通渠道混乱;第四,市场建设和管理无序。
三、改革、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思路和对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新体制下的经济运行,简单地讲,就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在追逐利润过程中完成生产、流通职能。它必然要求打破垄断,放开经营,使产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自由流通,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此,遵循“粮(棉)商品化、经济市场化”方向,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农户及其组织)的同时,打破垄断、放开经营,重塑国合流通经营主体,着力完善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乃是深化体制改革、建设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根本任务。
1.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积极推动市场主体的健康发育和农业生产与流通的内在结合。如何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让农户顺利进入市场,逐步减缓和消除生产和流通的矛盾,是改革后各级政府一直苦苦探索、力求解决而未能很好解决的一道难题。90年代之后山东、河南等地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实践,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首先,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化,是引导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有效形式。其次,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对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从根本上克服我国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2.打破部门垄断、实行政企分开,促使国合流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首先要消除认识上的障碍,决不能以粮食商品的重要性为由不改革或放慢改革步伐;其次,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国合流通企业改革,目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分割财产(包括分割债权和分摊债务)、分流人员,实行政企机构和职责彻底分开;以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经营业务为主的企业整体转变为政府机构,专司政府储备调节职责。第二,就大多数未转入政府序列的企业来说,要着眼于流通整体功能的发挥,根据“抓大放小”的原则,对其进行战略性改组。第三,拓展业务内容,创新经营形式。在农村要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充当农业产业化组织的龙头企业;在城市,连锁店和超市代表着零售业的发展方向,将是未来食品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主导形式。第四,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3.改革购销体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及农产品市场体系。第一,取消定购价,设立保护价。第二,改革政府对城市居民的平价供应和全面补贴制度,结合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定向补贴。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市场正常运行及市场机制有效发挥创造必要条件。批发市场影响面大、辐射力强,在价格形成和市场运行中起着关键作用,应是政府调控市场的主要对象,必须把它作为市场建设的重点。第四,打破地区封锁垄断,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增强中央财政经济实力,提高中央财政对主产区粮食及农业生产投入和补贴的比重,从宏观层次上解决好地区之间利益分配问题。
4.改革农产品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建立灵活高效的政府储备调节体系。治本之策是在放开农产品经营的前提下,同企业制度和购销体制改革相配合,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强有力的政府储备调节系统。首先,以现有储备机构为基础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司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粮食储备调节系统;其次,就储备调节机构与粮商的关系来说,新体制下储备调节机构与粮食流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要符合条件,各类粮食经营者均可按合同规定从事政策性业务;再次,就调控对象和调控形式来说,批发市场在市场运行和价格形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因而今后应更多的通过批发市场特别是中央级批发市场吞吐粮食(包括实现库存的正常轮换);最后,应加强储运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5.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流通行为。首先,应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尽快消除法律“真空”现象。抓紧制定一部全面规范生产者、投资者和消费者行为的《粮食法》,并以此为基础,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有关法规,形成由《粮食法》和各种专项法规组成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对执法行为的干扰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