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权论文,税收论文,对策研究论文,计划论文,股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股票期权计划开始在我国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企业将更加重视股票期权在激励管理层、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作用。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位等因素的制约,股票期权在我国没有得到大规模应用。一方面,没有一个合乎规范的法定股票期权计划形式(下文简称为法定形式);另一方面,缺乏相关税收政策约束期权计划。笔者认为不能对股票期权计划的发展放任自流,需要加强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应尽快研究提出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对策,促进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健康发展。
一、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在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的目的是使资本保值增值,管理者的目的是薪酬最大化,这使得管理者倾向于采取一种使得自己的投入最少(偷懒)而薪酬最大的策略,即出现所谓的代理人问题。而股票期权另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进行有效激励。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运用股票期权以来,被证明是一种解决代理人问题的有效办法。
但是股票期权的激励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①有效的证券市场。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与企业价值、业绩表现基本一致。股票价格通常是指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而影响该价格的因素不仅是企业价值或业绩,还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景气等。股票价格有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与其价值背离。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股票期权的管理者有动机采用其他手段来抬高股票价格,并且同时“偷懒”,导致代理人问题依然无法解决。②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正是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才导致了代理人间题的出现。如果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出任管理者,就不存在代理人问题。管理者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自己给自己发的股票期权也就失去了激励的意义,反而有可能会成为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工具。③股票期权计划设计合理。以行权价格的设计为例。管理层从股票期权中获取的收益是股票出售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行权价格设计过低,则只要企业股票价格波动正常,管理层就可以稳获差价收益,此时股票期权蜕化成一种普通的薪酬支付。行权价格设计过高,则该期权的差价收益就极不稳定,并有可能成为负值,这时股票期权失去了对管理层的激励功能。
二、我国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一些上市公司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但我们认为股票期权计划尚未在我国的企业中真正地发挥作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证券市场有效性差,影响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性。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证券市场,其历史不过十几年,有效程度不足,接近于“弱势有效”市场。股票价格受政策影响、人为操纵的情况较为严重。股票价格有时长期与公司价值背离,有些情况下的背离程度还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计划已失去了其激励作用。
其次,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基础薄弱。有条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大部分是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其股权构成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控股地位,且该部分股票没有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职业经理人市场还未形成,国有企业管理者主要靠上级委派。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和管理者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基础上,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实施不易实现。
再次,部分股票期权计划设计不合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该是授予该期权时企业股票价格的函数,并应与其某一段时间内的平均价格基本相符,以促使管理层从被授予期权之时努力经营,争取行权时较高的股票价格。赠与后企业股票价格若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如行业整体性业绩下滑)出现异常变动,则应该对期权进行重新定价,使期权计划仍然能发挥其激励功能。我国一些上市企业的期权设计中,行权价格设置过低,使股票期权蜕化成一种普通的薪酬支付,与其初衷相违背。例如,我国上市公司亚泰集团2001年推出的高层股票期权计划中,股票来源于国有股及流通股。其计划中,国有股部分设定的行权价为0元。该计划推出仅6天,就被财政部紧急叫停。
三、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关于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只有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该通知的内容来看,只是规定了对股票期权收入应该如何征税,为税务机关征管提供了依据。相对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践,我国的税收政策是滞后和被动的。
笔者认为我国亟需提出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对策,其关键是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税法中规定股票期权计划的法定形式,发挥规范作用;其次是制定针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引导作用。
1.税法中规定股票期权计划的法定形式。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实施方法各异,但其目的不外乎激励管理人员、解决代理人问题等。但同时股票期权计划也必须顾及公平,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股票期权计划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政府可以将管理目标和政策导向融入法定形式的规定中,对企业的期权计划进行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税法中规定一个股票期权计划的法定形式,其目的主要是规范期权计划实施方式,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期权计划实行差别待遇,引导企业合法有效地使用期权计划。
法定形式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范围与方式、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与出售时间等。
①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范围和方式。股票期权的实施范围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一部分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为了凸显其对人才的激励作用并防止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范围的随意扩大,法定形式应明确规定股票期权计划面向的对象范围,对诸如企业顾问、供应商等能否参加计划做出明确界定。近年来我国股票期权计划实施方式多样,容易出现漏洞,不利于政府对企业期权计划的管理。法定形式就是要把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或几种实施方式和程序规定下来,使企业有“形式”可依。
②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数量。经理人员在期权计划中获得股票,其持股比例上升,对公司的控制权增加,会削弱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随之可能引发新的道德风险。行权数量如果过大,也会导致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影响企业生产效率。法定形式应对企业期权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上限做出规定,对一定期限内经理人员能获得的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上限做出规定,防止企业滥用股票期权计划。
③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的合理设定对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实施有重要意义。法定形式应防止行权价格过低,经理层利用股票期权伤害中小股东利益;也应防止因行权价格设置过高而失去激励功能。同时应设立相应的重新定价规则,规定何时重新定价以保证股票期权的有效性。行权价格应是授予期权时企业股票均价的函数,法定形式中应用公式的形式将这一函数及其应用规则确定下来。
④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与出售时间。股票期权计划能否有效地发挥长期激励作用,关键在于期权持有者是否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进而和企业连成利益共同体。过短的行权时间会造成经理人员经营决策短视、财务欺诈等问题。法定形式应对行权时间与授予时间的最短间隔做出规定。为鼓励长期持有股票对于出售时间与行权时间的最短间隔也应做出规定。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引导。税收优惠的合理设置对股票期权计划的引导起着关键作用。引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期权计划进行有条件的优惠,例如延期纳税、降低适用税率等。从对期权收益征税的角度,税收优惠的设置,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认定收入性质。期权收益可以看作普通所得,也可以看作是资本利得收益。股票期权收入是由于其受雇所得,行权价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可以认为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当从证券市场中售出时,其收益还应当包括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与出售时市场价格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持有股票期间还有股息、红利收入所得。管理者长期持有企业股票有利于股票期权计划激励目标的实现。可以考虑将法定形式的股票期权受益,在满足一定条件(例如足够长的持有期限)下看作资本利得收入。而对其他非法定形式期权的收益采用工资、薪金收入标准课征所得税。通过对收入性质的认定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可以鼓励管理层长期持有股票,促使其从更长远的目标做出管理决策。
②确定纳税环节。根据权责发生制,当股票期权被赠与时,受赠者并没有收入发生,而授予、行权、出售时都有收入产生;而根据现金流入,则只有出售时才能有收入。理论上来讲,授予、行权、出售时都可以对该收入征税。但该收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环节却是在行权和出售时。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期权计划,可以采用延期纳税的方式实行优惠,选择在出售环节再予以征税。而对于非法定形式,则可以在行权时即对行权价与市场价之差额进行征税。
③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的公允市场价格和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都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法定形式的股票期权,可以选择行权时公允市场价格和出售时市场价格的较低者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非法定形式,则可以选择两者中的较高者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确定分摊方法。股票期权收入在实现时其数额均较大,作为一笔收入时,存在时间配比的问题。如果允许该笔收入在较长时间内分摊,则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就小;如果分摊时间较短,甚至直接记入当期收入,则纳税人税收负担就很大。对法定形式期权,可以延长其分摊时间,从而降低税负;对非法定形式,可以缩短其分摊时间,从而加重该纳税人的税负。
⑤确定成本扣除方法。对企业来讲,实行股票期权计划需要付出成本(例如股票回购成本等)。由于该成本是企业为降低其“代理成本”所付出的代价,应当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股票期权计划的成本经常数额庞大,如果全部允许其扣除,则可能导致企业利用成本扣除进行避税。对法定形式期权,可以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成本在税前扣除,且应遵循一定的数量、时间配比等原则。而对于非法定形式,则应限制甚至取消其成本在税前扣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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