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刺激我国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作用机理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机理论文,消费需求论文,作用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9)06-0096-07
《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9年政府工作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并将“扩内需、保增长”作为指导今后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强调发挥内需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作用。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显然应该在我国今后刺激消费需求增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拟在解析消费需求“有效”增长内涵的基础上,系统分析税收政策刺激消费需求增长的作用机理,同时提出税收政策刺激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议。
一、我国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内涵解析
消费需求是指消费者对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的需求和欲望。在按支出法计算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消费需求通常用最终消费支出来表示,即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基于上述统计指标,我们可以将消费需求增长简单理解为一定时期内一国最终消费支出额的增加。然而,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消费需求增长并不等于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相比较而言,消费需求“有效”增长有着更深层次的内涵。
(一)从增长的形式来看,我国消费需求“有效”增长应表现为消费需求长效增长机制的形成
从绝对数量来看,近年来我国最终消费支出是不断上升的。1999-2007年间,我国GDP从91125亿元增长到263242.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1.8%,最终消费支出则从55636.9亿元增长到120350.1亿元,年均增幅为10.1%,应该说此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的绝对量都在不断增长。但考虑到在此期间最终消费支出的增长率一直低于经济增长率,因而看似不慢的消费增长(最终消费支出/GDP)并不能扭转最终消费率的下降,在此期间我国最终消费率由1999年的61.1%下降到48.8%,9年内平均消费率为56.23%,比世界77%~79%的平均消费率低20多个百分点。这就形成了最终消费支出增长与最终消费率下滑并存的局面。
最终消费率不断下滑,使经济增长无法通过最终消费转为居民更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给广大群众带来的实惠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消费需求的增长首先表现为最终消费率不断下滑的态势得以逆转。同时,考虑到我国消费率的持续下降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不断下滑、居民未来收支不确定性以及消费品供需矛盾等深层次原因造成,因此,政府今后在运用宏观政策刺激消费需求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是采取一些零碎、短期的措施来促使消费率的短期回升,而是应针对我国消费率持续下滑的深层次原因,系统地采取各项调控措施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改善消费环境,确保消费率的长期稳步上升。我国消费需求“有效”增长应表现为在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消费模式推动下逐步形成消费需求长效增长机制。
(二)从增长的主体来看,我国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主体应为居民消费需求
根据消费主体的不同,消费需求可分为居民消费需求和政府消费需求。居民消费需求是指一国常住住户在核算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政府消费需求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的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一般来说,居民消费支出占到最终消费支出的80%以上,因而居民消费需求的高低决定最终消费需求的高低。
从我国消费需求的结构来看,如图1所示,1978-2007年间,我国政府消费率(政府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比较稳定,基本维持在13%—16%区间小幅波动,并且与世界各国政府消费率15%的平均水平相当。居民消费率(居民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则从90年代的50%左右下降到2007年的35.5%,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居民消费率70%的平均水平。可见居民消费率的下降是我国最终消费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同时,从居民消费需求的内部结构来看,居民消费需求还呈现出城镇与农村不一致的特点: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从1979年最高的62.3%一路下滑到2006年的26.2%,而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则从1979年最低的37.7%上升到2006年的73.8%,可见农村居民消费需求逐年下降主导了我国居民消费需求的低迷。因此,从我国消费需求结构的特点来看,今后我国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主体应为居民消费需求,特别是农村居民消费需求。
图1 1978-2007年我国最终消费率、居民消费率及政府消费率变动情况
二、税收政策刺激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作用机理
现代消费理论认为,影响某一时期居民消费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能力、消费意愿、消费环境等方面。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能够通过改变消费能力、消费意愿、消费环境等因素对居民消费需求产生显著影响。
(一)税收政策能通过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
从税收对消费的影响来看,首先表现为税收对消费的“收入效应”,即政府征税会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使居民消费能力下降,降低对商品的消费量的需求。如图2所示,横坐标和纵坐标分别表示两种商品的数量。假定居民的收入是固定的,而且全部收入用于购买者两种商品,两种商品的价格不变,则将居民购买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连成一条直线,即图中的AB预算线,此时居民对商品甲和商品乙的需要都可以得到满足。居民的消费偏好可用一组无差异曲线来表示,每条曲线表示居民得到同等满足程度下在两种商品之间选择不同组合的轨迹。在AB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I的相切点W表示居民以其限定的收入购买两种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最大。若政府决定对居民课征一次性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税款相当于AC乘以商品甲的价格或BD乘以商品乙的价格,那么,居民购买两种商品的组合线由AB移至CD。CD与另一条无差异曲线Ⅱ在X点相切。在此切点上,该纳税人以税后可支配收入购买两种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最大。上述分析表明,由于政府课税而使纳税人在消费购买上的最佳选择点由W移至X,其含意是:居民在政府课税以后,因可支配收入水平下降而减少商品购买量或降低消费水平,但不改变购买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
图2 税收对消费的“收入效应”
在考虑税收对消费的“收入效应”之后,我们可以将消费函数改写为:C=a+b(Y-T)=a+b(1-t)Y(Y为居民收入,T为政府征税额,t为税率)。从上述消费函数中可以看出,税收与消费呈反向变动关系,即税收增加会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居民消费支出;反之,税收减少会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因此,政府在运用税收政策过程中,可通过减少税收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从而最终刺激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府可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和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等方式,直接增加居民当期的可支配收入,刺激居民即期消费支出的增长;在流转税方面,政府可通过降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使市场销售产品的含税价格下降,增强居民的产品购买力,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在财产税方面,政府可通过降低财产税税率或缩小财产税课税范围,增加居民持久性财产收入,刺激居民持久消费支出增长。
(二)税收政策可以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和居民不确定性预期来增强居民消费意愿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方式,在调节收入分配和居民不确定性预期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因而能通过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来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
首先,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税收作为公平收入分配的有力分配工具,其帮助长期贫困、实现结果公平的功能甚为有效。根据古典经济学家穆勒创立了均等牺牲(Equality of Sacrifice)的概念,累进性的税收能依据均等牺牲原则对居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累进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以及消费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能构建一个具有收入调节功能的税收体系:在收入来源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可相对减少高收入阶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在收入使用阶段,通过消费税抑制高消费,进一步调节可支配收入;在财富占有阶段,可以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收入的存量,避免财富过度集中。上述具有税收调节功能的税种体系配合上转移支付手段,在减少高收入人群收入的同时能相对提高了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平均消费倾向的提高,加速全民消费结构的升级。
其次,在调节居民不确定性预期方面,税收特别是社会保障税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例如,西方许多国家早已将社会保障税纳入税收体系,现代新古典学派通过建立个人消费与储蓄的“生命周期理论”,对社会保障税对消费和储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该理论从个人终身的时间跨度出发,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社会保障税将减少个人的终生储蓄额,增加个人终生消费额。这是因为,在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在未来取得一定的社会保障财富,当预期保障净收益现值为正数时,纳税人会减少个人储蓄而增加消费。在现实生活中,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消除居民的后顾之忧,降低居民的不良风险预期,解除居民为预防意外而进行储蓄的心理压力,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使他们能放心大胆地进行即期消费,从而有利于社会消费需求的稳定增长。
(三)税收政策能通过调整消费品供给结构和拓展消费领域来优化消费环境
一般来说,税收能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进而通过影响资源在不同产品、产业之间再配置,对消费品供给结构和相关产业结构进行有效调控。具体来看,税收对产品供给结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税收的“替代效应”来实现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对不同产品征收差别税率,使得生产者生产不同产品的价格产生变化,从而导致产品X、Y生产数量产生变化。如图3所示,我们假定市场上只有两种产品X和Y,又假定一厂商同时生产产品X和产品Y。AB、A B'为厂商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由上述分析可知,通过税收对生产的“替代效应”,税收能在调节产品结构和相关产业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在运用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可通过一系列具有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措施来调整消费品供给结构和拓展消费领域,从而优化消费环境,最终实现转化潜在消费需求为现实消费需求的目的。首先,通过税收抵免、投资抵免、担保贷款以及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措施,能激励企业开发和生产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结构升级的新型产品,提升企业新型消费产品的供给能力,使得消费品供给结构能与居民消费结构相适应,满足收入提高和消费观念更新情况下的居民消费需求。其次,通过降低营业税相关行业税负等措施,可推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推进具有提升整体消费水平的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消费行业的发展,起到增加消费点面、拓展消费领域和拉动消费的作用。
三、税收政策刺激我国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思路和对策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的过程中,不同群体间的消费差异较大。因此,在今后运用税收政策刺激我国消费需求增长的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取差别化的措施来刺激不同地区不同阶层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有效增长。下面将在我国居民划分为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城镇中等收入人群、城镇高收入人群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特征,分别针对不同的人群提出税收政策刺激消费需求有效增长的思路和对策。
(一)运用税收政策增加农民生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刺激农村居民消费需求有效增长
农村是我国最大的消费市场,农民是我国最大的消费需求主体。然而如此庞大的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却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没有调动起来,农民消费需求滞后是造成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低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刺激农民消费需求增长是提高我国居民整体消费水平的关键。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增长缓慢是造成农民消费需求不足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今后运用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应侧重于通过实施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刺激其消费需求快速增长。
1.实行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退税和农业直接补贴相结合,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农民农业生产收入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得农民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在种粮农价未升的情况下,种粮农民实际上是减收了。虽然我国目前对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等等,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减免税政策,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农业生产资料水涨船高,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同时,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因为实施这一政策,农民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税金亦无法抵扣(因为他们销售的是免税产品)。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农民在购置生产资料上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农资价格上涨会直接导致成本涨价而无法退税,最终导致农民收益的减少。
考虑到当前我国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减免增值税来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效果不明显,建议今后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进行征税。与此同时,对国家因恢复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征税,而增加的税收收入,一方面可通过实行农产品“零税率”的办法,将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负担的进项税金,通过农民年终填表的方式进行增值税退税;另一方面可将增加的一部分税收收入通过粮食直补、良种补贴以及农资综合补贴的方式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通过实行上述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退税和农业直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降低农民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起到真正的惠农作用,实现增加农民农业生产收入的目的。
2.对农民工从事非农产业给予税收照顾,使其享有公平的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资性收入
目前税收在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上还是不自觉地存在着歧视。比如企业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有许多政策优惠,包括税收优惠,而众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没有相关政策优惠。从公平角度出发,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应比照城市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政策优惠,给予类似的税收照顾。首先,对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比照吸纳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优惠,可考虑定期减免或按农民工人数定额减免,以拓宽农民工的就业渠道。其次,对农民工自主就业、自谋出路者,也可以比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可考虑定期减免的形式,支持农民工就业。第三,对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免费或具有公益性职业技术培训的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给予合适的优惠税率,鼓励其为农民就业服务,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就业市场竞争力。
(二)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城镇低收入人群就业,刺激低收入人群消费需求有效增长
低收入人群是指在一定地域和时段范围内,平均收入水平处于低端的一定区间的人群。目前我国城镇部分下岗职工、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和在业贫困职工都属于低收入人群。从低收入人群的消费特征来看,低收入人群被认为是边际消费倾向最高的群体,有较高的消费意愿,但由于受到收入水平的限制,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要刺激城镇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关键是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而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需要就业的人数远远多于新增工作岗位数的严峻形势下,城镇低收入人群有的处于完全失业,有的处于半失业,有的处于潜在失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是制约城镇低收入人群收入提高的主要原因。因此,增加就业是提高城镇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
1.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形成新增就业能力
中小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具有灵活、多样及容量大的特点,在社会就业中发挥着“蓄水池”的作用。在我国,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安置劳动力、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只有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以及其良性发展,才能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和源源不断地新增更多的就业岗位。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困难较多、抵御冲击的能力较弱的情况,税收政策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来扩大城镇低收入人群就业,增加其消费能力。首先,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对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或由于受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冲击出现的暂时性的资金困难,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企业前3年或5年的累计纳税规模提供担保,给予相应规模的贷款。其次,鼓励小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建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5000元的企业免征所有税收,加大税收对小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以鼓励其不断发展壮大,吸纳更多城镇低收入人群就业。
2.扩大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
首先,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各类行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都应享受税收优惠,促进多种就业模式发展,大力推广非正规就业和弹性就业。近些年,民营经济逐渐在国民经济中占了很大的比重。作为吸收就业人口的重要力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到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取消建筑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的桑拿、按摩等行业不得享受安置下岗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以利于促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次,可把优惠的税种范围扩大到增值税。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增值税。今后可考虑对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的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给予增值税优惠照顾,可考虑定期减免的形式进行扶持。第三,对就业培训机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就业一定要与劳动人员素质的提高相结合,要以税收鼓励政策来降低人力资本投资。对于专门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机构,今后可以考虑在一定年限内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鼓励其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发展。
(三)运用税收政策增强城镇中等收入人群消费意愿,刺激中等收入人群消费需求有效增长
中等收入人群是指在一定地域和时段范围内,平均收入水平处于中端的一定区间的人群。从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特征来看,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基本稳定,具有较强的消费能力,同时其边际消费倾向也大于高收入阶层,因此,中等收入人群一直是社会消费的主体。然而,从我国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情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及各项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城乡居民尤其是中等收入人群面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确定性支出(如子女教育支出、购买住房支出、医疗支出及养老支出等),在收入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抑制了正常的消费意愿,使得其即期消费需求不断下降。因此,刺激中等收入人群消费需求的关键在于增强其消费意愿。在今后运用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应侧重于通过进行各种税制改革调节中等收入人群的未来收支不确定预期,增强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意愿,刺激其消费需求有效增长。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增强中等收入人群未来收入预期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以具有个人收入调节功能的税收为主体的税收体系,今后应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增强中等收入人群未来收入预期,促进其消费需求的增长。首先,在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的调整上,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提高可以完全免除低收入者的税负,但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于中等收入者的照顾力度并不明显。从长远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今后应进一步考虑允许将居民用于医疗、教育、住房方面的支出作为税前费用扣除,提高中等收入人群在这些方面的消费能力。其次,取消对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适当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财产性收入。考虑到目前财产性收入已成为我国中等收入人群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今后应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将有利于中等收入人群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加,促进其消费的持续增长。
2.开征社会保障税,消除居民的后顾之忧,降低中等收入人群未来支出预期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并使其成为主体税种。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一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最有效的形式,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而降低人们对未来支出风险预期,解除人们为预防意外而进行储蓄的心理压力,削弱人们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动机,使其能够放心大胆地进行即期消费和计划远期消费。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虽然各地在征收社会保障费,但与目前世界上普遍开征社会保障税相比,存在征收职能软化、监督管理无力、效率低下和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因此,今后我国也应根据“贡献与受益对等”的原则,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稳定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从制度上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目前,可以先将在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等改为社会保障税,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广大农村。
3.充分发挥税收在推动消费热点方面的作用,提高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倾向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观念的更新和消费结构的升级,消费品由万元级向十万元级升级,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在向大城市家庭中普及并进一步向中等收入人群扩散。因此,今后我国充分发挥税收在推动消费热点方面的作用,以此来提高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倾向,刺激中等收入人群消费需求的增长。首先,在房地产税收政策方面,建议将现行的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同时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设置的各种乱收费项目。通过开征物业税,减低消费者的初始购房成本,居民改善住房的机会和能力增大,会大大提高住房消费需求。其次,在汽车消费税收政策方面,2009年我国已调整了燃油消费税政策,并相应取消了在使用汽车阶段养路费。在此基础上,建议对个人第一次购车的,可暂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二次购车的则减半征税;对个人购买新的汽车,第一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第二年可享受减半征税。
(四)运用税收政策优化城镇高收入人群消费环境,刺激高收入人群消费需求有效增长
高收入人群是指在一定地域和时段范围内,平均收入水平处于高端的一定区间的人群。从高收入人群的消费特征来看,高收入者的消费能力强,但其边际消费倾向是所有人群中最低的。由于我国消费环境的制约以及消费品供给结构没有得到升级,无法满足高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其潜在的消费能力没有得到释放,高收入人群消费增长非常缓慢。因此,刺激高收入人群消费需求的关键在于优化其消费环境。在今后运用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应通过增加消费品种,拓展消费领域,优化高收入人群消费环境,促进其消费需求有效增长。
1.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刺激高收入者即期消费的增长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仅有利于减缓资本、财产集中的趋势,倡导勤劳致富的社会风尚,防止继承人因继承大量的财产而养成奢侈浪费的不良生活习惯,而且会使高收入者将财产遗留给后代的成本加大,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收入者进行即期消费而不是进行储蓄。通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促进高收入人群传统消费观念和财富观念的转变,降低高收入人群积累财富的积极性。这既能提升高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又能引导该人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惠及全社会。
2.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拓展新兴服务业,激发高收入人群的潜在消费能力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导致高收入人群消费倾向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消费品的种类依然不多,消费服务还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满足收入水平较高的消费者对于消费品升级换代和消费服务高水平、消费多样性的要求。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新兴消费服务应给予一定的扶持。
首先,在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方面,建议我国今后对于凡是有助于拉动居民消费升级换代的消费品、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节能减排消费品及满足消费水平提高的新型消费品,无论是其产品研发还是市场开拓都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支持。通过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产品创新成为启动高收入人群消费的有效力量。
其次,在鼓励新兴服务业发展方面,应当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新兴服务业发展,以起到增加消费点面、扩大消费领域和拉动消费的作用。例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3%后,应当将中小服务性企业、个体经营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调低到3%,降低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服务业的税负,从而增加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水平,以达到鼓励个人从事服务业和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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