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保险公司论文,市场准入论文,效应论文,财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2年至2013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数量从20家增长为64家,省级分公司数量也从169家增长到842家。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理论上应促进行业更加充分的竞争,推动公司加大产品、渠道、服务、管理创新力度,提升行业运行效率。但近年来中国财产保险业存在专业化程度低,市场竞争不充分,行业缺乏规模经济,产品缺乏差异化等问题,行业整体服务能力长期受到广大消费者诟病,同保险业实施市场准入管制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市场准入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加深,政府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对市场进入进行干预的制度。通过市场准入管制,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另一方面又能使产业内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保险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各国实施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对保险业市场准入监管的研究中,Joskow(1973)研究发现,保险行业具有规模收益不变的特征,保险市场集聚水平很低,尤其是全国性市场,不存在严重的进入壁垒。[1]Bair(2004)通过对美国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研究发现,保险公司要满足美国50个州市场准入的不同监管要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一个有很少甚至根本没有业务的州级保险公司牌照,其交易价格也在5万美元至20万美元之间。[2]Pottier(2007)研究发现,美国保险公司获得州级市场准入许可数量和保险公司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市场准入监管将增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的成本,远高于英、德等国。[3]Weiss、Choi(2008)对加拿大车险市场研究发现,在州一级市场,准入政策越严格,有效率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就更少,从而使保险消费者面临更少的选择并将支付较高的价格,这意味着放宽市场准入将改善保险消费者福利。[4]国内学者如许谨良(1997)、[5]许崇苗和李利(2003)、[6]鲁学武(2006)[7]等从放宽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准入的角度对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内涵、必要性以及实施准入监管的目标进行了研究。张莹(2007)认为通过建立合理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制度能达到促进保险市场安全运行并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8]周海珍(2009)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各公司提供的产品无差异,政府应该审慎控制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和市场准入。[9]但学界对于应该如何实施保险业准入管制却研究不多,本文拟通过研究中国财产保险业市场准入政策的变化、财产保险公司市场进入情况及效应,对改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政策提出政策建议。 二、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政策 保险监管理论认为,自由运行的保险市场会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保险监管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避免市场失灵,保证市场安全平稳有效运行和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让保险企业高效率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维护消费者利益。我国也将对保险公司实施市场准入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要求投资人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章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需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另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数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同一城市只能设立一个分公司。并增加了下列限制性条件包括:(1)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3)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加数额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1亿元,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 2009年2月,为顺应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全国人大修订了《保险法》并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将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定为人民币2亿元。将偿付能力情况与设立分支机构挂钩,除要求保险公司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外,还要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2013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与程序,包括对业务规划、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内部管控、高管人员进行了详细要求。2014年,在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的大背景下,又开始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将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准入条件,要求设立保险公司出资人应“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且为拟出资金额的10倍以上”。 三、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进入情况 近十余年来,伴随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各投资主体看好财产保险业发展前景,纷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促进了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已有64家,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43家(含信保),外资、合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从保险公司总公司市场进入的步伐来看,保险公司市场进入速度在2001年至2005年间达到一个高潮,保险公司总公司数量增速在10%以上。2006年短暂下降后,自2007年至2009年开始又呈现快速增长势头。进入2010年后,保险公司总公司数量增速除在2011年增长较快外,增速出现明显回落。 从省级公司市场进入来看,基本同总公司市场进入保持相同步伐。自2003年开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数量开始快速增加,2003年至2007年的年均增速均保持在20%以上,到2008年增速下滑至16.8%,省级分公司数量也从2002年的2002家增至598家。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开始,省级分公司数量也下降至5.02%,除2011年增速略有回升外,以后年份均在10%以下,到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数量已达到832家。 四、财产保险公司市场进入的效应分析 (一)市场结构变化情况 从市场结构变化情况看,根据行业集中度指标CR4,市场份额排名前四的公司保费总收入占行业总保费规模的比例从2002年的95.11%一直呈持续下降到2013年的69.71%左右,11年间共下降25%的市场份额。CR8指标也从2002年的98.41%下降至2013年的82.09%。根据贝恩对美国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CR4大于85%的情形属于极高寡占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状态,CR4在50%到75%之间,CR8在75%到85%之间属于高寡占型状态。这表明,近年来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发生了具有积极意义的变化,产险市场结构由极高寡占型转化为高度寡占型,但市场集中度仍然偏高。 从市场规模和份额排名前四的公司变化情况来看,2002年,市场规模和份额排名前四的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和华泰产险,他们组成了财产保险公司中的第一梯队。在2003年,天安保险在保费收入上超过华泰保险。2004年,中华联合在保费收入上又超过了天安保险,并将这样的市场格局一直保持到2008年。自2009年开始,平安产险在保费收入上超越太平洋产险,成为市场为份额第二的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屈居第三,并且两公司保费规模的差距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到2013年,国寿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在保费规模上超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市场份额上位居第四,市场规模排名前四的公司变化不大。 (二)产品创新情况 目前我国保险产品种类繁多,经监管部门报备审批的产品已有2500种以上,按照保险保障范围,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财产险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分别是车辆保险、企财险、农业保险、货运险等险种。表5为2001年至2013年我国财产保险业各险种市场份额情况。 从表5可以看到,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种类齐全,但各险种占比差别大,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过分倚重车险业务。2013年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与责任保险的业务中占据最大的份额,高达76%,企财险占比6.10%,农业保险占比4.94%,其他各类险种百分比仅为个位数。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家财险、信用险、保证保险等险种发展状况不佳。说明我国保险产品在细分市场上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车辆保险供给过足,而在国外发展较多的巨灾保险、网络保险、房屋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供给不足,造成了产险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的趋同和路径依赖。 从新进入市场中小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来看,在2002年,中小保险公司在传统的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传统险种占比均很小,但在农业保险和责任信用保险等新兴险种中展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农业保险占比达到41.39%,责任信用保险占比达到15.29%(见表6)。这说明,中小保险公司从开始选择了差异化业务发展的道路,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到2013年,中小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等传统型业务占比提升较快,表明其业务发展思路又重新依靠传统型业务。除信用保险外,中小公司而在农业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等创新性险种上并没有表现出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和业务经营特色(见表7)。 (三)财产保险公司价格竞争情况 1.产险产品费率竞争情况 保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赔付而支付的费用,是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格,它由纯风险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 从表8可以看到,从2002年和2003年,财产保险平均费率为0.33%和0.3%,2004年降为0.24%,2005年后降到0.2%以下当年甚至降到为0.12%,保险费率开始呈逐渐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后又有所回升,但2008年和2009年又开始下降。2010年,受金融危机后加强监管的影响,行业整体费率水平有所上升,提高到0.15%,但到2011年,又迅速下降到0.129%,到2012年下降到0.13%,总体说来,我国财产保险费率水平呈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 2.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率情况 保险中介渠道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或兼业)代理公司、经纪人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中介收入来源主要为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佣金本质上来源于保费。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创造了保险公司大部分保费收入,根据保监会2013年中介市场报告统计数据,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占当年保费收入的69.54%。财产保险公司为获得保费收入,通过提高中介佣金标准成为获取保费的最常用手段。2003年以前,财产保险市场佣金保持在低于8%的水平。2004年至2005年,手续费率攀升至10%以上。2006年至2012年,保持在8%~10%之间,这主要是2008年受新车销量减少的影响,市场主体增加,财产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保费增长压力。另外,2010年后保险公司利润有所恢复,也为提高佣金打下了较好经济基础,2013年佣金标准上升至10.61%。(见表9)。 3.产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率情况 保险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用,是保险公司维系正常经营而产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近年来伴随保险公司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虚假列支费用用于支付中介手续费佣金,用于维持保费收入保持较高增长速度。从表10可以看到,自2003年开始,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开始大幅上升至18以上,2007年甚至高达30.21%,2008年以后,费用率略有下降,但仍年均保持在23.66%的水平,较高的费用率表明保险公司获得保费的成本在持续增加。 4.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进入后与行业利润变化分析 保险公司市场进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是公司在收取保费进行赔付并支付经营管理费用之后的经营成果,反映的是财险公司的获利能力,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并通过非理性市场竞争获取业务,将会导致财险公司利润空间受到影响,出现亏损。 根据企业投资理论,企业决定投资时需要比较资本成本和收益,如果投资收益高于资本成本企业将会选择投资,如果投资收益低于资本成本理性的企业将不会投资。分析财产保险业特别是新进入市场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本边际收益状况,一方面可以衡量我国财产保险业的投资效率,评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进入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析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进入是否理性,资本边际收益是保险行业(公司)利润变动量与资本总额变动量之比。 从行业利润总额来看,2002年至2013年行业利润总额保持高速增长,从26.1亿元增长到261.34亿元,增长10余倍以上。但其中2004年、2006年、2008年利润总额较少,特别是2008年为负的83.47亿元,在行业利润降低同时,2004-2008年之间财产保险市场共有26家财产保险公司密集进入。 2010年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利润主要由人保、太保和平安等排名前三的公司所创造,而中小公司除2004年外,均处于亏损的状况,这直接降低了行业整体利润,也表明新进入公司为了获得客户和保费增长,在一定程度以牺牲利润通过高成本获取规模的增长。伴随保费规模增长,2010年后,中小保险公司通过高成本获取业务的发展模式有所改变,市场竞争程度得到缓和,新进入市场中小保险公司和市场排名前列的公司利润呈现同时上升趋势,利润增幅甚至还略高于“老三家”增幅,摆脱了原有持续亏损的局面。目前,中国财产保险业中大公司和中小公司均能实现利润。 从权益利润率来看,2002-2003年期间,我国产险业权益利润率在10%以上,2004年至2009年下滑至10%以下,其中2004年大幅下降至2.67%,2006年继续下降至0.42%,2008年降至负的15.7%。体现出伴随市场进入数量的快速增加,行业权益利润率也随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新进入中小保险公司权益利润率长期为负导致。2008年后,伴随监管力度加强,新公司市场进入速度放缓,行业盈利水平大幅度提高,权益利润率又上升到10%以上。除个别年份外,边际收益率均保持为正的水平,具备较好的投资收益,适合进一步扩大投资。但也应该看到,中小保险公司盈利是从2010年才开始的,这表明2010年以前大量保险公司市场进入导致市场盈利处于较差水平。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近十余年来,受益于宏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财产保险业保费规模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财产保险公司数量也快速增加,增加了保险供给,促进财产保险业更加充分的竞争,提升了行业整体实力。但当前财产保险市场市场结构仍为高度寡占型市场结构,依然存在竞争主要通过价格竞争而缺乏产品与服务创新,新进入市场的中小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欠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现有市场准入管制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行业公平有效竞争。 (一)制定科学的市场准入规划 当前,我国保险业还处于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如果盲目设立机构,忽视服务,通过低价格竞争等粗放型的发展方式掠夺性开发保险资源将让行业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需要监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行业竞争程度、整体经营效益和效率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市场容量和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步伐。 (二)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从当前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来看,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经营的复杂性缺乏清醒的认识,试图通过较少的投入在短期内迅速获利,脱离行业发展实际,“大干快上”之风盛行,短期机会主义行为明显。因此,应该适度提高保险公司准入门槛,让资金实力充足、对保险企业盈利有正确认识、经营稳健、注重产品创新与服务质量的战略性投资者参与组建保险公司。在提高进入门槛的同时,通过区域市场、业务种类的限制对财产保险公司进入进行有效控制。还需制定相应的标准,对资本充足率、服务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差的公司,按照相应的程序进入破产、清算流程,让市场机制奖优罚劣的作用更加充分体现。 (三)树立稳健发展经营理念 中小保险公司要由向单纯注重保费规模量的扩张转向已有效益的规模扩张,如果不考虑效益而盲目设机构增加规模,造成的经营亏损会直接侵蚀公司的偿付能力。新进入市场的中小保险公司资本金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差,更应该精打细算、确保实现有盈利的增长。 (四)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中小产险公司还应该科学合理地分析行业市场,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制定恰当的市场发展战略,并在不同发展阶段中找准市场定位。除此,中小产险公司应加强对产业与区域经济趋势发展的研究,科学合理地设置分支机构,并以具有相对优势的特色服务来占领目标市场。标签:财产保险公司论文; 保费收入论文; 保险论文; 保险行业论文; 财产保险论文; 保险公司设立论文; 规模保费论文; 市场准入论文; 竞争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