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规制理论与实践述评--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发展_经济学论文

激励性规制的理论与实践述评——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制论文,述评论文,经济学论文,最新进展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50(2003)-07-0044-05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规制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均取得了很大进展,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由于受规制产业(主要是自然垄断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放松规制的实践在西方国家普遍存在。放松规制并不是取消规制,而是为了实现获取竞争性进入的收益、减少垄断的非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防止规制所造成的低效率等目标,对现有规制进行改进,寻找更有效率的规制方式。在Litterchild(1983)等经济学家的努力下,20世纪80年代激励性规制实践在英国开始产生,90年代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规制实践的变化促进了规制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Baron和Myerson(1982)将微观经济学理论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引入规制理论,规制经济学在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design theory)和引入信息经济学(information economics)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在Laffont和Tirole(1993,1994)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激励性规制理论分析后,西方规制经济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峰。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简要评述

以公平报酬率规制(rete-of-return regulation,RoR)和完全成本分配规制(fully distribution costs regulation,FDC)等收费规制方式为核心内容的传统规制理论以及由Baron和Myerson开创、Laffont和Tirole发展的规制机制设计理论都是以规制双方拥有共同信息为主要假设前提的。然而,在规制实践中,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规制机构拥有的关于被规制企业的信息要远远少于被规制企业,规制双方的博弈只能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因此,能够成功应用于私人交易的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很难直接应用于规制机制的设计。这样,为解决规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Laffont和Tirole等人将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并对规制机构在拥有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激励性规制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系统化。

1.激励性规制的基本内涵 日本著名的规制经济学家植草益(1993)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因此,激励性规制相对于传统规制而言,只需关注企业的产出绩效和外部效应,而较少控制企业的具体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

2.激励性规制合同设计理论 激励性规制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关键是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设计一种既能够给予企业足够激励,又使企业不至于滥用相机抉择权的激励规制合同。从激励强度看,激励规制合同包括强激励型和弱激励型两种。强激励型合同是指在边际上企业承受较高比例的成本,企业利润的多少与企业成本的高低密切相关,企业得到的总货币补偿随企业实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成本越高,企业的净收益越低。弱激励型合同是指企业的利润不受成本变动的影响,企业的成本将完全得到补偿;同时,企业降低成本的收益不完全归企业所有,将部分转移给政府和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高合同的激励强度,企业将努力降低成本,产生大量的超额利润,这些利润完全归企业所有,称为信息租金。如果要通过分享等途径减少企业的信息租金,则必然要降低合同的激励强度,企业降低成本的动机也会随之减弱。因此,在设计激励规制合同时,规制当局面临着激励强度与信息租金之间的两难选择。规制者在制定规制合同前需要通过甄别不同类型企业,消除企业谎报成本的动机。也就是说,激励规制合同的设计,必须针对企业的类型空间,设计出在企业类型给定的情况下每一个参与者都是最优策略诚实执行者的机制,也叫做“诱使其说真话”的机制。

3.受规制产业激励指数理论 受规制产业激励指数(incentiveindexes for regulated industries)主要是指诱导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采取最优化行为,即单位成本最小化或生产效率最大化行为的一系列量化指标。激励指数包括受规制产业的产出价格指数(outputpriceindexes)和产出数量指数(output quantity indexes),既能够衡量单一产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也能够应用于多产出企业。具体到一个受规制企业,激励指数的设计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目标企业自身的投入产出状况;二是同一产业内部其他企业的绩效。Diewert和Fox(2002)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成本增长率、产出增长率与投入增长率及其比较、产出价格、投入价格等方面设计了一系列的激励指数,并建立了特定产业激励指数的计量模型。激励指数包括:静态和动态两种,分别用于衡量受规制企业的静态和动态绩效,充分体现了激励性规制的目标和特点。在西方国家,激励指数理论已经应用于电信、电力和自来水等受规制企业。

4.激励性规制的主要类型 现代西方国家实行的激励性规制种类较多,比较重要的类型有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s regulation)、特许投标规制(franchise bidding regulation)、延期偿付率规制、利润分享规制(profit sharing regulation)、联合回报率规制(banded rate-of-return regulation)、区域间竞争规制(yardstick competitionregulation)以及菜单规制(menus regulation)等(Ingo Vogelsang,2002)。首先,特许投标规制和区域间竞争规制是通过刺激企业来提高企业内部效率的激励性规制。在特许投标规制中,政府将给予特定企业的垄断性事业特许权(即垄断经营权)限定在一定时期内,在特许期结束之后再通过竞争投标的形式确定特许权归属,以激励特许企业提高效率。区域间竞争规制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努力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规制方式。其次,延期偿付率规制和利润分享规制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追求公平分配的激励性规制。延期偿付率规制就是允许消费者先消费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时期后再付费的规制方式。利润分享规制是让消费者直接分享公用事业超额利润或分担亏损,它可以采取购买后退款或为将来购买提供价格折扣等形式。这两种规制方式都有利于扩大消费量,只要受规制企业努力提高效率,就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内部成本。再者,菜单规制是一种综合性规制方式,它将多种规制形式组合成一个菜单,供受规制企业选择。最后,价格上限规制和联合回报率规制是在公用事业部门实行的价格管制方式,在英美国家应用较多。联合回报率规制是以投资回报率规制为基础的一种规制方式,它规定了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范围,受规制企业可以在这一范围内根据企业目标确定回报率大小。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中,通常是受规制企业首先向规制者提出提价(或提高投资回报率)申请,规制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根据因素的变化情况,对企业提出的价格(或投资回报率)水平做出必要的调整,最后确定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作为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定价依据。在西方国家使用最广、最为流行的是价格上限规制。以美国电信业为例,1990年当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引入价格上限规制时,26个州采用了其他形式的激励性规制;而10年以后,已经有40个州采用价格上限规制,采用其他形式激励性规制的仅有4个州(Sappington,2002)。目前,大部分经合组织(OECD)国家都将价格上限规制引入了电信产业,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也将州与州之间的接入价格菜单规制改为价格上限规制。

二、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主要应用——价格上限规制

价格上限规制就是在一般物价上涨率(RPI)中扣除预先设定的该产业生产率上升率(X),再加上被允许的以价格转嫁为目的的费用上升率(Y)(注:在西方规制经济学中,将受规制产业生产率的上升率称为价格上限规制中的X因素(X-factor),将因企业不能控制的外部成本增长,而被允许的以价格转嫁为目的的费用上升率称为Y因素(Y-factor)。),在此范围内允许价格上涨的一种价格水平规制。在一般情况下,受规制产业不允许在价格水平中加入以价格转嫁为目的费用上升率。因此,价格上限规制通常采取的是RPI-X模型,其中RPI表示零售物价指数(retail price index),相当于通货膨胀率;X是由规制当局确定的,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RPI-X模型意味着受规制企业在任何一年中制定的名义价格(nominal price)取决于RPI和X的相对值,即如果某企业本期的价格为

如果考虑到以价格转嫁为目的的费用上升率,则RPI-X模型可以扩展为:

价格上限规制之所以能够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是因为在企业生产率增量中,规制当局预先设定的X归消费者享有,超过X的部分为企业所保留。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率的实际增量超过规制当局预先设定增量(X)的部分越大,企业的成本就越低,企业可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只要不超过平均价格上限,企业就能够在限定范围内自由变动其产品或服务价格。

价格上限规制最早是由Littlechild(1983)在给英国政府的一份关于英国电信管制问题的报告中提出来的。20多年来,价格上限规制在电信、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是因为它将激励性规制最重要的两大特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是对降低成本的激励,而且这种激励稳定可行;二是调整价格(price rebalancing)的激励和自由,受规制企业具有制定价格的弹性空间,能够寻求更有效率的价格结构。

三、英美两国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及其比较

在西方国家,激励性规制是被作为规制改革的一部分引入的,往往伴随着公用事业的私有化、自由化和规制的放松。激励性规制的实践最早开始于英国,是在撒切尔夫人的保守党政府上台后,大力推行电信、电力、供气、供水等主要公用事业私有化和自由化的同时逐渐产生的。当时,随着私有化进程的推进,一方面以私有制为主的公用事业企业的垄断地位开始形成,另一方面又缺乏垄断规制制度,这样重新构建规制体系显得十分迫切。当时在伯明翰大学任商学教授的StephenLittlechild受英国政府的委托设计了一个价格规制模型。这个价格规制模型的主要目标是把价格和利润保持在一个既不失公平又能刺激企业提高效率的水平上。这样,他就将规制价格和零售价格指数与生产效率挂钩,形成了价格上限规制模型。由于撒切尔政府的大力支持,以价格上限规制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性规制在英国很快得到广泛应用,不仅在几乎所有的网络产业——发电和输电产业、供气、供水、电信和交通等,而且在一些“竞争性”产业——石化(BRITOIL)、公共汽车(NationalBus Company)、造船(British Shipbuilders)、飞机制造(Rolls Royce)以及钢铁(British Steel)等行业也实施了激励性规制计划。激励性规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的公用事业部门也相继得到采用。

与英国相似的是,美国的激励性管制也是首先在电信产业实施,并推动了电信产自由化和部分放松规制。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在实行激励性规制之前,长期实行公平回报率规制,拥有深厚的规制传统;此前国有成分不高,没有伴随大规模的私有化;政府的推动作用较小,因此美国的激励性规制实行比较缓慢,也比较艰难。同时,采取的规制形式也有所区别。英国激励性规制主要采取的是价格上限规制,并且是Kridle、Sappington和Weisman(1996)所谓的“纯粹”价格上限规制(pure PCR)(注:受规制企业的价格水平的确定严格采用RPI-X模型,相对于投资回报率规制而言,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而在美国,虽然大部分州在上世纪90年代先后引入了价格上限规制,但是受长期实行的报酬率规制的影响,规制形式与英国式的价格上限规制不同,主要区别在于:(1)激励程度相对较弱;(2)在价格上限规制的框架内实行以绩效为基础的规制(performance-based regulation,PBR)(注:在这种规制形式下,规制者与受规制企业之间制定一个“分享”计划:规制者预先设定一个基本回报率,超过回报率的部分由消费者与受规制企业分享,这种规制形式也能够激励企业提高绩效。);(3)实行与价格上限规制相类似的收益上限规制(revenve caps regulation,RCR)。收益上限规制的主要原理与价格上限规制相同,它允许受规制企业的总收益可以根据价格指数的上升而提高。因企业生产效率提高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规制者预先规定的生产率增量比例(相当于价格上限规制中的X)后,全部归企业所有。因此,收益上限规制仍然可以被看作是价格上限规制的一个变体。美国除了采用价格上限规制外,还在不同产业采用了特许投标规制、延期偿付率规制、区域间竞争规制和菜单规制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性规制。另外,即使是在今天,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在美国仍然有较大的市场。

四、主要结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近20年来,西方规制理论和实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规制到放松规制,从放松规制到再规制,规制实践随着受规制产业的技术条件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动态调整。规制实践的改革促进了规制理论的发展,规制理论的发展又推动了规制实践的调整。激励性规制理论产生于实践,同时又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的引入,而得到进一步提升,并逐渐系统化,成为西方规制理论近20年来取得的最重要进展,而且也是西方产业组织学中十分活跃的理论热点之一。英美等国在放松规制的同时,将激励性规制应用于公用事业规制改革,降低了公用事业的收费水平,提高受规制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也改进了分配效率(主要通过让消费者分享部分生产率增量)。价格上限规制是目前西方国家十分流行的价格水平规制方式,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公用事业部门,价格上限规制对于刺激企业提高效率具有比较明显的效果。

我国公用事业部门正处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过程之中,自然垄断行业也正在由行政性垄断向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提高效率转变。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受技术、经济条件的限制,因此,不论怎样引入竞争,自然垄断的性质仍然存在,经济性垄断仍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政府的经济性规制还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国在放松传统的行政性规制的同时,引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性规制,十分必要。我国经济性规制体系的构建,同样存在着规制者与受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提高受规制企业生产效率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引入激励性规制,鼓励公用事业部门提高效率、降低价格和改进服务。但是,我国仍处于转轨时期,市场条件与英、美等西方国家有着较大差别。在我国实行激励性规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规制模式,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有所取舍和改进。以价格上限规制为例,近几年,我国的物价零售指数很低,大部分年份是负增长(即RPI为负数),采用RPI-X模型明显行不通。但是,可以借鉴价格上限规制的基本原理,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规制模型。

收稿日期:2003-05-20

标签:;  ;  ;  ;  ;  ;  

激励规制理论与实践述评--西方规制经济学的最新发展_经济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