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自治的法律权利范畴_高等学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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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权范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权论文,自主权论文,高等学校论文,范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校自主权是一个相对的、发展的、有多层次涵义的概念,它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规定和认可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作者认为,高校自主权的法权与高校的公共职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高校自主权的法权本质是一种公权力。具体表现为:(1)就高等教育与人的自身发展而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就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而言,应归属为行政法律关系;(3)从高校自主权的法权产生过程来看,高校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自主权;(4)从高校自主权的内容看,各级各类高校从招生到学生毕业时的就业都纳入国家计划,学籍、学历更是行政机关严格管理的内容;(5)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其公法性质占主导地位。由于高校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力再分配,即政府放权,因此单纯认为高校自主权仅仅是一种法人权利是不全面的。作者指出,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权内容具体包括:(1)独立的财产权,如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权利,财产自主权;(2)自主的办学权,如招生和择业、就业权,学科设置自主权,教学自主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交流合作自主权等;(3)法定的管理权,如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自主权,行政管理权等。

摘自《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3.14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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