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革时代的城乡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专题讨论)——2.单位社区的嬗变与公民社会发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题讨论论文,社区论文,城乡论文,公民论文,社区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单位社区的形成与扩张
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城市社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类是传统式街坊社区,这类居民区历史悠久,老式住宅保存较为完整,居民多为世代居住繁衍的本地人;二类是单一式单位社区,居民多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三类是混合式综合社区,为1980年代后建设的普通居民小区,包括来自不同单位、不同身份的居民;四类是演替式城乡边缘社区。第一类社区是历来就有的,单一式单位社区在1950年代已经出现并在1960年代获得发展,后两类社区在1980年代以后才形成气候。
单位社区最早是以“军队大院”、“干部大院”等形式出现的;1950年代初,先是在一些党、政、军机关集中的城市中,出现了一块块被圈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单位社区;这些社区有高墙和大门门卫。“大院”的里面则是一个“小社会”:工作区、家属区、食堂商店、娱乐体育场所等几乎一应俱全。在新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期及“一五”建设时期,为了实现工业化和“从消费性城市转变为生产性城市”,城市边缘大规模建设工业区的同时又兴建了成片配套的“工人新村”。如上海在1951年兴建了第一个工人新村——曹杨新村,到1953年为止,兴建天山、崂山、控江、凤城、长白等有两万余户工人新村住宅。此期间,以企业或产业为名的诸如“纺织新村”、“钢铁新村”、“海运新村”等单位社区遍布各地。
单位社区内具有两方面的主要特征:一方面是单位社区居住家庭的高度同质性,户主或家庭成年成员几乎都在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工作,而所面临的居住问题、邻里问题、环境问题和生活问题等都无不需要通过单位来协调和解决;另一方面是职工对单位有高度的依赖性,单位扮演住房管理者和分配者的角色,住房成为一种与国有经济部门相伴相随的福利品。高度的同质性和依赖性,使单位社区内的居民对于社区的公共事务很少关心和参与。
单位社区的出现,导致了“单位办社会”,以填补“政府空位”。本来应当由社区承担而在中国的单位社会中由单位承担起来的职能主要包括:职工住房、各种生活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卫生防疫、托幼机构、子弟小学、班车服务等。应该说,单位社区的形成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但是,却强化了社区成员或社区家庭对工作单位的依附性。国家正是通过相对分散的独立的单位组织有效地控制了社会成员和社会资源,从而使得国民应该享有的各项自由与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并以此为轴心发展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功能、社会结构、社会生产和分配体系,原来意义上的社会,即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民间社会,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二、单位社区的蜕变与解体
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国家放弃和部分放弃了一些社会资源的独占和直接支配,体制外的“自由流动资源”产生和发展起来,“单位办社会”已被完全否定,许多过去的单位职能向社区移交,而住房商品化的实施则预示着单位社区开始了解体的进程。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启了城镇住房制度正式改革之路。在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除了极少数的党政高级干部集中住宅区或部队军营大院内的家属住房外,几乎所有单位“大院”、“新村”内的住房都被居住者所购买。城市住房商品化逐渐改变了社区浓厚的单位色彩,加速了中国社会的转型。F社区是杭州市西湖区的一处新开发的单位住宅小区,该单位社区从形成到萎缩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沿袭阶段。虽然1998年国家就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但在房改的过程中,某些单位制下的住房政策在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下仍一定程度地或变相地得以保留,仍有一部分住房是由政府出面推出的带有福利、半福利性质的房屋。F社区就是由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居住小区。社区内的全部住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机关的需求综合平衡后予以分配,单位体制内的人员则向单位申请住房补贴并通过单位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住房指标,再按申请人的职务、级别等指标确定认购资格、住房标准和选房次序,入住的居民基本上都是职别不同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该社区建成后,因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和单位色彩,由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对进行物业管理,并对社区进行规划与治理,社区居民因此对单位体制仍有很大的依赖性,一般不太关心社区内的公共事务。
(二)蜕变阶段。F社区作为单位体制下形成的居民社区,不能不受到政府主导的住房改革方向的制约。随着第一期住房的认购者在分得住房并支付全部集资款后,他们即按房改有关政策和规定向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购买或换购集资房的住房产权;由于购房者是以标准价全额购买住房,从而对所购买的房屋享有全部产权。但是,在第二期住房的申购和分配过程中,许多单位在房源并不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基本上能满足需求者的需求,而且淡化了按行政级别确定住房面积的惯例,以致有普通办事员或机关驾驶员住上原来只有厅局级领导才有资格要到的住房,这现象可以说是对原来级别森严的单位社区体制的冲击。而且因为第二期住房的价格虽然大大地低于同类商品房,但仍高于房改房的价格,这就导致入住居民对社区有较高的认同感,对社区规划与环境的关心程度也要明显高于第一期的居民,从而加速了单位社区的异质性和蜕变的过程。
(三)解体阶段。随着F社区居民对住房产权的获得及时间的推移,一部分居民将住房出租或推向市场,挂牌交易,由此使F社区的住房性质和居民构成逐渐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是随着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趋势日显增强,形成了社区内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并存的格局;另一方面,原先清一色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的住房业主身份开始分化:一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被撤销或合并,以前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开始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F社区的“原住民”的单位意识和依附关系正在变动;二是大量的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无固定职业者甚至温州炒房投资人通过购买商品房方式人住F社区,从而极大地冲击了F社区的单位色彩。由此,不同单位、不同系统、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业主催生了一个具有公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每个居民都是利益的主体,虽然他们因在不同的单位或行业工作与就业而相互间呈现陌生关系,但基于房屋私有产权和对居住区公共设施及公共空间的共有物权而产生的居民认同感与权益意识却开始强化;而且物业运作也逐渐摆脱国家一元控制与全权性操纵的局面,通过居民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开始对社区事务拥有了话语权和管理权,一个有助于公民社会发育的非单位化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开始萌芽。
三、居民从“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
有关公民社会的理论及其形态已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公民社会在中国历史上基本不存在。最近,有研究者指出,中国在社会领域里出现了市民社会这样的重大变革,城市中已出现一个以一定的地域为基础的与国家相分离的、以共同利益和特定亚文化为联系纽带的城市居民生活共同体,也就是社区[1]。研究表明,虽然中国走向现代公民社会的进程仅仅开始,但单位社区的萎缩与解体已经在多个层面上使城市社区出现了公民社会的特征。从F社区居民的一次集体行动中可以反映居民从“单位人”开始向“社区人”的转变。
2005年9月下旬,一张贴在F社区布告栏上的《环保告示》称,在小区附近将规划建设一个外商独资的化工类超细粉末研发中心,鉴于这是一个对周边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化工项目,立即引起了社区住户的深切关注和普遍的反对:首先,居民中的敏感者以独立的社区业主身份公开表明态度和立场,反对该建设项目;也有业主在社区互联网络与居民论坛上讨论该项目的来龙去脉、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后果,并转载有关资讯,请专家进行分析。不久,网络上出现了许多言辞激烈的文字,如“国外不能造的淘汰污染企业为什么要造在中国?出钱就可以不要中国人的健康吗?中国人的命就那么不值钱吗?强烈反对在杭州市人口密集城西区及西溪公园边上建造高污染化工企业”等。接着,F社区居民反对污染建设项目由零散的业主个人行动升级为集体行动。居民们通过网络的造势与联系,小区里挂出了“团结起来,保卫绿色家园”的横幅;业主委员会被推上了浪尖,向业主们表示将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与进展;居民们纷纷在一份社区居民的联合声明上签字表示反对的态度,而且还请周边其他住宅小区的居民支持本小区的集体行动。与此同时,居住在F社区的机关干部、记者、律师、教授、社区工作者等人士相互沟通,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利用人际网络关系和各种社会资本,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反映社区的呼声,希望政府从发展的大局和居民利益出发,认真调查,停建这个高污染破坏城市形象的项目。随着事态的扩大,居住在社区内的多位单位负责干部和十几位政协委员也先后向浙江省有关部门作了情况反映,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和介入。最后,经过现场勘察和评估,这个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终于正式下马停止建设。
“单位社区”的解体和居民身份的多样化、异质化,居民们摆脱了熟人社会的规则和等级亲疏的束缚,建立起基于“业主”身份的开放的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互动关系,居民的公民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发扬,从而增强了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管理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和决策意识,调动了个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如果说“单位人”的特征总体上具有被动的“依附性”的话,那么,“社区人”的特征则是通过自立、自主、平等地对社会生活全面的参与表现出来,业主委员会、中介服务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社区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出现了强调规则和制度化的公民参与趋势。
四、公民社会的特征
从F社区这一个案,可以对当前出现的公民社会特征作出以下归纳:
1.中国社会成员的财产意识和财产权观念开始形成,私人领域逐渐扩展。公民社会的基础就是财产权或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和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分配及产权归单位,实质上住宅就是国家所有的公有财产,居住者个人只是住宅的租户,没有个人的财产意识,大部分人都和自己的同事结邻而居,公事和私事的界线模糊。但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化,取消了实行四十余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明确了居民住房产权的私有化和住房获得渠道的市场化,原先单位所有的公房被出售给职工、新建的住房实行分配货币化、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进入商品房市场购买住房,这样就出现了庞大的城市住宅私有者群体。虽然,他们只是房产而不是地产的所有者,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他们的房产私有权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居民成为住房消费的主体,或将住房作为投资生利的商品购买,从而培育、强化了公民的财产意识和财产权观念,更加关注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独立的公民私人领域。财产意识不仅体现为对所购置的住房是私人财产的确认,而且连带产生了社区配套设施和社区环境也是业主共有的观念,居民的社区意识、维权意识逐渐提升。
2.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逐渐提升,社区自治呈扩大之势。社区建设的主旨是建设社区,其根本目的在于发展社区,亦即通过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增强社区活力、培育社区归属感等活动,使居民和社区之间建立起协调发展、和谐有序的平衡关系。而要达到此目的,就离不开社区成员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共同参与。公民的广泛的社会参与,既是公民社会和社区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其终极目标之一。在当前中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参与泛指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公共活动,影响社区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这里的社区成员既包括社区居民个体,也包括社区内的各类组织,公民社会和社区建设都离不开公民的广泛的社会参与。否则,公民社会和社区建设都是一句空话。而社区自治则是业主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社区生活的形式。社区自治一方面意味着公民对个体生活的主宰,这种自主决定的习惯有助于增强公民的独立自主意识;另一方面,社区自治可以积淀公民对个人行为和决策负责的观念,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3.社会自组织程度逐渐增强,并与国家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从本质上讲,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政府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的过程,也是公民积极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过程。公民社会落脚于社区,目前基层社区组织一般都是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三者。但三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形式上,居委会是与国家基层政权相联系的群众自治组织,属行政社会系统性质;业委会是产权所有者的群众自治组织,属业主社会系统性质;物管会是受雇于业委会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属市场社会系统性质。在目前情况下,三者均有各自功能,即政府、社会和市场。在F社区的集体行动中,业主委员会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愿性的特点,使它相对于居委会和物管会,在推动社区自治和居民参与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大。正是作为公民社会中坚力量的非政府社区组织对社区建设的强有力的作用,通过与政府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维护了居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了社区的和谐建设。因此,业主委员会已经具有了公民社会的初步特征,体现了社区居民正逐步由过去的被组织化向自组织化方向的过渡,“构成了中国城市社会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的雏形”[2]。但是,在当前的社区建设中,还有相当多的成员缺乏社区意识和参与意识,甚至依然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及事情,尚未意识到居民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缺乏公民责任感。同时,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及影响力还有待提高,参与的制度化渠道还不够畅通。从这些方面看,中国要从一个初步的正在发展中的公民社会进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还要经历相当漫长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