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论文,直接投资论文,过程中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外商投资理论在分析外商投资效应时,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包含的技术转移带给资本输入国的技术进步及扩散效应要大于资本转移本身,对于技术、管理等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兴办的“三资”企业已成为引进外资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外商直接投资不仅仅是资本的单方面转移,而是在资本转移的同时,还伴随着技术、设备、管理方式等全要素的转移。但是,通过对外商投资效应的案例分析发现,由于引进的技术等级不同,与外商的合作形式不同,以及对外商投资主体选择的不同,对我国技术进步与扩散的效应亦不相同。因而,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寻求最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与扩散的技术引进等级,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技术等级与技术扩散
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伴随的技术转移主要有三类:一是先进技术转移;二是适宜技术转移;三是传统技术转移。不同等级的技术转移对我国技术进步与扩散效应是不同的。
1.先进技术的转移与扩散
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对我国的转移,多是伴随着跨国公司的生产转移进行的。这种技术转移源于两种情况:一是我国对这种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征收高关税,跨国企业为维护和扩大其产品市场份额,进行防卫性直接投资;二是我国有着可被跨国公司利用的较便宜的生产要素,有利于这些厂商更充分运用领先技术确立和扩大垄断优势,获取高额垄断收益。为此,输入技术的厂商严格控制先进技术对中方的扩散和传播。一般来讲,先进技术的整体尤其是关键环节都掌握在随技术而来的外方高级技术人员手中,技术的创新和产品的改进则依赖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供给。投资于中国的企业不设立技术创新和开发机构,只是跟在母公司之后亦步亦趋的严格复制。这样,我国就不能直接得到这种先进技术的扩散和传播,而只能通过间接方式零散地逐步得到,且这种扩散效应具有滞后性。其模式为: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转移后,为了节约成本,首先要在我国寻找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能与生产其产品某些零部件相适应的企业,委托其按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不同的零部件;随着零部件生产和加工的“国产化率”的提高,我国与之产业相关的更多企业对这种先进技术有了更多的适应性;最后随着新技术的产生,这种技术由先进技术蜕变为适宜技术,跨国公司放松了技术控制,使它能够全面的扩散和传播到中方企业和技术人员手中。通过这一过程,一方面使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提高到与跨国企业相近水平;另一方面,在为跨国企业生产配套产品中形成了升级换代,形成了先进技术对我国间接的扩散升级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实现跳跃式发展。
2.适宜技术的转移与扩散
“适宜技术”是指被转移的技术能够适应我国的环境条件的技术,与先进技术比较,它可以称为比较先进的技术。从理论上讲,一方面,适宜技术已失去了它的领先性或先进性,因而技术拥有者已放松了对它转移和扩散的控制,能够对资本输入国直接产生转移和扩散效应。另一方面,资本输入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环境条件能够与这种被转移技术相适宜。这就奠定了直接转移和扩散的有效性。我国十多年来引进外资的实践看,也印证了这一点。由于在我国内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明显的沿海、内地和边远地区这样明显的技术梯级,沿海地区的技术水平先进,内地和边远地区依次次之,广阔的内地是这种适宜技术转入的大市场。它是伴随着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及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中等生产资本的转移而进入我国的,而且多以合资企业的方式出现。从对适宜技术转移的合资企业案例调查结果看,85%的合资企业中设有技术开发和培训机构;50%左右合资企业的中方技术人员到技术拥有国接受过关键技术培训;90%以上的合资企业对中方工人进行过相关技术培训,一般在两年之内能够完成技术扩散过程。这种适宜技术的进一步开发和改进不是完全依赖母公司,而是在借助母公司或母国的技术信息,由合资企业自己的技术开发培训机构中双方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由此可见,这种技术转移较之先进技术转移,具有了直接性和同时性,多属企业内部或同行业内产品结构的技术升级,但很少能产生带动相关产业结构的技术升级效应。
3.传统技术的转移和扩散
传统技术是指那些已被社会普遍应用的成熟技术成果,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本国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实现了升级换代,传统技术在本国的应用中已难以获得比较收益和绝对效益,但这种技术对于那些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低一个档次的国家来说,却依然适用并能获得相应的利润。于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就把这些传统技术产业转移到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和劳动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继续进行生产,从降低劳动成本中获取利润收益。传统技术转移到资本输入国产生的技术进步与扩散效应是不大的。主要表现在随这种技术转移带来了一些技术诀窍和生产工艺经验。对于资本输入国劳动人员和经营人员具有知识补充和普及的作用。从我国引进国外直接投资的实践看,传统技术是伴随着港、台中小资本的输入而转移来的。在改革开放之初,港商、台商在广东、福建等地投资开设了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企业,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了这些就业人员的生产工艺技能。目前,这种传统技术在我国的边远地区还有很大的市场,它的转移对于提高当地产业工人的基础技术水平还有着一定的技术普及效应。
二、投资形式与技术扩散
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同投资形式对我国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效应是不相同的。
1.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技术转移与扩散
这类企业由外方独立控制股权及生产经营的各项活动,它多属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投资兴建的高科技产业。独资企业的技术不直接向中方企业转移和扩散,或者说它正是为了严格垄断这种先进技术的控制权才不愿与中方合资、合作。它的技术创新与改造仅与母公司或母国发生纵向联系,而不与所在国的同行业发生横向联系,仅仅将部分技术单项地、分散地传授给所吸收的中方技术工人个人。高科技或先进技术往往是包含一揽子式技术组合,它的转移和掌握需要一批人才配套,既要有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准备,又有普通技术工人的准备。可见,单靠普通技术工人所掌握的那点技术是达不到转移和扩散效应的。因而,独资企业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效应是最差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技术转移与扩散
合资企业是中外双方共同投资按股权式共同经营的企业。在这类企业中伴随外商资本而转移来的多属于适宜技术和传统技术。由于合资企业的产品有很大比率的出口外销,这就需要中外双方共同保证产品的质量,同时还要保证生产技术的先进性使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占领市场份额。为此,这一共同利益促使中外双方共同开发与改进技术,外方技术人员尽可能快地让中方技术人员及所吸纳的中国技术工人尽可能多的掌握生产技术,首先实现外方技术向中方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转移和扩散。此外,如前所述,合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还将产品的部分零部件委托给同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中方企业加工生产,这又需要生产技术转移和扩散到这些加工企业,帮助它们改进和提高技术水平,培训技术工人,从而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这一过程带动同行业或相关产业的技术结构及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可见,合资企业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效应是最理想的。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技术转移与扩散
合作企业是中外投资双方按契约式共同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按事先达成的契约行事,一般多是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出现,契约规定该项目由外方组织承建,有偿使用若干年后交还中方。在企业经营中,多表现为外方负责一定时期内的投资、技术或产品销售。从技术转移的角度看,这种形式也不利于技术转移和扩散。因为如外方负责一定时期内的技术投资,在负责期内外方会控制该生产技术向中方人员和企业的转移扩散,保证它以此获利的份额。只有到了契约期限时,它才会将此项生产技术转移扩散到该企业中方人员中,但此时的先进技术也会因时间的推移变为适宜技术,从而使这种转移扩散效应具有滞后性。它的技术转移扩散效果是好于独资企业而次于合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主体与技术扩散
从对我国投资的外商来源看,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的投资主体:一是跨国公司;二是发达国家的中等资本;三是新兴工业国(地区)的中小资本。不同的投资来源主体对我国的技术转移扩散效应也是不相同的。
1.跨国公司投资与技术转移扩散
跨国公司的投资规模大,伴随投资而转移的是先进技术,投资形式多是采取独资经营企业,有些也采取合资经营形式,但以控制股权为前提。若受限不能控制股权时,也要通过产业控制来控制技术转移与扩散。由此可见,跨国公司虽然转移来的是先进技术,但对我国的直接技术扩散效应最差。
2.发达国家的中等资本与技术转移扩散
发达国家的中等资本规模不太大,伴随投资而转移的多是适宜技术,投资形式亦多采取合资经营企业,由前面分析可知,这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所带给我国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效应最佳。它所转移来的适宜技术虽能提高我国的平均技术水平,但实现不了我国产业技术的跳跃式发展,仍然难于弥补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巨大的“技术缺口”。
3.新兴工业国和地区的中小资本与技术转移扩散
新兴工业国和地区的中小资本对我国投资,主要是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其中又以港澳台资最多,约占我国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50%左右。伴随这些资本转移而来的多属传统技术,而投资形式也多采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投资主体显然在技术转移和扩散方面没有什么控制,但由于传统技术本身没有先进性,因而对我国的技术产业升级换代没有大的促进作用。目前仅在我国经济、技术水平都落后的边远地区,对于提高当地的平均技术水平和产业工人的生产技能,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等方面还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
四、结论及建议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了成熟阶段,已不能再象以前那样搞盲目引进的“粗放”经营了。而应注重提高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注重技术质量和转移扩散效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引进及其谈判时,对技术等级、投资方式、外商来源主体进行有目的的选择。
在技术等级选择时,坚持以引进先进技术为绝对原则,适宜技术为相对原则,传统技术为限制原则。虽然先进技术对我国的转移与扩散具有间接性、滞后性,但它能带动我国相同和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换代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先进技术领域的“技术缺口”,并在技术基础和科技人员素质积累的基础上,实施对先进技术的追赶性开发或同步性开发战略,以促进我国整个产业技术水平的跳跃式发展。尽管适宜技术对我国的扩散效应效果好,但它的扩散毕竟无助于实现我国整个产业技术水平的跳跃式发展,达不到引进国外技术的最终目的。但由于它在广大中西部地区有很大的需求市场,有利于提高我国产业的基础技术水平,因而还要相对地发展它。传统技术不具有上述绝对和相对的优势,属低质量外资之列,我国应限制它的进入,并严格限定在边远地区的区间范围,以防止新兴工业国和地区淘汰产业对我国的转移。
在投资形式的选择上,应以合资企业为绝对原则,对我国的技术转移扩散效应最佳,但同时也要适宜建立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发挥独资企业在我国技术发展中的示范效应,适应国际性产品结构高级性趋势。还要发挥合作企业在我国基础设施改造和大型项目兴建上的弥补性作用。
在对投资来源主体选择方面,要以跨国公司的进入为绝对原则,以发达国家中等资本进入为相对原则,新兴工业国中小资本的进入为限制原则。因为跨国公司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先进,能有效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和先进产业技术带动的升级效应。同时,跨国公司的企业管理方式先进,对于我国在企业经营管理上与国际惯例接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当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上述三个方面是互相交叉的,这种交叉给我们带来了综合的空间和选择的余地。在引资谈判时,尽量向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合资企业这三者的结合上倾斜,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外资的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