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反腐传统与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交织叠合——论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两大脉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叠合论文,反腐倡廉论文,两大论文,脉络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 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09)02-0009-07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反腐倡廉。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江泽民、胡锦涛同志都强调要把反腐倡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胡锦涛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1]3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一方面坚持、继承和创新自身优良的传统反腐败政治制度规范;另一方面,又始终与时俱进,大胆吸纳人类现代政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进行反腐败倡廉,形成交互叠合、有机结合的两大脉络。
一、第一脉络:继承和充分发扬优良政治传统
(一)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传统四大要件的形成
从革命战争年代起,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过程中,就初步形成了党反腐倡廉的优良政治传统。
1.坚持党的领导
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明确确立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提出了“党指挥枪”的原则,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的先进性纠正军队中一切非无产阶级思想,特别是以军谋私、“当兵吃粮”的军事腐败习气。从而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德、军德的基本规范,将人民军队与腐败的军阀部队作出本质的划分。
2.严惩党内腐败
1933年12月,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政府主席名义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提出对于苏维埃政府中的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分子必须立即惩办,决不姑息。抗战时期的1937年至1938年,边区政府就严格判处了180起贪污腐化案。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批示,严厉查处了曾经是革命功臣但因贪污腐化而犯罪堕落的两个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案,震动全国。中国共产党人不仅不屈不挠反对国民党腐败统治,而且对于党内军内的腐败行为严查重处,从不姑息手软。
3.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
在延安时期,毛泽东提出了“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列为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1941年,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了党风的概念,创造了党风建设的整风形式和延安整风范例。整风教育对边区政府干部提出了廉洁的要求。1943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第五条规定“公正廉洁,奉公守法”,注释说:“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要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2]134毛泽东把执政以后的腐败比喻成“不拿枪的敌人”。在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之际,他在西柏坡会议上,给全党全军提出了“两个务必”,“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3]1950年5月全党开展了大规模的整风运动。[4]
4.依靠群众
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始终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与党内腐败现象作斗争。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充分赋予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对政策或政府有意见时,“随便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口头、书面都可以提出来……老百姓还可以越级上告。”[5]540对于人民的检举,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实事求是地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要在全国人民面前,做出更好的榜样。”[6]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保持了边区政府的清正廉洁。
以上4个基本要件,相辅相成,相互联系,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独创的传统优良政治方式,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本质上的不同,形成了将全中国人民团结起来,共同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并在建立新中国以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强大感召力。
(二)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对传统四大要件的继承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反腐倡廉建设也走上了改革创新的道路,方式方法上有许多重大发展和创新。但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优良政治传统四大要件,始终未有改变,并且成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恒定不变的基本的政治框架和巨大的政治优势。
1.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
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1989年针对社会上一些人试图借反腐败为名摆脱党的领导的现象,他指出:“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7]359江泽民反复强调: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作出符合实际的反腐倡廉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反对腐败,保证反腐败斗争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平稳健康地向前发展。胡锦涛担任党的总书记后,2005年1月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个纲要的第一条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8]
1980年,中国共产党就恢复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从此以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成为了反腐倡廉专门的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各级纪检会也随后建立。中共中央明确要求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8]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空前加强。
2.保持和巩固查办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狠抓大案要案,严惩职务犯罪
查办案件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腐败案件特别是高层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1989年邓小平作出指示:“惩治腐败,至少抓一二十件大案,透明度要高,处理不能迟。”[7]403江泽民在1993年8月一再强调“集中精力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案件。”[9]325党的十六大以来和2007年年初,胡锦涛进一步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下大气力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查处腐败大案要案始终保持强劲的势头。“截至2000年11月底,全国共有7440名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干部9名,地(厅)级干部177名,县(处)级干部1709名;共有3508名干部受到了组织处理,其中地(厅)级干部87名,县(处)级干部976名。”[11]同时,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受到严肃查处。如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因腐败问题被依法判处16年有期徒刑,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而被依法判处死刑。2003年以来,先后就有李嘉廷、刘方仁、程维高、田凤山、潘广田、王雪冰、刘克田、王怀忠等一批高级官员被判刑或查处。十六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2002年12月到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以前未办结的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查处了陈良宇、郑莜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体现了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振奋了党心民心。[12]77同时,对那些有犯罪意图、但尚未发生犯罪行为的官员形成极大的震慑。
3.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高强度抑制腐败动机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将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的腐败,列为“整党的一个重要内容”[7]403江泽民强调“党要管党”,严肃提出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的问题”,在1994年9月,提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9]403胡锦涛更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大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要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动民风,要着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13]
30年来,党建活动常抓不懈。党中央在全党各级领导干部中先后开展了“三严四自”工程(1995年~1997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1999年~2001年)教育活动、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2005年~2006年)等。[4]这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素养,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强力抑制腐败动机。
4.始终把依靠人民群众作为惩治预防腐败的根本工作路线
人民群众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主力军。邓小平将毛泽东倡导的群众路线与改革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实践结合起来,强调作为执政党,“要有群众监督,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7]332江泽民指出,反腐倡廉要坚定不移地依靠群众,虽然坚持不搞群众运动,但明确“支持和鼓励群众举报”。[9]325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反复强调,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13]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破产、教育医疗收费、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完全继承了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优良政治传统,并将其在新时期充分发扬光大。党的政治传统四大要件,始终贯穿着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主导和规范着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方向,不断强化着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动力,稳健地控制着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节奏,不断推进着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并取得了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公认的成效。
二、第二脉络:充分运用人类现代政治文明成果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不停留于对优秀反腐政治传统的继承、发扬,“树立世界眼光,焕发自强不息、奋力拼搏、改革创新精神”[14],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方式进行反腐倡廉建设,保持开明开放姿态与现代社会和国际社会接轨,充分吸收借鉴和采纳当前国际潮流中政治、法制、制度文明的各种优秀成果,初步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倡廉的民主化、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机制,初步探索了反腐倡廉的国际化合作、长时效监管机制,取得了七大突破。
(一)客观地肯定现代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可借鉴价值
很长一段时期,我们曾经对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价值和可借鉴性讳莫如深。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明确指出,“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些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15]改革开放中,中国共产党人不仅注重自身优良政治传统的坚持与继承,而且对人类现代政治文明共有成果采取了肯定、学习和借鉴的态度。1992年1月,邓小平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模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办法。”[16]373这当然包括现代政治文明成果中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可借鉴价值。江泽民发挥了这一思想。1992年6月,他批评了那种对待资本主义,“只看到或者更多地看到社会主义同它对立和斗争的一面,很少看到社会主义同它还有学习、借鉴、合作和利用的一面”的观点[17]2066这当然也包括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在2008年1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办法,注重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18]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对国际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虚心学习、择善而从的积极姿态。
(二)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摒弃政治运动的方式
反腐倡廉的社会化、日常化是国际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趋势。这种做法避免了急风暴雨式的政治动荡,不会妨碍经济社会建设正常进行。改革以来,中国抛弃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政治运动方式,紧紧围绕着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大局进行反腐倡廉。邓小平认真总结以往教训,提出摒弃“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式的大规模群众性运动形式,提出了经济建设与反对腐败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著名论断。江泽民强调反腐倡廉不搞群众运动,人人过关。如“三讲”教育活动,虽然安排了长时间的党性党风问题自我剖析、组织全员性群众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提出质疑、意见,但是,一般不采取组织措施。始终坚持教育学习与工作生产两手抓、两不误,以教育学习促进工作生产。胡锦涛进一步提出反腐倡廉不仅要继续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且要不断将反腐倡廉建设融于日常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19]既使反腐倡廉的建设常规化,又避免出现人与人之间矛盾斗争所造成的无谓内耗。
(三)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压缩公共权力,从源头上缩小腐败滋生的空间
亚里士多德、洛克等古今西方学者的有限政府理论告诉我们,政府权力没有边界,必然导致腐败。他们主张用个人的权利、自由财产权、宪政自由来约束或者抗衡、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内部的集权、滥权与专断,取得了对世界文明有积极而巨大影响的现实成效。[19]23。改革30年以来,我国事实上开始借鉴了这一思路,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规范公共权力运行范围,把隐蔽的权力公开化,把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合理的分解,最大限度从源头上缩小腐败滋生的空间,取得了积极成效。首先,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建立起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如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央果断作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制度等重大决策。其次,开始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部门经济运行调控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消除产生权钱交易的条件,砍断“官场”与市场的直接联系,割断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脐带。其三,开始规范与“钱、财”直接相联的制度,切实截断腐败的财源。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底,我国所有公检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级的交通、城建、教育、海关等13个部门、部分城市的有关部门已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减少了滋生腐败的经济诱因。其四,强化腐败高发的重要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招投标管理制度。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凡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都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实施“阳光工程”。
(四)健全民主制度,实行全方位监督,努力将反腐倡廉纳入全社会监督的过程
民主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以此来治理和预防腐败。
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6]136认为解决党内的不正之风,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2000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胡锦涛明确提出党要科学、民主、依法执政,首次提出党本身也要按照民主与法制的程序执政。胡锦涛具体提出,要“注重建立健全民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建立公众举报制度,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20]20-21
我国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更加规范,这有力促进了人民民主的发展。党内外民主制度和程序对权力监督形成了九大监督系统,即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人民政协监督、职代会监督、舆论监督、公民和社团监督。如1988年以来,我国建立了举报制度,全国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相继成立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开设举报网址,制定奖励和保护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目前举报已经成为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最直接、最经常、最有效的方式,据统计,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有80%以上来自群众举报。[21]
(五)建立健全制度和法律,将反腐倡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制度和法律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尤其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共同成果。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7]146“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333江泽民2000年12月指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22]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6·25”讲话中提出的“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23]
改革之初,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有关反腐倡廉制度就有上百个。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79),《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198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86),《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1987)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把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以及监察部又颁布实施的法规制度有上百个。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199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2001)、《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政府采购法》(2002)等。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颁布实施的法规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通知》;《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2005年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了118项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编制了《2004至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我国廉政立法程序也大步加快。如2004年施行了《关于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草案,对职务犯罪扩大相关联人员的追究范围并制定适宜的量刑,反映出法制治腐越发呈细节化发展趋势。
(六)开阔视野,将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引入反腐
改革30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一直坚持走开放建设的道路,大力推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大提高了反腐倡廉工作现代化水平和国际化水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双边、多边交往日趋活跃。2003年中央及时就加入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重大问题作出果断决策,我国反腐倡廉入轨国际社会。中央纪委监察部与国外纪检监察和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友好关系也不断发展和深化。迄今,已经同79个国家和地区的监察和反腐败机构建立了友好交流关系。
二是反腐败国际合作起步迅速,初步构建起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双边合作方面,重点构建中美执法合作(JLG)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机制,中美反腐败专家组在加强个案合作、反洗钱、预防腐败和在多边机制内加强双方合作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在多边合作方面,监察部多次组团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专家组会议和各项专题研讨会,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大会,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规则的制定。监察部作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参与了APEC反腐败工作组的工作,积极开展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框架内的合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经合组织、透明国际等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截至2007年1月底,我国已与52个国家缔结了86项双边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已有300余名潜逃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同时追回了一批外逃的涉案资金。
(七)惩治与预防并举,重在预防体系建设
反对腐败,重在预防,一直是国际反腐主流理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宗旨第一款,就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又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将“预防”放在“打击”之前。该公约第二章是“预防措施”,第三章才是“定罪和执法”。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越来越注重前移关口,将工作重心从惩治腐败转移到预防公务员违法犯罪上。总的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中国的反腐倡廉还处在刹风治标的探索中;而1993年到十六大,党中央提出了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开始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路子;从十六大以后更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中央明确要求在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2008年又明确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2007年5月,中央正式批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中国的反腐倡廉呈现出崭新的格局:从思想教育、思想预防为主,到更重视制度建设预防;从零散、临时的措施政策预防为主,到形成体系的体制性预防;从自律性预防为主,到他律性预防为重点;从柔性预防为主,到刚性预防为主,从事后的惩治为主,到源头预防为重点。
三、两条脉络体现了“坚持”与“突破”的辩证统一
改革开放30年反腐倡廉建设中,中国共产党优良政治传统传承与人类现代政治文明成果吸收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体现了“坚持”与“突破”的辩证统一。
由于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的优良政治传统四大要件即党的领导、严惩腐败、党的建设、群众路线为核心框架,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无论采取何种改革和发展的方式,无论吸收借鉴和采纳当前国际潮流中政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的何种成果,都确保反腐倡廉的建设过程始终在党的绝对领导和全盘统筹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监督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轨道中,富有成效而又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出现苏联和东欧剧变那种腐败没反掉,社会却发生了动乱的危险局面。
又由于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始终用改革和发展的方式突破僵化的体制进行,保持开放的姿态与现代国际社会接轨,充分吸收借鉴和采纳国际潮流中政治、法制、制度文明的各种优秀成果,共享了人类共同的反腐倡廉智慧,党反腐倡廉建设的优良政治传统包括党的领导、严惩腐败、党的建设、群众路线四大要件,并没有弱化和消失,而是经过改革创新,始终贯穿整个反腐倡廉全过程,吸收了新的时代元素,获得了崭新的发展,其形式更加生动多样,更富有时代气息,对现代生活的适应性更强,其核心能量作用更加生动、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国反腐倡廉也因此而更多地采用了更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生活的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和国际化的形式,前所未有地增加了制度性、刚性,前所未有地增加了全社会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社会能量,从而大大提高了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的效能。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发展两大脉络的交织叠合,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创新境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与成熟;凸显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基本轮廓、正确方向和光辉前景。
收稿日期:200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