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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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当前,理论界有一种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以法律取代道德、将中国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相对立,进而把合道德性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基本属性中消融掉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属性和特征的片面理解。实际上,经济与道德、法制与道德、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自觉的道德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之一,法制经济与道德经济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传统道德所固有的两重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辩证对待的文化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深层发展和全方位转轨,我国社会生活系统中的道德生活发生着深刻而广泛的裂变。这一裂变过程的复杂程度和微妙特征,令人们对它的总体走向难以把握,在理论上显得莫衷一是,不同利益群体从不同角度以不同价值标准对它的现实和可能的影响评价不一。但不论怎样,与体制转换相伴生的不道德、损道德和反道德现象的大量滋生和普遍蔓延,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些现象的出现无疑有其客观必然性,不过谁能否认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理解片面和不当,以及在这种理解指导和支配下的人们的不当行为和单向度生活对上述现象的推波助澜?笔者以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片面和不当理解,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以一般市场经济原则尤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抽象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具体性和特殊性,而主要又是其道德属性,进而模糊和抹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2.以对法制经济的呼唤和建构取代对道德经济的重视和维护,进而在观念上明确树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有意无意地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3.通过对传统道德的批判,即以传统道德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育为理论出发点,把传统道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从而瓦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主要是伦理道德)根基,丢弃建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文化传统资源。一言以蔽之,即是并未把道德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之一。

本文即想通过对经济与道德、法制与道德、市场经济与传统道德三重关系的讨论,针对上述三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片面和不当理解,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一论题,以向方家求正。

一、经济与道德

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十分复杂和丰富,比如经济与道德是否表现为二律背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作过辩证的审察,不少论著也作了较深入的讨论。本文拟不讨论这些问题,只对经济与道德的另一种关系,即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关系作一辨析。我认为,对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内在”(“互在”)的还是“外在”(“他在”)的不同看法,决定着对经济与道德其他关系的不同观点和处置,更决定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理解和阐析,因而具有“前提问题”的性质。

时下,人们根据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负面表现并从力图消除其负面效果的良好愿望出发,普遍认为市场经济与道德应该“划界”,认为市场经济与道德,一为他律,一为自律,二者必然互斥甚至冲突,这种互斥和冲突正是市场经济必然带来消极道德现象的原因所在,为了避免这一互斥和冲突从而避免市场经济所必然带来的消极道德现象,就应当既在社会生活中也在个人生活中为它们严格划界:在社会生活中,要把市场经济与道德作为两个相互区别和独立的领域,以防止陷入相互僭越的两个误区,即“经济学的伦理化”和“把功利问题纳入伦理道德领域”;在个人生活中,当人们此时从事商业活动时,应按照金钱尺度和效益原则行事,当彼时退出商业领域而进入其他社会生活层面时,就应放弃金钱尺度和效益原则而把道德尺度置于至高无上地位并按伦理原则行事。〔1 〕有人为避免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等价交换原则渗入到政治、文化等领域而造成的消极后果(这无疑是必要的),提出也应把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与道德严格区别开来,〔2 〕并认为等价交换不是道德领域的范畴;等价交换不能实现道德的社会功能;等价交换不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3 〕之所以主张经济与道德应严格划界,是因为认为经济领域和道德领域遵循着不同的行为原则,即经济行为是在利己原则支配下追求效益的最大化,道德行为则是在利他原则指导下追求人际的和谐和高尚的情操,二者相互冲突、无法统一而必须分立。

这种划界论显然是把经济与道德的关系看作彼此“外在”的关系,即经济行为本身并无道德内涵,也无需进行道德评价,经济原则也不能上升为道德原则,因为它遵循着自身固有的“经济规律”;道德也只能限于“道德领域”而已,对经济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它不能“僭越”到经济领域。可以认为,这一“设计”对理论问题的回答和对实践生活的指导都是苍白无力的。

第一,完全割裂了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无法把经济与道德统一起来。为经济与道德严格划界,必须导致把经济与道德看作是互不相干、毫无内在关联的孤立领域和现象。既然如此,关于经济与道德是否二律背反、关于当前我国道德状况到底是“滑坡”还是“爬坡”、关于道德与经济“寻求联系和整合”的路径到底是“外灌”方式还是“内引”方式等等的争论便都失去了前提而成了唐·吉诃德式的战斗。甚至讨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本身也失去了意义,因为有经济学和伦理学分别研究经济和道德就足够了,“经济伦理学”就更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第二,为经济与道德严格划界,则无法对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道德评价。如果认为经济与道德完全分属不同领域,在经济领域和个人商业行为中完全按市场原则行事,在经济领域之外和个人非商业行为中则按伦理原则行事,那么,在相互独立和互不相干的关系中,道德就不可能对经济行为进行评判。可以认为,道德的“滑坡”及道德与经济的二律背反,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道德作为“事不关己者”对经济行为失去了评判和规范的能力。

第三,把道德与经济严格划界,把它们凝固于各不相干的领域,并认为经济与道德一为他律,一为自律,那么,道德观念的产生就失去了根基和土壤,经济行为就完全失去了调控和制约,他律和自律就无法实现辩证转化。总之,经济与道德无法实现互动。

第四,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自然不能渗入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生活和其他非经济领域中,但是,就经济领域而言,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无疑应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范畴;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原则恰恰实现着道德的职能,即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节职能,培养人们道德品质、道德行为的教育职能,向人们提供道德取向的认识能力;最后,等价交换原则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因而这恰恰应成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

其实,为经济与道德严格划界并把它们看作是彼此外在的企图,只不过是一种历史的回声而已。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先后出版了《道德情操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并分别提出了“道德人”( Moral Man ) 与“ 经济人(Economic Man )的人性假设和人物类型, “经济人”具有利己的思想,“道德人”则具有利他的思想。国外一些评论家们常常把写作《道德情操论》的斯密看成是一个和写作《国富论》的斯密类型不同的道德学家。前一个斯密传播的一个体系以道德感情和人们中间的同情感情为基础;另一个斯密提倡一种极端的个人主义,认为人们只是根据个人私利来从事活动”。〔4〕应该说这是对斯密的误解。实际上,在斯密那里,经济人本身就是道德人,斯密提出的“精明”(Prudence)、“正义”(Justice )和“善行”(Beneficence )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或道德标准就是经济人的三个德性,它们内在于经济人的求利行为中。不仅如此,经济人还是一个利他的道德人,“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5〕 不过在资本社会里,经济人是一个不情愿和不自觉的利他的道德人,“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认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可见, 在斯密那里,经济人的行为并不是与道德无关的,它本身就是道德行为,尽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不自觉的,甚至是违背其本意的。另一方面,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由新教伦理创造的资本主义精神和道德的力量“哺育了近代经济人”〔7〕,经济人的成长需要道德的支持。 正因如此,可以认为,道德人的提出是对人在经济活动中本质属性认识的完善和补充。

我们认为,经济与道德是相互内在的,无法人为地为它们划界并使它们彼此外在。首先,经济问题说到底是伦理道德问题,经济现象与伦理道德现象是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效益最大化、等价交换、市场竞争等内含着道德意义,甚至其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现象。不仅如此,正如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种经济资源。〔8〕另一方面,道德的产生、发展、 变化都是植根于经济关系的土壤之中,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9〕一句话, 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体两面的,无法分割。正如有人指出的“真正激励一个经济学家的不仅是作为一个社会企业家的赢利热情,而是这种他在探索中发现的经济学理想和道德理想的一致性……正是这种热情,帮助亚当·斯密完成了从《道德情操论》到《国富论》的过渡。〔10〕为经济与道德划界,把经济与道德置于彼此外在的境遇,只不过是为道德的堕落、为经济行为的无德、损德和反德进行有意无意的辩护,这正好证明了理论家及其理论的软弱、退缩和推卸责任而已。近些年人们议论纷纷的各种非道德、损道德、反道德现象与人们企图或已往把经济与道德割离开来的做法是有一定关系的。

经济与道德的客观内在性(互在性)与企图把它们置于彼此外在(他在)的困境的主观努力,完全是两码事。经济与道德的客观互在性及其互动,有其自身固有的逻辑辩证,它并不对主观企图察颜观色。但是,在主观上是企图把它们分割开来还是内在地结合起来,却会对经济与道德及其相互关系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客观上是以道德经济为其固有属性的,即道德和经济是互在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使资本家在“事非出于本意”的情况下不仅是一个经济人而且是一个道德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资本家成了一个自觉的经济人和一个不自觉的道德人。但是,资本家由于对利润的无限而畸形追逐,必然力图摆脱道德的羁绊和约制,其手段和方法之一,就是竭力将经济与道德割离开来,使经济的固有道德属性从经济行为本身中抽离和剥离出去,使二者彼此外在(他在),以便为经济行为的非道德性甚至反道德性提供理论的证明和实践的方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通过市场主体(资本家)对经济与道德的割离和外在化而转化到其对立面。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本主义经济的非人道性和非道德性,主要就包含着这一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无疑问也是道德经济,因为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本质上是内在一致的,而且在客观上道德性就是其固有属性,即道德与经济不是处在彼此外在的对抗之中,而是内在地包孕和渗透于市场主体行为之中。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道德经济作为一般市场经济的属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包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的其他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属性。看不到这一点,就无法确立和理解世界市场日趋融合的共同道德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一个崭新的市场经济模式,以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在道德属性上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自觉的道德经济。社会主义市场主体不仅是一个自觉的经济人,也是一个自觉的道德人,他不力图把市场经济行为的道德属性“剔除”掉,即不力图使经济与道德处于彼此外在的两极,以此为“经济的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非道德空间,而是主动实现着自觉的市场经济行为与自觉的道德行为的最佳结合和互动。那只看不见的市场之手与指挥手的道德灵魂形神合一,圆融无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则与伦理道德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共生并实现着协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道德属性上的同异,使二者在面对同一市场经济原则时作出了完全不同的道德抉择。例如:

1.市场主体的最大效益原则。一切市场主体均以最大效益(“最小—最大”原理)为其市场经济行为的最高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即蕴含着道德意义,它表现为市场主体在各自追求效益最大化时所产生的道德张力:究竟是以拜金主义和市场主体间的相互冲突与最大效益原则相匹配,还是以合理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主体间的相互合作和容忍与最大效益原则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会根据各自的道德原则及各自对经济与道德关系的不同理解企图在这种道德张力的两极中作出道德抉择。

2.市场竞争原则。有市场必有竞争,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在道德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一原则的道德意义显而易见,它表现为市场竞争时所产生的道德张力:究竟是以弄虚作假、尔虞我诈、垄断价格信息等与市场竞争原则相伴随,还是以公平竞争、平等享有市场信息资源与市场竞争原则相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疑也会在这道德张力的两极之间作出不同的道德抉择。

3.等价交换原则。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既是市场行为准则,也是道德行为规范。但是,这一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也表现出一种道德的张力:等价交换原则应在互惠互利的经济行为本身中实现,还是通过诸如欺行霸市和寻租行为等“外部经济行为”实现?这里的道德抉择也必然反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此外,诸如对义与利、集体主义与人个主义、利己与利他等等经济和道德关系表现出的道德张力两极的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的本质区别都会充分地暴露出来。

因此,完全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具有的道德属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自觉地将市场经济原则与伦理道德原则实现最佳结合和互动,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主要表现之一。然而,毋庸讳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不乏非德、损德、反德的现象和行为,但是,这些现象和行为恰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也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原则格格不入,它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伦理道德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的折射而已,同时也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剔除”掉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与伦理道德原则各置一隅、相互对峙、彼此外在的必然结果。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觉的道德经济,就存在和体现于经济与道德的内在(互在)关系之中。

二、法制与道德

法制(律)与道德是任何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调控器,当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器。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们已取得共识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致力于加强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法制化轨道。法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属性和特征。但是,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也是道德经济,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属性或特征。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法制经济而不同时也是道德经济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法制代替道德,甚至把两者截然分离甚至对立起来。当前,在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时有一种有意无意贬低伦理道德作用的倾向,这实质上就是以法制替代道德、法律与道德分离并对立起来的必然结果。我们不能不认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仅仅看作是法制经济而看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抽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制经济的道德基础,是导致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法制本身并不是万能的,法制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和效果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虽然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强调道德建设和重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毕竟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外循环”,而并未明确把道德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即未达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是道德经济的共识。

在中西思想史上,法学家、哲学家们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十分重视。对于法律是否可以或应该与道德相分离,中西思想家们都各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法律要以道德为基础。如中国儒家就认为,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1〕西方自然法学派也主张法律须以道德为基础,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国家制订法的最高道德,实在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效力;新自然法学派更认为法律应建立在实体道德的基础上。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法不必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甚至应与道德相分离。如中国法家认为,“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12〕西方分析法学派也认为,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研究严格意义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好坏。”〔13〕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必然导致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即二者的轻重问题上持完全不同的态度,进而在社会运行中形成两种不同的社会模式,即“社会伦理化”和“社会法律化”。在中国,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意识形态的确立,“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终于战胜了“以刑去刑”的法家思想,虽然荀子以后有“刑德二柄”、“宽猛相济”、“隆礼重法”的平衡观念,但“德主刑辅”的儒家主流思想毕竟如参天大树,蚍蜉难撼,并最终导致了法律缺失,道德却畸形膨胀,形成以道德取代法律的“社会伦理化”的社会结局。在西方国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法学家们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他们通过批判封建道德和神学世界观,赋予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正如布莱克指出的,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整个社会控制体系的发展趋势是法律的加强和包括道德在内的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出现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人们成了法律的奴隶,失去了依靠自身的力量和其他社会调控手段调控社会和解决纠纷的能力,这就造成了西方国家一方面高度法律化,另一方面道德沦丧的结局。〔14〕可以认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仅看作是法制经济而不认为同时也是道德经济,一方面是对“社会伦理化”矫枉过正的反动,另一方面必会导致“社会法律化”的片面发展。说到底,它是把法制与道德完全对立起来的结果。因此,绝不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不讲法制,社会只需道德来维系,而无需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并把道德观念抽象化、理想化;也绝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不讲道德,社会只需法制加以约束而不追求全民族道德水准的提高,并把法制看作是万能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违法现象因而必须运用法制的强制手段的一面,也有无德、损德、反德现象因而必须发挥道德的职能的一面,法制手段和道德手段在作用于社会生活时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甚至对立的关系,而是表现为一种互动的关系。“纵观人类发展史,从未见到过法律秩序良好,而道德水准低下,法律反映了人民的利益而不被人民接受和遵守的国家;同样,也没有见到一个法律制度健全而秩序混乱的社会。一方面,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法制的完备又有助于优良道德风气的形成。”〔1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也是道德经济,是由法制和道德的关系决定的。

首先,法制是道德的转换。从历史上看,道德的产生先于法制,这是由于在社会利益发生分化之前的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调控只需道德即够。但是,随着社会利益发生分化和对立,虽然仍在发挥作用,但已远远不能完全起到社会行为调控器的作用,社会不得不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来强行定位和规范利益主体的行为。这样,原先道德的一些功能就必然过渡和转换为法制的功能,在此意义上,法制是在道德基础上对道德的超越,是既道德又超道德的。以此来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制与道德的关系便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是道德经济,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应该合乎道德的要求和标准。事实上,法制所面对和处理的关系首先是道德所面对和处理的关系,如不正当竞争不仅是法律问题,它首先是道德问题;它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首先是不合道德的。试想,如果所有的市场主体都遵循着公平和正当竞争的道德规则,还需“反不正当竞争法”吗?此外,法制本身远远不能防范和惩处所有的不道德行为,它只惩处那些触犯了法律条文规定的不道德行为,而这些不道德行为相对于社会所有不道德行为而言是为数很少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在法制所能覆盖的范围之外有很广泛的空间从事不道德但又不违法的活动。在此情况下,如果以法制代替道德或把法制与道德对立起来,只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不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就势必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道德现象的泛滥。

其次,法制需要道德的撑持。道德为法制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心理、道德习俗等方面的基础,法制的制订和实施不能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伦理道德,否则,法制的大厦无异于构筑于沙滩之上。综观古今中外诸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无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石并力求与这些伦理道德相适应、相协调的。如若法制与道德相悖愈甚,道德与法制的摩擦必愈烈。此外,道德还能为法制提供论证、辩护和批判。十余年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出台,离不开道德的论证和辩护,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的变更和废弃,也离不开伦理和道德的批判。道德对法律的撑持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道德的奠基、论证和辩护,它本身是不可能建立和健康发展的,更谈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了,在此情况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无明确方向和价值基础,各种不道德现象必会乘虚侵入市场经济之中。

再次,道德是法制的人性体现。法制和道德都是调控社会行为的手段,但法制是硬化手段,它不能被人情这一温情脉脉的面纱所左右、所遮蔽,并往往表现得冷酷无情;而道德是软化手段,它往往通过人性、人情来对社会关系加以滋润。在法制与道德、法与情的相互关系上,虽然二者有不容和对立的一面,这时必须坚持法不容情的原则,但不能因此否认和抹煞它们的相容和统一,其主要表现是,道德是法制的人性外显和体现,道德对法制有人性化的要求。因此,法制的制定和实施如能充分体现和关照道德和人性,就能更好地和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富勒指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自己固有的道德性,即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一旦国家所制订的法律没能蕴含道德性质,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16〕认为法制只有绝对排斥伦理、道德和人性,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而消除“人治”,并由此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观点,只强调法制与道德、法与情的不容和对立,否认二者的相容和统一,必然把二者的相容和统一与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进而把伦理、道德、人性与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最终势必导致忽视包括道德建设在内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在一个以伦理文化为传统文化主流的国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想把法制与道德、市场经济与人性对立起来,不但不会使法制强化,相反,很可能会使法制在伦理、道德和人性上受到梗阻,最终使法治消融于人治之中。

总之,法制与道德的统一应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都应以此为出发点,才不至于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上顾此失彼。

三、市场经济与传统道德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们反思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进而探讨传统伦理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应该说是必然和合理的现象。但是,综观这一反思和探讨,不难发现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一种倾向认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主流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和冲突,传统道德总的来说可以现成地或通过“现代转换”运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另一种倾向认为,传统伦理道德总体上或根本上与现代市场经济是冲突和对立的,传统伦理道德必然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冲击和摒弃传统伦理道德。这两种倾向各执一端,都有片面性,其主要表现是以两极对立的思维把传统伦理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不是看作一个事物的“一体两面”,而是加以形而上学的划分,以为它们是明明白白地分立在历史和传统之中,分立在每一道德命题和范畴之中,只要加以简单的“吸取”和“摒弃”就万事大吉了。应该说,在对待传统道德的问题上,对任何一个道德命题和范畴都要一分为二地看,对待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既要看到传统道德妨碍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一面,又要看到传统道德促进市场经济并为之所用的一面。〔17〕对传统道德的反思和批判, 对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必须是冷静的、理性的,而不应是浮躁的、情绪化的。

以这样的观念作为出发点,我们就应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以传统伦理文化为背景的,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文化传统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厚资源。对这一资源的损益取舍,都改变不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制于传统伦理道德的文化宿命,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必然模塑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和特征,反过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改铸着传统伦理道德,使之获得新生。

马克斯·韦伯从分析他所说的“儒教”(即儒家伦理)出发,认为儒家伦理的精神取向与他所说的新教伦理完全不同,所以不可能为合理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奠定相应的伦理道德基础,从而断言儒家伦理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韦伯确实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经历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独特发展路径,并形成了属于自身的文化特质,从而不可能产生西方式的资本主义,但他认为中国传统伦理精神不可能为中国市场经济奠定伦理道德基础,则是片面的、独断的。作为对韦伯的反驳,在分析“东亚经济奇迹”时,越来越多的学者则把东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归因于儒家伦理。这一分析看到了传统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的正面和积极作用,但把市场经济和东亚经济发展线性地归因于传统伦理道德,也是片面和独断的。有人把既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又不同于东亚市场经济,其性质由其与社会主义原则和中国文化特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规定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称之为“东方伦理型市场经济”,并指出,创建东方伦理型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重构它所依托的伦理道德基础,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不仅仅是历史包袱,更重要的是,它的合理内核提供了重塑超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上的伦理道德基础的文化本源。儒家伦理的内在理性成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以及现代市场经济原则在深层文化原理上的内在会通之处,使得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成为可能。这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将实现中国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精髓与市场经济原则三者的崭新融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基础。〔1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也是道德经济,就由这一伦理道德基础所决定。

注释:

〔1〕见何中华《试谈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哲学研究》1994年第4期。

〔2〕《面对现实的探索——访黄楠森教授》,见《哲学动态》19 94年第3期。

〔3〕见张世汶、余仰涛《等价交换原则不适用于道德领域》, 《道德与文明》1993年第6期。

〔4〕Ellen Frankel Paul:《道德革命和经济科学》, 译自英国Green Wood出版社1979年版。

〔5〕〔6〕斯密:《国富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页;27页。

〔7〕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三联书店,第136页。

〔8〕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 年版,第38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页。

〔10〕《高尚的帕累托佳境》,见《读书》1992年第5期。

〔11〕《论语·卫灵公》。

〔12〕《韩非子·六反》。

〔13〕〔15〕见李双元等《社会价值观念变革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

〔14〕见布莱克《法律的行为》英文本,1976年版,第107页; 《司法社会学》英文本,1989年版,第77~80页。

〔16〕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英文本,1977年版,第39页。

〔17〕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内在着催育市场经济成长的原始动力和会通于现代商业理性精神的民间传统商业伦理,并且在历史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和理性化趋势。见孔泾源《中国古典商业精神及其现代意义》,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3期。

〔18〕见蔺子荣、王益民《中国传统文化与东方伦理型市场经济》,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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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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