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丽丽[1]2002年在《唐宋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文中研究说明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是中国古代理想的家庭模式,大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同爨合食,崇义重礼,充分体现传统家庭的风貌。 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起源于汉,魏晋时初具规模,到唐宋时期发展起来。唐宋大家庭主要因亲族孝义聚合而成,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其组织纽带,同居共财是其组织原则,以孝悌为中心的伦理是其组织精神。大家庭历经天灾人祸的打击而稳固长存,尤其是平民大家庭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生命力更为顽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大家庭的经济、组织形式、居住地域等相应发生变化。 唐宋大家庭的经济生活既同于平常家庭,在形式与管理上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几近于一个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小型社会。大家庭的存在一方面是社会环境外部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于家庭成员浓厚的血缘亲情与整合观念。当血缘关系的向心力与财产经济的离心力矛盾、家庭规模与供养需要矛盾剧烈时,大家庭存在即受威胁。 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因血缘亲情、孝悌友爱而聚合,又因血缘关系疏远、经济难于支持而分析。
尹成波[2]2009年在《从异子之科到禁止别籍异财》文中指出本文主要从法律与社会互动的视角,研究中国帝制时期有关家庭组织的法规—即禁止“别籍异财”的法律变迁、该法的实际推行状况、制约该法推行的因素、法律与现实矛盾的消解等。商鞅变法,推行“异子之科”和“均出余子之使令”,强制百姓析户异籍,故而父子异居异财,核心家庭成为社会主流。汉承秦制,据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户律》可知,当时国家沿用秦分户之令,据《史记》和《汉书》可知民间承袭秦分异之风。及至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逐步儒家化。在此大背景下,有关父子祖孙分产析户的法律不断被修改:叁国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东晋和南北朝立禁止别籍异财的律令,严禁父祖、子孙别籍异财;唐修《疏议》,禁止别籍异财的法律臻于完备。与南北朝相比,唐朝允许父祖析产,但严禁其别籍,至于子孙和以前一样不能私自别籍、异财。魏晋至北魏中期盛行大家庭,及至均田制、叁长制的推行和北魏政府遣使括户,开始逐渐少见。隋代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开始强制析户,其后再旌表累世同居。唐代处于家族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主要以个人或家庭救助为主,禁止别籍异财成为社会需要,因此唐政府推行该法颇有成效。较之唐朝,宋代财产私有化程度更深,但赵宋开国几乎照搬《唐律疏议》中严禁别籍异财的法条,故而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冲突非常剧烈,相关法律不断被修改:仁宗景佑年间将“非因祖父母财及因官自置财产”授予子孙,南宋孝宗时一度立法允许子孙别籍异财,孝宗后立法逐渐保守,即使父祖标拨财产的权利亦多有限制。但是南宋上至朝廷下至百姓,都将严禁别籍异财的法律视为具文,在司法审判中,即使笃信理学的士人也认可了亲在别籍异财的合理性。促使法律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性之自私,就宋代而言具体原因有二:繁重的差役和大量的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纠纷和诉讼。终唐宋之世,禁止别籍异财的法律始终与社会现实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紧张。“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与“别籍异财”的小家庭各有利弊。别籍异财的小家庭主要优点是可以动员子弟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其缺陷也很明显:一、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这个问题自秦以来一直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二“别籍异财”的小家庭各营其私,易使兄弟之间亲情冷淡,互不救济。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其主要优点为注重平均,即儒家伦理所倡导的“均其贫富,养其孝悌”。其缺点主要是“大锅饭”影响效率,加之同居共财的民户,由于人性之私、财产权不明晰等诸多因素,易产生家庭纠纷和诉讼,给政府造就了沉重的司法负担,各级官员不断要求修改法律。两宋而下一种新型的家族组织的出现,解决了这一困境:首先各个小家庭各有其户籍,各蓄其私财,其次整个家族设有共产,以供联宗收族之用。最具代表性的当为北宋范仲淹家族。这种在实践中形成的家族组织,既兼顾了养老、救济,科举教化等族内公共事务,又照顾到子弟拥有、扩大个人私产的愿望,可谓公平与效率兼得。元明清叁朝虽仍有严格同居共财的人户,但社会上占主导的却是以范氏家族模式为代表的新型家族组织。这一新型家族组织的出现,对禁止别籍异财法令的演变产生了重大影响,至明代禁止别籍异财的法令事实上已经废止。其原因之一是家族或宗族组织承担了析理财产纠纷和社会救济等诸多社会功能。其二是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制度堵塞了析户避役的路径。其后推行“摊丁入亩”,民间析户与否与政府利害不大,禁止别籍异财的法令更为具文,仅具伦理层面的意义。
朱旭亮[3]2017年在《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全面梳理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的律文基础上,对于“别籍异财”之禁的律文予以溯源,对于“别籍异财”之禁的法律内涵进行解读,对于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的律文演变过程及其演变的原因予以剖析,对于“别籍异财”之禁中所体现出来的理想倡导以及在社会实际情况中的司法实践予以探讨。本文认为是法律的儒家化导致秦代的“分户令”逐渐演变成为“别籍异财”之禁。而在《唐律疏议》中成为正式法律的“别籍异财”之禁,其实质是“强行法律化的道德”。由唐至宋“别籍异财”之禁主要是对于“别籍”之禁重点关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间普遍以“异财”为争讼的焦点。“别籍异财”之禁在由唐至宋的演变过程中受到“同居共财”大家庭观念难以践行以及家庭财产观念的变迁两方面的影响,导致了律条最终沦为具文的结果。由于“别籍异财”之禁所倡导的理想化社会与现实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在广泛的分家现实以及实际行政治理的双重影响下,国家在执行“别籍异财”之禁时往往采用威刑兼用,宽严相济的司法方式。本文希望通过对于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的研究,能够丰富中国古代史唐宋史方向的社会史、家庭史以及法律史等领域的研究成果。
董琳[4]2008年在《宋代大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心态分析入手,分别考察了宋代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家长与成员关系和夫妻关系。第一部分通过整理宋代的家法、家训,认为宋代大家庭中家长的权威有所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处置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力也同时增大。因为家长作为礼法规范塑造的社会角色之一,其形象具有普遍性,而且其理想角色与现实角色也存在着很大差距。在大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家长只能算是一个家庭的管理者,他的日常职责主要是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伦理关系,以维持大家庭内部秩序的稳定。从家庭生计来看,家庭的衣食问题也往往引起家长的担忧,他们更加注重合理分配家庭中的人力物力。因为在宋代,即使是累世为官的大家庭,也不同于前代的世家大族了,它们没有世袭的地位和永久的俸禄,只能靠全家人的劳动和节俭来维持家用,所以,不管是从大家庭制定家法的目的,还是实际协调家庭内部关系的手段来说,宋代都更加务实了。这也就要求家长能够以身作则,做到公平均一,既要以“礼”规范人的言行,又不能不顾及“情”的因素。若从心态的角度概括大家庭中的家长与成员关系,那么可以说,“克己复礼”是一方面,“缘情制礼”也是相当重要的。第二部分运用案例、文书、墓志等资料,分析了夫妻关系在宋代大家庭内部关系中所处的劣势地位,这一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伦理规范与宗族意识的双重作用使然。大家庭对夫妻关系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规范“为妇”角色的女性家庭成员的言行,通过划分“内”、“外”秩序,减少妇女参与外事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妇女与本家的往来强固父系亲属关系,使出嫁的女子脱离父宗,逐渐实现“敬宗收族”的目的。大家庭中家长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包含了父子关系,以及由父子关系扩展出去形成的兄弟、叔侄关系等父系血缘关系,而夫妻关系则往往被认为是破坏父系血缘关系的祸根。实际生活中,大家庭对妇女的防范主要集中在抑制私房财产,限制妇女的经济行为和财产权上。“为妇”的女性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或所有权,实质上反映了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综合伦理关系与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可以得出,在宋代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中,夫妻关系是维系横向与纵向家庭关系的纽带,处于基础地位。但是,它却并不活跃,总体上看是内隐的。宋代人对待家庭内部关系的态度和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宗族观念的影响。宗族观念主要强调父系血缘关系,把母亲和妻子的血缘关系排除在外,这使得大家庭协调内部关系的准则不仅要依照礼法规范,更受到父系血缘关系的羁绊。因此,心态分析的方法也不仅是针对某种角色的家庭成员的个别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从理解宋代的礼俗观念出发,透析当时的家庭关系。宋代大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的调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生活实际,并且兼顾了礼法规范与宗族观念,这是宋代不同于前代的主要特征。
张凡[5]2011年在《明代家产继承与争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明代家产继承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立嗣继承等几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与其中所蕴含的身份与家产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对明代家产继承制度的研究揭示中国传统家产继承制度所呈现的特点与演变规律,并使成为观察和研究明代家庭生活与社会变迁的重要视角。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将明代家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现存明代判牍结合使用,以期通过研究涉及家产继承的争讼案件,揭示明代家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适用,司法中认可的家产继承规则,以及明代解决争产案件所秉承的司法理念。本文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明代的家庭与家产。本章主要对明代的家庭结构与家产形态进行研究。对明代的家庭结构的探讨主要用于界定明代家庭成员的范围,辨明家庭与家族、家产与族产的关系;对明代的家产形态的探讨主要用于说明古代家产继承的表现形式与一些基本继承规则所产生的原因。本章以明代为切入点研究古代家产法律形态,说明古代家产形态中既具有“共财特征”也具有“私财因素”,二者对立统一,相互作用,而家产继承中的一些特点都与此有关。第二章:明代家产的法定继承。明代的分家析产是家产继承的主要表现形式,因为明代法律规定了家庭成员在分家中的具体份额,因而具有法定继承的性质。本章结合不同家庭成员的承产方式与分产份额说明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家产之间的密切关系,家庭成员以男性家长为核心所形成对应身份,以及身份中所承载的宗法、血缘与情感等因素是各自家产地位的基础。第叁章:明代家产的遗嘱继承。明代存在通过遗嘱处分家产的继承方式,然而由于古代家产法律形态的特点,又呈现出其特有的规律。主要表现在法律允许尊长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家产,这是家产中“私财因素”的体现;然而遗嘱往往又受法定继承规范的影响较大,这是家产中“共财特征”的体现;遗嘱效力能否得到认可,还会受到法定继承规则所承载的社会伦理的约束。第四章:明代的立嗣与继产。随着明代宗法制度的强化,户绝家庭的立嗣现象日趋普遍。嗣子基于在户绝家庭中的“宗子”地位,能够以继业的形式概括承受户绝家产。正是由于立嗣中所包含的财产因素,导致明代的争继成为变相的争产。明代在司法上以“同父周亲理论”为基础来决定争继次序,并以“抽分”户绝家产的方法对争继者予以补偿,以化解争端。第五章:明代家产争讼类型与处理原则。本章按照家产的争讼类型,对涉及家产、特别是家产继承问题的争讼进行归类梳理,以总结各类家产案件的处理理念与原则。本章主要从案由出发,以司法官在处理各种案件中的处理原则为落脚点,归纳出最为常见的几种司法理念,即“依法、原情、均平、息争、养赡”。这五种原则即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又与家产争讼这种特殊的争讼类型相结合,还与家产的法律形态、家产的功能相协调,实际上形成了明代家产案件的争端解决机制。第六章:明代的家产、法律与社会。明代的家产继承制度是明代国家政治理念与社会生活互相作用的结果,封建社会后期的宗法秩序的强化、生产力快速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对明代家庭结构、家产形态、家产继承规则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章以明代社会生活为依据,探讨明代家产继承制度所根植的历史背景,以及家产继承制度所体现出的家庭伦理与社会风貌的变迁。本文通过以上六章的研究,归纳了中国古代家产形态之于明代继承制度的影响,并结合明代的社会背景,提炼出明代家产继承制度发展的内在线索:宗法制度的强化与人情因素的凸显;家产的独立与族产的扩张;正统观念仍然强调共财观念与保有家产的同时,分家析产却成为常态,家产交易也日趋频繁。这些表现正是明代专制主义进一步发展,与商品经济、私产观念的兴起相互作用的结果。
李畅[6]2012年在《唐代别籍异财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其完备而先进的法律是宋元明清学习借鉴的主要依据,也是日本等国家远渡重洋来华取经的动力,更是今天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蓝本和传承中华民族璀璨文化的骄傲。《唐律》为现今尚存于中国最完善之一部法典,其内容上承战国《法经》以降诸律,下启宋元明清之制,俨然为中华固有法系之代表作。且流风所及,影响周边东亚诸国法制之发展。纵观中国传统法律,与家庭有关之条文,多半于唐朝完成法制化之历程,且为后世封建社会奠定基础。禁止别籍异财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规范家族财产、维护家族制度、实现国家对家族控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唐朝之前,立法中并未出现类似规定,与之相应的表述是秦朝的“异子之科”,即秦朝通过“商鞅变法”在全国强制推行父子分异,迫使家庭成年之子与父亲分家。直至曹魏时期,正式从法律上废除“异子之科”。但是,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直接禁止别籍异财的规定首创于唐朝。唐高宗永徽年间,正式颁布《唐律》,严禁亲在别籍异财之家庭情形,并对违犯之人重刑科罪。本文选取了唐朝这一典型封建王朝,以别籍异财为主题,围绕《唐律疏议·户婚律》之“子孙别籍异财条”、“居父母丧生子条”以及《唐律疏议·名例律》之“十恶”条、“免所居官条”等相关律文,在挖掘史料的基础上,结合当代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对别籍异财罪进行分析和探讨。家是社会的细胞,是国家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今日之家庭观念与封建社会的家存在天壤之别,但家的背后所折射的文化内涵却是相通的,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对当今和谐社会之建构有所启发。
刘晓飞[7]2013年在《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代是以女真族为统治民族,汉人占据全国人口大多数的政权。汉族家庭从中原到金源内地,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且不包括汉化的外族,本文以家庭形态为切入点,在借鉴前贤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广泛蒐集文献资料和石刻考古资料,运用社会学、历史学与统计学等方法,对金代汉族家庭的基本形态,家庭成员的地位与关系,家庭收支与经济管理,家庭宗教信仰及家庭教育等进行研究,揭示出金代汉族家庭不仅存在阶级差异,更存在传统儒家文化下汉族社会中的伦理尊卑有序、父家长权威与男女之别。尽管金代汉人被少数民族政权统治,并与女真族长期杂居、通婚,难免沾染“胡风”,但其汉民族中根深蒂固的纲常伦理并无本质改变。
徐爽[8]2010年在《别籍异财罪研究》文中指出个体家庭另立户籍、分异财产原本是个体家庭内部的自发行为,同时也是个体家庭自身运行机制和生命周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官方本应给予较少的介入和干预。但中国古代社会自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对民间个体家庭另立户籍、分异财产的行为投以重点关注,并通过法律制度加以限制。《唐律疏议》中正式出现“子孙别籍异财”条,奠定了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的基础。此后的宋元明清在国家立法上都不同程度的继承唐律对别籍异财行为的限制和禁止,同时根据客观统治环境做出相应变通性的调整。对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的相关研究,以往学者往往把研究视角集中在别籍异财行为引发的家庭财产分割,即主要关注个体家庭在分异财产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原则及具体分割方法,而很少将别籍异财作为罪来考察和研究。本文以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为研究对象,对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的形成、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以唐律中“子孙别籍异财”条的立法规定为核心,并对照宋元明清在别籍异财罪上的变通规定,形成对中国古代别籍异财罪纵向而系统的梳理,进而对别籍异财罪产生、发展的原因进行探析。
肖倩[9]2006年在《制度再生产:中国农民的分家实践》文中指出本文的内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分家实践发生在一定的社会时空之中,同时也不断再生产和修改包括分家制度在内的社会时空制度。从分家实践的变迁可以看到社会结构的转型,即,从“家族本位”的家庭模式到“个体本位”的家庭模式。无论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代中国农村,分家均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分家指的是子辈家庭从父辈家庭中独立出去的过程和状态,父辈的权威力量是分家的抑制因素,子辈的独立力量是分家的推进因素,分家就是在这两股方向相反的力量的冲突下发生的家庭行为。各种社会制度的变迁正是通过作用于这两股分合力量从而不断再生产和修改分家制度的。解放以来的一系列土地集体化运动将原先家庭私有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传统家庭的核心财产——土地被消解,家长权力受到有史以来最直接、最猛烈的冲击。此外,集体化时期还取消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实行一种新型的按劳分配方式——工分制,这些在削弱家长权威的同时,提高了子辈独立的意愿和能力。土改后冈村农民的两次职业分化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代际特征,可以概括为从纯农民到手艺人再到打工仔。代际职业分化对分家实践的影响主要在于:子辈所从事的非农产业所具有的劳动和报酬特征使父辈对子辈的经济控制权基本丧失以及子辈独立能力和意愿增强,此外,子辈收入增多以及对家庭贡献的增大,使得父亲权威的另一大基础——房产基本被消解。中国宗族强调的是父系继嗣关系,宗祧继嗣原则在分家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儿子单系继承,女儿从来就被排斥在分家制度之外。男性子孙在继承家产的同时,必须承担祭祀父祖和赡养父祖的义务,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农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朴素法意识。民国之后的继承法均实行男女平等继承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女儿的平等继承权始终没有得到实现,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儿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只要“从夫居”的婚姻方式仍占主流,女儿对父母财产平等继承的愿望是难以实现的。冈村婚姻习俗的变迁过程是从父母包办型的传统婚姻模式向当事人自主型的现代婚姻模式转变。在(半)自主型婚姻模式中,青年男女夫妻共同体意识的提早萌发常常导致父子代际感情的疏离和父子家庭共同体意识的削弱,同时也增强了夫妻小家庭从父子大家庭中独立出去的意愿。在婚姻习俗变迁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趋势,即,男方家庭对新婚夫妇单元的直接资助以及男方家支付的彩礼转化为新娘嫁妆的比例都有很大的提高。这些物质的所有者是
于芹[10]2012年在《从劝农文看宋朝乡村社会问题》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伴随研究视角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自下而上”的历史观指导下,越来越多的关注历史和现实中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等“叁农”问题。宋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转型期,这一时期的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特别是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乡村社会中的人、财、物产生了抽离作用,进而影响到了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乡村社会中传统人际关系的发展等方面。这一时期较之于相对平静发展的其它社会历史历程,更容易出现某些与传统道德要求相悖的社会现象,因而也更容易看到其社会的剧烈变动,更容易了解其社会的“反常”现象。加之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政策的推波助澜,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而不受限制,进一步加剧了宋朝乡村社会中土地的集中和流转,伴随土地频繁流转而来的是贫富分化的加剧以及乡村社会中阶层的频繁变动。“千年田换八百主”,财产的不稳定性,加重了宋人的不安全感,而当古人们举目无助的时候往往会求之于未知的超自然力量,因此致使宋朝巫术等神秘主义信仰活跃。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宋朝政府统治政策的推动作用,使得宋朝社会呈现了一股重利之风,乡村社会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到了这场风波之中。随之而来的是,传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族)的减少,以至于其零星点缀般的存在于宋朝社会中,小家庭增加并且成为宋朝社会家庭形式的主流,传统大家庭(族)家长权力、威望等减弱,意味着其对本来应该为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族)控制力减弱,如此一来传统大家庭(族)分散成为若干既有共财又有私财而松散的联系在一起的新家庭(族),后来的家庭(族)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等的方式,已与传统的大家庭(族)大不相同。鉴于宋朝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这里我们所考虑的是:在这一背景下,宋朝乡村社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宋朝乡村社会关系又出现了哪些新变化?而宋朝地方官员的“劝农文”是观察宋朝地方社会极好的窗口和资料切入点。因此,我们打算以“劝农文”为起点,结合《夷坚志》《明公书判清明集》等史料并结合已有研究,对宋朝乡村社会问题加以力所能及的探讨,试图通过解读“劝农文”中的相关信息,对宋朝乡村社会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系统而又准确的认识,进而解读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的宋朝乡村社会问题。宋朝统治者对于当时乡村社会中新出现的某些现象持排斥态度,力图改变之并致力于重构传统的乡村社会秩序,希望在当时的农村建立一个传统伦理下的“和谐”社会。那么,宋朝统治者都进行了哪些努力?这些努力有没有起作用?到底产生了怎样的效果?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和说明的问题。我们打算通过对宋朝乡村社会问题的解读,从中总结出社会大变动下的宋朝乡村社会情形,进而发掘宋朝中央政府及地方官员面对这种变化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这对我们今天的乡村社会转型研究也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全文拟分为绪论、正文和小结叁个部分。绪论中,我们主要论述选题缘由、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对文中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设定了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目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论述的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从劝农文看宋朝乡村的家庭(族)关系问题:相对于传统家庭(族)以义礼为纽带而维持的方式,随着宋朝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经济利益在人们心目中地位日益提高,宋朝家庭(族)成员间因为经济利益的分配与争夺而降低了传统义礼的地位,进而影响到了传统家庭(族)的向心力和家庭(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家庭(族)中家长的威信下跌,家庭(族)成员关系相对于宋代以前处于失调而紧张的境地。这不仅给家庭(族)成员相互之间的友好相处带来了障碍和危害,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乡村的稳定、良性发展制造了阻力。第二,从劝农文看宋朝乡村的邻里关系问题:邻里之间因为经济利益而产生摩擦的可能性比以前更大了,摩擦的产生造成了两种结果:一方面,传统的邻里之间互帮互助体系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从而对传统的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与继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因为经济的原因,宋代地缘互助的可能性相比前代增加了。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地缘互助的增加是对传统乡村社会中互助体系的另类继续。比之前代,此时的地缘互助更多是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的互助体系,是在以互惠为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互助体系,虽然也许它有着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名称。第叁,从劝农文看宋朝乡村的信仰问题:经济利益的突出,影响了宋朝乡村社会民间信仰的发展模式,乡村信仰中各类神灵的经济功能开始凸显,神灵具有了通报市场信息以及指导人们的求利方向和行为等的功能,人们开始花费更多的钱财用于缘事斋筵,以求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第四,劝农文对宋朝乡村社会秩序重建的影响:面对宋朝乡村社会中的种种与统治者意志相违背的现象,宋朝地方官们致力于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力图建立一个传统社会下的和谐社会,他们的努力虽然有时候收效甚微,但是总体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小结部分,主要是针对对本文正文部分而做的总结和归纳,以及问题反思,以期对本文的写作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深刻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唐宋同居共财的大家庭[D]. 金丽丽. 河北师范大学. 2002
[2]. 从异子之科到禁止别籍异财[D]. 尹成波. 浙江大学. 2009
[3]. 唐宋时期“别籍异财”之禁研究[D]. 朱旭亮. 辽宁大学. 2017
[4]. 宋代大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研究[D]. 董琳. 河北师范大学. 2008
[5]. 明代家产继承与争讼[D]. 张凡.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6]. 唐代别籍异财罪研究[D]. 李畅. 安徽大学. 2012
[7]. 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研究[D]. 刘晓飞. 吉林大学. 2013
[8]. 别籍异财罪研究[D]. 徐爽.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9]. 制度再生产:中国农民的分家实践[D]. 肖倩. 上海大学. 2006
[10]. 从劝农文看宋朝乡村社会问题[D]. 于芹. 西南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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