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与展望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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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不良贷款的含义

我国在推行贷款五级分类之前,基本是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贷款被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四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二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2004年,中国银监会决定全部转入贷款五级分类定义(农村信用社除外)。为保证不良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从2004年开始,不良资产按五级分类法由银监会每季度在其网页正式发布。每家银行的年报必须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法规如实披露。

二、我国不良贷款的规模和特点

(一)不良贷款的规模和变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规模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迅速积累。1990年末,4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为220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2%;1995年末,不良贷款升至660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1.4%。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迅速高起,由1995年的21.4%上升到1999年的34%。从21世纪初到21世纪中后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大幅度下降,由2000年的29.18%下降到2006年的9.22%;2007年3月末下降到8.2%。

(二)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

我国宏观调控经历了从计划和财政调控为主,转向以金融货币调控为主;投资模式也由原先的计划财政主导型直接投资模式,转变为金融主导型间接投资模式。20世纪80年代实行“拨改贷”政策,使政府债务向银行转移,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和生产发展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在经济转型期,四家国有银行承担了较多特定贷款任务,例如,粮棉油经营企业贷款、扶贫、开发等专项贷款等。国有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改革成本。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中,许多国有企业关、停、并、转,以及国有企业的亏损、兼并、破产等形成的不良债务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存在一些体制上的、管理上和技术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改革滞后,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利润目标约束、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贷款项目评估和审查制度比较薄弱,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以及人事制度僵化等,使其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难以落实到位。我国监管当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培育,而监管的力度不够,致使金融秩序出现混乱、乱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现象较多。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活跃,但也出现了违规经营和金融风险在各个行业传递与扩散的情况,而金融监管的法规建设和操作方式相对滞后,难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注重了信用规模的扩张,但忽视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社会信用意识淡薄,企业盲目扩张,借债不还,银行难以保全资产。

(三)不良贷款的特点。

我国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主要分布是以银行业为主,金融信托、租赁、证券、保险业为辅,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有较多的市场份额,因此,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结构特征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国银行业在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上,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形成的不良贷款约占不良贷款总额的1/3,这是几十年历史欠账,主要是重复建设和支持传统企业所发放的低效贷款。90年代初期至中期,由于经济过热,信贷规模快速膨胀形成的不良贷款约占总额的1/3。90年代中后期以及以后一段时间,企业破产兼并和改制过程中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等形成的不良贷款,也约占总额的1/3。2002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始出现新的一轮快速发展,一些行业出现了过热现象,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大,商业银行对一些“过热行业”贷款的风险加大。在这一轮经济波动中,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土地项目清理后,一些撤销和停缓建项目的贷款会形成一批新增不良贷款。

2006年12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549.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9%。按机构来划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主要构成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6年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我国境内商业银行所有不良贷款的83.94%。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0534.9亿元,不良贷款率9.2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168.1亿元,不良贷款率2.81%;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654.7亿元,不良贷款率4.78%;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53.6亿元,不良贷款率5.90%;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7.9亿元,不良贷款率0.78%。

三、我国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

(一)国外对不良贷款的处置。

从国际经验来看,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两种模式。

一是分散处置模式。分散处置模式是指由银行自己解决问题资产。银行内部设立专事不良资产处理的部门,或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也有的不设机构,通过日常性的措施进行处置。例如,1992年波兰政府要求9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不良贷款处理部,充实专门人员,处理坏账及损失。

一些国家的政府向银行注入资本金,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然后要求银行按照规定提取足额贷款损失准备金,加快核销呆坏账。例如,泰国金融机构开发基金对银行和金融公司提供约3000亿泰铢(75亿美元)的资本援助。有的国家采取政策措施,促使银行加大自主性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例如,韩国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要求政府不得干预银行内部管理和贷款决策。银行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不良贷款进行重新界定,加快核销贷款资产的损失。银行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要求韩国大企业减少向银行的借款,废除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做法,停止内部资金交易,加强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剥离非核心的下属企业,集中发展核心产业等。

在分散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下,由于银行拥有其债务人的长期信息,而其生存又与不良资产的盘活息息相关,因此不良资产的分散处置将会激发银行充分拥有债务人的长期信息优势,最大限度地盘活资产价值,避免未来损失。不良资产挂在账上可以激励银行努力最大化回收价值并且通过加强贷款审核和监督减少未来的不良资产。分散处置为最大限度地盘活不良资产提供了一种制度性激励机制。此外,银行再投资能力也有利于不良资产的盘活,提高回收价值。在分散处置的过程中,由于银行可以通过向自己控制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转移问题资产,掩盖经营中的问题,有可能加重道德风险。

二是集中处置模式。集中处置模式是由政府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按照一定的价格和剥离准则将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从陷入困境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彻底剥离出来,统一转移给AMC,由AMC依托资本市场专门对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集中管理与处置。例如,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的处置。在发达国家,有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德国的托管银行、日本的过桥银行、法国的清盘银行(CDR)、瑞典的资产管理公司(AMC);在转轨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都成立了类似的机构,用以处理体制转型期产生的大量银行坏账;在新兴市场国家,韩国、泰国、马来西亚都相继成立了AMC。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AMC集中处置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AMC拥有一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专业化和标准化操作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许多国家对专业的AMC赋予特殊权力以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和处置。在集中处置过程中,由于AMC不具备银行对债务人和不良资产的信息优势,可能影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回收价值。

(二)我国对不良贷款的处置。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银行不良资产规模大且成因复杂,因此需要逐步探索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一是银行分散和自主性处理不良资产。第一,采取催收追讨、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商业银行建立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对不良贷款组织催收。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按规定条件、程序冲销呆账。第二,采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呆账贷款本息。从2002年起,全面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准确量度风险;开始全面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及时冲销呆账。第三,通过债务重组、剥离、转化等手段减轻资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内部的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处置;商业银行试行对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即企业以股权或实物资产置换银行债权,银行对置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2003年六七月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与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进行合作处理不良贷款。建设银行在2003年7月8日与摩根斯坦利签订合同,共同成立资产所有人公司和资产服务公司,先期共同管理和处置资产包的账面本息余额约43亿元,其中本金余额35亿元。

二是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贷款。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设立三大政策性银行,为国有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下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监管指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如依法核销贷款、处置抵押物、投入封闭贷款等,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不良资产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因此,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置成为一项现实选择。

1999年4月20日信达公司正式成立,东方公司、长城公司、华融公司陆续于当年10月15日、18日和19日挂牌营业。各公司注册资金均由财政部全额拨入,注册资本金除东方公司由财政部拨入60亿人民币、5亿美元外,其他三家公司均为100亿元人民币。四家AMC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家公司接受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监管和财政部的财务监管;证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制,经监督部门审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业务量较大、不良资产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管理。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工作十分艰巨。截至1998年末,我国4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32.18%,这些不良贷款的“空心率”很高,账面反映需要注销的呆账贷款约占全部贷款的2.9%,此外,在呆滞贷款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注销的呆账。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不良资产总户数为210万户,不良资产户数多、分散,人均管理和处置的债务企业户数超过200户,人均管理的不良资产超过1亿元,工作任务很艰巨。

第一,对不良贷款进行剥离。我国四家AMC自成立以来主要进行了三次大的不良资产接收。第一次是1999年,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AMC,采取的是账面价值收购方式。2004年5月22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这次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2787亿可疑类贷款整体打包出售,信达公司在一级市场中标;中国银行1424亿元、建设银行569亿元以及交通银行640亿元的损失类贷款委托东方公司和信达公司处置。2005年进行了第三次不良资产剥离,采取封闭式招标竞价方式。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华融公司中标226亿元,信达公司中标580亿元,长城公司中标2569亿元,东方公司中标1212亿元;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置。第二、三次剥离后,四家AMC新接收约1.3万亿元不良资产。截至2006年3月末,四家AMC已经累计处置第一次剥离的不良资产8663.4亿元,处置进度已完成68.61%,资产回收率24.20%;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

第二,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四家AMC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债权转股权是指银行或AMC把原来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关系。债转股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把企业搞活的方式以实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截至2004年6月底,AMC实施债转股项目557户,金额3061亿元,自2000年4月以来已累计停息800亿元以上。其中,已注册新公司456户,转股金额2037亿元。不良资产的打包处置方式在国内最早由四家AMC从国外引入,继而国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采用,当前已成为国内处置不良资产的基本方法之一。与传统的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按户处置方式相比,整体打包方式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AMC努力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对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出售,并进行网上拍卖交易和债权资产拍卖交易,开展了国际和国内招标的处置活动,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我国对不良资产采取了证券化的处置方式。其中包含四大要素:(1)真实出售。证券化的发起人(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出售债权给特殊目的载体,把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投资者。(2)破产隔离。一旦发起人破产,发行人(特殊目的载体)与发起人独立,其从发起人购买的资产不包括在发起人的清算资产范围内。为防止特殊目的载体破产,特殊目的载体不应从事发债以外的其他业务和发生其他债务。(3)税收中性。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中不产生新的税负。(4)信用提升。特殊目的载体从银行购买不良资产时要按资产账面价值打折,或提供担保等手段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我国对不良资产进行了信托处置方式的试点。信托处置指银行或AMC(委托人)选择部分资产组成“资产包”,作为财产信托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经过信用增级,再以合约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方式。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模式处置不良资产可以将银行不良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为银行不良资产最终损失的承担赢得时间。具体地说,就是通过信托交易结构设计,首先将部分不良资产真实出售,快速变现,以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同时,通过对信托受益权分层的设计,使银行享有信托财产的次级利益,即后续收益的权利,从而增加不良资产的处置收益。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在2003年6月进行了第一次处置不良资产的信托项目尝试。华融将22个省市256户企业132.5亿元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委托给中信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期限3年。中信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首先将这笔财产信托设立成自益性信托,华融公司作为惟一受益人,取得该信托项下全部(优先级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华融再将其取得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优先级受益权的预计收益率为4.17%。信托设立后,华融公司将10亿元优先级受益权主要转让给了机构投资者。该处置案例使华融公司提前取得不良资产处置收入,中信信托公司取得信托收费收入,而机构投资者增加了一种新的金融投资产品。此外,我国于2001年10月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年,下发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时有关外债登记、外汇登记、收益汇出等事宜。四家AMC纷纷与摩根士坦利、高盛、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合作,采用设立公司、卖断、引入战略投资者、境外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截至2005年3月底,中国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显著成绩,批准设立了10家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整体债权和实物资产近900亿元人民币。

四、我国不良贷款处置的发展前景

(一)加强银行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

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将不良资产尽快处置变现,而是如何消化不良资产处置后的损失。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就是要恢复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减少资产损失。主要分第一次处置和第二次处置。第一次处置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处置成本高。当前,催收追讨,特别是依法诉讼、执行,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回收现金的主要方式。但由于立法、司法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原因,银行依法收贷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加上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商业银行在催收追讨中处置成本增加。二是方式单一。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转让、出售不良贷款的方式进行处置,而商业银行尚未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三是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的方式难以实践。由于实施债转股后产生的分红资金,远低于银行的融资成本,加上类似的兼并重组多由政府主导,拉郎配多,成功者少,因此其可行性还有待商榷。所谓第二次处置,主要是通过转让出售经第一次处置后的不良贷款的转换形态资产(债转股资产、抵债资产等)收回现金。当前,商业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较多,按有关规定应尽快处置变现。但是,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变现存在的问题较多,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由于中介行为和执法行为不规范,由法院制定评估机构、按评估值取费导致的价值高估和直接裁定以高评估值抵债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抵债资产收取、处置中重复纳税和税费种类繁多,造成处置成本过高。

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需要尽快解决相关的主要问题:一是明确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即商业银行具体处置哪些不良资产,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处置。二是为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三是将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市场化。如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原则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并对这个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遇到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对处置损失如何消化。金融机构消化不良资产损失需要动用损失准备金。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随着盈利提高,用于拨备和消化历史包袱的资金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不良贷款历史包袱较重,拨备的准备金仍然不能满足需要。由于商业银行当期盈利能力有限,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使处置不良资产不受当期盈利的限制,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

当前需要加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第一,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抵押品市场、拍卖市场等,增加交易工具的品种,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积极促进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提高有关专业人员素质,做好对不良资产重组、管理和处置的服务工作。第二,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或对有关条款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从法律上明确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如按市场价格出售各类不良资产,包括向境外投资人出售;重组盘活的阶段性持股或委托持股;中资银行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以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第三,完善呆账核销制度。适当扩大呆账核销的范围,并赋予银行核销实际资产损失的自主权力。进一步明确条件,使投资、拆借等非信贷类资产损失,以及重组、打包出售、公开拍卖等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损失能够核销。第四,加快商业银行重组改制和上市进程,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渠道。

(二)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方向。

依据IMF的统计,从1980年以来,发生严重金融问题的108例中,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有72例,占67%;发生金融危机的有31个国家共41起,其中由不良贷款引发的有24起,占50%以上。因此,威胁金融系统安全运行的主要风险仍然是不良贷款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重组和改制,较大幅度地降低了不良贷款比率,但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规模仍然比较庞大。国有商业银行2004年二季度和2005年二季度不良贷款大幅“双降”,分别源于中行、建行和工行通过财务重组对总计10190亿元不良贷款的集中处置。从2005年起,中国银监会将在国内的外资银行纳入不良贷款统计范围,从而可以看到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距。在2005年第1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为15%,远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4.9%和外资银行的1.2%。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过程中,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都会有相当数量不良资产需要处置,因此,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金融机构的大批不良资产仍然需要通过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处理。

总的来看,我国AMC的发展方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仍然保持AMC功能的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二是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机构。三是为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并购重组的服务商。

一是商业性的AMC。商业性AMC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自筹,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组织体系,按市场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AMC的组建可以在原有AMC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改革以财政为主的单一融资渠道,吸收多元化主体入股AMC。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引入战略投资者,既要引入国内大企业和国内大银行作为发展载体,同时也要引入国外投资者,对其进行参股,时机成熟时可以整体上市,实现公众持股。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地执行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制衡。AMC商业化转型,将面临机构收缩问题,富余人员如何安排需要加以考虑。国际做法一种是回到母体银行,如瑞典;一种是到股权企业中去;还有一种进入服务商行业。

二是具备投资银行功能的机构。国外投资银行主要职能有:第一,期限中介。通过对各种不同期限的占有资金进行期限转换,实现长期和短期资金之间的期限中介的作用。第二,风险中介。为投融资主体提供资金融通渠道,而且为其降低投融资的风险。第三,信息中介。为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而减少了信息加工和合约的成本。第四,流动性中介。提供现金支付机制,而且还提供各种票据、证券和账户等金融工具,为资金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转化提供便利。四家AMC已具备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优势;当前管理着上万亿元资产,对数万户企业拥有债权或股权;近年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等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这些构成了规模庞大、分布广泛的资产池,是AMC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稳定的业务资源。在资产处置实践中,AMC与国内外机构投资者、行业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以及会计、资产评估、法律、拍卖、公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广泛合作,也积累了发展成投资银行的社会资源。当前四家AMC逐步进行商业化转型。2004年10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了闽发证券,以及投资3.6亿元入股了江苏银行,投资2.5亿元与江淮汽车合组汽车金融公司,参与筹备设立大连星海人寿保险公司。2007年2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15亿元发起设立东兴证券的方案获得证监会批准,筹建工作也加快进行。华融公司重组了浙江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筹备华融证券,并抓紧研究转型后各地分支机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争取在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托管模式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投资和收购的重点放在银行和信托金融牌照上,并由其发起设立的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也在筹建之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计划拿到全国性的银行经营牌照后,将以各办事处人员为主体,设立各地分行。

三是对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并购重组的服务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仍需要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但在AMC重组过程中,也可以考虑成立几家类似的服务商。该类机构不直接从事不良资产的收购、买卖和处置,而是提供有关业务的咨询、评估、拍卖等服务工作。例如,台湾为了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除成立一家AMC外,还成了一家金融资产服务公司(FASC),专司对资产的估价、拍卖、处置与重组的咨询工作,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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