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呼唤与银行携手共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寿保险论文,携手共进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单位,特别是寿险公司承担着对广大客户长达几十年的给付责任,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人民的风险防范,因此,如何做到稳健经营和加强风险管理,让投保人投入保险公司的资金更加安全、可靠,是寿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寿险行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谁拥有更多的营销及服务网点,谁就能创造出更多更新的保险产品,谁就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近几年,我国各寿险公司通过招聘大量保险代理人,利用“人海战术”,的确使人寿保险的保费收入规模得到了迅速地扩张,但业务迅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了大量问题。
第一,收入不实,假保费及截留保费、收入跨期入账现象极为严重。为完成当年的保费收入指标,有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上做文章,先做退保支出,再重新投保作保费收入,造成有些保单重复作收入;还有些保险公司以借款作收入,下年再以退保支出或赔付支出还款,假收入假赔付现象时有发生。为完成下年的保费收入增长指标,有的保险公司把本属于当年的保费收入截留,划入下年度入账,造成保费收入不实,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尤为严重,保单缺乏透明度。
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代理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代理行为不规范。代理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代理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代理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代理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代理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代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代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代理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代理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的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险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代理人专户:由各代理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代理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代理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代理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代理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投保过程说明如下:1、由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保单按险种分,可由保险公司已预先盖章、代理人签章)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同时电脑自动按保单开具一式三份的佣金或手续费转账凭证(一联作银行向代理人专户转款的依据,一联给代理人作领取佣金的依据,一联给保险公司作为记账凭证)。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由银行记账所用。3、如果代理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代理人办理取消该代理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余下的孤单的佣金及手续费电脑自动不再计提。如果代理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办理划转手续。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三)防止假资金投保及假退保、假给付现象。
(四)对代理人的管理得到了全面的加强,特别是对佣金及手续费的给付、孤儿保单的管理、代理人的“跳槽”频繁问题得到了控制。
(五)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得到了规范和加强。进一步加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把开发银行保险视为人寿保险行业发展的大事,借助银行的力量管理人寿保险,加强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我国寿险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两者的合作是朝阳式的长期合作,而不是夕阳式的短期行为,尤其是对我国人寿保险事业正在不断扩张的今天,更应该得到管理层及各保险企业的足够重视。“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也将成为长期研究的课题。
标签:银行论文; 保费收入论文; 人寿保险论文; 保险论文; 银保产品论文; 保险公司设立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投保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