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西部地区改革的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部地区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新思路论文,竞争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纪之交的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有所新突破,关键取决于能否在国有小企业退出的同时让竞争行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也退出。对于小企业从国有领域退出的问题,人们基本形成了共识,并正在实施;但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问题似乎仍是禁区,然而,这又是一个不能不研究的大问题。本文拟就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与竞争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出问题谈点看法。
一、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格局、战略及步骤
(一)西部特色所有制结构的总格局:“国有经济为主导,集团经济为主体,个体与私人经济大量存在”
从生产力发展水平与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看,西部特色的所有制结构的总体格局应当是:国有经济为主导,集团经济为主体,个体与私人经济大量存在。我把这一格局称为“主导——主体——大量存在”的“三位一体”格局。“国有经济为主导”,就是指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与产值在西部经济总量中不占多数,只占少数,但国有经济掌握着地区垄断行业的重要企业,因而在只占少数的情况下仍能居于支配与领导地位。这里的“集团经济”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企业集团,不是指规模的大小,而是指新兴的所有制形式,即除单一国有经济与单一个体、私人经济之外的一切经济成分,包括股份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合伙经济、混合经济等。“集团经济为主体”,就是指集团经济在西部经济中不占领导与支配地位,但其资产存量与产值在西部地区经济总量中占多数。这里的“个体经济与私人经济”是指单个所有者为基础的经济,“大量”只是相对于目前的少量而言的,个体经济与私人经济无论在资产存量上还是产值上都应居于主体与主导之间,即其数量比国有经济多,比集团经济少。
从目标结构看,上述三者在西部地区经济总量中的具体比例应为:国有经济占20%,集团经济占50%,个体与私人经济占30%。实现了这样的比例,才能适应西部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二)西部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战略:“抓重放轻”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和西部地区实际的要求,衡量政府对国有企业抓或放的标准不应是大与小,而应是重与轻,政府应该是抓重放轻,就是把垄断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牢牢控制在政府手里,坚持国有经济的性质;而完全放开竞争行业的企业,让它们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实行非国有化。在竞争行业,不但小企业应当退出国有经济领域,大企业也应退出。这是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西部特色所有制结构总格局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为了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我们认为应将“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转变为“抓重放轻”。“抓大放小”与“抓重放轻”的主要区别是退出国有经济领域的企业的范围不同:“抓大放小”只要求小企业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抓重放轻”不但要求竞争行业与垄断行业的小企业退出,而且要求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也退出,只保留垄断行业大中型企业的国有性质。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求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出。这是国有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在更高层次上的前进。
(三)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步骤:分两步走
第一步:到1999年年底实现小企业从国有经济中退出。这里,既包括竞争行业的小企业,也包括垄断行业的小企业,重点是让国有企业从县域经济中退出。从一定意义上说,西部地区国有企业的亏损主要是小企业的亏损,尤其是县域经济中的小企业亏损。这种情况,一是拖了西部经济发展的后腿,使其经济总量难以迅速增大,整体经济效益难以提高;二是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维持这些企业的运行,不仅要耗费精力去扶持,而且要付出一定的物力、财力和人力。让这些企业从国有领域退出,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使其集中精力抓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也可以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存量进行重组,在全区范围内盘活资产,推动西部经济的发展。
第二步:到2002年年底竞争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退出。由于西部地区所有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放开搞活小企业,因此小企业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应成为今明两年的重点。但在小企业退出的同时,个别条件成熟的大中型企业也可开始退出,并摸索经验,为2002年前退出作准备。在2000-2002年,竞争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退出应成为西部地区国企改革的重点。
同时,对发展非公有经济也应有一个总体安排。笔者认为也可分两步走,即1998-2000年为第一步,重点是在数量上大力发展,力争非公有经济在全区经济总量中占30%左右:2001-2005年为第二步,即为上档次、上规模,优化结构的调整时期。在总体思路上应为先发展后规范;先求数量再求质量。但在具体操作中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尽量避免乱铺摊子的现象。
二、竞争行业大中型企业从国有经济中退出:依据、构想、方式及难点
(一)竞争行业大中型企业从国有经济中退出的客观依据
竞争行业大中型企业退出国有经济领域,既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实现西部特色所有制结构总体设想与进一步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
首先,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原始市场经济、古典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如果仅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来考察,那么它们的区别如下:原始市场经济以个体所有制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古典市场经济以单个厂商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自然人所有制),以工厂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代市场经济以生产资料的集团化与国有化为基础(法人所有制),以股份公司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调控的市场经济,为了实施政府调控目标,国家必须在垄断行业兴办一定量的企业,以便控制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现代市场经济又是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生产资料、生产过程、产品销售过程都社会化了,因而由原来的单个厂商占有生产资料为主向集团占有生产资料为主转化。二战以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所有制结构是以集团经济与国有经济为特征的。以混合经济为主的集团经济大量出现,成为主体力量;国有经济虽然在数量上很少,但由于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因而居于支配和领导地位,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决定与影响作用。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国家与地区都不能例外。因此,要大力调整西部地区的所有制结构,让竞争行业大中型企业从国有经济中退出,政府只掌握垄断部门的企业。
其次,这是实现西部特色所有制结构总格局的要求。“国有经济为主导,集团经济为主体,个体与私人经济大量存在”的西部特色的所有制结构总格局,为国有经济在西部经济中定了位,即它在西部经济总量中只占主导不占主体。国家掌握了垄断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就足够了,没有必要把非垄断行业的企业也搞成国有企业。这一所有制结构还要求,在西部经济中占多数的应该是集团经济。为了适应“主导—主体—大量存在”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应对西部地区现行的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让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出国有经济领域,降低国有企业的比重。从实际情况看,西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低,不需要也不可能以国有经济为主体,政府只要掌握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即使非国有成分占的比重大,国有经济仍可以起决定与影响作用。从西部地区经济的大局看,竞争行业的企业本来就不该进入国有经济领域,现在理所当然地应当退出。只有退出才能优化所有制结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这是由“抓重放轻”的改革思路所决定的。“抓大放小”与“抓重放轻”改革思路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让竞争行业大中型企业也退出国有经济领域。为了实现从“抓大放小”向“抓重放轻”思路的转变,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必须退出。
(二)竞争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基本构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不同企业:一类是垄断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除执行盈利职能外,还执行安排职工就业、引导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稳定社会等特殊职能,从本质上说它是政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另一类是竞争行业的企业,它不承担任何政府职能,只是执行创造价值,为国家上缴税金的职能,因而它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前一类企业应采取国有化方式,后一类企业应采取非国有化方式。在现阶段西部地区的这两类企业都采取了国有形式,这不但使国有经济的比重增大,而且反映不出二者在职能上的区别。其结果是国有企业既没有执行好盈利职能,又没有执行好政府赋予的特殊职能。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在理论上搞清两类企业的区别,知道政府要国有企业干什么,要非国有企业干什么。在此基础上,正确划分现阶段西部地区国有经济中的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弄清哪些企业应该从国有领域退出,哪些企业不应该退出,让应该退出的企业早点退出。
我们认为政府创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不单是为了盈利,除盈利外还有其他一些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说,主要目的是非盈利的。相反,政府允许非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目的却不是其他,而是为了让他们上缴税金,正因为这样,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简单归结为纳税人与保护人的关系,但绝不能把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归结为这样的关系。根据这种情况,当前要按照职能将西部地区现存的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一分为二:垄断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仍要坚持国有经济性质,不应从国有经济领域中退出;竞争行业的所有企业,应从国有经济领域中退出,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这样会使两类企业各具特色,各司其职。
仍保持国有性质的企业,主要是垄断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垄断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些企业应采取国有化方式,不能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这些企业执行着特殊职能,即使出现亏损的情况也应让其继续存在,必要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因而这类企业的数量不宜过多。这类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还要执行政府的一部分职能,保证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生产经营。对这类企业只改制而不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对这类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也要保证国家绝对控股,以保证其国有性质。这类企业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甚至可以政企不分,在一定意义上说,政企不分是国有企业的一大优越性。政府之所以办国有企业,就是为了发挥政企相结合的优越性,经营其他企业所不愿、不能、不应经营的项目,发挥其他企业所不能发挥的作用。评价这类企业成功与否的标准,不是盈利多少,而是视其为政府排忧解难的贡献大小,看它对国民经济的导向作用发挥得怎样。
从国有经济领域中退出来,实行非国有化的企业,包括竞争行业的全部企业与垄断行业的小企业,其行业特点或经营规模决定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非主导地位,应当从国有领域中退出。由于这类企业是为国家上缴税金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下它们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源泉,因而在数量上要占多数,其产值与资产存量在西部地区生产总值和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以便使政府有足够的财源。在企业职能上这类企业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不承担政府职能。对这类企业应坚持非国有化的改革方向。在竞争行业,即使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也应当采取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特别是应当发展职工内部持股制,做到“劳者有其股”。此外,对这类企业还可采取租赁、拍卖、合资嫁接、破产等方式退出国有领域。在经营上,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把它们完全推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考核这类企业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是经济效益高低,为国家上缴税金的数量。
综上所述,我们的构想是:使垄断行业的大中型企业继续留在国有企业领域,协助政府执行一定的特殊职能;使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退出国有领域,成为真正的企业,从而缩小国有企业在西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搞活西部经济。
(三)竞争行业大中型企业退出国有领域的最佳形式
竞争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合资嫁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租赁、出售、拍卖、破产等形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形式,我们认为最佳形式是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既有国家参股、也有法人和自然人参股,但最主要的是鼓励职工内部持股,并逐渐扩大职工内部持股的比例,因而这种形式也可称为“职工内部持股制。”
同国家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控股公司相比,职工内部持股制与股份合作制的优点在于:首先,由于国家不控股或不设国家股,这两种形式有利于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出国有经济领域,变为非国有性质;其次,即使设立国家股,国家也只是作为众多的股东之一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因而有利于政企分开,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最后,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有利于生产经营民主化,减少政府干预,搞活企业。
同出售、拍卖、兼并、破产等形式相比,职工内部持股制与股份合作制具有以下优越性:首先,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退出成本,较好地解决职工就业问题。竞争行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出采取出售、拍卖、破产等形式,无疑会引起大批职工下岗,使就业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为了安置职工,政府要相应的财政拨款,这不但会加重政府的负担,而且会增加国有企业退出的成本,降低退出的效益。如果采取职工内部持股制与股份合作制,就可以使国有企业的原职工成为退出后企业的新职工。这种“只退出不下岗”的办法涉及范围比较小,引起的矛盾少,因而阻力也小,无疑适应西部的基本情况,既能降低国有企业退出的成本,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能较好地解决职工就业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次,有利于切实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职工内部持股制与股份合作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资本同劳动联合,每一个职工不同程度地投资入股,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从而以所有者的身份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好,一方面会使他们的劳动收入增加,另一方面会使他们的投资回报率提高。受这种“双重”物质利益的驱使,职工的主人感增加,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增强,从而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最后,有利于将一部分储蓄转化为投资,扩大企业自有资本比重。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西部地区资金短缺,并把它视为引进外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依据。其实这种情况已发生了变化,从企业角度看资金是相当紧张的,但从居民角度看已形成了一定量的储蓄(1万多亿),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可以转化为生产经营资本的。这说明西部地区并不是资金不足,而是投资渠道不畅、融资方式单一。我们认为要充分利用竞争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契机,通过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将一部分储蓄转化为企业生产经营资本。这既有利于扩大企业自有资本比重,降低负债率,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又有利于减少储蓄压力,减少金融风险。职工内部持股制与股份合作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形式,它通过职工投资入股可以有效地将一部分储蓄转化为生产经营资本。
(四)竞争行业大中型企业从国有经济退出的难点
首先,划分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我国现阶段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垄断:一是人为垄断,二是自然垄断。在改革中要打破人为垄断,认识和利用自然垄断。本文所讲的垄断是指自然垄断,能坚持国有性质的企业也是自然垄断企业,即由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垄断。即使垄断行业也存在一些不应被视为垄断的企业。例如在电力行业只有供电运营方面的企业才是垄断企业,而电力建筑设计、电力机械设备的制造、电厂的施工、电力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应当是非垄断企业;在铁路运输行业,只有铁路运营方面的企业才是垄断企业,而铁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铁路机械设备的制造等方面的企业也不应当是垄断企业。可见,垄断行业与垄断企业还是有一些差别的,垄断行业的企业基本上是垄断企业,但也有一些非垄断企业。我们认为划分垄断与非垄断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分清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包括分清人为垄断与自然垄断;二是在此基础上划分垄断行业的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国有企业退出的难点之一,就是划分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在西部地区国有企业退出中,我们不妨暂时把自然垄断行业的全部企业都视为垄断企业,待以后在实践中随着认识的提高再不断调整。
其次,研定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的职能,完善各自的运行机制。对于垄断企业来说,由于它不以盈利为主要职能(能盈利当然更好),因而改制的主要目的是让其更好地发挥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主导作用,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其运行机制的完善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机制的利用,二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在此基础上,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计划与市场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对于竞争性企业来说,由于它的主要职能是盈利,因而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目前的重点是完善竞争机制和真正实行自负盈亏,改变有竞争而无淘汰、能自主经营而不能自负盈亏的局面。
三、对竞争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出性质的认识:区分民营化与私有化
探讨大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性质,首先要区分长期困扰人们的两个不同概念:一是私有化,二是民营化。“私有”是相对于公有而言的,“私有化”是将公有财产无偿变为私有财产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化公为私;“民营”是相对于国营而言的,“民营化”是将国家经营转变为非国家经营,如集体经营、合伙经营、集团经营、个人经营等。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从国有经济领域退出虽然否定了国有制,但并不否定公有制;只改变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
首先,从国有企业退出的形式看,它是一种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只改变国有资产存在的形态,不会导致私有化。正如前面所言,竞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从国有领域退出的形式是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出售与拍卖、联合与兼并、租赁与破产等等。这些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以有偿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这是国有资产的买卖行为,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流动,而非流失。这种流动改变的只是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而不是性质。国有企业退出只是将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转换为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的国有资产。例如,采取出售、拍卖的形式退出国有领域,国家就获得了货币,若有必要还可以用货币重新购置实物资产;再如通过职工内部持股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退出,国家可以获得股权,若有必要还可以将股权转换为货币,再拿货币购买实物资产。正如处在商品形态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处在货币形态的价值一样,处在实物形态的资本也可以转化为处在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的资本,它是资本存在的不同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是将死钱变活钱的行为。至于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本身已名存实亡,没有了国有资产,现在通过破产的形式退出也是正常的,更谈不上私有化。
其次,国有企业退出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性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有四层含义: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起主导作用;三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个别地区、个别产业可以有所区别;四是公有制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就笔者的理解,这四层含义也就是衡量是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四条标准。用这些标准来衡量,国有企业退出是在全国坚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条件下,对西部地区国有经济量与质关系的调整,是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提高其质量;是在坚持垄断行业国有经济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让“无足轻重”的企业、竞争行业的企业退出;是在政府抓住垄断企业的前提下,放开竞争行业的企业,这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主导作用。
最后,竞争行业国有企业退出意味着公有制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传统的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外,还有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混合企业中的公有资产部分与其他一些新兴企业。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退出只是改变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有制变为其他形式的公有制),并不否定公有制本身;只意味着国有企业比重下降,传统公有制形式的减少,并不等于公有制经济总量减少。因为国有企业退出后,会引起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些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产生与发展,在西部地区至少会出现更多的含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混合企业和带有公有制因素的合伙企业,出现更多的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并不排除公有制总量增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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