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的不可能定理_阿罗不可能定理论文

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的不可能定理_阿罗不可能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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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3)04-0079-05

上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阿罗(K.Arrow)在关于社会选择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不可能定理”,这一定理在经过严格推论后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无数个人偏好不可能集结形成共同的偏好,因而凝结着共同偏好的公共利益也不可能存在。阿罗这一结论的提出,不仅与人们长期信奉的斯密的自动公益说相左,也使公共管理研究中把公共利益的存在看作不言自明、无须论证的思路陷入困境,引起人们对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问题产生了种种疑虑,以致于在公共管理运动率先兴起的美国,其学术界把“公共组织的本质”看成一个悬而未解的“大问题”。[1]公共选择理论的著名代表布坎南对公共利益提法所持的态度是:“就公共利益来说,我们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公共利益这种东西。……对公共利益的说法我是不赞成的,既然独立的个人有其自身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之说在我看来就是无稽之谈了。”[2]面对此种景况,人们需要回答如下问题:公共利益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它与个人利益是什么关系?它怎样产生?在什么条件下产生,又以什么为载体等等。显然,这些问题是关系到公共管理之所以可能的前提性问题,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阿罗不可能定理所触及的问题可追溯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200多年前,西方经济学的奠基者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探究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经济分析中,涉及到公利与私利的关系问题,并提出了著名的“自动公益说”,开启了此后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公共利益的先河。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斯密“自动公益说”的基本思路是,进入市场中利己的个人受价格机制的引导,依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彼此之间展开竞争,其结果,带来的竟是意想不到的收获,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客观上增进了社会福利即公共利益,“各个人都不断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3]。那么,自利的行为何以会形成公共利益?这在斯密看来是不存在问题的,他的逻辑是,个人的理性选择自动会达到个人未预期的结果,带来公共利益的增加。斯密的“自动公益说”提出后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并产生了广泛影响,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我们知道,“自动公益说”的基础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因为它不仅是一切经济行为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还自发地与市场秩序相适应。在强调个人利益至上性的同时,“自动公益说”也顾及到公共利益,认为个人利益并不排斥公共利益。在斯密看来,公共利益不仅客观存在而且与私人利益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一致性。斯密肯定公利与私利的一致性无疑是合理因素,但是他却没有回答公共利益形成的机制,换句话说,每个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无数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何以能集结为公共利益?尽管斯密用“自动”一词消解了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对立与冲突,但是这一矛盾并未得以解决,它也无法解释后来现实中越来越突出的诸如公地悲剧之类的种种现象。此后,在沿袭斯密的思路,并试图用数学形式化方式解释公共利益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公共利益的形成机制问题重新被提出来,并受到来自阿罗的挑战。

新古典经济学在坚持斯密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引入“效用”概念进一步对人的需求和偏好进行实证性研究,这样,先前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人假设也拓展为以效用最大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人假设。在此基础上,又通过最大化原则引入数学工具构造出效用函数,对经济人的理性行为分析进行数学描述。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标准模型中,个人利益是用个人效用函数来表示的,它是以个人需求与偏好为基础,对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事物所进行的优劣排序;公共利益是由社会福利函数来表述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一种社会偏好或“社会排序”,它以全社会成员的个人偏好为基础,对与大家利益相关的、可供选择的各种事物和各种社会安排的一种优劣排序,如果这一社会福利函数存在,这种秩序能够排出,在这当中体现的便是公共利益。[4]问题在于,能不能找到社会成员的共同的需要和偏好的社会福利函数?60年代后,美国学者阿罗在解决“投票悖论”的难题中,用数学形式化的方法和纯理论的推理证明了排除投票悖论是不可能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不存在的。他在人是理性的,个人偏好排序是固定的,其选择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存在一种能够把个人对N种备选方案的偏好次序转换成社会偏好次序,并且准确表达社会全体成员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的社会选择机制。“如果我们排除效用人际比较的可能性,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次序都有定义,那么把个人偏好总和成为表达社会偏好的最理想的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性的。”[5]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由于个人偏好无法汇集成社会的需要和偏好,社会福利函数存在的依据由此被否定,这样一来,用社会福利函数表述的公共利益就无从谈起,公共利益也就不可能存在。

仅从理论推理上看,阿罗的结论是合乎逻辑、无懈可击的,但是它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又是明显的。比如将公共利益看作无差别个人需求的简单加和的思维方法是机械的、片面的。还有,采用数学形式化的推理证明公共利益的虚幻和不存在,暴露出经济学研究走向工具主义后的缺陷,因为纯粹的数学计算方法不能完全解释丰富多彩的社会现象。不过,不可能定理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它的推理前提,这就是,把人看成是孤立的、绝对利己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而这恰恰又是自斯密以来经济分析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正是在这点上,不可能定理与自动公益说虽然结论相异但却又是相通的,这就是,它们都必须解决利己的个人与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如何一致的问题。不同的是,不可能定理以否认公共利益的存在将自动公益说中公利与私利间难以协调的矛盾突现和外化。这表明,只要坚持人的行为选择绝对利己,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就难以取得一致,更谈不上合作与互利,公共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于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是否适当。我们知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是以完全竞争的市场和完全的信息为前提的,在市场交换中,处于完全竞争环境中,又拥有充分信息的经济人在经济决策中只须考虑个人的偏好和得失利弊,就能做出最佳的选择。然而,经济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完全竞争的市场和完全的信息不可能存在。

随着交易行为中信息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博弈论作为替代理论修正了理性效用论。博弈论尽管仍承袭了效用理性论的哲学基础,严格坚持个人理性最大化假设,但是这个最大化却是把其他人的决策考虑在内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行为动机不仅是自身约束条件的函数,同时也是博弈他方行为的函数,从而将信息成本和对策成本纳入到理性选择的影响因素中。[6]囚徒困境证明,对弈双方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的策略选择最终是一个纳什均衡,这一自然状态下的博弈结局对双方来讲并不是最优结果。打破囚徒困境的僵局,需要制定出各方均能接受的、对其有约束力并有惩戒机制帮助实施的游戏规则,于是引出了谈判、协商、合作的必要。博弈论还探讨了通过在行为相互作用中不断学习的过程而产生合作的可能性,这样,所有其他人的需要、利益会进入个人理性选择的范围之中,“利他”成为行为选择中必须考虑的因素,承认他人的利益才能达到互利互惠的结果,才符合理性。不难理解,绝对利己的理性一旦被突破,行为间一致性的解释就有了依据,不可能定理提出的问题就会得以解决。对此,著名的诺贝尔奖得主阿马特亚·森(Amartya Sen)认为,阿罗定理证明的只是在决策信息缺乏情况下公共利益的不可能性。随着个人获得信息的增加,人们对持续获益的途径会有更清楚的理解,达到社会理性选择的可能性也会不断增加。[7]当只有顾及到他人的需要、偏好才能很好地实现个人利益,当“利他”因素成为经济理性的应有之义,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隔绝的屏障被拆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间关系的理论通道才能够被打通。博弈论为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理解公共利益提供了来自经济分析的理论支持,公共利益问题的研究在经济学视野与社会学视野的研究中才有了共同的话语。

要回答个人需求、偏好如何形成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的形成问题,还需要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考察个人需求、偏好的特点及其实现方式。个人需求、偏好是个体为其生存发展而欲意取得某种客观对象的趋向和意愿,但是它又不是纯主观性的东西。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物,其需求、偏好及其实现方式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真实地展现和加以实现。其一,尽管由于生理和个人特征的差异,个人的需求、偏好显示出其千差万别的独特的个性,但是,任何需求都不是抽象的、仅由个体特征决定的,它是融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并由现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环境加以规定的需求。其二,个人需求的满足,利益的实现不是在思想中完成,而是要凭借社会所提供的条件,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社会关系指的是人们之间的合作”,因为任何个人都无法解决满足个人需求的一切条件,换句话说,每个人利益的实现都会直接间接地依赖于他人和社会,从而使个人利益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着某种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缠绕关系。这意味无数差异的利益、需求并非只有对立与冲突,其中包含着某种相通之处。其三,个人有依据自己的目的设置、选择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以满足自我需要的理性能力,但是支配人的行为选择的理性不是先验的、超越社会关系的绝对排他性的理性,而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交往中形成的理性,理性的个人能够基于对所处环境及相互利益关系的感悟及其得失利弊的理解,调节个人的需求结构,以便更合理地适应环境和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的可调节性使不同的个人偏好有可能趋向于某种一致。总之,个人需求及其实现方式的社会性特点是公共利益得以发生的基础和前提,换句话说,公共利益就发生和形成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是在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中存在和凸现出来的整体利益。受需求、相互关系和作用方式的影响,公共利益形成的条件、载体和途径也不相同,我们大致可以把它区分为集结性公共利益、互惠交换性公共利益和补偿协调性公共利益。

第一,集结性公共利益。它是每个社会成员千差万别的需求中所包含的无差别的、共同性的那一部分需求与偏好,换句话说,它是社会成员的同质性需求。人作为一个共同的类,必有某些相同的需求。以最为典型的安全需求为例,防止对肢体与身体的暴力伤害以维护生命的安全,是所有人最基本的共同需求,对每个人来讲都是必须的,因为保护安全是生命存在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任凭强权横行霸道,以强凌弱成为社会运转的基本法则,如果人们陷入“霍布斯丛林”中相互厮杀,每个人就会随时面临生命遭受危害的厄运而生活在恐惧之中,这样的社会无论对谁都没有好处,也不会长久下去。显然,面对保障生命安全这一人类最基本的共同需求,即公共需求,人们选择合作比争斗更为有益,更符合理性。于是人们“淡化”冲突,做出让步,彼此之间达成共识,找到解决的途径,这就是,每个人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专门的公共机构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安全保护,国防由此被创造出来。除国防外,对教育、公共基础设施等的需求都是同质性需求。据此,同质性需求是公共利益之所以可能的一个基础,而同质性需求集结而成的公共利益又是在个人权利让渡中形成的。由于这类公共利益是同质性私人利益或群体利益的叠加放大,它把仅靠个人或某个群体无力单独实现的私人利益集结起来,形成合力从而凸现出来,因而是一种集结性公共利益。集结性公共利益又是分层次的,按照受益主体与受益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地方性公共利益和全社会范围的公共利益。阿罗定理中试图通过效用函数计算出的公共利益,指的就是这类集结性公共利益。尽管阿罗肯定公共利益包含人们共同性需求的思路是合理的,但是用简单加和方法计算公共利益不可能揭示同质性的需求集结为公共利益的机制,更何况公共利益并非均是由同质性需求集结而来。

第二,互惠交换性公共利益。它是在个人利益相互依存关系中被凸现的公共利益。这种类型的公共利益发生和形成于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活动中。交换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人的社会性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本质上是人们之间劳动的交换。斯密认为,交换是人的属性,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以物易物是人类共有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天然倾向”,动物则不具有交换的属性。迄今为止,以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已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与此相应,交换成为人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基本的形式:人们通过交换(产品、劳务、知识、信息、技术等)取得满足自身需要的特定物品和服务等,以实现自身利益。尽管市场交换的结果是异质性利益的实现,但交换本身却涉及到交易各方的共同利益。一方面,在交换活动中,交易双方都是按照自己的偏好,抱着获取最大化的自我利益的目的,希望从对方那里取得最多从而彼此形成竞争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交换中每个人取得的结果又不仅仅取决于他自己的行动,还要取决于其他人的行动,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不能不考虑对方的可接受性,于是各方需要谈判、协商,通过讨价还价制定各方均可接受的规则,从而使各方在互相有利的限度内顺利实现各自利益。因而互利性交换的实现不是无条件的,它需要公平的规则以及对规则的维护。如果在市场交易中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假冒伪劣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如果商业欺诈、合同违约、欠债不还,“三角”债务频频出现,就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规则,其结果,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也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侵害了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创设良好的交换环境和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障规则实施的制度条件,以使交易契约顺利达成,乃是各方利益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它覆盖的是每个人的利益。由产权确定而带来的交易预期具有这种作用,遏制垄断也具有这种作用,反对欺诈、禁止做“假账”等所起的作用同样如此。据此,无论交易双方所追求的具体利益有何不同,确定的产权、平等的地位、公平的规则都是合法利益得以实现的共同桥梁,从而是交易各方希望营造的共同环境,其实质是为异质利益的实现提供互惠交换桥梁,减少单个人无力避免的巨大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交易各方对互惠交换规则内容的要求不尽相同,对规则的恪守程度也不尽一致,但是要求有规则和规则的互惠性却是共同的。在这个意义上,可将这类共同利益称为互惠交换性公共利益。显然,与叠加式公共利益不同,互惠交换性公共利益发生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之中,在这里,每个人的利益不是实现于对他人利益的排斥之中,而是相互肯定、互为前提。换句话说,互惠交换性公共利益产生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个人利益,是在有差异的个人利益中形成并客观存在着的公共利益。

第三,补偿协调性公共利益。它是在部分利益让渡中形成的公共利益。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即使对弈双方在初次对弈中追求的是自己的边际效用最大化和边际收益最丰化,而根本不考虑他人的利益,但是经过多次博弈后,会形成诸多均衡点,在多方参与的博弈中还存在有多个均衡点,这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经过多次博弈,会趋于调节各自的需求结构,找到有利于各方的利益共同点即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公共利益既有别于同质性需求集结而成的共同利益,也有别于互惠交换性利益中对规则的需求,它往往是通过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割与补偿而促成的公共利益,社会演进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例如,由于所拥有的财产、社会地位、天赋、受教育程度,以及面临的机遇等的差异,不同利益主体获取的利益份额是不同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不可避免。历史上以杀富济贫、甚至战争来解决贫富不均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其副作用也不可小视,它带来生产力的破坏和社会的动荡,这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社会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经过多次博弈,逐步找到了缓解和协调此类利益冲突的方式,19世纪普鲁士的俾斯麦政府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就是解决这类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其基本内容是,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对社会中濒临生存危机的人群进行补贴和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存条件,因而被称为社会中的安全网。它构成现代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实质是通过部分利益的让渡来防止利益分化造成各方利益受损而进行的利益平衡。社会保障的资金来自于税收,其中包括诸如以累进税的方式向富人征收高额税款,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贴穷人。从根本上讲,转移支付所起的作用对穷人有益,对富人也是可以接受或不得不接受的。穷人需要生存,富人需要社会安定,而转移支付缩小了贫富差距,削减了两极分化引发的社会动荡,保持了利益的相对均衡,维护了社会安定。再比如,西部大开发中,国家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治理环境也是一种利益补偿。治理生态环境不仅仅涉及西部地区的利益,东部地区也是其受益者,国家通过向东部地区征收环境税支持西部的环境治理,对东西部来讲都是有益的。由于是在对一部分人的利益加以分割去弥补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中实现的公共利益,所以这类公共利益是补偿协调性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的公共利益不是与个人利益对立的、存在于个人利益之外的抽象物,也不能仅仅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简单加合。公共利益发生并形成于个人利益之中,是有差别的个人利益中带有共同性的部分,它调节私人利益并为私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条件;个人利益之间也不是绝对对立、互不相融的,它们有着某种共同一致性,这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经过多次博弈,最终会找到和达成合作一致的方式,因为人是相互依存的社会性存在物,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社会将会解体而不复存在。

收稿日期:20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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