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关于教育中的产权问题——兼与杨丽娟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也谈论文,产权论文,同志论文,杨丽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1)04-0016-04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学校的营利性和学校产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杨丽娟同志的文章《关于教育产权若干问题的探讨》[1](以下简称杨文)对此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具有很大的启发性。但是,我们认为杨文对产权概念的理解有不太准确和全面之处,给出的教育产权的概念值得商榷。在此谈一下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以期就教于杨丽娟同志和广大读者。我们国家的民办学校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私立学校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完全相同;讨论中,我们将交替使用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这两个概念,论及我国的情况时用民办学校,谈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时使用私立学校。
一、关于产权的概念和非营利的含义
现代产权经济学中产权的概念有两个[2],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企业所有权,这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不同的概念。财产所有权即大家通常说的产权是指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阿尔钦指出:“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3]。杨文中第一节中关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论述是准确的,但是杨文中没有说清楚企业所有权的概念,杨文后面的论述中把个人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企业所有权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只有把这个概念搞清楚之后才能说清楚企业的营利或非营利的问题,由于杨文没有说清楚学校所有权的实质是什么,从而也不可能说清楚学校营利或非营利的本质区别在哪里。要说清楚企业所有权的概念,必须搞清企业的本质。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4],周其仁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5]。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包括投资者、人力资本所有者(雇员、管理者),他们经过谈判签订契约组成企业,这是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企业的产品通过市场卖给购买者,这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市场交易。任何交易的完成都需要契约,通常的市场交易的契约有时不需要专门制订,但是契约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企业内的交易也是一种市场交易,和通常的市场交易的区别仅仅是交易的契约形式的不同而已,企业内市场交易的契约是另一种市场契约,称之为企业的市场契约,它与通常的市场契约的不同在于,企业的市场契约是种长期契约,而且不完备程度更大,契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清楚的情况更多,例如企业雇佣一个雇员,契约不能对雇员的职责作出完备的规定,雇员的工作许多是临时安排的。相比较而言,通常的市场契约是一种短期的和比较完备的契约。
企业的市场契约是企业要素所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通过谈判确定各方以什么角色进入企业,确定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在企业中的行为方式和获取报酬的方式。在企业内,雇员是“被领导者”,其收入是工资,企业的所有者是“领导者”,获得企业的利润。企业的所有权的归属也是谈判的结果,这一点以后我们将谈到。企业的雇员获得工资收入,投资者是债权人时获得合同规定的利息,投资者是企业所有者时获得企业的利润,前两种情况都是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固定收入,后一种情况投资者获得不确定性收入。在支付了合同(契约)规定的应支付的雇员的工资、借贷资本的利息以及其他成本等固定支付后,企业收入的余额就是企业利润,也称为企业的剩余,要求得到企业剩余(利润)的权力称为剩余索取权,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是剩余索取者。由于企业面临着复杂的市场环境,企业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本,也就是说剩余(利润)可能是负的,企业的亏损由剩余索取者承担,剩余索取者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获得固定收入的人不承担风险。
由于企业的合同或契约总是不完备的,总有一些情况难以预料到,企业的契约中不可能把这些情况下企业的行为规定清楚,必须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相机决策,决定企业的行为,剩余控制权是指企业的契约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发生后的决策权。经济学理论已证明,只有当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为同一所有者所拥有时才是有效率的,二者的结合,就可以让决策者承担决策的全部财务后果,这样,他的自利动机就会驱使决策者尽可能做出好的决策,企业的运作才是有效率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一起构成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的实质就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需要说明的是,(一)明晰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企业存在的基础,没有财产所有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没有明晰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就不可能存在企业。(二)企业所有权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是企业要素所有者经过谈判后签约的结果,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用自己的资源所有权换取了在企业中的收益的数量、收益方式以及在企业中的角色,获得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要素所有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现实中大多数企业是投资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也有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还有企业产品购买者(客户或消费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这时企业的客户同时是企业的投资者之一。(三)与财产所有权不同,企业所有权具有状态依存性,即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所有权的归属是不同的,投资者所有的股份制企业在正常运作情况下是股东所有的,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是所有者。
剩余索取权是为保证企业有效率的运作而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存在剩余索取权都是有效率的,在一定条件下有一些企业只有在没有剩余索取权时才能有效率的运转,这是一种极限情况,这种企业就是我们所说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不是指企业或组织不能营利,而是指企业的利润或剩余不能分配,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包括投资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合同收入,没有人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非营利企业是没有所有者的,企业的剩余利润只能留在企业内。当然,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也可放弃固定的收入要求,进行义务劳动或捐赠,只要他愿意这样。企业的非营利性是要素所有者根据现实的具体条件谈判后签约的结果,是市场交易的结果,不是政府规定的结果;即使政府明确规定某种组织或企业不能营利,那也应是根据企业的市场特点作出的规定。由于许多人对非营利组织的这些性质并不明白,在民办教育的发展问题上进行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论。
还有一个概念“法人产权”[6]需要解释一下,法人并不是自然人,而是社团、非营利组织等组织机构,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上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法人产权。组织机构没有行为能力,法人就由自然人作代表,这就是法人代表;组织的法人产权不同于组织的所有权,前者的产权主体是组织机构,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权,但有法人产权。
二、关于教育产权概念的讨论
我国民办学校中财产权的界定不明晰,这的确是一个严重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大问题,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校中财产的归属不清楚,各种财产所有者的权力(包括收益权)和责任界定不清,投资者是否可以得到回报,应得到什么样的回报,应得到多少回报,学校的利润归谁所有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更是复杂,不仅在民办学校中存在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况,公立高校中同样存在。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每个人上大学是免费的,与此同时每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是被剥夺的,人力资本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至少在制度上是这样规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劳动力市场,靠行政管理的方式配置劳动力资源,劳动者无权自己决定进入还是退出劳动契约,也不存在劳动契约。由于人力资本同其载体——人具有天然的不可分离性,剥夺人力资本产权的结果是不能充分激励人的积极性,不能使人力资本充分发挥作用,这也是计划经济体制无效率的原因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上大学要交学费,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正在改革,人力资本产权正逐步还给其所有者。但由于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对缓慢,僵死的人事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剥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导致教师劳动力市场发育迟缓,缺少竞争机制,使教师人力资本利用效率大大降低,这确实需要改革。完善人力资本产权保护制度,这不仅是在教育领域内,也是在其他领域中需要加紧进行的改革,这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需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需要另外建立“教育产权”的概念,即建立“个人教育财产权的概念”和“学校所有权的概念”呢?
首先,就个人财产所有权而言,由于对任何人而言都只存在两种财产,一种是人力资本财产,另一种是非人力资本财产,当然也只有这两种财产所有权,不可能再存在单独的教育产权,不需要再引进个人教育财产权,也无法界定所谓的教育财产权。现代经济学对人力资本产权和非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和本质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当然,当资源用于教育时其相应的产权也应得到保护,在教育中也会出现很多新现象,需要去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建立教育产权的概念。杨文中定义的“广义的教育产权”是没有意义的。
杨文中定义的“狭义的教育产权”是指“围绕着学校资本而形成的学校产权,即对特定学校的财产权利”,这一定义的实质是学校作为一个企业的所有权,这和杨文定义的所谓广义教育产权(如果需要单独定义的话)是两类概念,一个是学校的企业所有权,另一个是个人财产所有权,并不是广义和狭义之分。
杨文的第三部分指出“源于经济学的教育产权与企业产权具有相似的性质”,但是杨文始终没有明确什么是企业产权,杨文第三节中,“教育产权性质”这一小节把个人财产权的性质归之为企业所有权性质,所以杨文中关于产权的概念相当混乱,也不可能把教育中的产权问题说清楚。
我们再来讨论学校所有权,也就是学校作为一种企业组织的企业所有权。公立学校实际是政府举办的公共部门,不是私人签约的组织,其非人力资本财产是公有的,为政府所控制,其产权问题不用讨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私立学校,还是我国的民办学校都是面向教育市场的市场组织,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是一种企业,许多研究教育的同志对此不以为然,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其实这是对经济学中企业的概念理解有误所致。所谓的企业是经济体系中基本的私人生产单位,它雇佣劳动,购买其他投入,制造和销售商品[7]。显然,私立学校是一种企业,只不过其产品是教育服务。私立学校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也一直是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和产权理论的研究对象之一[8],对私立学校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的研究加深了人们对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本质的认识,企业所有权的概念已经包括私立学校所有权在内,私立学校或民办学校本身就是企业,也不需要再定义一个独立的不同于企业所有权的学校所有权的概念。所以,我们认为,尽管在教育中,特别是私立学校和民办学校中,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和学校所有权的归属是极其重要的,但并不需要再专门定义另外的教育产权和所有权概念,已有的产权概念和理论完全能够解释教育中的问题。
三、市场经济中私立学校的所有权
学校作为一种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其特殊性来源于其产品——教育服务的特珠性。由于学生或学生家长没有能力判断学校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了要求,特别是初等教育中,直接接受教育服务的是儿童,更不具备这种判断力,家长或学生在服务质量和数量方面严重缺乏信息。同时,学校教育服务的效果只有同学生的努力相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即便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量少质次,学校也可以把学生成绩差归因于学生不努力,难以分清责任,现实中既有自学成才的,也有在名校中的学习成绩很差的。如果让学校的举办者(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人力资本提供者)拥有学校的所有权,即拥有学校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学校成为营利企业,所有者会利用其信息方面的优势,通过降低教育服务的质量、减少教育服务的数量来获取利润,产生经济学中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分割受教育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家长或学生同学校的交易中,交易费用非常高,甚至难以达成交易协议,学校作为一个组织运作的效率很差。在这种情况下,让学校的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成为学校的所有者是不行的,学校难以存在下去。
假设经过谈判,让学生家长成为学校的所有者,这也不能改变学生和家长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同时由于学生家长人数太多,而且轮换性很大,做出集体决策非常困难,每个人都有“搭便车”的动机和行为,实施所有权的成本非常高,也不能有效控制要素所有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让学校成为非营利性组织,没有人拥有对学校的剩余索取权,则大大降低了要素所有者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侵害学生利益的动机,学生或学生家长同学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学校的运作相对有效率。特别是在学校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的情况下,让学校成为营利组织,剩余索取权拥有者有可能攫取捐款,在学校是非营利组织的情况下,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私立学校多数是没有所有者的非营利组织的原因。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私立学校是没有所有者的,学校积累的财富只属于学校本身,有人可能认为这不可思议,但这是事实。
如果存在比较完善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和机构,学生或学生家长能相对及时获得关于学校情况的准确信息,会大大减少学校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减少学校对学生利益的侵害,降低家长与学校交易的交易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让举办者获得剩余索取权,会激励举办者提高办学质量,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学校运作的效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让学校营利,让举办者成为学校的所有权拥有者,能充分保障学校有效率运作。究竟学校是营利企业好,还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更有效率,这取决于是否存在比较完善的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取决于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之间交易的交易费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两种类型的私立学校都存在,学校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的情况更普遍些,营利性私立学校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教育评价制度的完善,公立学校发展缓慢,私立学校特别是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增加,有的非营利学校改变为营利学校,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教育市场化程度提高的重要方面。
四、几点结论和建议
民办学校是面向市场的教育组织,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企业,民办学校存在发展的前提是存在明晰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人力资本所有权和物质资本所有权,明晰产权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投资者的回报收益权应得到保护,无论是对营利性的还是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如此。
尽管教育中、学校中产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需要研究的,但是并不需要引入一个教育产权的概念,已有的产权概念和理论能够涵盖和解释教育中的问题和现象。
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的经济逻辑是一样的,营利或非营利都为了适应特定的经济、社会、制度环境而形成的学校所有权安排,都是为了使学校有效率的运转,是学校的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其内在逻辑是相同的。非营利性并没有否认投资者应获得固定的合同收入,只是规定任何人都不拥有学校的剩余索取权,这是非营利性的本来含义。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所有者是其举办者,可能是投资者,也可能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不管是谁,所有者都拥有学校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权处置学校的剩余利润。非营利性学校没有所有者,但是存在法人产权。
明确了非营利性的含义之后,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回报是不言而喻的,但这一回报是投资之初就确定了的固定合同收入,无论学校事后营利多少都不能增加投资者的收益,学校的剩余利润必须留在学校内部用于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者在学校中的资产不能增值,学校利润的积累是学校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占有。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的收益回报的数量必须做出规定,我们认为厉以宁教授提出的不能超过国债利息的标准是非常合理的[9]。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规中明确规定,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其含义应是没有人能拥有学校的剩余索取权。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教育评价制度和评价组织还不健全,教育评价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是非常合理的,非常必要的,对保障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只有经过很长时间的发展积累才能建立起一所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大学,考虑到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民办高校的利润必须用于学校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只能允许举办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这一点必须坚持。我国是一个经济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少数发达地区可以允许举办营利性的民办基础教育学校,这应在获得中央政府许可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法规,作出规定;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其他地区应禁止举办营利性的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以确保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