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_财产保险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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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保险业通常被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范畴,财产保险是非寿险的核心内容。自1979年恢复保险业以来,中国财产保险业一直保持着超常规的发展速度。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财产保险公司隐含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多数还没有上市的财产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压力,这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直接威胁,财产保险业所面临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也日益严重。

所幸的是,偿付能力问题已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微观上,保险企业明显加强了偿付能力管理;宏观上,中国保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偿付能力监管作了一系列严格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修正案规定了今后要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同时还扩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根据《保险法》修正案,中国保监会已于2003年3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6月发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出于稳定的目的,2005年1月15日保监会开始施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但是我国的保险研究偏重于寿险的研究,对于财产保险的理论方法研究却很少,其中在财产保险偿付能力方面的研究更少了。并且近年国内在保险偿付能力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本文将从财产保险公司自身角度出发,探讨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测算,这对于完善解决保险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理论方法的研究,在我国保险业逐步开放的过程中保持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进而保持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最低偿付能力测算的重要性

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其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经济补偿能力。保险公司的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债务,并不说明保险公司具备了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来说,不仅资产要能够完全偿还债务,而且理论上资产必须超过负债达到一定差额,这个理论差额就是通常所说的最低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企业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企业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相对于一般概念下的偿付能力,保险偿付能力的内涵更为深刻。首先,要满足“资大于债”及具备支付短期债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即对经营的风险在通常情况下具有足够的经济补偿能力;其次,当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数额时,仍然要保证有充分的经济偿付能力。对保险偿付能力的更高要求是由保险企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补偿的特殊企业,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资产仅能偿还债务是不够的,不能应付突发的灾害事故的赔偿和给付,不仅会危及投保人的利益,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破坏,进而会威胁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必须由监管机构规定一个偿付能力额度,即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不得低于该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测算不仅为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保险公司合理配比资产负债、调整实际偿付能力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偿付能力理论模型的选取

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较早,其各个方面理论的研究相对也成熟,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在国外是一个热门论题。在精算的基础上,国外学者利用不同的数学方法,在不同的假设条件下构造出了不同的计算偿付能力理论模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1.比率模型。

比率模型是假设赔付率服从某种分布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要生存就必然支出小于收入这一条件,利用赔付率、成本率构造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净保费收入的比率的关系,或是构造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净赔付金额的比率的关系,分别称为净保费计算法和净赔款计算法。1961年的OECD报告中,Campagne曾经利用欧共体成员国1952-1957年的数据,用比率模型计算了欧共体八个成员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1980年,DeWit和Kasterliji利用比率法,并假设赔付率服从β分布的情况下,对荷兰71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率进行了测算。1981年,DeGeest采用比率法,利用7家保险公司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数据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净保费收入的比率进行计算。因该模型假定赔付率服从某种分布,所以净保费收入可以增长,净赔付金额也可以增长,这比较符合保险市场的特点。就我国保险市场而言,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每年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在不断地增加,但是赔付率却基本保持稳定。另一方面比率模型中采用的是净保费收入和净赔付金额,是扣减了再保险之后的净值,能比较全面而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保费收入及赔付情况。

2.短期聚合风险模型。

短期聚合风险模型也称为风险理论法,研究的时间区间为一年,是指为使保险公司下年不破产而必须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其前提条件是假定一定时期内,某种风险的总理赔量服从某种分布,并与理赔次数和个别理赔量相关,该模型实质计算的是某一风险险种的平衡准备金。该方法的计算公式复杂,总理赔量的分布计算中涉及了复杂的计算公式,为了简便计算,模型中采取了一些近似的方法,这使得计算的结果不太精确。

3.破产理论模型。

破产理论模型与短期聚合风险模型相对应,研究的对象是长期聚合风险,可看成是风险理论在时间上的推广。与短期聚合风险模型一样,破产概率的计算公式非常复杂,需要近似计算。计算的时间区间是T<∞,是保证了保险人在T<∞的区间内都不破产。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概率模型计算的实际上是确保保险人在任何时刻都不破产的资本金,也即是所有者权益。

4.综合模型。

综合模型研究的是影响偿付能力的各种风险因素,将公司的偿付能力定为因变量,其他影响因素定为自变量,然后用各种模型求得影响因素与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国外学者构造出了许多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分析其影响因素的模型,诸如单变量分析模型、多元分析模型(Triechmann等,1973)、非参数分析(BarNiv等,1989)、神经网络方法(Duett等,1990)、专家系统等等。但是这些方法大部分是统计方法,其根本特点在于要求大样本,有较好的分布规律,但大样本数据往往难以获得。并且使用这些方法的前提是需要掌握具有偿付能力和无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对应指标的历史资料,但由于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是国家垄断经营,没有破产的先例,所以无法使用这些方法判别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见比率模型是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它浅显易懂,容易计算,比较有实际应用价值。本文下面就选取比率模型,分别用净保费计算法和净赔款计算法测算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四、实证模型与分析

1.研究方法。

2.数据选取。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2004年的保费收入就占到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93%,故在此选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2004年的相关数据(见下表)。

净保费收入、净赔付金额与成本费用 单位:百万元

年份 净保费收入 净赔付金额 成本费用

19983477720553 12395

19993562019354 13493

20003680319772 14470

20013929720358 15592

20024064024819 11933

20034698127668 12344

20045630034828 15000

资料来源:1999年-2005年《中国保险年鉴》。

净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

净赔付金额=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

成本费用=(手续费支出-手续费收入)+(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费用收入)+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3.结果与分析。

利用获得的数据,我们可计算成本费用率c的均值为0.3354,净保费收入的增长率h近三年的均值为0.1295,净赔付金额的增长率k近三年的均值为0.1976。假定赔付率服从正态分布,得r[,ij]服从N(0.5725,0.0194),令ε=0.0003,得r*=0.9960。则根据公式(1)、(2)有:f=37%,即年末的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必须为当年净保费收入的37%,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g=40%,即年末的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必须为当年净赔付金额的40%,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

2003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指出财产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2)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并规定对于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很明显可以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就净保费收入来讲,最高为18%,而对赔付金额来讲最高为26%,这与我们上述计算结果比较是偏低的。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借鉴欧共体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定,但是欧共体的保险市场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经验非常丰富,管理方法也非常先进,公司的成本和赔付都较低,投资收益较高。而我国的保险业恢复才短短二十几年,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十分规范,没有步入健康稳定发展阶段。我国的保险市场相对比较落后,还没有发展到与欧共体各国相提并论的阶段,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的风险还比较大。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偿付能力比率的规定不应该完全照搬欧共体各国的经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净保费收入和净赔付金额的比率应高于欧共体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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