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技术转移交易所得税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得税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技术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收是影响我国企业技术转移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企业技术转移交易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技术转移交易税收实践中,无论是从税收政策生效的时间跨度来看还是从税收功能的实际效果来看,企业所得税最具有代表性,是影响我国技术转移交易最主要的税种,并且是对经济效率影响最小的税种。由于税收主要调节的是有偿的技术转移交易行为,因此本文从交易成本角度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在技术转移交易中各个方面的影响进行剖析,寻求更加合理、完善的税收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国技术转移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对技术转移转让方的影响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方的影响主要是指通过政策优惠影响技术转移价格的制定从而促进技术转移交易行为的发生,税收优惠提高了技术转让方技术转移交易的收益水平,使由于受征税影响而扭曲的技术转移价格向不含税的正常均衡点A(如图1)移动,从而刺激技术转让供给,提高技术转移交易水平。
附图
图1 税收对技术转移价格及交易的影响
由图1,假设价格是影响技术交易的唯一因素,当对技术转移交易行为不征税时,技术交易形成一个不含税的均衡价格;当对技术转移交易行为征税时,技术交易成交价格为技术受让方(买方)含税价格,要高于不含税均衡价格,并且交易数量也比不征税的交易数量要少,而扣除税收因素后技术转让方(卖方)的技术转让收益要低于不含税价格的收益。税收优惠实际发挥了不征税的功能,使原本由政府获得的收益转移给市场,从而使技术转移交易价格和数量达到市场最佳状态。
目前,我国促进技术转移交易最主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政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假设技术转让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30万元,并且不考虑技术转让所得因素当年盈利,那么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T[,i]=(P-C-K)×i(1)
T[,i]为技术转移交易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C为转移技术成本;P为技术转让价格;K为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i为企业所得税税率;P-C>K。
由式(1)可知,技术转让净所得P-C在超过免征额K时P是含税价格。
因为技术转让价格是含税价格,所以技术转让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价格的影响程度为:
(T[,i]/P)=(P-C-K)·i/P)=(1-(C+K)/P)·i(2)
由式(2)可知,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技术转让价格影响程度是由免征额K和企业所得税税率i确定的。
由于政策的稳定性,因此免征额为30万元标准的规定从政策颁布至今已有十年,并且从未进行过调整。由于免征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技术转移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效果,因此,确定K值的实际数值变化是衡量政策效果的重要指标,而影响K值发挥作用的因素则主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由图2可知,从1994年到2004年的十年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正的年份要多于指数为负的年份,指数最高值曾达到了24.1%。经消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影响的测算,我国技术转移所得免征额的平均实际政策效果远远达不到30万元。截止2004年,我国技术转移所得免征额实际政策效果为18.33万元,不到1994年政策颁布之初K值的三分之二。
附图
图2 物价因素对技术转移所得免征额的影响
数据来源:http:/www.stats.gov.cn/tjgb/(2005年5月7日)
另一方面,从分地区、分企业类型来看,由于不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i存在差异性,对技术转让交易的影响也是不相同的。
由表1可知,不考虑其他减免税因素,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率与外资企业相比要高;如果再考虑其他减免税因素,如“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要比名义税率更低。因此,当企业所得税税率i值趋向于0时,K值的税收优惠功能就发挥不了应有的效果了,单纯从企业技术转移税后收益高低来看,外资企业由于享受更低的税率应该具有比内资企业更高的技术转移交易倾向。
表1 分企业类型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类型 税率 备注
内资企业 18%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
27% 元)
33%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政策适
15% 用期为:2001年至2010年
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15% 的企业。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3%,
外资企业 33% 总体税负33%
15%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
24% 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5%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15% 的企业,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资企业,政策适
15% 用期为:2001年至2010年
二、对技术转移受让方的影响
技术转移交易主客双方都能从交易行为中获得收益技术转移才有可能实现,如果转让方技术转移价格高于受让方所能承受的价格底线,那么技术转移就不可能发生。一般来说,技术受让方主要是自主研发能力比较弱的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的经济技术实力相对不足,因此,在技术转移交易过程中,成交价格是否能保证技术受让方获益是受让方做出技术转移交易决策的关键。一般认为,技术转移交易成交价格区间为:C≤P≤F,F是受让方对转移技术的评估价格,也就是受让方出价的价格底线。技术转移价格只要高于转让方技术转移成本低于受让方最高出价F,那么技术转移交易就有可能发生。
评估转移技术价格经常采用的是收益现值法,通过计算确定技术的使用价值能给技术使用者带来的实际收益,并采用适当的贴现率将转移技术的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的评估方法,其表达式为:
附图
式中:F——技术转移交易评估价格
Rt——转移技术使用第t年的收益
r——贴现率(实际贴现率r值大小和通货膨胀率有关)
n——转移技术有效使用年限
在这种方法中,贴现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参数,r的选值高低决定了F值的大小,因此,J.H.Schilt归纳了下列选值范围以供选择贴现率时参考[1]:第一类,r=6%~10%,成熟产业技术,销售成长稳定,产业持续成长;第二类,r=11%~15%,与第一类同,只是市场竞争较激烈;第三类,r=16%~20%,进入障碍低且竞争激烈产业;第四类,r=21%~25%,产品(或技术)生命周期短,市场变化大的高科技企业;第五类,r=26%~30%,竞争激烈的服务业。
由于税收具有转嫁性的特点,因此技术转让方虽然是技术转让收益的纳税人,但是包含在技术转移价格中的税收真正的承担者却是技术受让方,税收通过对技术转移价格的调控对技术受让方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当技术转移交易不享有税收优惠时,技术转移的价格为P,预期盈利概率为α(0<α<1),亏损的概率为1-α。技术受让方的获利情况为:如果盈利,获利为F;如果亏损,获利为-P。企业技术引进的期望值为E=Fα-P(1-α),因为只有在期望值大于或等于零时,理性的企业才会技术引进,所以,令
E=Fα-P(1-α)=0,得α=(1/1+(F/P))
只有当α≥(1/1+(F/P)),即预期盈利的概率大于或等于(1/1+(F/P))时,企业才有理性进行技术引进,否则企业就会放弃技术引进,因为引进得不偿失。
技术转移交易享有税收优惠时,企业技术转移价格P比没有税收优惠时要低,价格取值范围为[P-T,P),因此,技术引进方的预期盈利概率α减小,取值范围在[(1/1+(F/P-T)),(1/1+(F/P))],表明税收优惠促进了技术转移交易的发生。
同时,不难发现有税收优惠时的α值要比无税收优惠时的α值小,在相同的投资回报率的条件下,预期盈利概率得到放松,即通过税收优惠使企业预期盈利概率的要求得到了放宽,可以在较小盈利概率的预期下进行技术引进,实质上是企业在技术引进中的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进一步分析α=(1/1+(F/P)),税收优惠和企业预期盈利概率α成反方向变动,如果税收优惠值增大,α值就减小,企业风险也相对减小,可以解释为技术引进中的隐性风险通过税收优惠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三、对外资企业技术转移交易的影响
技术转让企业提供技术,是形成技术转移交易的发起者,但是技术转让企业在进行技术转移交易前往往首先考虑的不是技术转移收益的高低,而是考虑该项技术转移交易是否会影响到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因此,从税收对技术转移交易的影响来看,税收优惠不可能对技术转移交易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对促进技术转移交易的积极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我国为了吸引投资和引进国外技术,针对不同投资主体的企业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不同企业技术转移交易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依据企业投资主体来区分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别,即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和内资企业,但是,外资企业一直享有比内资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如表1)。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移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的是税基式减免,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将技术转移交易所得额在一定标准内不计入企业的计税利润,从而降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税基式减免的效果是非连续性的,即只有在发生技术转移交易时才发挥作用。而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的是税率式减免,即无论企业计税利润是多少,都按照优惠的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以此降低企业税负,这种优惠效果具有相当的连续性。当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税基式减免和税率式减免这两种优惠政策时,税基式减免对技术转移交易的政策优惠效果就会被被税率式减免的政策优惠效果掩盖,造成外资企业投资意愿远远超过技术转移意愿,降低了技术转移交易活动水平。
并且,外资企业一般比内资企业更具有资金优势,外资企业仅是为了获取转让收益而进行技术转移的动力明显不足,外资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不会轻易将核心技术转让给他国企业,向外资企业提供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不能增强外资企业向我国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意愿。有研究表明[2],外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利润,技术的转移和采用主要基于市场竞争状况,这里的竞争不仅仅是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竞争,更多的表现为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有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实际根据大概测算,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23%,外资仅为11%左右,技术转移税基式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的促进作用效果不大。因此,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使技术转移税基式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促进外资企业技术转移交易的效果受到削弱,技术转移税基式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对内资企业在不能平等享受外资税率优惠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移交易发挥了一定的政策效果。
统计数据也支撑了这一现象,从我国历年技术转移交易数量状况来看,外资企业的技术转移交易远不如内资企业活跃,如表2所示。
表2 我国内、外资企业技术合同成交状况(1999——2003年)
内资
外资企
内资企 外资企 企业
外资工 业技术
内资工 业技术 业技术 技术
业企业 市场成
业企业 市场成 合同成 合同
年份 数 交合同
数 交合同 交比例 成交
(个)数 (个)
数 (个/比例
(件)
(件)件)
(个/
件)
1999 268371362162033 147050 19.70
1.10
2000 284453030162885 152969
9.39
1.06
2001 314232582171256 161462 12.17
1.06
2002 344662984181557 172109 11.55
1.05
2003 385813045196222 193560 12.67
1.01
数据来源:2003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
在表2中,分别选取了我国1999年到2003年外资工业企业数量和内资工业企业数量作为企业数量样本,并计算企业数量与历年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量的比例,由此分析比较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技术转移交易中的交易意愿。从表2中,可以发现,内资企业技术转移交易意愿比外资企业旺盛的多,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表明技术转移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技术转移交易方面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也进一步证实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效果要强于税基式优惠效果,外资投资效应超过了技术转移效应。
四、对不同地区技术转移交易的影响
由于地域因素和政策因素,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的不平衡性,经济发展水平从沿海向内陆逐渐降低。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为国家的重要宏观政策之一,除了内外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有差别外,在2001年之前,全国不同地区的企业都执行相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2001年,国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符合规定的西部地区企业可以开始享受为期十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差异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不同地区企业的技术转移交易活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根据技术转移梯度理论,技术一般总是由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转让,先进地区向落后地区扩散,中心部门向外围部门传播[4]。这种梯度传递不单考虑空间、地理位置的相对远近,而且还要考虑经济、文化水平和自然环境的优劣。发展差距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梯度差距较小,技术传播就较为容易,产业移植也很活跃。发展差距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梯度水平悬殊,技术转让就比较困难。在我国,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到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经济发达的地区技术转移交易就活跃,在经济落后地区技术转移交易水平较低,从技术转移交易数量比较上验证了技术转移梯度理论(如表3)。
表3 我国按地区流向技术交易数量及分地区生产总值(1996——2003)
流向
流向 流向
东部
中部 西部
地区
地区 地区东部地
中部地西部
年份
技术
技术 技术区生产
区生产地区
交易
交易 交易总值 总值 生产
数量
数量 数量 (亿元) (亿元)总值
(件) (件)
(件)(亿元)
1996 148587 5469424901 41573.92 14443.06 12295.9
1997 164170 5862527701 46791.52 16387.76 13645.9
1998 186242 6630529235 50524.55 17322.41 14647.38
1999 172243 6466227335 54177.92 18139.19 15354.02
2000 161446 5485423905 60763.77 19790.98 16654.62
2001 160832 4628120147 66986.65 21531.17 18248.44
2002 168209 4547821331 74184.06 23162.23 20168.55
2003 195057 4855121924 86236.02 26348.46 22954.66
数据来源:2003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0年、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整理
由表3,我国历年流向东部地区的技术交易数量远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又高于西部地区;并且,我国各地区的技术交易数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技术交易数量就高,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技术交易数量就低。但是,在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大量投资资金进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技术交易数量并没有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大幅度增加,相反却比2001年前任何一个年度交易数量都低(如图4)。
附图
数据来源:2003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由图4,西部地区的技术转移价格在统计期间始终高于中部和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技术转移价格大致相当,呈相似的价格曲线。在2000年之前,东、中、西部地区技术转移价格曲线斜率比较平缓,并基本保持一致。这一阶段,流向西部地区技术转移价格略高于流向中部和东部地区的价格,可能的解释是西部技术转移市场化程度不高造成资本利用的效率偏低。在2000年后,东、中、西部地区技术转移价格曲线斜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可以解释为流转税优惠政策的影响。但是,流向西部地区的技术转移价格变化幅度要远远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可能是2001年开始的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的影响,可见,税率式优惠效果要大于税基式优惠效果,也可以认为技术转移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的效果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对西部地区企业税率减免如同对外资企业税率减免效果一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资本投资的效应要高于促进技术转移交易的效应;并且,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西部地区在引进资本和引进技术方面更需要的是资本;相比之下,东部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资本相对充裕,更需要的是先进技术。因此,如果加大对东部地区的技术转移交易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所取得的效果应优于西部地区。
五、促进我国技术转移交易企业所得税的对策建议
技术转移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一定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技术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现行的技术转移交易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技术转移的促进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对企业技术转移交易提供更合理、更完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已十分必要,针对存在的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逐步统一税率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有多种形式,有根据企业投资主体确定的政策优惠,有根据企业注册地确定的政策优惠,还有根据企业产业类型确定的政策优惠等,同一税种中多样的政策优惠互相叠加,并不能达到政策优惠效果叠加的功能,相反,却使某些政策优惠达不到设计的初衷,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制定该项政策的引导功能。逐步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这里不仅仅是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而且还要争取统一我国各地区的地区性税收优惠。由于税率式优惠是一种一刀切、粗放型的优惠方式,在发挥优惠功能的同时也掩盖了税基式优惠的效果,因此,要逐步减少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的方式,通过统一税率使税基式减免的技术转移交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应有的功效。
(二)建立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
虽然我国技术转移交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产业政策的特征,但是从实际效果看不是很明显,需要进一步确立税收产业政策的导向意识,将技术转移交易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我国产业形势的发展,将产业结构置于区域政策之前,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即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转移交易行为采取不同额度的税基式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适时调整优惠幅度
目前,促进我国技术转移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采取税基式减免的方式,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政策的制定总是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应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适时调整税基减免额度,使优惠效果不因价格水平的变动而产生折扣,更好地保证政策的执行和落实,从而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促进技术转移交易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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