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不会导致私有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改革的性质、目的、原则、要求和方针等方面阐述国有企业改革只是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只是改革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只会有利搞活国有经济和加强国有经济,而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性质,更不会导致私有化。本文还对当前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进行理论上的剖析和澄清。
关键词 市场经济 产权改革 私有化 “抓大放小”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了攻关阶段。但时至今日,仍有许多问题困扰着我们。尤其是在认识方面,还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对国企改革持有异议,认为国企改革会导致私有化;有些人虽然赞成改革,但思想上存在疑虑,担心棍子打到自己头上,因而在改革中缩手缩脚,理不直、气不壮,不敢大胆去试,大胆去闯。因此,澄清一些认识上的问题,特别是讲清楚国企改革不会导致私有化,对于扫除国企改革中的思想障碍,提高人们对国企改革的认识,鼓励人们在改革中大胆探索,对于加快国企改革的步伐,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国企改革的性质来看
国企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产权改革。所谓产权,是指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及其所派生的法人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在内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出资者所有权也叫终极所有权或最终所有权,是指出资者对投入的企业资本金所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出资者所有权是从财产的归属意义上讲的,是出资者向企业投资后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相对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一种财产权利,这种所有权的主体是出资者,即谁出资谁就享有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出资者出资形成的财产所拥有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法人财产权是从财产的支配意义上来讲的一种财产权利。从财产的归属意义上来说,出资者应该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但出资者把资金投入企业形成法人财产后,为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它必须把原来属于它的部分权利让渡给企业法人所有,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但出资者并不是把所有权利全部让渡给企业法人,而仍然享有占有股份的权利,享有获取股息的权利和部分重大经营管理处置的权利。
产权改革是指对原来模糊不清的出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加以理顺,加以明确,对产权主体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界定清楚,从而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的财产约束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因此,产权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恰恰相反,是要在原来所有权关系的基础上,理顺和界定清楚产权主体内部所有者和企业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改革国有资产的配置方式和运营方式。由此可见,产权改革并不是所有制的变革而只是产权主体内部的权利关系调整。产权改革后,就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国家仍掌握出资者所有权。因此,不管怎么样搞产权改革,都改变不了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所拥有的归属关系。既然产权不等于所有权,产权改革不等于所有权改革,因此产权改革不是搞私有化,产权改革也不会导致私有化。
二、从国企改革的目的来看
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和骨干,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说是举足轻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整个改革是以国有企业为中心,先后搞了放权让利、实行利改税、承包制以及搞股份制等改革。这十多年来,国企改革的问题可说是能想的办法都想了,能做的事情也做了,但总的来说是收效不大。而且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在不断恶化,国有企业的亏损越来越大,资产流失越来越严重,债务包袱越来越沉重,富余人员也越来越多。国有企业存在这么多问题,恰恰暴露了国有企业原有的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要求。
我们知道,我国传统的以国家“独资”和“国营”为主要特征的公有制形式,是和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是为计划经济度身订做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却很难适应。这样我们就面临一个绕也绕不开的“两难”问题:一是一定要搞市场经济,不搞市场经济中国就没有其他出路;二是一定要保留公有制,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没有公有制就等于没有社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要求我们在改革中找到一种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或有效结合的形式,使两者可以兼容,使我国经济既能保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不变,又能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这样的思路,就必然要求我们去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具体组织形式,以便把国有企业塑造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产体。总之,我们这场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有制,而是要探索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具体形式,也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从理论上来说所有制的性质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必然的联系,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如股份制、租赁和承包制,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采用,但并不会改变其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在国企改革中采取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三、从国企改革的原则和总体要求来看
中央一再强调,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两条原则:第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邓小平同志说过,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有两条,一是公有制,二是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没有公有制也就不叫社会主义,所以这一条一定要坚持。第二条是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5月的一次讲话中,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其是非得失的标准,并指出只有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企业改革才能有正确的方向。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江泽民同志提出判断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应当具体体现在:一看是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把企业建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二看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看是否调动了企业职工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四看是否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发展。按照这四条具体原则,进行国企改革必然有利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同时,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解决哪一个单位、哪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要从全局上、总体上,从更高的战略高度上解决整个国有经济的问题。通过对国有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的改组,不但要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而且要彻底解决国有资产没有人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因此,通过国企改革,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利搞活国有企业,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规范,使国有资产运营更有效率,从而只会加强国有经济,而不是削弱国有经济,更不可能是导致私有化。
四、从国企改革的方针来看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是“抓大放小”。“抓大”是指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全国现有国有企业约800多万户,其中大型企业约2万户。据统计,1996年国务院抓的全国300户改革重点企业占全国经济总量约50%,全国58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也占全国经济总量50%(1997年国务院抓的改革重点企业将增加到500户,试点城市增加到100个)。在改革中政府集中“抓大”,就是抓这两个50%。这些试点企业的改革,包括其他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其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主要采取国家控股、国家参股或国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家独资公司仍是国有企业,即使是国家参股公司,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仍可控制这些企业,其性质仍是公有制,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述及。
“放小”是指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放开放活。也就是说,对小企业的改革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人事管理等方面完全放开,不加干预,允许实验,成功了就坚持,被实践证明错了就加以纠正。国有小企业虽然为数众多,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大,这些小企业放开放活,也不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一些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承包、租赁、托管、股份合作制、合并、重组、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形式并没有改变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国有经济的性质,即使将其中一些经营不善的国有小企业实施破产、拍卖,改变其所有制的性质,国有资产也只是从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国家还可以用这笔钱扶持和加强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创建新的国有企业或加强国有大型企业。这样做不仅不会削弱国有经济,恰恰相反,把原来这些效益不好的国有资产盘活了,使它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反而会加强国有经济。
五、几个待澄清的认识问题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似是而非,容易形成认识上的“误区”,在这里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澄清。
1.“股份合作制是私有制的翻版”。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国有小型企业(包括集体企业)改革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成为小企业改革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据统计,在“放小”改革中,股份合作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种形式约占小企业改制的35%,至1995年底,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到300多万户,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近14万户。至1996年年底,两者之和已达到400万户。在顺德企业改革中,有三分之一的企业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国家体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产生的,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的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就其性质来说仍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经济学家刘国光认为,尽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最终属于职工个人,但作为出资者的职工同时又是本企业的劳动者,他们联合起来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并共同占有和分配劳动成果,共享税后利润,这里没有不劳而获、占取他人剩余劳动的情况,所以从生产关系总体方面来看,把股份合作制说成私有制是不能成立的。
2.“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等于产权流失,从而会导致私有化”。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为了实现从单一产权结构向混合多元产权结构的转变,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必要进行资产重组,而资产重组必须经过产权流动这一环节。可以说,没有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就没有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由于我国目前立去滞后,对产权管理、产权交易尚不规范,不可否认,产权流动有可能造成部分国有产权流失。但目前有些人把产权流动和产权流失划上等号,认为把公有产权转让给非公有主体是“私有化”行为,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具有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种基本形式。产权流动只是在这两种形式之间相互转化,这种转换一是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二是不会改变产权的归属性质。因此,将公有产权转让给非公有主体,公有产权只是从其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而并没有改变公有主体对财产的归属和占有性质,公有主体仍然可将这部分属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投资举办新的效率较高的企业,将其再转换为实物形态的财产。因此,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如果有章可循,且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不但可以避免产权流失,而且也不会导致私有化。
3.“民营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在改革中我国涌现了大量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大多数办得生气勃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如武汉市现有民营企业7000多家,已有40多家形成集团规模,据介绍,目前全市已有37家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使3亿多元国有资产得到合理流动和重组,2万名国企职工得到妥善安排。但我国民营企业从开始到今天,人们对它的内涵和性质就一直争论不休。有些人把“民营”和“私营”、“私有”混为一谈,把民营和私营之间划上等号,这是认识上的又一误区。笔者认为,对民营企业应作具体分析。资产所有从出资者的角度看,可以区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资产经营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又可以区分为“国营”、“民营”和“私营”等不同的层次。资产所有和资产经营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国有国营(改革前传统的国有企业)、国有民营、民有民营、民有私营及私有私营等不同的产权形式。目前我国在改革中出现的民营企业主要是指国有民营和民有民营这两种形式。很明显,由于国有民营的出资者仍是国家,这种产权形式仍属国有性质。对于民有民营企业,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把它斥之为“私有”。对于民有民营企业的定位,理论界有些人认为可以从50年代对初级社的定性得到启发,初级社是由几个人出资参加的,农具、土地、牲畜等都包括进去,我们认为这是搞公有制,直到现在仍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既然可以把初级社这种形式看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公有制,那么现在由几百甚至几千人共同投资组成的民有民营企业也应定性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总之,笔者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是求是,应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和江泽民提出的四条原则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不要再去争论姓“社”姓“资”及是“公”是“私”的问题。当然,对于国企改革中资产流失、化公为私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住资产流失的黑洞,使国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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