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值链:农业产业化的分析视角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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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农业生产应服务于工商企业的产品价值创造活动。 处于价值增值活动中的各类龙头企业一头联结市场需求,一头联结农户生产,它们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与营销等环节,成为引导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发挥着联结市场需求和农业生产的纽带作用。龙头企业把农业生产作为第一车间,将农民提供的农产品(加工原料)经过加工、包装等活动,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商品,然后通过营销活动实现其价值。这就形成了以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产工贸”价值增长链,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衡和不断循环关系,进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

一、产品价值增值:农业产业化的目的

近年来,理论界关于农业产业化有这样几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农业产业化是一种非市场配置资源的形式(注:其实,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市场交易是一种契约形式,非市场配置机制也是一种契约形式。这一说法似乎将契约与市场对立起来。),即通过契约形式,把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加工者和营销者——工商企业(龙头企业)以及与农业产品生产增值活动相关的经营主体结合成一个利益群体,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组合,形成商品性生产经营体系,将分散独立的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环节整合为一个社会化生产的总过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经营体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产业化是一种与农业相联系的社会分工体系和市场体系,是为农业服务的集群产业,这群产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与农业生产形成稳定的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有机利益整体。

这些观点尽管对农业产业化的描述不尽相同,但其理论原则是相近或相似的。 它们的共同点集中表现在:(1)农业产业化要以市场为导向。因为离开了市场, 就无法实现农业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2)实现种养加、产供销、 农工贸一体化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本质特征;(3)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中心, 加快实现由落后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事实上,农业产业化是相对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农业“产加销”相分离的计划经济而言的(注:李小键,农业产业化内涵与机制探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它通过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惠互利、转化增值的生产经营流程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机制。

然而基于价值链的角度,我们认为,农业产业化的内涵是:(1)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产品价值增值活动,配置各种生产要素;(2 )通过要素组合提高农产品价值含量;(3)在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由相关的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产品价值增值链。

作为一项政策选择和组织模式创新, 农业产业化主要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眼于延长农产品生产的链条,把农业从生产环节向加工环节、营销环节转移,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重组来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从而实现农业产业的规模效益;二是通过某种利益纽带将产、加、销等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加入价值链的各个经营主体均能分享整个产业链条的平均利润,进而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市场化。就世界范围来看,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开始通过产业化的方式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按照现代化大生产要求,在纵向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横向上实行资金、技术、人才的集成经营,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由此可见,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扩大后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求的组织模式,而不仅仅是一种“组织尝试”。

二、要素合约:产品价值链形成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要素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由不同的所有者所控制。 农产品价值增值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不断加入、配合与融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尊重各个要素所有者的权益,在要素所有者之间实行公平交易。在农产品价值增值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需要各种资源要素的密切合作,缺少某种要素的投入就会影响产品的价值增值;另一方面,这些要素又归属于不同经济主体所有并被其主体所支配。这一矛盾运动要求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与农产品价值增值有关的主体联系起来,使他们的资源要素得以配套投入、协调运作,进而获得“合作的剩余”。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把各要素所有者集中起来,组成一个庞大的生产组织,在一个组织内部实现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二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易,由市场来安排各种要素的配置。但是,无论何种方法,都会产生交易费用,前者会产生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后者会产生组织之间的交易费用。究竟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这两种交易费用之间的边际比较(注:科斯,企业的性质,参见《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75~98页。)。

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过程,也是各种专用性资产依次投入、 其价值不断变化的过程。下列专用性资产可能是这一过程不可缺少的:一是农民生产初级农产品的知识或技能和土地使用权;二是加工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加工工艺技术;三是产品销售者的营销能力和网络;四是物质技术部门开发的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五是政府部门提供的政策条件和社会秩序等等。总之,一件有用的产品如果没有各种专用性生产要素的配合作用,就不可能实现它的价值增值。

当前,影响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第一、 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在步入市场化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势单力薄无力抗御市场风险、不准确的市场信息造成“同上同下、大起大落”现象、处于不利谈判地位的农民被迫放弃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大部分被非农产业经营者所吸收)。第二、小规模经营与提高劳动生产率之间的矛盾。2亿多农户,人均只有1.8亩耕地,户均耕地只有6~7亩,这种超微型生产规模不利于先进生产方式的应用,负担不起大中型机械投资和运转费用,缺乏吸收现代科技的能力,难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第三、农业专业化生产与社会化服务滞后。专业化越发展,就越需要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作保证。然而,不论是区域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它们为农户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均十分有限,在专业化进程中农民所需要的信息、技术、资金、物资、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明显供给乏力,影响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应变能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农业产业组织模式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创新模式。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农业领域内经济活动主体的纵向一体化经营,农产品价值增值的要素所有者实现“一系列契约的纽结”。拥有各种专用性资产的经济主体(工商企业和农户)为了利用经济机会,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建立稳定的经济联系,形成产业化经营组织,使各种专用性资产得到优化配置,给资产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有人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非市场安排”,这意味着它是市场的一种替代物。这是一种有问题的说法,农业产业化恰恰是在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上,组织农产品价值增值的一种活动形式。我们认为,农业产业化既是生产要素不断优化配置的动态过程,又是农业生产不断适应市场竞争、节省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完全的过程。

三、主体行为分析:产业化经营的微观基础

“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最典型的组织形式,分析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对于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创新农业组织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上下游体系——即一体化关系构成了农产品价值增值链的基础。

(一)一个农户与一个龙头企业的合作关系分析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上下游关系构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之一。 从理论上可以将这种上下游关系作为委托——代理关系加以讨论。我们先分析只有一家龙头企业和一家农户时的双边关系。龙头企业委托农户生产具有某种特定价值的农产品量(m)。农户通过投入资本(k)和劳动(l)及特定要素(s),以便生产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产品量m,其生产函数设为m=g(k,l,s)。农户的这一专业化选择产生了一个(与以前生产的产品相比)额外的价值r(m),农户的投入成本是c(m),且成本是递增的。假定产品价值的增加与投入成比例,但呈递减的趋势,即r(s)/s>0,[2]r(s)/s[2]<0。生产专业产品(m)的农户获得的利润π(m)=r(m)-c(m)。将π(s)最大化时的投入水平称为最佳投入水平,即π/s=0时得S[*]。

与时同时,龙头企业利用农户提供的产品,加工成最终产品Q,获得的销售收入为R(Q),成本为C(Q),加工增值额为V(Q)=R(Q)-C(Q)决策准则为V/Q=0。将此时的生产量Q[*]称为最优生产量。而将V/m=0时的m[*]称为最优购入量。

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前提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1.专用性投资及可能存在的双边垄断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大部分投资具有专用性投资的性质(注:如龙头企业要求农民提供特种农产品时, 农民要进行该特种产品生产(这种产品生产已超出他己有的生产经验和现有的生产条件),因而必然要对土地进行改良、花时间学习新的种植技术、投入资金建造生产大棚、购买专门的生产工具或设备。比如在烤烟生产区,许多农户均要自建烘烤房;在养奶牛时,农户要自建牛舍、添置挤奶器;在农户进行特种养殖场合,技术要求更高。这些投资一旦形成,就成为威兼姆森所说的专用性资产。), 龙头企业有事后不支付合理价格的可能性,因而导致农户投资努力诱因下降。所谓专用性投资,是指只对特定的交易对象拥有价值,一旦投资,要收回费用,就只有继续与对方保持交易关系才是比较有利的投资。例如,为某一龙头企业生产专用农产品的农户,如果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该龙头企业,则能够获得价格P*,但如果把同样的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则由于产品用途发生变化,使该产品的价格变得很低,假设为P。因此,为龙头企业生产专用农产品所作的土地改良投资、特殊设备的购置以及支付的生产技术费用将成为沉没成本;另外,为生产专用农产品的努力和生产技能的人力资本投资也将由于交易对象的变更而丧失其应有的价值。

当然,在龙头企业一方也存在专用性投资问题(注:为了加工专门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必定要购置专门的设备, 进行新产品开发的先期投入以及储藏设施的修建等。)。在农户生产专用农产品的同时,龙头企业也在开发该农产品的新用途。由于生产该种新产品需要农户提供专用农产品,龙头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也属于专用性投资。当龙头企业对购买专用农产品拥有垄断性时,它就处于比较有利的谈判地位。当加工这种农产品的企业不是一家,而是有多家的情形,由于加工企业生产新产品需要该种农产品,农户对该种产品的销售对象就具有选择余地——即农户也有垄断性(假定没有该种农产品投入,则龙头企业新产品的价值为0)。这样,在农产品价值增长链合约的有效期内, 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都存在着可能的垄断性,这时我们称这种现象为双边垄断。通常,这种双边垄断使产品价格并不由市场竞争决定,而主要由交易双方通过谈判来决定。

2.不完备合约与再谈判

前面我们对产业化经营合约和实施合约所需的条件的分析,是在下列隐含假设下作出的:即合约是完备的,并且能无条件地履行。但是,由于未来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合约实施也缺乏约束力,因此产业化经营合约条款不可能一一列出,执行合约的附加条款也不能详细写明,这样的合约因存在以下理由而显得不完备:第一、由于专用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要写出各种可能发生事件,合约费用太高,实际上不可能写清楚;第二、要用语言正确地描述专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农户努力的水平较为困难,因而在很多时候无法检验;第三、即使可以检验,当发生合约纠纷时,通过审判程序强制执行合约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费用(注:龙头企业面对众多农户的违约,要求每个农户执行违约条款,执行费用太高。中国有法不责众的习俗,加之农户分布比较分散,对违约行为实施惩罚,执法力度不足以应付农户的分散局面。而龙头企业一旦违约,则可能陷入被动局面,此时政府将介入处理。),作为现实手段也是不常见的。

由于农户的投资(努力)水平s和专用性农产品价值无法确定,这就必然造成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合约不完备。图1显示了专用性投资的时间过程(注:参见O·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费方域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在T=0时,龙头企业(委托人)委托农户(代理人)生产专用农产品,T=1时,农户投资k, l,s,其成本C(m)中一部分成为沉没成本(非显性成本)。T=3时,对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进行交割(按一定的价格和等级收购专用农产品,龙头企业对农户支付报酬),龙头企业得到了价值减去支付报酬后的收益(R(Q)-P[,m]m),全体农户得到报酬W(=P[,m]m)。而单个农户得到的报酬为W=P[,m]m,其中,P[,m]是龙头企业支付的平均价格水平。但由于在进行专用性投资之前(T=0时),双方无法就与产品价值对应的支付金额(报酬安排)签订能够有保证的和有约束力的合约。但在事后(T=2时),农户的投资水平确定后,产品的价值也就确定了,此后便只是支付金额的问题。此时支付金额已能够在有约束力的合约中写明。这样农户投资后将与龙头企业就货款支付问题进行再谈判。由于存在再谈判,这就产生了索价问题。

图1 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合约过程

3.索价问题

在再谈判时刻,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如何分配?在代理方不具有谈判权时, 所有利益属于委托方;在双方均有专用性投资条件下,各方都有谈判权。通过交易产生的利益由双方均分(这一均衡与纳什均衡相对应)。在完备合约下,不会出现再谈判,龙头企业的交易利益为π[,龙]=R(Q)-W;农户获得的交易利益为π[,农]=W-c(m),因交易(产业化经营)而产生的利润总额π(x)=π[,龙]+π[,农]=R(Q)-W+W-c(m)。如果将这一利润,则农户会使1/2π(m)最大化,这相当于使π(s)最大化。在完备合约中,可以达到最佳投资水平S[,*]。但是,由于合同不完备,在T=2时要进行再谈判。如果通过再谈判均分R(Q),农户得到的报酬是1/2R(Q),同时农户为此而付出的代价是沉没成本C(m)。

若农户事先预测到再谈判的结果,并根据他的预测决定在T=1时刻的投资水平(注:没有必要认为农户能非常准确地预测将来的谈判结果, 但可以认为其从过去与龙头企业打交道的经验积累中对谈判结果有一定的认识。)。经过再谈判后,农户得到的利润是1/2R(Q)-C(m)。他将选择能使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水平s,此时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1/2dR(Q)/ds=dc(m)/ds。在完备合约条件下的最佳投入水平s[*]是由dR/ds=dc/ds决定的。它与农户实际进行的投资水平s[,0]的条件:1/2dR/dx=dc/dx的关系如图2所示。R′和C′分别表示投资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随着投入的追加,R′递减而C′递增。农户的实际投入水平X[,0]比最佳投入水平X[*]小,投资水平效率较低,见图2。

图2 非完全合约条件下的投资低效率

综上所述,产业化经营中的索价问题可以归为三点:第一, 由于专用性投资合约的不完备性,有可能进行再谈判;第二,通过再谈判,龙头企业从农户那里获得了农户的投资成果R(s)的一半,但龙头企业不承担成本;第三,农户预测到这一点,因而在一开始便降低投入水平,使投资水平成为非效率。

4.农户与龙头企业一体化经营的非现实性

为了克服农户投入的非效率,解决索价问题, 经济学家们提出的一个方案便是委托方与代理方合并为一个经营实体,使实际投资者和剩余索取者合为一体,代理关系不复存在,投资将处于最佳水平s[*]上。但是,若龙头企业与农户合并又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合并后企业组织便成为农工一体的庞大的企业集团,使集团内部管理所需的信息更多,处理信息的成本激剧增加,集团内部协调困难,从而增加管理成本。合并使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变成了企业内部的代理关系,投资不仅不会是高效率,甚至会不如未合并前的效率。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合并后产生的企业内部监督成本激剧增高,足以抵消合并后带来的利益。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与龙头企业合并缺乏现实的经济条件,就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农工一体化水平很高的美国也罕见农场兼并企业或企业兼并农场的案例。

(二)众多农户与龙头企业的行为关系

前面我们讨论的是龙头企业与1家农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而实际上龙头企业往往是委托多家农户同时生产它所需要的特殊农产品。下面,简要分析多家农户情形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约关系。

众多农户与一个龙头企业发生交易,使得农产品的供应方更近似于一个完全竞争市场,而与这些农户发生交易关系的龙头企业更像一个垄断买主(注:特别在那些交通不畅、加工业发展不足的农村地区, 农户面对的大多是只有一个买主。当然,随着交通、通信等条件的改善,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这种垄断买主的地位将会削弱。),它的影响力量足以把农产品价格定在竞争水平以下从而有利可图。龙头企业要购买多少特殊农产品的决策,决定着它支付的价格,它通过选择行业供给曲线上的一个价格——产量组合来决定买多少。龙头企业会认识到它的行为能影响农产品市场的价格。设龙头企业的生产函数为Q=f(K,L,m),其中Q为龙头企业的产出量(对农民提供的特殊农产品m进行加工后的结果,这一过程使农产品增值了),K为龙头企业的资本投入,L为劳动投入,m为投入的农产品原料。设它们的价格分别为P[,Q]、P[,K]、P[,L]、P[,m]。龙头企业的决策模型是:

其最优解的一般条件为:P[,q]=P[,Q]·

这也是农户面对的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的需求函数,这个需求函数受最终产品价格P[,Q]和农产品的边际最终产品量MP[,q]=的影响。同时还受厂商规模(K,L)的制约。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是否形成稳定的分工关系,取决于龙头企业面对的最终产品市场需求环境的稳定性、资本与劳动投入的流动性,当然也有农民对龙头企业的忠诚程度。

一户农民的收益为FR[,i]=P[,q]m[,i],生产成本为FC[,i]=C(m[,i])。对于n个农户而言,P[,m]受相互之间行为选择的影响,即P[,m]=P(Σm[,i])。所以FR[,i]=P[,m]M[,i]=P(Σm[,i])m[,i]。某个农户的决策准则是:

农户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某个农户的最优解的一般条件是:

将每个农户的生产量m[,i]汇总,便得到龙头企业面对的农产品原料的供给曲线:

一般说来,如果产品只有一种或几种专门用途,最有可能出现垄断买主。然而,即使开始只有一种专门用途,垄断买主也不会在长期内持续。因为如果与生产其他农产品所得到的收益相比,回报减少了,农户就不愿意生产龙头企业定制的产品。换言之,长期里没有什么资源是有专门用途的,因而也就不大可能有长期持续的垄断买主。总而言之,具有垄断性质的龙头企业对农户经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提高交易标准,迫使农户增加农业投入;压低农产品价格,特别在农户众多的情形下更有这种动机;若只存在一次交易(一次博弈),当农户将特定农产品生产出来之后,龙头企业有压级压价的动机。

现实经济活动是十分复杂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和谐的, 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的农产品增值链条将面临不稳定的经营环境,价值增值链条显得十分脆弱,参与到产品价值增值活动的各类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着想,总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这时,往往是经济实力不强、信息不灵、组织程度较低的农户遭受巨大的损失;而资金实力雄厚、对市场反应灵敏、处于垄断地位的龙头企业总能够抽身而去。

四、农产品价值链的组织创新重点

当前,由于农业缺乏组织化和制度保证,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价值链处于一种松散、无序状态,农业产业化链条十分脆弱。一些地方龙头企业已具有相当规模,拥有较强的加工能力和完善营销组织,但农业生产却仍然由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完成,两者之间的纽带——中介组织发育滞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连接机制发育不良,农产品价值链容易断裂。农业产业化组织存在以下缺陷:以巨大的交易成本与各农户发生交易降低了龙头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违约事件,极大地弱化农产品价值链条的稳定性;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具有需求规模小和需求不稳定特点,导致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供需不均衡。要克服这些缺陷,必须进行产业化组织制度的创新。

1.发展中介组织。农产品价值增值活动需要大量的生产资源,因而也需要多种职能的中介组织。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组织成各种各样的行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就能使分散的农户作为一个整体面对市场,与市场进行沟通。如果公司联系的农户较少,逐户签订合约还可以做到,如果联系的农户较多,采取这种形式就会导致效率低下、成本上升,如果由中介组织代表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与公司谈判、签约,就能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使交易规范化,农户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因此,应发展各种中介组织,为农户提供多样化服务,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效率,从而巩固农产品价值增长的链条。

2.龙头企业规模。当龙头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达到一定程度后,他们才会真正注重作为原料的初级农产品的数量和品质,并有能力参与和扶持农户的生产和管理。基于合作效率和对市场风险的规避,农业产业化组织自然连接,处于农产品价值链条中的龙头企业才能把农村经济发展纳入其发展战略之中。随着农产品价值链的延伸,通过组建龙头企业集团,改善企业组织结构,提高农村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提升农产品价值链条的运行效率。

3.增强信誉意识。在一个高度诚信的组织安排中,容易形成合作和联合行动,也易于建立组织间稳定关系。合约双方通过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是一份重要的无形资产。参与农产品价值增长链中的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信誉意识直接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的成败。

4.强化资产纽带。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联结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产品价值增长链条得到强化的重要前提。组织间通过专业化分工、专用性投资、农户入股和利益制衡机制等形式,建立组织间的合作关系。资产纽带是最重要的联结方式,企业可以入股向农户进行投资,通过种子、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率,以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优质的初级农产品原料。龙头企业也可以通过吸收农户入股,或由企业发起与农户共建股份制企业,并引入部分农户进入董事会,使农民更好地了解和支持企业的生产。

5.转换政府职能。政府要淡出中介组织职能,把重点放在扶持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组织信誉档案及维护良性竞争的环境上。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完善检测的手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农产品价值增长提供秩序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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