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始禁忌看社会规范的起源--读塞米奥诺夫的“婚姻家庭起源”_谢苗论文

从原始禁忌看社会规范的起源--读塞米奥诺夫的“婚姻家庭起源”_谢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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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问题是传统法理学框架的重要基石,近年来被冷落,与其说是变得相对不重要了,还不如说是问题的解决有相当的难度,进展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何时起源的?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或原始社会规范是不是法)?这种争论已不完全是对事实的争论,更多的是解释标准的争论。然而在这个问题的背后,无疑还同时存在一个至少是同等重要的问题,即社会规范是怎样起源的?

80年代初期,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被翻译成中文〔(1)〕,其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态,属于某种最古老的社会规范,并从社会控制角度对原始禁忌问题做了深刻阐述。这有助于弥补社会规范起源问题的空白。除此之外,我国学者蔡俊生的《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结构》、美国学者怀特的《文化的科学》、法国学者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及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论著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与原始禁忌有关的问题。进入90年代,我国法学界也有人注意到原始禁忌问题〔(2)〕,但尚缺乏深入探讨。本文仅想根据这些著作,对原始禁忌问题及意义做一综合分析和评述。

一、古老的两性禁忌规范

总的来说,我国学术界对原始禁忌(Taboo)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法学界对此更是陌生。民族学的资料表明,在所有处于前阶级社会的民族那里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禁规,其中最重要的禁规多与食物和性关系有关,例如狩猎前禁止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在狩猎出发前要禁食几天;以及更重要的,对氏族内部性关系的严格禁止,等等。在我国,一般认为,禁忌是某种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的观念或规则,其禁止人们同“神圣”的或“不洁”的东西和事物接近,否则会招致超自然力的惩罚〔(3)〕。但是学术界一般只把禁忌作为原始宗教的一部分,属于消极巫术的一种(参见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P404)。因此,禁忌问题在原始社会史的研究中不占什么地位。

当然,对多数中外学者来说,由于年代久远,难以考证,禁忌的产生问题是很令人费解的。这集中表现在有关男女性关系的禁忌上。人们普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禁忌规定是在远古什么时候产生的?它为什么会产生?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意义何在?

早在十九世纪,俄国的民族学家科瓦列夫斯基曾有过一种解释,认为禁忌的出现是为防止原始人群集体内部的冲突,这种冲突是原始人群内部实行杂乱性关系的结果(见《婚姻和家庭的起源》P57)。苏联学者谢苗诺夫对于禁忌问题的研究或许是受到了科瓦列夫斯基的启发。

我们知道,“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是维系氏族的纽带”〔(4)〕。因此,族外婚是氏族社会的基本婚姻形态和根本特征,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它意味着在不同氏族组织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性关系自由,而另一方面,氏族内部成员的性关系又被严格禁止。在这两者中,主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否定方面,是性禁忌规范。对违反这种规范而发生的两性关系,一般不仅被看成是道德上的过失,而且是所有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通常要处死刑。在原始社会,杀死乡亲往往可以被集体宽容,但违背了禁忌规则绝不会得到宽容〔(5)〕。

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谢苗诺夫解释说,显然,在原始人心目中,对性禁忌的违反被看作是所有犯罪的人中最可怕的人,违反性禁忌会被看成是对所有集体成员的可怕威胁,这种危险高悬在人类集体之上并威胁着整个集体的生存。但是,实际上,在氏族组织产生后一切历史阶段上,违反族外婚(性禁忌)的事情对于任何集体又没造成现实的危险。这又该做何解释呢?谢苗诺夫说,只有一种解释,就是性禁忌规范所要禁止的危险的确是现实地存在过的,并且在性禁忌即非性关系规范产生以前的前氏族社会阶段就存在的,只是随着性禁忌的产生即进入氏族社会后才被制止,并且是完全地、彻底地被制止了〔(6)〕。但是这种危险是如此之严重,以致在它消失了几千年甚至在更长时期之后,由这种危险所产生的禁规还在人们心中发挥着作用。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假定,在人类的早期阶段,人类进入氏族社会之前,人类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性关系的确隐含着某种危险,这种危险又严重威胁着人类联合体本身。

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危险?基于这种危险而产生的禁忌规范又有什么样性质和意义?正是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谢苗诺夫得出一些极有意义的结论,使我们得以看出最初的社会规范是怎样起源的。

二、性禁忌与初步社会控制

现在的教科书把原始社会描绘成一个所有成员共同生活、劳动的,没有阶级、没有压迫的平等互助的社会。但如果认为人类的原始社会始终是这种情形,或者说人类在一开始就是这种情形,那就错了。恩格斯说过,人类是怎样摆脱自然界的,也就是怎样进入社会的。在人类最初从自然界跨进社会的过程中,虽然没有我们后来在文明社会中所看到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但代之而存在的却是另一种斗争——赤裸裸的本能斗争,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生存斗争〔(7)〕。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动物联合体中,包括在一般的猿猴群体在内,凡遇到已经脱离幼年时代的动物相互冲突或有可能发生冲突的场合,总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占优势,另一方被迫服从的局面。这就是人们常提到的动物之间的统制——服从关系(谢苗诺夫称之为优势——服从关系)。美国比较心理学家D.A.德斯伯里说:“在所有展开社会性格斗的动物中都能看到一种统制关系的存在……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相互格斗或强力的结果,(两个相互争斗的动物个体)一个成为统制者,另一个成为服从者。经过一再重复,这种关系就会发展成一种强烈的习惯”〔(8)〕。统制服从关系把群体中的每个成员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一系列等级,力量占优势的成员居于等级的最高地位。一般说来,在紧密型的动物群体中,统制服从关系要比在一般松散群体中强得多,维持和重新建立这种关系所引起冲突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多。

在早期人的生物群体中,同其它动物群体一样,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统制——服从关系,即力量较强的成员总是经常地压制力量较弱的成员,以强制手段使自己的需求尽量得到满足。如果说在早期的松散型的食物采集群体中,这种统制服从关系还不很明显,那么在社会起源过程中,亦即在人类从生物群体向社会群体转变过程中,随着原始人从松散型的、以采集食物为主的群体发展成为以狩猎为主的密紧型群体,原始成员之间的统制服从关系及与之相伴随的冲突不是减弱了,而是日益加剧了。

谢苗诺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中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事实:在原始人群时期,原始人之间有过大量的流血冲突。在北京周口店发现的许多颅骨上都有用棍棒或锋利石器暴力击打的痕迹,在其它地区发现的许多猿人颅骨也是如此。特别是通过研究南非的南方古猿,国外学者们认为在这些古猿群体中曾发生过频繁的流血冲突。在汤恩等地发现的17具南方古猿的颅骨和颅骨残片上,无一例外地都留下暴力打击的迹象,专家们认为,其证明关于原始人群内部的流血冲突绝不是假定,而是事实。美国著名人类学家F·魏敦就此得出结论说:早期人类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们同伙之间的自相残杀〔(9)〕。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冲突呢?谢苗诺夫认为,原因之一是由于原始人群实行杂乱性关系和雄性成员之间对雌性成员的争夺。因为,一方面,如上面说的,随着原始人群从采集时期的松散群体过渡到紧密型的狩猎群体,群体内的优势服从关系及因此产生的冲突的可能性也必然相应加强;另一方面,由于原始人在向直立行走转变过程中,机体发生较大变化,不可避免地增加雌性成员怀孕和生育时的困难,造成女子死亡率增长,使成年雄性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成年雌性〔(10)〕,这加剧了在群体内部对雌性成员的争夺。因此,谢苗诺夫得出结论说,在正在形成的社会中,因杂乱性关系引起的矛盾冲突是原始人群内部冲突的主要原因。

关于雄性动物之间为雌性动物相互嫉妒、对立对维系动物群体的影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有一段精彩论述。恩格斯说:“雄性的嫉妒,既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受阻碍〔(11)〕。”这说明在动物界,尤其是在一些高等动物中,杂乱性关系与较紧密的群体的存在是相互冲突的。较紧密的群体关系或者因性关系冲突、矛盾而瓦解,或者通过冲突使一方战胜另一方而获得暂时稳定。即使后种情况下,群体内部紧密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受到阻碍。

然而,对原始人群来说,生存的需要和生产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使他们必然向着促进紧密关系进一步加强的方向发展,即如恩格斯所言,“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力量和集体的行动来弥补全体自卫能力的不足〔(12)〕。这就形成一种矛盾:即一方面雄性间的嫉妒削弱、破坏和瓦解集体,另一方面,实现人从动物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又要求集体关系进一步发展。这种矛盾怎样解决呢?

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当时的条件下对此种情况的进一步发展做了这样一种设想。他说:“成年雄性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13)〕

然而,可以肯定,恩格斯所说的这种相互宽容和消除嫉妒的现象在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历史上并没出现。恩格斯在同篇著作中所一再提到的那些禁规,那些“由习俗所规定的限制(指禁止通婚的限制——引者注)”,那些“内部严禁性关系”的事实和“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的情况〔(14)〕,都说明实现人由动物群体向社会群体转变的首要条件,不是相互宽容和嫉妒的消失,亦即在有些动物群体和截至目前的人类社会中所看到的那样,而是对群体内部两性关系的严格的社会限制,即把杂乱的性关系纳入社会化的强制调节中去。

现在,让我们先看看谢苗诺夫对杂乱性关系后果的分析。因杂乱性关系所引起的冲突对正在形成中的原始社会群体的影响是破坏性的,这种冲突所造成的冲突、摩擦,即使没有完全导致正在形成中的原始人群的解体,也是对集体的一种巨大威胁。它涣散和瓦解集体的内部秩序、关系,使集体的经济活动陷于混乱状态,妨碍狩猎活动的进行,与越来越带有组织性、配合性的狩猎活动日益不相适应。英国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分析原始人实行族外婚的必要性时说过:“在世界历史中,屡次摆放在原始部族面前的,是必须在族外婚和被消灭之间作出简单而又实际的抉择。”〔(15)〕当时,任何一个处于这种情况的原始人群体都面临着两种可能的后果:一种可能是,因杂乱性关系引起的冲突不断瓦解或限制原始群体向社会群体方向的进一步发展,使原始群体永远停留在原始的生物群体状态或在自然界的生存竞争中被淘汰;另一种可能是,抑制或消除因杂乱性关系造成的冲突使群体关系进一步向着协调和组织配合的方向发展。

情况也正是这样。随着狩猎群体内部关系发展与两性关系冲突之间矛盾进一步加深,对于正在形成中的社会来说,在狩猎准备期间完全戒除和禁止一切成员之间的摩擦、冲突已经变成一种迫切需要。当时,唯一可采取的避免危险的办法,只能是一种最简单的消极办法,即在狩猎期间严格戒除、禁止性关系。这样就产生了最初的狩猎生产上的性禁忌规范。

性禁忌规范要求在准备狩猎的全部活动中禁止发生两性关系和男女间的其它某些交往,违反者要被处死。甚至在许多民族那里,不仅性关系被禁止,而且还在各种不同程度上限制男女之间的联系。如不许男人碰女人,不许看女人,不许同女人谈话,不许吃女人制作的食品,不许同女人呆在一起,等等。从历史上看,每种生产上的性禁忌的产生都毫无例外地伴以男女分开生活的现象。禁忌的进一步发展就是要求将狩猎集团中的全部女子排除出狩猎集团,以便于男子遵守性禁忌规范。要知道,狩猎集团成员的主体本来就是男子,参加狩猎的女子只是少数。这样,在紧张的生产活动时期,原始人群便逐步划分为由男、女成员分别组成的两个相对独立的集团,男的外出从事狩猎,女的从事其它生产活动。谢苗诺夫和我国学者蔡俊生都认为,原始社会中男女集团的分工由此正式稳定地确定下来〔(16)〕。

随着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和生产部门的扩大,又出现了捕渔业,狩猎生产上的性禁忌也自动扩展到捕渔活动上。这样,在整个生产繁忙季节,性禁忌渐渐成为一种一般生产上的性禁忌规范。谢苗诺夫认为,如果狩猎性禁忌规范确实是根源于在原始群体杂乱性关系所引起的冲突,那它必然是个十分流行的现象。现在的民族学资料已经证明,狩猎性禁忌的确在世界各大洲的大多数地方都存在过,包括亚洲、非洲、大洋洲和欧洲。在那些禁忌规范已不复存在的民族,也还有十分明显的禁忌遗迹。

为了充分理解两性禁忌的性质及其史学意义,我们还要再简略考察一下性禁忌产生以后两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显然,生产上的性禁忌的产生,并没有将自发状态的两性关系正面纳入社会调节的轨道,而只是将它限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它是消极的、禁止性的,原始人所面临的性关系调节问题并没得到彻底解决。人口的增长,使生产任务日益加重,生产时期不断延长,狩猎区域不断扩大,实行性禁忌的时期也越来越长。这不仅压抑原始人的性本能,而且使人类在自身生产方面出现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人性本能满足的目标自然地从内部转向外部,转向其他群体的成员。因为每个群体的禁规只限于约束本群体内部成员,对其他氏族的成员没有约束力。起初,这种与外部成员的性关系只是个别的、偶然的,并且还时常伴随着一些暴力的冲突,如抢婚等,但到后来,由于狩猎期间延长和男人们远离生活营地,以女人、老人和儿童为主体的营地经常与其他群体相遇,这种性关系就逐渐变得经常而广泛了。这种本群体成员与外群体成员的性关系既满足了群体成员的性本能要求,又避免了内部冲突,因而逐渐获得某种秩序的性质,成为群体之间的规范化关系。一个群体与相邻地区的另一个群体之间的彼配关系被正式确认下来,内部的两性关系被彻底禁止了。至此,人类开始出现了由两个原始人群组成的新的组织结构——两合氏族组织,并由此进入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熟的社会组织形态——氏族公社。

现在,我们来看看禁忌规范的意义。通过以上对原始禁忌的描述,可以概括地说,原始禁忌,是在原始人从生物群体向社会群体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目的在于控制人的原始自发的性本能对正在形成中的社会群体的危害,控制因两性关系发生的内部冲突。这种禁忌规范就是最早的社会意义上的行为规范。

谢苗诺夫说:“禁忌是比一般原始社会的禁规更为古老的社会规范的变种,是最古老的社会规范。”〔(17)〕,近年来,许多中外学者也开始认同这一观点,如“禁忌是法律诞生前的公共规范”,或有“禁忌是法律的前身”的说法〔(18)〕。另一位苏联学者、苏联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和效力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它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体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19)〕”。因此,他认为,原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是按着禁止性规范(禁忌)——义务性规范(首德义务——授权规范这三个阶段发展起来的,禁止性规范,也就是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发展的起点。显然,雅维茨是把此观点作为某种定论(至少是在前苏联法学界无太大争论)的东西来论述的,因此他对此并未做过多的阐述,是谢苗诺夫使我们对此较详细的了解。

我们知道,社会群体是由社会规范来调节的,而动物群体则是靠本能的力量优势关系来调节的。所以,原始人群内部的性禁忌及与之相应的族外婚的确立,是人类实现由生物群体向社会群体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谢苗诺夫说;“族外婚的产生是控制动物利己主义过程基本完成的明显标志,也是人类社会形成过程完成的明显标志”〔(20)〕。在人由生物群体向社会群体转变的整个历史时期中,“动物个人主义”亦即人的自发的生物本能,对正在形成中的社会一直是现实的、而且是巨大的威胁,它可以导致并也确实导致某些原始群体覆灭,在生存竞争中被淘汰。因此,在整个这段时期中,不断地、日益充分和牢固地控制动物个人主义,是一种客观的迫切的要求,就其根源来说也是生产上的要求,原始禁忌无疑就是在这种要求中应运产生的。

一般说来,我们都倾向于把劳动的产生看作是人类社会形成的重要因素。其实,在社会起源过程中,劳动本身的意义更多地是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限于对自然的初步征服和控制;而社会起源过程中的“人与社会的关系”则取决于这种关系的“内部自身发展”,即取决于从“动物群体关系”向“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进化和过渡。如果我们把人类对外部自然的初步控制看做是社会建立的外部条件,把对人的内在本能控制看做是社会建立的内部条件,那么,最早的社会规范,也就是原始禁忌,正是起源于人类控制其生物本能的需要。

三、原始禁忌背后的心理水平

按照现在的古人类学的研究,直立人最早出现在150万年前,而其成熟形成基本在距今100万年左右。上面在论述原始人流血冲突时提到的北京猿人,大约是出现在45万年前左右,而女子向直立行走转变的时间大约也是在100万年前即旧石器时代晚期。所以关于性禁忌形成的时间,基本上可以确定在100万前与40万年前之间。这确是个较漫长的过程。

原始禁忌的一个特点是它的神秘性,这也是符合原始人的思维特点的。在原始人心目中,其周围的实在本身就是神秘莫测的,山川、河流、植物、动物等一切事物都有其神秘性质和神奇的能力。两性关系在原始人的心目中就更是如此。在性禁忌起作用的时期,即猎狩生产季节,原始人对性关系感到恐惧,害怕两性关系会给自己带来危险。而当生产活动暂告一段落、性禁忌解除的时候,原始人又疯狂地庆贺,在本群体内部实行乱婚。这两种性质极为不同、反差强烈的活动恰恰表明了同一种心理认知,即性关系在原始人心目中是神秘的,既是希冀的对象,又是恐惧、害怕的对象。原始人很少纯客观地感知事物,他们总是带着某种情感,带着希望或害怕的情感来感知和认识一切,包括对他们身体本身及男女两性关系。

原始禁忌充分表现了原始人对性关系的复杂的心理体验和神秘意识。“禁忌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它无论怎样也不可论证。只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违反了禁忌会发生危险。但是,这种危险的性质如何?为什么会有危险?则是不清楚的”〔(21)〕。在一些生产上的性禁忌中,以避免死亡为目的的禁忌占很大比例,人们认为在狩猎期或有人生病时发生性关系会招至危险,导致死亡。至于说为什么会导致死亡,谁也解释不清。总之,禁忌是以某种不可测的危险的存在为前提的,这种危险在禁忌被严格恪守的时期始终隐蔽地、潜在地存在着。一旦禁忌被违反,潜在的危险就会自动变为现实的危险,并往往造成覆灭的威胁,不仅是对个人,而且也对犯禁者所在的整个集体,谢苗诺夫说,禁忌就是由于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产生的,它总与对唯恐违反禁忌的恐惧感联系在一起〔(22)〕。

同时,禁忌还表现,原始人尚不能正面认识和理解自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列维·布留尔关于原始民族狩猎活动的研究也有助于具体说明这一点。列维·布留尔认为,原始人的狩猎在本质上是一种巫术行为。在他们看来,狩猎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猎人的灵敏和力量,而是取决于神秘力量,是神秘力量将猎物交给猎人。同时,狩猎的成功还取决于遵守一定的戒律,这些戒律,主要是与禁欲有关的戒律,不仅猎人们要严格遵守,而且那些守候在家的人,尤其是猎人们的妻子也必须遵守。违反戒律被认为会损害狩猎的效果乃至导致狩猎的失败〔(23)〕。

可以想像,在性禁忌形成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人类思维发展水平都尚处于原始阶段。一方面,生存环境对人类群体形成十分巨大的压力,而人类对抗这种环境压力的力量是十分脆弱的。群体内部关系的任何不协调,都有可能影响到集体生产活动,并有可能威胁整个集体的生存,对集体造成覆灭灾难。另一方面,当时的人类的思维发展水平还不可能使他们认识到造成这种灾难的客观原因,不可能充分理解某种危险的真实客观性质,而只能以幻想的形式将某些后果与自己的活动联系起来(有时是很荒谬地联系起来),从而对某些活动开始感到恐惧〔(24)〕。因此,如果狩猎失败,人们不会想到这是因为集体行动配合不周密、不协调,或是客观情况的影响,而是认为这是神在惩罚自己,会归咎于狩猎前的性关系和其所具有的危险性质。禁忌所以以简单的否定形式出现,正是人们无法认识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的肯定联系的表现,“禁忌仿佛是从外部强加于集体及成员的一种行为规范。”〔(25)〕

然而,最初的社会规范——禁忌的产生,毕竟是表明了原始人已不是纯粹受生物本能的支配,而是受着某种超越于生物本能的东西支配。这种超乎本能的东西从心理学意义上看,表现为某种对自己行为、活动与某种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领悟,表现为人类思维意识的初级发展水平。同时,禁忌规范不仅要求个人执行,而且要求群体成员一并执行,因为这是人们意识到进行某种活动不仅会危及个人,也会危及集体安全。要避免这种危险,大家必须都不违反禁忌,这是以独特的否定方式意识到集体的共同利益的存在,它体现了人类集体意识的初步觉醒。

四、禁忌问题的启示

社会规范起源问题在国内目前还很少被提起,既使偶尔提起,也只是泛泛而论,对它的研究远未达到某种深入、具体的程度。对谢苗诺夫关于禁忌问题研究的评论目前也很少见到。谢苗诺夫关于原始禁忌与社会控制关系的结论能否被进一步的研究所证实?原始禁忌问题能否成为研究社会规范起源问题的突破口?这一切都有待于学术研究本身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就目前来看,谢苗诺夫对原始禁忌的研究,在社会规范起源问题上无疑具有一种开拓意义,并在以下几方面给我们以启示:

第一,禁忌的起源问题揭示了早期社会规范起源与社会起源的内在联系,表明社会规范的起源与社会起源是同步过程。

通常讲社会起源,我们总是讲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讲人与自然的关系,并由此推论: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步,要求形成相应的人与人的内部社会关系,形成互助合作、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社会关系。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最初形成的人类劳动群体的内部关系是怎样的?人类从最初的动物群体向社会群体转变的明显社会标志在哪里?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原始禁忌起源过程的初步揭示,为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线索。

根据谢苗诺夫的研究,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当人类开始从食物采集群体转变为狩猎群体,开始从事集体劳动时,他们内部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还处一种纯自然状态,即靠自发的优势服从关系调节群体关系。然而,随着生产发展,这种优势服从关系和杂乱性关系难以适应集体内部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协作关系,并逐渐成为内部协作关系的破坏力量,因而,最终被一种初级的、社会意义上的群体关系所代替。这种最初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在食物分配上表现为“酌量取用关系”和相应的食物禁忌规范的形成〔(26)〕,在两性关系上表现为族外婚和实行禁忌规范,它们标志着人类在自身内部相互关系中初步结束了优势服从原则的统治,使群体内部的相互关系从自然状态转入社会调节状态。

在原始禁忌形成以前,原始人类虽然初步形成了生产群体,开始了最初意义上的劳动,并以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社会集体”的姿态朝着控制自然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但同时,他们内部成员的相互关系还处于自发的本能调节状态,仿佛是一只脚踏上人类社会的门槛,另一只脚还停留在人类社会之外。这种群体还不能算是社会意义上的群体,而只能算是处于转变之中的“半”社会群体,这种转变的最后完成取决于内部“社会关系”的确立,即结束动物界的杂乱性关系和优势服从原则的统治,代之以社会规范调节人们的相互关系。所以,人类社会生活的建立是以区别于动物群体规范的社会规范的形成为基础的,也以这种社会规范的形成为标志。社会规范起源与人类劳动的形成体现着人类社会起源过程中的两个侧面。

第二、禁忌问题的揭示还向人们表明,社会规范的起源的实质在于通过社会规范实现对人的生物本能的社会控制,这是社会控制的最早内容。

人类起源于动物界。人具有同其它动物一样的自然本能,这首先是摄食本能、性本能和自卫本能。社会意义上的人与生物学上的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社会意义上的人的自然欲求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实现的,如通过劳动分配保障生存资料的获取以供衣食,通过婚姻制度调节性关系等等,而生物意义上的人(原始人)却直接以其自然本能为动因,总是力图满足其自然需要和本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原始人中间,同其他许多动物群体一样,群体关系的调节是通过生物本能的机制来完成的。季羡林先生曾说过:“人高于动物,但仍然是动物,受本能支配。恐怕人类越原始,则本能对他们的支配力量就越大〔(27)〕。”如果说社会起源的意义在于实现人由生物群体向社会群体的转变,那么它的中心内容之一就是以某种社会方式实现对人的生物本能的社会控制,实现由本能力量支配到受高于本能力量的东西支配,以初步觉醒了的社会意识来支配和控制本能。正如有的教科书所言,社会控制的本意就是对人的生物本能实行社会控制〔(28)〕。

关于禁忌所要防止的真实危险或它的社会作用,至今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十九世纪以来,一个曾经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观点是,禁止氏族内部通婚是为了防止氏族成员之间近亲婚姻造成遗传后果。这种观点遭到许多现代学者的反对。美国学者怀特就此解释说,禁忌是在人类进化的极早阶段就出现了的,而人类了解两性关系与生育之间的联系却是以后的事情。甚至在十八、九世纪,民族学家还发现,许多原始部落对于生育的因果关系还一无所知,具体地说,他们不知道性交与受孕的关系。怀特对此解释说,这并不值得奇怪,因为性交与怀孕的关系,作为一种不可能在几周之内,甚至几个月之内发现的情况,绝不是显而易见的〔(29)〕。还有一种观点,即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所认为的“族外婚的意义在于使一个成长中的部落通过与其分散的氏族联姻而保持自身的稳固,使之胜过那些被隔绝开来、孤立无援的小型血族通婚群体〔(30)〕。”这种观点很可能讲的是族外婚的派生作用,而不是它的起因。

尽管有分歧种种,有一点还是可以肯定的。无论禁忌所要防止的真实危险是什么?——是制止因两性关系发生的冲突?是防止近亲通婚的遗传后果?还是防止群体规模的自我封闭?它们在实质上都有一个共同之处,这就是通过社会强制力量,对自发的性本能实行社会监督,使之无害于或有利于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无论我们是否赞同谢苗诺夫关于禁忌的意义在于控制两性关系冲突的观点?或者在其它种种解释中应该选择哪一种?这些解释在对自发的性本能实行社会监督这一点上是没有区别的。禁忌的实质就在于对人的生物本能实行社会控制,它是原始社会早期社会控制的手段。

第三、禁忌问题的揭示或许还为人们暂时绕开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争论,继续对问题进行实质性研究提供了可能;也为把早期社会规范、氏族公社规范和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做为一个完整的历史过程来研究,实现研究课题的转换和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某种转机。

前面曾经提到,近年来法学界围绕法律起源问题的旷持日久的争论,已经不是对事实的争论,而是一种解释标准之争,是对某种确认事实,即对原始社会存在的规范如何解释的分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争论陷于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暂时避开分歧,为问题寻求其它解决途径很有必要。谢苗诺夫关于禁忌问题的研究,在社会规范起源问题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深一步理解氏族公社规范和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的性质,深入探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发展、演变过程。

现在我们知道,在原始氏族社会,继禁忌即禁止性规范之后,又出现了以道德为内容的义务性规范,即氏族公社规范,再往后便是我们所熟悉的成文法的历史。从历史上看,早期社会禁忌、氏族公社规范、及进入阶级社会后的成文法,这三者并不是毫不相干、分别独立存在的东西,相反,它们是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相继出现的三种表现形态,这是一个统一、完整的历史过程,三者之间在形态演化和职能演变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仅此而言,我们就有理由把它们做为一个统一的历史过程。

原有的阶级起源论偏重强调原始社会阶段社会规范同阶级社会的法的差别,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早期禁忌规范、氏族规范和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作为社会规范早期发展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它们的差别,更主要地是表现为社会规范在不同具体历史阶段中发展、变化的差别,也就是说,是同一事物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的差别。对于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论来说,只见到事物的差别是远远不够的。至少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特殊、具体事物中见出他们的统一性和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禁忌规范,氏族规范,还是阶级意义上的法律,都是做为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相区别的人类社会的自觉法则出现的,它们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对自身进行规范调节的自觉能力,是社会共同体实现生存、寻求发展的手段。这是它们所共有的文明特征。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原始禁忌,是与早期人类控制自身生物本能的努力相适应的,而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是与人类控制内部的真正社会意义上的冲突——阶级冲突的努力相适应的。它们二者既有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的共同性质,也有社会规范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历史差异。深入探讨它们之间的共同性质与相互差别,完整地揭示它们之间内在的历史联系及发展、变化,对推动我们对早期法律的研究会有很大帮助。

注释:

〔1〕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3年中文版、蔡俊生译。

〔2〕 刘学灵在其《论“原始法律”》一文中正确地认为,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着一个诸规范混合体,这就是原始禁忌规范,随后从中发展出来后来的法律、道德和宗教等规范,也认为可以从文化学的角度研究从原始禁忌向法律的发展。但其这篇87年发表的文章中并未提到85年在我国出版的谢苗诺夫的《婚姻与家庭的起源》一书,而正是后者提供了至今为止在我国能见到的关于原始禁忌问题的最详细研究和资料。因此,刘文虽然谈了原始禁忌的存在,但并没有说明原始禁忌本身是如何起源的。同时,刘文坚持应该把阶级意义上的法律与所谓原始法律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东西,没有分析两者的内在的共性因素,或许也不认为(至少是没有明确提出)应该把原始禁忌与后来从中发展出来的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起源、发展的一个统一的历史过程来研究。(该文见《法学论文集》,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版)。

〔3〕 见《辞海》“禁忌”词条。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选集第82页。

〔5〕〔6〕 见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68、69页。

〔7〕 谢苗诺夫:《自然辩证法》第570—572页。

〔8〕 D.A.德斯伯里:《比较心理学》中译本84年一版。

〔9〕〔10〕 参见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115、134、113页。

〔11〕〔12〕〔13〕〔1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选集第29、30、82、83页。

〔15〕 转引怀特:《文化的科学》第305页。

〔16〕 《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138页,《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形态》,第185页。

〔17〕 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71页。

〔18〕 参见刘学灵:《论“原始法律”》、林秉贤《社会心理学》,群众出版社85年版第25页。

〔19〕 〔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中译本第101页。

〔20〕〔21〕〔22〕〔25〕 《婚姻和家庭的起源》第79、70、71页。

〔23〕 〔法〕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第219—230页。

〔24〕 参见蔡俊生:《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形态》第159页。

〔26〕 关于食物禁忌问题可参见《婚姻和家庭起源》第127页。

〔27〕 参见其为赵国华:《生殖崇拜文化论》书作的序第9页。

〔28〕 见《社会学概论》。

〔29〕〔30〕 怀特:《文化的科学》第297、302、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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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始禁忌看社会规范的起源--读塞米奥诺夫的“婚姻家庭起源”_谢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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