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广东华侨审批管理政策的调整与影响(1950~1953年)_土改运动论文

建国初期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的调整及影响(1950-1953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东论文,政策论文,建国初期论文,侨批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09-12-20

[中图分类号]D63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62(2010)02-0022-09

侨批业①又称侨汇业,是近代以来民间经营华侨汇款(以下简称侨汇)并寄递华侨侨眷信件和回执的私营经济组织,兼具国际金融和国际邮政双重功能。国内侨批业分布以广东省为数最多。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有侨批局330余家,[1]约占全国470余家侨批局总数的70%。[2]全省侨批员约1500名,其中梅县、大埔和海南就有1200名。[3]广东侨批业的运营不仅关系着华南千万侨眷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建设所需外汇资金,更关系着广东省主要侨区的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因此,建国初期中央及广东地方借助社会动员和政府管理等多重机制和手段,不断强化侨批业的国家控制。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②主要利用广东省档案馆馆藏相关档案,力图对1950-1953年反禁运斗争、土地改革和“五反”运动期间的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调整问题展开探讨,以进一步探讨社会运动对侨务政策的内在影响以及国有化方针在侨批业中的深化过程。

一 反禁运斗争与侨批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一)华南外汇黑市的存在及其危害

华南外汇黑市的存在是广东侨批业得以逃避国家外汇管制的重要前提。所谓外汇黑市是外汇供求双方需求在官方外汇市场不能得到满足的反映。因为外汇持有者不愿按官方牌价将外汇售给官方机构,而外汇需求者又往往得不到所需使用外汇的许可,于是出现以高于官价汇率自由买卖外汇的市场。而华南外汇黑市存在的原因,除建国初期人民币币值不稳、银行外汇牌价较黑市为低、市场物价持续波动等基本因素外,广东私营进出口厂商的黑市套汇活动,也是华南外汇黑市存在的一大主因。因为建国后广东在全国对外贸易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国内大量物资都通过广东进口,1951年进口总额达36,515万美元,出口总额达12,908万美元,[4]广东进出口总额占当年中国进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5]广东进出口贸易的活跃,促进了当地私营进出口厂商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当时外汇受国家管制,很多私营进出口厂商为谋取利益就转向黑市套汇,此举加剧了二战结束后一直存在的侨批业逃汇问题。

根据1950年广东台城人民银行报告,由于私商收购,致使当地侨汇走私非常活跃,“侨汇在港卖给商人,商人当作自备外汇办货入广州,又由广州托水客带港币回乡下给侨眷;由澳门直接偷带港币入乡下。”广东省侨委的调查也显示,私商购汇对侨批业逃汇具有推动作用,“台山二区一个乡一次私带港币十二万之多;……侨汇经过国家银行的仍不到20%,其80%还由私商操纵。”[6]与境内侨批业逃汇问题相比,境外侨批业逃汇问题更为严重,因为许多批局在国内都有联号,其侨汇黑市经营实为一体,侨批业套汇、逃汇以获重利现象非常普遍。根据华东区侨汇调查报告显示,菲律宾批局将汇款调往纽约,再调香港转厦门,抛出美汇几经转手之后,获利可达30%~50%;[7]香港李仰鹏公司每百美元只给侨眷折港币500元,而且每百元港币还要扣2元手续费,侨眷实得仅490元港币,而香港的外汇牌价,每百元美元就可兑换579.71港元,侨批局暴利可见一斑。[8]然而,国内管理机构却对其无法控制。以香港为例,广东省侨委在报告中就提到,“侨汇有95%以上是由香港转汇回来的”,但粤闽两省官方机构“对港侨批局皆无直接联系”。[9]

华南外汇黑市的活跃使广东各级政府难以阻止侨汇流入黑市,因而官方侨汇收入不断减少。据1950年广东省侨委《潮汕侨汇问题》报告,1949年10月至1950年3月,潮汕地区侨汇收入2330余万港元,平均每月不过550万余元,比抗战结束后减少一半。[10]中山1950年3月中至4月中侨汇只有30余宗,总额不过数百元港币。[11]台山县过去平均每月有118万美元,解放后却只有20万港元,“侨汇在半停顿、半黑市的情况中”。[12]官方侨汇减少背后所透露出的侨汇逃避现象,是广东私营进出口厂商黑市购汇加剧所引发的经济现象之一,这一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1950年广州对外贸易管理局在《自备外汇管理概况总结》中就指出,私营进出口厂商“预备外汇非自己所有,而是以黑市价套购得到的”。[13]

既然国家对自备外汇的危害已有认识,那么为什么没有进行严格限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时国民经济尚处于恢复之中,“工商业凋敝,物资缺乏,通货膨胀,当不能马上制止,港币市场在许多城市乡村还流通行使,同时敌人对我们沿海封锁,航运不便,一切都是处于困难状态。”[14]为促进国内外物资交流,调剂市场供求,只有积极发动广东私营进出口厂商。因此,建国初期国家对广东私营进出口厂商因自备外汇等引致的外汇黑市危害,并不是不愿打击,而是鉴于当时经济条件不完备,对其危害只能暂时容忍。但国家为消除这一危害而做出的努力却没有停止,随着全国经济形势逐渐好转,朝鲜战争爆发后全国掀起的反禁运斗争终于为这一努力提供了条件。

(二)反禁运斗争与鼓励侨批业改侨汇为物资进口

朝鲜战争爆发后,面对美国等国的贸易禁运和经济制裁,新中国掀起了一场反禁运斗争。[15]在此次斗争中,中央政府严格限制包括广东在内的私营进出口厂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其原因在于:第一,便于将外汇集中于国家手中,抢购国内所需各类物资;[16]第二,如果继续允许私营进出口厂商自备外汇在港澳等地抢购商品,不仅不会抢到更多物资,反而会抬高物价,造成国家损失;第三,私营进出口厂商自备外汇导致黑市盛行,对金融管理不利,[17]严重威胁国家金融与物价稳定。因此,国家决定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有计划管理。1950年11月14日,贸易部下发《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2月9日政务院要求“进出口厂商输入或输出任何货品,均需事先向所在地区之对外贸易管理局请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经核发后,方得凭以办理其他进出口手续”。[18]根据1951年3月广州对外贸易管理局的《登记情况》显示,当时申请登记的广州私营进出口厂商共469名,审查后受理者却只有175名,[19]而且大多数申请证明都存在问题,即使申请成功,国家也严格限制进出口许可证的颁发。国家对外贸国有化管制的加强,遏制了私营进出口厂商自备外汇进口的动机和势头,使得侨汇逃避基础逐渐丧失。1950年初,台山黑市一度较官方牌价高30%左右,而到12月下旬黑市已趋绝迹,官方兑换及侨汇剧增,“一旬即达五十四万余元美元,超过全年之中任何一旬的数字。”[20]1951年,广东侨汇收入总额10222.8万美元,是1950年广东侨汇收入总额的2.13倍,数量提升可谓相当可观。

国家在反禁运斗争中对广东私营进出口厂商的限制与管理,改变了华南外汇黑市得以存在的市场条件,基本解决了广东侨批业逃汇的机制问题。在此基础上,为降低国际禁运开始后海外侨汇现金寄递国内的难度,满足国内对进口物资的大量需求,并引导侨批业在侨汇经营中发挥特殊作用,1951年3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亦于同日颁布《侨汇改物资进口具体办法》和《侨汇业输入物资抵解侨汇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侨批业利用在海外长期经营黑市和反限制斗争中积累的运营能力,将所收侨汇在国外换成物资再转输入国内,其意义在于“突破敌人的封锁,大力沟通侨汇,争取侨汇变物资进口”。[21]为贯彻侨汇改物资进口,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还会同广东省侨委会、广州对外贸易管理局、广州海关、广州进出口公司、广东省商业厅和省税务局等多个部门,于1951年4月3日成立了“广东省侨汇输入物资指导委员会”,规范并帮助解决侨批业在侨汇改物资进口方面的业务经营。[22]该政策一直实施到1953年。广东侨批业侨汇改物资进口是国家强化外贸管制和反禁运斗争的重要手段。该政策要求侨批业在经营方式上接受国家引导,在利益取向上符合国家金融贸易需要,在业务指导和政策规范上接受国有银行、外贸部门及各级侨委会管理,其背后深刻体现出华南外汇黑市遭到打击后广东侨批业必须接受国家管制的现实。此后,随着土改和“五反”运动的深入发展,侨批业国家管制程度进一步深化,为侨批业国有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 土改运动中的侨汇保护和水客管理

(一)土改运动对侨批业的影响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土改法》规定,从1950年冬起,包括广东在内的新解放区要陆续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以下简称土改运动)。土改运动不仅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建国初期国家争取全国财经状况好转的基本条件。土改的开展对广东侨批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广东侨批业经营者中许多在农村都购置有土地,有些本来就是地主,是后来才从事侨批业的。在《土改法》规定中,兼营土地的侨批业者在运动中不可避免地成为土改斗争的对象。1951年汕头中国银行在题为《八字运动中侨汇发生的问题》的报告中谈到,“六月中本市开始全面退租退押运动,各批局中就参加我行座谈会的四十家批局中,三十一家是地主,三家是工商业家,其余六家成份未详,大部份都要被退租退押,其中比较特出的有福茂及捷成两家,福茂批局被罚十五亿元,因股东在海外,店中伙计被迫得紧,便移用了一部分批款,致该帮来批积压了两个星期。捷成批局被罚八亿元,其股东亦在新加坡,后来将去年盈余项下支付三亿五千万元应付农民,其余四亿五千万元则无法筹还,在这种情况下,海外的股东多数要把汕头的生意结束,有几家就曾准备将批信要托他家批局代理。”[23]除汕头外,广东各地凡兼营土地的侨批业经营者都成为土改斗争对象,水客也不例外。如梅县松口区水客廖孟如,在土改中就被评为地主并被群众斗争,同时退回了300余万元人民币的余粮,许多水客因此不敢返国。[24]据广东省侨委会调查,梅县松口区1950年尚有水客108人,1951年回来25人,1952年回来12人,1953年仅回来8人;大埔县解放前有水客200人,土改后仅有17人继续经营。[25]上述只是土改运动对侨批业造成的直接影响,而土改运动中的许多过激做法和工作偏差,还造成对侨汇的侵吞和干预,间接而强烈地打击了侨批业的业务经营。

广东土改运动对侨批业的影响问题可分两部分来看:一是土改运动本身,即《土改法》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土改必经程序对侨批业的影响;另一部分是超出土改运动法规决议内容,属于过激举措和工作偏差引起的影响。就前者而言,土改运动对农村土地重新分配和对土地占有者阶级成分的划分,是新生政权的革命性质和目的决定的。土地革命对农村旧有经济基础的破坏和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不仅瓦解了广大根据地的传统社会统治基础,而且动员起广大农村革命力量,使他们为捍卫新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制度带来的成果而斗争。以土地革命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动员形式改变了中国革命的面貌。正是这一力量,在解放后面对国内外压力,不仅成为进一步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完整的依靠,而且也是新民主主义政权自身合法性的主要来源,这就要求新中国必须继续推进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任务,在新解放区尽快完成土地改革,藉广大农村的社会动员来不断加强政权的革命性并保证充足的革命力量。因此就该方面而言,土地改革运动对诸如兼营土地的侨批业主的打击,是由新生政权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是建国初期国家社会经济变革的一部分,其对侨汇运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只能在对具体问题的认识基础上加以修正和补救,以尽量降低损害程度,但土改政策的贯彻和实行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则不能动摇。就土改中过激行动和工作偏差对侨批业的打击而言,已超出《土改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定内容,而且严重影响到国家侨汇收入,违反国家便利侨汇、外汇归公、利益归私的政策要求,因此这类行为一出现即应得到抵制和纠正,同时在抵制和纠正过程中对广东侨批业的管理政策进行逐步改善。

(二)保护侨汇和促进水客管理

1952年1月,中共中央将《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对土改中处理华侨土地、财产的九点办法》正式转发华南分局,要求尽快纠正在土改运动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该办法第八条就明确提出:侨汇应一律按银行原定规章办理,严禁工作队或农会等干涉侨汇,禁止强征侨汇为农会经费或其他经费,即使地主的罚款,也应经其本人办清收款手续后,再由本人移交农会。这是中央对地方纠正农会干预侨汇措施的明确认可,也是对更正土改工作偏差、保护侨批业经营政策的再次确定。与此同时,该办法还专门对侨乡土改运动中划分阶级成分失当问题进行调整,其中第五条就要求凡家中有人从事海外职业,其占有土地又在当地小土地出租者最高标准数以下,均不应划为地主,而且决不能将捎带有一点封建剥削的华侨工商业者都简单地划为地主,当作消灭对象,虽然其中有的人占有土地数量稍高于当地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但只要超过不多,在多数农民同意的条件下应不定为地主,按小土地出租者待遇予以对待。[26]中央这项规定旨在稳定包括侨批业在内兼营土地的工商业者的经营信心,以鼓励其尽快恢复和发展经营。在此政策支持下,这一时期广东省对水客的团结与管理开始受到重视。

水客在侨批经营中素有盛誉,在解放初期甚至被称为是联系侨胞与侨眷之间的桥梁,是政府对帝国主义进行反限制斗争的助手。[27]1952年11月,南汉宸和廖承志联名向中央汇报侨汇工作,其中就提出要重视并加强对水客的组织和领导,发挥其在沟通侨汇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土改中划错阶级,斗错、罚错者,应本着团结精神予以摘去帽子并做适当补偿。[28]为落实中央政策精神,1952年11月24日,广东省侨委会、中央海关总署华南区特派员办事处、广州海关、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等六单位联合召开了“关于‘侨信员’③(水客)登记审查及发给出入境许可证工作会议”,会议一致同意由以上六单位再加上广州军管会外事处各派正式代表一人,组成广东省侨信员登记审查委员会(简称“侨审会”),由广东省侨委会担任总负责人,共同推进水客管理工作。[29]“侨审会”的成立在促进水客复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广东省侨委会统计,至1954年全省水客收汇仅48万美元,而88名现业水客因收汇额小,亏本的占到50%。为解决该问题,侨审会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县协助工作,解决问题。中央侨委会亦指示采取积极措施,重点推动国外侨汇管制严厉、批局收汇困难和国内因水客停止经营而侨汇不通或显著减少地区的水客恢复经营,鼓励水客在侨居国交由当地侨批局代解代付,并取得一定手续费。[30]

在各类政策的支持下,1953年后广东省水客复业情况有所好转。据省侨委会统计,至1956年,共有345人复业,按籍贯分布是大埔71人、新会11人、梅县113人、东莞26人、文昌15人、四会1人、汕头3人、顺德6人、中山2人、丰顺2人、海口18人、三水1人、蕉岭13人、五华1人、台山1人、开平2人、兴宁21人、揭阳4人、潮阳22人、普宁9人,惠阳、南海、花县各1人。[31]其中大埔、梅县等地由于出去的华侨多在东南亚等地,地理接近,交通方便,该地区水客复业人数最多。水客大量复业为争取侨汇增长奠定了基础。此外,在新政策影响下又有不少新从业人员加入到水客队伍中,对促进侨汇寄递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海南中台乡侨眷欧潘妻反映,其夫于抗日时去越南十余年,从未寄款信回家,自从张兰当上水客后,其夫每年均托张兰带回信款两次共50元港币;海南林悟乡潘爱春当上水客前,陈文甫叔父每年只汇回港币不超过50元,自从潘爱春当上水客后,每年均托她带回港币200元、衣服三件等……此类事例还有很多,说明水客队伍已开始有所恢复和发展。[32]

土改运动的实施,尽管存在过激的行动和工作偏差,但土改在本质上阻挡了侨批业经营者将利润转化为土地投资的可能,这是在国家对外贸强制管制之后,进一步确立土地管理主导权,并在此基础上停止新解放区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和投资经营。因此土改后侨批业管理政策虽然得到调整和改善,但侨批业的利润转移被排除出侨乡土地经营领域,而原先经营土地获利后又转入侨批业的经营者,在土改后土地均分和外汇黑市遭禁的条件下,也不再可能产生出巨额利润以新建侨批局,这就决定了侨批业利润转化的有限性,以及侨批业经营者在资金获取和经营方式选择上的有限性,使得水客这种资本需求量小、经营方式灵活、比土地经营更有利润的个体经营重新得到青睐。在此背景下,侨批业在利润投资中脱离国家管制的可能性逐渐降低,而在侨汇保护和侨批业优待措施出台的基础上,新的个体侨批经营者有所增加。

三 “五反”前后劳资关系的调整

(一)“五反”运动与侨批业整顿

继政府机关开展“三反”运动后,1952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33]“五反”运动成为建国以后新中国对私营工商业最大规模的整顿和清理活动,它的开展是国家一系列私营工商业政策调整的继续,但由于工作开展得急促,运动中出现许多过激行为和偏差,特别表现在劳资关系上,严重打击了私营工商业主的经营积极性。

“五反”运动开始后,汕头市工会主席团宣布,停止侨批业经理资方人员从中国银行给侨批业的5‰奖励金中劳方一份下支取,也不准从资方均得部分下支取,如陈文记号“全店共六人,对奖励金劳方一份五反运动后全数归彼工友二人所得,资方在五反时间被工会停发”。[34]此外,中央税务总局曾于1950年9月颁布侨批业课税办法,办法第四项规定,在国内通商口岸或内地第一道转接侨汇的侨批局纳税后,其下盘转接侨批局可免纳营业税,但澄海店市集成发号、广顺号批局被征营业税至1952年2月,惠来、葵潭代理店南侨号竟被征收营业税至1953年4月,[35]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侨批业的资方权益,以致该时期还出现侨批业职工工资不仅高于资方人员,甚至也远远高于当地其他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现象。

1952年6月13日,政务院下发《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36]历经半年的“五反”运动宣告结束。经过“五反”运动,国家基本控制了私营工商业,而经理人等资方作为具有剥削阶级色彩的批判对象逐渐成为受管理者。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和人事管理摆脱资方决断,成为企业逐渐脱离私有化的重要体现,这为国家主导并有计划地推动对私营经济管制铺平了道路。但运动后为了继续发展经济以将工人斗志引向生产,并同时解决劳资关系中出现的严重错误和偏向,国家又采取了一些缓和与补救措施,这不仅是因为资方在私营工商业发展方面的地位尚无法取代,而且也因为大规模社会动员在达到一定程度后需要加以控制,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并推动经济发展,因此广东侨批业的管理政策也得到调整。

(二)“五反”运动后劳资关系的改善

“五反”运动结束后,广东省侨委会先后就澄海等地税务所多征侨批业营业税一事,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将多征数额全部退回。[37]汕头市委也在华侨工作会议上对侨批业奖励金问题作出讨论,考虑到“凡是从业人员都是贡献出劳动力去争取侨汇的,尤其经、司理及从业资方其所负担,都属主要任务,对于争取侨汇,推展业务对海外联系作用至大”,[38]故为稳定资方情绪起见,仍允许其支取奖励金劳方一份下应得数额。1953年6月广东华侨福利会议召开,对包括奖励金在内的侨批业劳资关系做出新规定。该次会议对侨批业劳资关系本着坚决贯彻劳资两利政策,既保障资方应得之合法利润,也保障劳方合理的福利要求和工资收入;既保障劳方之监督权,也保障资方之财产所有权原则。在此前提下,根据广东侨批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省侨委和华南财委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将侨批业奖励金由5‰提高到7.5‰,以改善侨批业经营状况,积极推动争取海外汇源。[39]在广东省华侨福利会议后,汕头市率先对该市42家批局制定了《汕头市侨批业调整工资草案》,并得到广东省侨委会批准。[40]草案规定:各批局年终结账时可在净利润中抹出10%~20%作为奖励金,一般应为20%,个别店号因工人人数太少等情况可适当降低,但各职务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固定工资的120%,最低不得低于固定工资的60%,资方从业人员的奖金,在职工20%的奖金内分配。[41]经过工资调整后,以1952年侨批业经营情况为基础计算,汕头市42家批局职工收入将减少60481.2万元人民币(旧币,以下同),国家税收增加17028.4万元,企业收益增加10260.7万元,职工固定工资和年终盈余奖金收入的总额是196858.3万元,占原收入的86.39%。[42]汕头市侨批业工资的适度调整,及时改变了“五反”期间劳资分配极不合理的状况,为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进一步转变和积极争取海外侨汇提供了条件。

与侨批业经营方式和利润转移的变化相比,作为企业核心职能的侨批局经营主导权的变化无疑更具意义。“五反”运动的本质在于私营工商业必须依靠和服从国家指导,在国家意图和规范影响下从事合法经营,为此国家确立了工会在企业运转中的地位和职能,扭转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劳资不平等现象,提高了劳方的社会地位和工资水平,以国家强力手段改变企业在以前利润分配、税收征缴、人事安排等方面的管理。尽管存在矫枉过正及工作偏差,但国家以社会动员这种高代价方式改变了侨批局的旧有经营格局,在此,侨批局经营效益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均让位于企业管理权的改变,继而国家再以各类补救或调整方式推动侨汇经营业务发展,由此可见私营企业管理权及其性质的初步变化,在建国初期国家推动社会变革政策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因此私营侨批业受其影响,也就可以理解。在此影响下,广东省侨委会党组提出:“作为资本主义工商业之一的侨批业,在总路线提出前的国有化进程中实已具有了‘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43]

四 小结

建国后国家借助社会动员手段改变私营工商业经营方式和性质的做法,是新中国进行社会改造的步骤之一,侨批业深受影响。从1950年下半年到1953年上半年,反禁运斗争、土地改革和“五反”运动先后开展,这三大运动不应被视为三个独立发生的事件,它们不仅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所交错,而且对广东侨批业的影响更是步步深入。如果说建国最初期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未达到管理目的,是因为外汇黑市存在等外部因素干扰的话,那么1950年后国家对广东侨批业的不断控制,则是在外部经济运转逐步国有化的条件下完成的,即打击外汇黑市、划分兼营土地的侨批业者阶级成分和确定侨批业劳资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实际上,三大运动本身也是国家对社会经济三大部门——外贸、农业和私营工商业的国有化过程,而侨批业及其业务经营均涉及其中。这一过程既是长久以来中国集中社会资源加快经济建设的继续,也是当时推行国家主导型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国家主动创造和利用任何可能契机以推动国有化进程的真实反映。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家能力也为此提供了客观条件。此外,尽管在涉及侨批业各领域的国家强化管制过程中产生了过激行为和工作偏差,但国家在逐步控制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实行的调整措施,已为下一步国有化再调整以及加快工业化发展所需的外汇集聚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随着19世纪以后中国赴海外人口的不断增多,逐渐出现了专为海外华侨带递信款的信局,因福建等地方言称“信”为“批”,所以又称“侨批局”(也称民信局、银信局、金山庄,等等)。侨批业具体是指专营或兼营揽收或(和)解付华侨汇款并寄递华侨侨眷信件和回执的私营机构和个人,它主要包括侨批局和侨批员(后者在195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下文一律改用“侨批员”称呼前,国内一般将其称为“水客”,建国初期也称其为“侨信员”)。参见《侨汇专用名词解释》(1953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247-1-79,第67页。

②参见Chun-His Wu,"Dollars,Dependents and Dogma:Overseas Chinese Remittances to Communist China",The Hoover Institution on War,Revolution and Peace,Stanford,California,1967; 冯元:《侨汇与广东——1950年至1957年广东省华侨汇款的考察》,中山大学东南亚研究所,未刊硕士论文,1987年;张小欣:《试论建国初期广东侨批业管理政策》,《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

③1952年8月13日,中央侨委会会同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函复广东省侨委会,同意由广东省侨委会、公安厅、人民银行共同对水客进行登记、审查,合格者改称为侨信员(1953年统称为“侨批员”),对忠实可靠有重大作用的水客由公安厅发给出入境许可证。参见《同意改华侨“水客”名称为“侨信员”并发给出入证》(1952年8月13日),广东省档案馆藏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档案247—1—30,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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