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货币激励设计_激励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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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激励设计的主要原则

1.报酬与绩效挂钩

企业家的贡献必然通过其工作绩效表现出来。一般说来,卓有成效的货币激励设计应该以某种方式使被激励者获得的报酬主要取决于他的劳动成果,坚持报酬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2.固定收入与风险收入相结合,以风险收入为主

企业家报酬的设计宜采用“超收分成制”。在“超收分成制”下,企业家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作为固定收入,其数额以能够维持企业家个人与其家庭生活为宜(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另一部分作为风险收入,风险收入与其业绩持钩。而在进行企业家报酬激励设计时,应坚持固定收入与风险收入相结合,以风险收入为主的原则。

3.直接确定与间接确定相结合,以间接确定为主

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及其提供的管理服务的劳动投入事先是难以计量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对这些活动的直接定价和买卖。同时,风险收入的依据是企业家的经营绩效,反映经营绩效最综合的指标是企业利润,而企业利润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或取得。利润是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的企业家能力的市场价格。因此,对企业家的固定收入部分,应由委托人与代理人通过协商直接确定;而对风险收入部分,则主要由市场调节机制间接确定。

4.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在我国,企业家的总体货币报酬仍然很低,因此,提高企业家特别是国有企业企业家的货币收入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强调效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走得太远,正如德鲁克所说“高层人员的过高工资会使团队产生分裂,甚至会使企业中级别相当高的人,也会把他们的高层管理人员视为对立者,而不是同盟者。”(注:[美]德鲁克:《管理的前沿》,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88年第136页。)

二、货币激励模型的建立

1.有关假定

为建立模型,本文暂作假定如下:(1 )企业家的目标是使其净货币收入最大化。(2)企业家的在职消费符合税法规定, 均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且不构成企业家的直接货币收入。(3 )不存在管理腐败行为(如将企业所得直接据为己有、接受回扣等)。(4 )委托代理合约中作如下规定:根据企业家报酬设计原则,企业家货币收入由固定收入和风险收入组成;企业家对企业税后利润负责,但按税前利润分成取得风险收入,风险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企业家固定收入在企业税后列支,但由个人负担应纳个人所得税。

2.有关参数的经济意义

w:无论经营业绩如何,企业家都能获得的固定收入。

t[,1]: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

t[,2]:个人所得税税率(0<t[,2]<1,t[,2] 为固定收入的分段函数)。

R[,0]:企业家至少应完成的税后利润基数(未扣除固定收入W, R[,0]>W)。

R[,1]:企业家实际完成的企业税后利润(未扣除固定收入W,R[,1]>W)。

α:合约中规定的税前利润基数分成系数(0<α<1)。

β:合约中规定的税前利润超基数分成系数(0<β<1)。

γ:合约中规定的税前利润低于基数的惩罚系数(0<γ<1)。

3.模型的建立(注:本文模型受到胡祖光教授“联合基数确定法”模型的启发,其模型的精髓在于“各报基数,加权平均;少报受罚,多报不奖;超额分成,欠收分摊”,参阅(《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宏观调控》,载《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

通过以上假定和参数的经济含义的设定,企业家的净货币报酬T 为:

激励机制的作用在于把委托人的意志内化为代理人的自我意志,因此仅从货币收益最大化目标来看,有关参数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的任何试图不合理增加W的努力无助于T的净增加。(2 )企业家的任何愿意且合理增加R[,0]的谈判行为将导致T的净增加,以避免企业家在合约谈判中压低基数R[,0],解决谈判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3)企业家在实际履约中任何努力增加R[,1]的行为将导致T的净增加,以避免企业家在实践履约中的逆向选择行为,解决其中的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有:

综合上述不等式组,α、β、γ应满足的条件为:

在资本逻辑的企业制度下,对企业家的固定收入部分,应由委托人与代理人通过协商直接确定,而对风险收入部分,则主要由市场调节机制间接确定。但是,如果企业家实际完成的企业税后利润大于企业家应完成的税后利润基数,往往意味着经营环境中超额利润机会的存在,这一超额利润的获得虽然得益于企业家非凡的经营才能,却要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合理分摊;再考虑到“公平与效率兼顾”这一原则,我们认为:合约中规定的税前利润超基数分成系数β的取值确定得低一些是合适的。因此,综合(1)、(2)两式,本文确定α、β、γ系数的大小关系为:

三、模型的分析

1.模型的特征分析

我们假定t[,1]=0.33;t[,2]=0.45;α=0.37;β=0.25;γ=0.5;W=10;通过若干具体数值来说明本文模型的特征,如表1。

表1

R[,0] 50

60 70 80 90

R[,1]

5027.5925.65 23.71 21.77 19.83

6031.3233.11 31.17 29.23 27.29

7035.0536.84 38.63 36.69 34.75

8038.7840.57 42.36 44.15 42.21

9042.5144.30 46.09 47.88 49.67

10046.2448.03 49.82 51.61 53.40

11049.9751.76 53.55 55.34 57.13

12053.7055.49 57.28 59.01 60.86

R[,0]100110 120

R[,1]

50 17.89 15.9514.01

60 26.35 23.4121.47

70 32.81 30.8728.93

80 42.27 38.3336.39

90 47.73 45.7943.85

100 55.19 53.2551.31

110 58.92 60.7158.77

120 62.65 64.4466.23

由上表可见,在符合(3)式的经济参数条件下,当且仅当R[,0]=R[,1]时,企业家能获得最大的净货币收入。可见, 本文模型能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企业家在合约谈判中主动报出合理较高的R[,0], 在实际履约中提高努力程度从而提高实际经营业绩R[,1]并使R[,1]趋于R[,0]。

满足(3)式的经济参数和在既定R[,0]条件下,如果达不到合约约定的基数R[,0], 企业家受到的惩罚要高于他超额完成合约基数所得到的奖励,即:

这一特性或许会挫伤企业家完成基数R[,0] 后进一步提高经营业绩的积极性。我们认为:这是本文模型的不足,也正是本文模型坚持企业家货币激励设计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一般而言,委托人对R[,0]的确定应以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为基本依据, 如果实际业绩R[,1]远大于R[,0],除了企业家的贡献外,往往多缘于优越经营条件而获得的超额经济租金,这种超额经济租金的大部分应由企业获得。因此,本文模型的这一特性应该是合理的。

满足(3)式的经济参数条件下, 企业家不会试图提出不合理增加固定收入W的要求,因为

。这是本文模型的特征之一。

2.特殊取值的分析:国有企业原有激励制度安排

当α=β=γ=0时,企业家的货币收入仅由固定收入构成, 这类似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它取消了剩余分享激励,企业家的收益与其绩效无关,他缺乏提高企业效率的动力。相反,企业家都有与企业级别相关的行政级别,其货币收入从属于行政级别。因此,传统体制下,对企业家激励的制度安排实行了升迁激励对剩余分享激励的强制替代,不是以经济手段而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我们称之为“升迁主激励”模式。传统体制下的这种激励制度安排,在国有中小企业中遇到了特殊的困难。众多的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不可能都被列入行政系统的升迁名单,也就是说升迁为主的行政手段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制。在监督约束机制虚置的情况下,正式升迁无望者因此利用手中实际握有的控制权,自发地实现剩余分享对行政升迁的“逆替代”。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国有中小企业表现为亏损面更大、亏损额更高、国有资产流失更为严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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