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在审稿中的自由裁量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编辑论文,自由论文,裁量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2)06-0127-03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牛津法学大词典》对其界定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编辑在审稿中对稿件的质量优劣作出评判,决定采用与否,这个过程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近年来学术不端事件愈演愈烈,这既有作者的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更有编辑的原因。中国科学院博士生导师李醒民先生在《学术评价的某些规章应立即改革》一文中指出:“我国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学术评价(包括科学评价)上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像病毒一样在学界恣肆蔓延,肆虐学术肌体,甚至使得一批学人和学子病入膏肓。如不果断、迅速地予以解决,学将不学,术将不术,乃至人将不人,国将不国——这绝不是夸夸其谈,危言耸听。”[1]这见解很中肯,编辑审稿对抑制学术不端行为很重要。如果审稿失衡就会催生学术不端行为,反之,则会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该文就编辑审稿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论述。
一、编辑审稿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
编辑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自由选择、自由判断、自由斟酌决定的权力,它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定纷止争,使编辑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价值取向及个案特殊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稿件作出公正的学术评价。自由裁量权存在于编辑审稿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导致编辑天然拥有自由裁量权
从管理者角度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编辑的审稿缺乏约束。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大都强调编辑要德才兼备、要有质量意识、要遵纪守法等,没有对编辑的审稿水平进行明确要求,“出版界还没有建立审稿责任制度和审稿失范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因审稿失范而受到公开处罚的范例,也就是说没有约束机制来促使审稿专家保证审稿质量”[2]。有关编辑审稿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为编辑审稿中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2.审稿的隐蔽性、复杂性、差异性促使编辑行使自由裁量权
从编辑的角度说,审稿工作是个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比如:一篇稿件,有些编辑审阅时可能会只看标题,觉得论题不好,就把它弃之废纸篓;而有些编辑则会认真阅读稿件,查阅有关本题的研究资料、核实文后参考文献出处、看同领域研究进展程度、看作者的研究方向、看反学术不端软件对稿件的检测结果,然后综合各方面情况,认真写出评语,并告知作者。同是审稿,两者付出的时间长短、两者对待工作的态度、两者的劳动量,那是大不一样。换句话说就是审稿的主体、审稿的方式、审稿的用时长短、审稿的内容、审稿的过程、审稿的结果等,这之中不确定因素太多,出版管理者不好控制。这使编辑的审稿显得较自由。
3.编辑在审稿中的主导地位导致编辑行使自由裁量权
从作者角度说,现在职称评审、项目结题、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出国留学等,都需要论文发表,而刊物数量却非常有限。根据中国知网收录学术期刊情况看,共收录理工A类期刊769种、理工B类期刊975种、理工C类期刊1193种、农业类期刊677种、医疗卫生类期刊1192种、文史哲类期刊782种、政治军事与法律类期刊676种、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类期刊1868种、电子技术与信息科学类期刊518种、经济与管理类期刊937种,合计9587种。早在2005年全国的高校教师就超过了100万,2007年我国的在校研究生也已经超过了100万,仅高校教师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需求就很大,再加上一些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也需要发表学术成果,两相比较,僧多粥少,学术刊物版面的紧张度可想而知。于是有些作者为了发稿,用尽千方百计,拉关系、开后门,学术期刊有限的版面与作者发稿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了编辑在审稿中的主导地位。发谁的稿件,不发谁的稿件,都由编辑说了算,这都导致编辑在审稿中必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编辑自由裁量权失衡导致审稿不公
1.编辑滥用自由裁量权,审稿结果失去公理
滥用自由裁量权是编辑审稿中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典型表现。它主要表现为编辑审稿中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稿件作出决定或者处理;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比如:在审稿中,和作者搞钱学交易,明知作者的稿件剽窃抄袭、弄虚作假,却想办法帮作者发表文章;拉拉扯扯,充当学术政客,采用商业化手段评价学术成果,不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过分强调社会效益;文人相轻或自高自大,漠视作者科研成果或否定别人学术成就,借审稿之名,限制别人的学术自由。这些编辑的违法行为,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2.编辑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不一,审稿内容显失公正
对编辑来说,其工作性质就是依据一定的学术标准,通过自己的阅读和研究,对稿件的政治内容、学术质量、文字水平等,作出科学、公允的评价。在审稿过程中,每个编辑主要是依据自己的学识、修养、爱好、审美习惯、思维方法、社会阅历、掌握的信息量等对稿件的质量作出评判的。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爱好有异同,再加上客观环境及人的感情成分的制约,其审稿时就难免表现出一种评价偏向。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评价者,就有什么样的评价结果。或者说,由于每个编辑的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可能有“普适的”审稿结果。比如:过分强调作者的学术知名度、职称职务以及文章是否为重大基金项目;只注意到稿件的优点或缺点,对稿件的优缺点不能给出公允合理的评价;受主客观条件所限审稿表现出力不从心,等。诸如此类因素都容易使编辑在审稿时,虽然也很认真,但有时不一定评价内容就很公正。
3.编辑违反规定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审稿过程不规范
三审制是出版社、报刊社通用的审稿形式。它在维系学术出版与加强科学评价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证学术出版质量的重要步骤和措施。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是一个由初审、复审、终审组成的复杂、科学、有机的整体,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哪一审不认真对待,都会给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可是现在有些编辑部,三审走过场。比如:对名家的稿件过于信赖,不经三审就编发;初审把把关的责任推到三审身上,而自己只是签签名而已;随便拖延审稿时间,使稿件失去时效性或延误作者发表时间;有的初审责编不看复审的意见,复审责编不看终审的意见,最后的落实情况无人过问。这些随心所欲的表现,暴露了少数编辑审稿中责任意识的淡漠。
三、编辑审稿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学术评价是学术研究的风向标和指挥棒。科学的学术评价可以净化学术风气;不好的学术评价可以助推学术腐败。”[3]由此可见,编辑审稿的重要。编辑在审稿中如何做得公允合理,笔者觉得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合理控制编辑的自由裁量权。
1.审稿过程中要避嫌避弱,做到评价内容科学
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向来讲究仁、义、礼、智、信,现在保存完好的河南内乡县衙、山西平遥县衙的门楣上,还都写着天理、国法、人情。自古至今与人交往,讲究人情、讲究关系。现在,关系稿、人情稿、上级分派的任务稿等,常常使编辑的正常审稿受到干扰。这就要求编辑在审稿过程中,每一审编辑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并遵纪守法,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弘扬者。首先,要避嫌。比如:同学的稿、老师的稿、亲朋的稿、学生的稿等,不要自己审阅,应让其他编辑审阅,以免人情因素作怪、滥用职权、把学术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特权。其次,要避弱。在实行三审制的同时,应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编辑也不是万能的,许多时候有些稿件会把握不准,这就需要聘请同行专家审稿。教育部已经将“逐步实行国际通行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写入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但现在许多学术刊物实行的仍然是以主编为核心的编辑主审制,“这就为学术寻租打开了方便之门”[4],把学术自由裁量权变成了一种专断权。根据中国科协学术期刊质量建设课题研究结果显示,合理的审稿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从而保证审稿的客观和公正,被调查的专家中同意双向匿名审稿的占绝对优势,占被调查专家的61.9%[5]。可见最有利于学术发展的审稿方式仍为双向匿名审稿方式。自由裁量权从来就不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一切自由权力的行使都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2.审稿结果要告知作者并说明理由,做到评价结果负责
编辑的审稿对作者来说非常重要,可以说直接决定着作者研究成果的生杀予夺大权,是决定作者学术成果能否面世的关键环节。现在大部分编辑部对审稿结果不回复,只有作者打电话或写信问时,才回复。作者投稿后,如果不问,就会一去无消息。编辑的这种做法很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作者的投稿热情。编辑出版过程是一个编辑和作者互动的过程。只有作者的热情投稿,没有编辑对稿件的认真审阅,整个刊物的学术质量就没法保证。因此,编辑在审稿中,要认真对待每一篇稿件。评价结果要经得起作者的质疑,体现出审稿的正当性、公平性。评价不能胡论瞎侃,不着边际,不切实际。在审稿过程中,评审意见应措辞准确、严谨,不要随便就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结果不管如何,都应当及时写出评价意见并告知作者,使作者知道稿件被采用或不被采用的原因,明白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十九)规定:“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以上虽然是针对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而言,但对所有编辑都适应,编辑同志应以此为戒。
3.审稿用时要适中,做到评价及时
许多学术研究的实效性都很强,这就要求编辑在接到作者的稿件后,每一审都应及时处理,切实把好关,不能想啥时间回复作者,就啥时间回复作者,随心所欲。作者稿件投到编辑部后,那种忐忑不安、生死未卜的感觉实在不好受,谁都希望第一时间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否则创新就变成“守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要求:“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现在实际情况是,刊物的审稿时间普遍过长。比如:双月刊从收到作者稿件到发表出来,最快也要两个月,这对那些现实意义很强的稿件来说,无疑很不利。国内期刊拖沓冗长的审稿时间在网上已经受到很多鞭挞,不少研究生甚至为此延期毕业,雪上加霜。这一点如果不改进,很不利于国内期刊走向世界。投稿人投稿前都喜欢了解某期刊论文的平均发表周期,论文发表周期短,大家就愿意投,影响力也就大,期刊也容易进入良性发展。
总之,编辑在审稿中,自由裁量权较大,编辑要充分认识到这种裁量权的重要性,要用好手中的权力,把好审稿关,通过自己的学术评价,使优秀作者脱颖而出,劣质稿件或抄袭、剽窃稿件无处发表,为当今的学术风气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